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购税委托代征协议书(绿春国税)

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国税委字[ ] 号

甲方(委托单位):绿春县国家税务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选填): 甲方或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乙方(受托单位):绿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选填): 乙方或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做好代征税款工作,甲、乙双方经协商于 年 月 日签订如下委托代征税款协议。

一、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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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5@p管理办法》、《合同法》及《车辆购臵税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乙方代征车辆购臵税。

二、乙方代征车辆购臵税并遵守以下规定:

1.代征范围:绿春县辖区内摩托车车辆购臵税。

2.计税标准:按计税价格10%进行征收。

3.代征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一)甲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关于委托代征税款的规定,有责任对乙方的代征工作进行指导,并依法向乙方支付代征手续费,甲方支付代征手续费的标准为已解缴代征税款的5%。

(二)甲方应依法及时向乙方提供代征税款所需要的税收票证。

(三)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或修订致使本协议失效或部分失效时,甲方负有及时通知乙方并要求终止或修改协议的责任。

(四)甲方有权检查乙方代征税款的情况。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关于委托代征税款的规定,按照本协议规定的税种、范围、标准、期限代征税款,并依法收取甲方支付的代征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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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委托代征税款实行“日清月结”制度,乙方将当天代征税款于次日11时前到国税局办税大厅车辆购臵税征收管理岗结报;遇法定节假日或双休日(含星期五)顺延至收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11时前结报。

(三)乙方在代征过程中遇纳税人拒绝纳税的,应在24小时内报告甲方,由甲方依法处理。乙方不得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四)乙方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票证管理规定,领取、保管、开具、结报有关凭证。

(五)代征税款时,应向纳税人开具甲方提供的完税凭证及车辆购臵税完税证明。

(六)乙方应选派一至二名责任心强,具备计算机操作业务知识的人员负责车辆购臵税代征工作,并严格执行车辆检验制度。

(七)乙方代征车辆购臵税人员在代征税款过程中发现没有车辆购臵税最低计税价格信息的车辆时,要及时向甲方反馈信息,由甲方查询后通知乙方代征车辆购臵税人员,确保代征工作正常开展。

(八)信息保密要求。最低计税价格只允许代征车辆购臵税人员掌握,并确保不对外泄密,对发生泄密行为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网络安全要求。乙方要确保网络安全,代征电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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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允许代征人员操作,乙方不得私自修改委托代征计算机的账户、密码及IP地址;不得在委托代征计算机上使用将未经全面杀毒的移动存储器、软盘等;不得在委托代征计算机上玩游戏、上外网,做到专机专用。

(十)办理代征业务所需的必要电器设备、网络连接及运行维护费用皆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协议,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或者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甲方履行义务,有权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二)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或者有关法律规定要求乙方履行义务,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单方面终止协议。

(三)因乙方责任未征或少征税款的,甲方应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可向乙方按日加收未征少征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但乙方将纳税人拒绝缴纳等情况自纳税人拒绝之时起24小时内报告甲方的除外。乙方违规多征税款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责令乙方立即退还,税款已入库的,由甲方按规定办理退库手续;乙方违规多征税款致使纳税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由甲方赔偿, 甲方拥有事后向乙方追偿的权利。乙方违规多征税款而多取得代征手续费的,应当及时退回。

(四)乙方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由甲方责令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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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并可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解缴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五)乙方造成印有固定金额的税收票证损失的,应当按照票面金额赔偿;未按照规定领取、保管、开具、结报缴销税收票证的,甲方有权根据情节轻重,扣减代征手续费。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征协议提前终止:

(一)因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发生重大变化,需要终止协议的;

(二)甲方被撤销主体资格的;

(三)乙方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撤销或者因不可抗力发生等情形,需要终止协议的;

(四)乙方有弄虚作假、故意不履行义务、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出现其他严重违反协议的行为;

(五)甲方认为需要终止协议的其他情形。

终止委托代征协议的,乙方应自委托代征协议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结清代征的税款,缴销代征业务所需的税收票证和#5@p。甲方应当收回《委托代征证书》,结清代征手续费。

七、终止协议的,乙方应向甲方结清代征税款、缴销票证并办理终止委托代征税款手续。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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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协议有效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十、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

甲方 (签章)

协议签定日期: 年

法定代表人:(签字)乙方 (签章)月 日 协议签定日期法定代 表人:

第 6 页 共 6 页 年 月 ) 6 日 (签字

 

第二篇:车购税

一、业务概述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发生车辆购置税应税行为时,按照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行为。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294号)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第15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车主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3)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4)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车辆价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境内购置的车辆,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5@p》(#5@p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2)进口自用的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3.车辆合格证明及复印件

(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2)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4.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凡纳税人能出具有效证明的,计税依据为其提供的统一#5@p或有效凭证注明的价格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确认税款缴纳后予以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审核、接收资料

(1)审核《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和其他资料是否齐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与附报资料数字是否符合逻辑关系;

(3)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4)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5)纳税人所报资料完整齐全,《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数字符合逻辑关系,符合申报条件的,在《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上签章,将申报信息采集录入系统,确认税款缴纳后,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征税车辆在完税证明征税栏加盖车辆购置税征税专用章。

2.资料归档

八、其他事项

办事对象:有此项业务需求的相关纳税人

办事条件:符合上述要求并能准确提供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均可办理

办事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收费情况:不收费

办理机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联系方式:湖南省国税局各下属机构联系方式

监督电话:省国税局监察室 0731-85554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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