区域代理销售协议书

区域代理销售协议书

                                                          编号:(DL—A)字            

甲    方:上海安布服饰有限公司  

乙    方: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标法》的规定,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等价有偿、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现就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甲方所合法持有的“UNPLUG”系列服饰和专门经营甲方供应的标有“UNPLUG”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等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特许经营形式

1.甲方授权乙方“UNPLUG ”系列服装、服饰在       地区之独家经营商。

2.代理商的形式为直接授权,即甲方将经营权直接授予乙方,乙方按照本协议设立商业网点经营。乙方可以直接发展在本地区内下级经销商。

3.乙方只拥有“UNPLUG”经营权,没有任何“UNPLUG”系列产品的生产权。

4.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商品摆放在甲方授权以外的地区销售及在授权以外地区使用甲方的经营证照、技术支援、广告宣传及货架物料等。

第二条 特许经营期限及开业保证金

1、自                日起至                日止,共计   年。协议到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约权。

2、乙方在《区域代理销售协议书》签订后,向甲方缴交开业保证金人民币      万元,该保证金可转作货款。如双方协议解除本协议,甲方将该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第三条 特许结算价格

1.  甲方按全国统一零售价的       向乙方供货;

2.特价货品结算价另定。

第四条 市场管理

1.乙方拟定开设专卖店铺基本资料

第1页 共4页

2.  乙方应在该协议签订之日起,在所授权经营的地区,于              日前开设以上资料所列经营场所。如乙方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没有履行开拓当地市场的责任,未能在指定时间内成功开设以上经营场所,则甲方有权另行选择该地区其他代理商或由甲方自行经营。

第五条  价格管理

乙方在经营地区的零售价须按甲方规定的统一零售价进行销售,上下浮动不超过20%。如超出该范围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取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 统一形象装修及物料、广告宣传品的配送

1.乙方提供店铺的平面图、场区图,由甲方免费设计制作图纸。

2.乙方须按照甲方设计的图纸进行装修。

3.甲方成本价提供经营物料和按营业面积配送,免费提供POP宣传品等。

4.包装袋按实际购货件数70%配发,其余视实际销售情况逐加配发。

第七条 信息反馈

乙方须按甲方要求按时向甲方提供以下统一格式报表

1)于每周一向甲方传真上一周销售报表(周一至周日)

2)  于每月五号之前向甲方传真上一个月的货品盘点表。

第八条 退换商品

1.乙方应在发现残次产品后,五个工作日内立即向甲方提出书面退换申请,逾季节甲方

有权不给予退换。残次货品由甲方交由本方质检部门进行检测,如属质量问题而不是人为因素造成的残次品,甲方应无条件给予退换,并承担运费。

2.乙方须填写“退货申请单”,明细资料包括型号、色号、码数、数量、金额、退换原因。并传真给甲方,在甲方书面确认回复后,乙方可办理退换手续。

3.乙方退换的货品须以包装袋封好,包装须清洁无破损、吊牌无更改或损坏、货品须挂

第2页 共4页

上“残次卡”并填写原因,运输前应用防水胶袋包裹后装入纸箱并打包。否则,甲方有权不接受所退货品。乙方换货率为30%,且货品必须在甲方发货6个月期限内。

第九条 运输保险

1.甲方根据乙方指定的运输方式发运货品,甲方负责上海市内的运输费用;乙方负责上海市至乙方目的地的运输费用。

2.如乙方没有特别声明,甲方将为乙方货品购买全额保险,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年进货额

乙方向甲方购货,年进货任务为     万元人民币(按结算金额计算)。甲方按此每半年按春夏60%(4—9月份);秋冬季60%(10—3月份)的比例对乙方进行评估,如达不到货额,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特许经营权。

第十一条    年进货额返利

1、乙方年净进货额(即进货额减退货额)超过       万元(结算价),甲方将按乙方年净进货额(结算价)的1%,以货品形式返纳给乙方。

2、乙方年净进货额(即进货额减退货额)超过       万元(结算价),甲方将按乙方年净进货额(结算价)的2%,以货品形式返纳给乙方。

3、乙方年净进货额(即进货额减退货额)超过       万元(结算价),甲方将按乙方年净进货额(结算价)的3%,以货品形式返纳给乙方。

4、乙方年净进货额(即进货额减退货额)超过       万元(结算价),甲方将按乙方年净进货额(结算价)的4%,以货品形式返纳给乙方。

第十二条      订货

甲方每年召开不少于两期的产品订货会,分别为秋冬季和春夏季订货会。乙方必须按时参加,乙方须按甲方要求缴纳30%预付货款(可由货品保证金冲减),否则甲方将

不保障乙方货品供应,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十三条    违约行为及处理方式

1. 如乙方未履行第四条第一点、第二点;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甲方有权提前终止

本协议;

2.如乙方违反第一条第二点、第三点、第四点、第五点条款,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3页 共4页

第十四条    其他

1.本合同共四页,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经各署盖章后即生效。

2.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可签订补充协议。

3.双方因本协议及补充协议条款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签约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甲方:上海安布服饰有限公司                      乙方:

地址:上海市新华路726弄号2号901室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                                          日期:

第4页 共4页

 

第二篇:区域销售代理合同书---试销

区域试销经销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协议法》的精神,以平等互利为原则,订立区域销售经销协议如下:

第一条、经销的产品

本协议所指的经销产品是甲方所生产的 。

第二条、产品的品牌

甲方授权乙方经销的产品商标为 品牌,甲方是商标的所有者和全权使用者。乙方只能在进行品牌推广时,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使用。授权随本协议的终止而取消。

