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扣新农保保费协议书

委托划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保费协议书

甲方(委托方):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乙方(受委托方):

丙方(受托银行方):

甲方委托丙方通过银行代扣系统,在签订协议的账户上进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保费(以下简称“保费”)的扣缴,扣缴金额由乙方提供。

第1条 甲方确定一个在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为保费的缴款账户,该账户需在本协议书中确认,甲方和丙方有责任保证该账户的真实性和准备性,甲方开户行信息如下:

开户行名: 账户名:

账 号:

第2条 甲方账户原则上不得变更账户信息,确需变更的,甲方应向乙方提出申请,由乙方批准后,到丙方办理协议作废手续。同时与乙方、丙方重新签订《委托划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保费协议书》。

第3条

第4条 甲方保证保费缴费账户中有足够的金额能够一次性支付当年保费。 丙方保证在收到乙方扣款信息后,对甲方签约账户进行扣款。丙方按照乙方所提供的扣款信息正确实施扣划款后,甲方如就保费事宜提出异议,乙方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解决,丙方不承担责任。

第5条

议废止手续。

第6条 甲、乙、丙三方如无异议,本协议将长期有效,若其中一方提出变更事项,乙方、丙方甲方如申请停止使用签约账户,应到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批准后,再到丙方办理原协以书面或公告形式、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协议方。

第7条

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本协议书自甲方签字,乙方、丙方盖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丙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委托代缴社会保险费协议书

委托代缴社会保险费协议书

甲方:

乙方:龙岩市劳动服务公司

为了鼓励失业人员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灵活就业和自谋职业,维护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根据龙岩市岩委[2002]141号文件精神,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将其应享受的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费予以代缴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要求。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余额,委托乙方直接从失业保险费帐户划出,由乙方代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甲方不再按月到乙方失业保险窗口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乙方应按照有关社会保险和劳动事务代理的有关规定,及时为甲方代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和劳动事务代理费,并办理相关结算手续。甲方并于次年4月底到乙方查询甲方失业保险费的支付情况和结余情况。

三、当甲方的失业保险金余额不足以缴纳第二条所列的费用时,甲方应提前将不足资金补足,如甲方不予补足,将视为自动停保,造成的后果与乙方无关。

四、甲方应保持与乙方的联系,便于乙方在必要时及时通知甲方办理有关事宜,避免因时间的耽误而使甲方有关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五、本协议仅限于甲方的失业保险金委托乙方代缴社会保险费事项的约定,不影响甲乙双方劳动事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并与原签定的劳动事务代理协议同时生效。

六、本协议有效期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失业保险余额代缴完社会保险费时为止。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方双方另行协商。

九、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有关规定出台,有与之抵触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 乙方:龙岩市劳动服务公司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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