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写好一份合同

 

第二篇:在采购合同中如何写好质量相关条款

在采购合同中如何写好质量相关条款

合同就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有关质量条款在采购合同中有着重要作用,它既是保障达

到我们合同目的的基础又是标的物质量验收的依据。合同标的的具体种类繁多,其质量要求也呈现千差万别之态,如果合同质量条款含糊不清,会导致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与接受履行时,给对方留下可乘之机而增加履行风险或者给对方留下设陷阱的余地。作为购买方的我们可能花了钱又没法达到订立合同的目的。如何才能保证卖方按合同约定的品种、规格、质量交货,同时这些货物又能符合我们生产的需要呢?下面就如何写好采购合同质量条款提出本人的肤浅看法:

一、 合同质量条款应明确具体

在合同中对标的物规定品质条件时,不宜采用诸如“大约”“左右”“合理误差”之类

笼统、含糊的字眼。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表述,都应具体、明确,否则在交付标的物时就有可能出现纠纷。作为购买方我们所购买的货物必须适合我们矿山生产条件、生产方式和生产强度,要适合我们的生产条件如高酸碱度、高温、高粉尘、高生产强度等;如是配套设备、更换的零部件还需考虑和主设备和主机相配套。对采购的机电设备,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设备、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如果合同对标的物的质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若在履行合同时对标的物产生了

质量纠纷,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所以应该尽可能在合同中写清楚我们购买标的物除符合有关标准外还应符合我们特定的生产目的,以保护我们的利益。

二、 在合同中应明确适用的技术标准或产品品质

技术标准是国家法律、法规对商品质量的统一规定,在合同中应该表述清楚采用的是何

种标准,我国质量标准体系有四种,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产品如有国家或行业的强制性标准的,则应在合同中注明标的物质量不得低于该标准。

如果没有上述标准的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表示产品品质:

1.凭说明表示品质。双方可以以文字、图表、相片等描述方式对标的物作出说明。具体有以下方法:①凭规格买卖。②凭等级买卖。③凭标准买卖。④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如果卖方提供的标的物附有质量说明书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书的质量要求。⑤凭商标或品牌买卖。⑥凭产地名称买卖——多适用于农产品。

2.凭实物表示品质。以实物表示品质包括:

①凭现货的实际品质。当买卖双方采用看现货成交时,则买方或其代理人通常在卖方存放货物的场所验看货物,一旦达成交易,卖方就应该按对方验看过的商品交货。只要卖方交付的是验看过的货物,买方就不得对品质提出异议。这种情况下就要求我方验看人员必须要有较高的专业能力和经验。在合同中应该明确我方的验看和签字确认人员。

②凭样品成交。样品一般是从一批商品中抽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样品提供既可以是卖方也可以是买方。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样品的封存,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为验收的依据,在合同中应对样品质量予以详细说明,并写明卖方交付的标的物应与样品及合同说明的质量相同。

一般来说:①凡能用科学的指标说明其质量的商品,则适合凭规格、等级或标准买卖;②有些难以规格化和标准化的商品,如工艺品则适合凭样品买卖;③某些质量好并具有一定特色的名优产品,适合凭商标或品牌买卖;④某些性能复杂的机器、电器和仪表,则适合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三、 在合同中应约定卖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合同中应该约定卖方对标的物的质量保证的具体期限和条件。如出卖的商品有质量保证书或保修书,上面所附的保修期限和条件也是本合同的附件之一,双方必须遵守。我们可以将该要求作为合同条款列入合同中。

在合同中应该写明卖方所交付的标的物应该符合买卖合同中约定或者国家法律规定的规格、型号、出厂日期等条件。买方收到卖方交付的标的物后应在约定的期间进行检验,没有约定时间的应当及时进行检验,在检验过程中如果发现质量瑕疵的应该及时通知卖方。如果买方未在合理期限内将发现的质量瑕疵这一事实通知卖方,卖方可以以买方在合理期限内怠于通知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我们现行的采购合同对所购买的产品有些有规定一个质量保质期,但期限普遍较短,如只有三个月、六个月、一年。这种短期质保期约定损害了我们公司的利益。一般情况下,对于标的物存在的数量和表面瑕疵,买方比较容易发现,因此买方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限应该比较短,通常为15天或一个月,而对于标的物的隐蔽瑕疵,未经专业检验则较难在短时间内发现,甚至有些瑕疵须在标的物的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所以买方提出质量异议的合理期限就相应较长。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买方在合理期限内未就标的物数量、质量瑕疵向卖方作出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向卖方提出异议的,视为卖方交付的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规定。但如果合同或卖方对标的物有明示的质量保质期的,则适用该质量保质期

而不适用2年期限的规定。所以在合同中应分数量、外观和内在质量分别期限提出异议,特别是质保期不能太短,应该不少于2年。

四、 合同中应约定产品质量应符合我们的生产条件、环境条件

由于我们矿山生产的特殊性,所购置的设备、配件必须符合我们的生产条件,在采购合同中应特别注明所购买的产品应该适合我们的生产工艺,适合我们的生产环境,如强酸、强碱、高温、高强度作业的现状。应约定卖方所提供的产品如果无法适应我们的生产条件应该承担采取补救措施、违约金责任、定金责任等违约责任。

五、 合同中对某些商品可以约定一定的品质机动幅度

为了避免因交货品质与买卖合同上有不符而造成违约,以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对有些标的物可以在合同品质条款中作出某些变通规定。如:①约定交货品质与样品大体相等或其他类似条款;②品质公差;③品质机动幅度。

为了体现按质论价,在使用品质机动幅度条款时,应该在合同中约定根据交货品质情况调整价格,即采用品质增减价条款,对约定的机动幅度内的品质差异,可按实际交货品质规定予以增价或减价。

六、 需要安装调试的设备的质量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有些设备需安装调试以后才能验证能否达到合同的质量要求,对这些设备在合同条款中应约定清楚设备安装调试以后要达到什么样的指标或目的,文字表述应该清晰,尽量避免产生歧义。同时要在验收条款中约定货到时只验收数量和外观质量,产品质量在安装调试或试生产一定时间后才视为质量验收。同时要在合同中约定安装调试后质量不合格卖方应承担的什么样的违约责任。另外由于隐蔽质量瑕疵并不一定能在安装调试试运行的较短时间内被发现,所以应该在合同中约定卖方要承诺较长的产品保质期限(如2年)。

七、 合同中标的物质量验收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买方应当及时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并在合理期限内将检验结果告知卖方。 我们应该根据标的物检验的复杂程度,决定适当的检验方式,并在采购合同中约定检验机构、检验方式、检验地点等内容。我们如果无能力对复杂检验程序的标的物进行检验时,应在合同中约定委托具体的权威商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在合同中约定我们收到标的物后的合理期限内委托权威检验机构予以检验,同时约定委托检验费用的承担方式。

如果按安装调试后试生产一段时间产品无质量问题出现作为质量验收方式的也应该在合同中写清楚相关内容,同时注意在合同中约定试运行后出现的质量问题如何解决。如果按照处理矿量作为质量验收方式的也要在合同中约定清楚:产品处理了多少矿量以上才算产品

质量合格,未达到处理矿量时卖方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

如果我们无能力对标的物进行检验,或安装调试后才能确定产品质量等情况的,我们应该在合同中要求卖方承担较长的保质期限,以保护我们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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