第三条、产品价格

1、若因材料市场价格波动或其它因素影响,甲方有权对供货价做出调整,在做出调整前15天,甲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2、甲方对产品的市场售价提供指导,制定《全国统一零售价》和各种批发的指导价,乙方不得低于这些指导价销售甲方的产品。

第四条、上板及支持

1、在乙方销售额达到 万,甲方在年底将提供 的返点奖励。(以货物抵扣)

2、乙方首次上板,须提交不低于 的保证金。甲方将根据乙方提供的专卖店或专卖区场地,提供统一的装修形象设计。首批样板甲方将在乙方保证金中抵扣,并在上板后的第一次进货时开始提供不高于货值10%返还,返还金额为该批样板总额的50%,余下50%将在年底达到最低销售额前提下以货物冲抵。

3、今后乙方上样板,请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甲方将按照《沃尔特产品报价表》的8折供货价格提供样板给乙方。

第五条、供货和货款

1、对于甲方的常规产品,乙方需提前15天下单,甲方在收到乙方货款12天内发货;对于甲方的定造产品,乙方需提前30天下单,如有特殊情况需延迟货期,则另以上面形式通知乙方。所有订单均需以传真或电邮方式进行,并在收到甲方的传真或电邮回复后生效。 4-1 编号:

2、乙方在收到甲方确认函件后需支付订金,甲方在收到订金后方正式生产,出货前交齐全款(非常规产品需支付全款后方可生产)。

3、甲方可为乙方代办运输,如乙方无其它特别要求,甲方选用汽车零担运输为主,运输费用和保险费均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工程订单

1、甲乙双方均有权利和义务在乙方代理的区域内承揽工程订单,并进行相互报备。对于工程订单的供货价,最终由甲方决定。甲方承揽的工程订单也交由区域代理商操作,但甲方可按照给工程商的成交价调整供货给代理商的价格。

2、乙方必须保证在其代理区域内首年最少完成两宗或以上的工程订单,且每单总额不得低于50万。

3、乙方承揽的工程订单,经甲方确认后,甲方将提供全程的技术和客服支持。

第七条、甲方的职责和权利

1、制订整体营销策略和配套的营销政策,为乙方开展市场营销及上板方案提供指导。

2、按国家法规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凡根据本协议购销的产品,如经证实存在质量问题,经甲方确认后,甲方提供一年内免费维修乃至调换的保证(此项保证仅限于未经变更或未经不正确使用的产品)。

3、甲方为乙方提供系统的营销培训,并提供相关的指导手册。

4、甲方确保乙方作为区域经销商的唯一性,在同一地区的同一建材市场只允许有唯一的经销商经营甲方产品;如有违规行为,甲方有义务进行调解处理,以保护乙方的权益。

5、甲方如认为乙方有违反本协议的行为时,可向乙方发出问询函,自该函送达10天内,乙方应向甲方做出书面回复,如未回复,则视为对甲方问询内容的认可。对于乙方的违约行为,甲方可予取消奖励、取消广告支付、乃至取消经销资格处理。

6、甲方遇到乙方经销区域内其他客户直接向甲方询价或订购,甲方将向乙方转介该客户,以便乙方进行联系和操作。

第八条、乙方的职责和权利

1、乙方需要提供不小于50平方米的专卖区域或80平方米以上的专卖店用于陈列和销售甲方的产品。

2、建立一支有足够能力的营销团队,积极推广甲方产品,获取订单,以使业务得以在经销区域顺利发展扩大。

4-2

3、设立专人负责甲方产品的安装和售后服务,处理投诉。

4、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营销策略和销售政策,接受甲方的培训。

5、保证不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跨区域销售,如属工程项目和尚未有经销的区域,须事前报经甲方同意。

6、按照甲方确定的流程及时处理每一张订单,保持与客户和甲方的流畅沟通。

7、保证不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跨区域销售,如属工程项目和尚未有代理的区域,须事前报经甲方同意。

8、负责每季度向甲方提供书面的、有关甲方产品及品牌的市场报告,包括市场上同类产品的销售情况、价格、包装、推销方式、广告资料、客户的反应和意见等。如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9、乙方承诺从甲方处获得的所有信息资料均仅作为营销之用,不对外泄露关于甲方的商业秘密。

10、乙方接受甲方派出的市场营销人员提供助销和督导,并对甲方人员的工作提供积极的配合,共同实现工作目标。

第九条、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等或协议一方无法预见、控制、避免和克服的其它事件导致不能或暂时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该方可以不承担责任。但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事件发生的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提交相应的证明。

第十条、协议的仲裁

凡有关本协议或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一便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十一条、转让

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将本协议规定的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二条、协议的终止

在下列条件下,每一方均可书面通知另一方立即终止本协议或取消其中某一部分。

1、如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中的任何一项义务,而因违约行为在接到另一方书面要求纠正的通知十五天内未能加以纠正。

或者,2、一方自动或被迫申请破产,自动或被迫申请改组、清算、解散。

4-3

或者,3、发生不可抗力事由,一方在超过30天期限后仍无法履行其义务的。

本协议的终止并不解除双方按照本协议规定业已产生但未了结的任何债务。凡是协议终止前由于一方违约致使另一方遭受损失,另一方仍有权提出索赔,不应受终止本协议的影响。

第十三条、协议生效及其它

1、本协议一式两份份,在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甲方收到乙方首批购货款后正式生效。本协议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并同生效。

3、本协议生效后,以前双方任何与本协议不符的约定,均同时作废。

甲方代表(盖章): 乙方代表(盖章):

委托代表: 委托代表: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 邮: 电 邮:

地 址: 地 址: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4-4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