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分包合同协议书
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于 年 月 日由以下双方在 签订:
总承包人 :
法定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
分包人 :
法定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
鉴于 (以下简称“业主”)欲建设 工程(以下简称“整体工程”),并已完成或获得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文件规定的批准、许可、证书等一切必要的手续;
鉴于总承包人已在此前进行的整体工程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中成功中标并承担整体工程的建筑安装施工总承包任务,业主与总承包人之间已经签订了整体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总包合同”);
鉴于业主与总承包人对整体工程中的 工程(以下简称“分包工程”)进行招标,将该分包工程的施工承包工作作为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分包合同”)委托给符合条件的分包单位实施;
鉴于主持本次招标的总承包人已接受分包人提出的承担本分包工程的施工、竣工、完工交付和质量保修责任的投标书,包括其附属文件;
鉴于分包人同意按照下文约定的分包合同文件的要求履行其合同责任和义务,并保证以诚信、敬业和积极的态度与总承包人和本分包工程涉及的任何第三方保持充分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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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合作,进而保证本分包工程的圆满完工;
又鉴于业主和总承包人已通过总包合同达成一致,由总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本分包合同协议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文件的规定,兹就以下事宜达成本协议:
1. 总承包人同意分包人为本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分包人同意作为本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对总承包人负责。
2. 双方同意将各自严格、认真履行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以及本分包合同协议书所列明的任何合同文件为其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3. 下列文件与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一道共同构成总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针对本分包工程的施工合同,统称本分包合同,本分包合同所包括的文件称为分包合同文件。本分包合同的合同文件包括:
(1) 分包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函及其附录
(4) 分包合同条件
(5)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条件(总包合同),除合同价款部分。
(6) 补充招标文件和招标答疑文件(如果有)
(7) 分包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
(8) 分包工程合同图纸
(9) 工程量清单
(10) 投标文件商务标和技术标
(11) 往来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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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上述文件应被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但如有歧义或互相矛盾时,除非另有明确
约定,按上一条所排列的顺序,排列在前的文件效力高于排列在后的文件;上一条
中没有列明的文件,签署时间在后的效力高于签署时间在前的效力;所有分包合同
文件中,本分包合同协议书具有最高效力。
5. 总包合同的有关条款分包人可在办公时间内到总承包人办公室参阅。(除商务条款
部分)。分包人在中标本分包工程前已全面了解总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向业主作出的
一切承诺及承担的一切责任。若因分包人原因造成总包人对业主违约,分包人应承
担总承包人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总包人向业主承担的全部违约
金及违约责任。
6. 本分包工程开工日期为 (以中标通知书中填写的开工日期为准),合同工期
为 日历天,其中已考虑及包含国家及北京市政府规定的节假日及公众假日
(包括但不限于元旦、春节假期及周六、周日等)。
7. 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为 ,总承包人承诺获得的整体工程质量奖项为 ,
分包人承诺本分包工程满足整体工程的获奖标准。
8. 总承包人、分包人确认的本分包合同总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元)。
9. 分包人特此向总承包人保证,分包人将在本分包工程的各方面、各个阶段都遵照本
分包合同的约定进行本分包工程的施工、竣工、完工交付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10. 总承包人已根据总承包合同向业主计取了一笔固定总价的总包服务费,并在该总包
服务费所对应的范围内对分包人提供配合服务、照管等。
11. 按照总包合同的约定,所有分包合同价款将由总承包人直接向分包人支付。在分包
人履行了其在本分包合同项下所承担的相应责任和义务后,总承包人将在本分包合
同约定的各项期限内和以本分包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业主申请付款,获得批准后,由
总承包人直接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格或本分包合同约定的分包人应得的其他款
项,以作为对本分包工程的施工、竣工、完工交付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报酬。
12. 除非为本分包合同目的,本分包合同协议书双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出示或泄露本分
包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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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本分包合同于上文开头填写的日期,由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签署订立。
14. 本分包合同正本一式二份,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各执一份;副本柒份,总承包人执五份,分包人执两份。
总承包人:(公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分包人:(公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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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分包合同条件
第1 条 定义和解释
1.1 定义 在本分包合同(如下文所定义的)中,下列词语及词句应具有
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分包合同: “分包合同”是指分包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
附录、分包合同条件、分包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分包工程
合同图纸、工程量清单以及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其他协议、
书面承诺、往来信函、报表、纪要、备忘等所有分包合同文
件的总称。
总包合同: “总包合同”是指业主与总承包人之间就整体工程的建筑安装
工程施工总承包目的而签署的合同文件的总称。
业主: “业主”是 。
总承包人: “总承包人”是 。
分包人: “分包人”是指其投标书已为总承包人接受并在分包合同协议
书中约定的分包工程施工单位。
工程监理(监理):“监理”是“工程监理”的简称。工程监理是指业主根据相
关法规所委托并常驻工程现场对工程的实施进行监理的机构
及其工作人员。
造价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是指业主为合同目的而委托的对工程实施合同
造价管理职能的并与之签订书面合同的当事人或书面委派的
相关当事人。
其他承包人: “其他承包人”是指业主或总承包人雇佣的、从事分包人的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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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范围之外的但却与本分包工程有关的任何其它工作的任何
独立承包人及其工人。
分包合同工期: “分包合同工期” 是指投标书附录中注明的、但按照第15.1
款约定随依据分包合同予以延长的工期而相应调整的工期。
保修期: “保修期”是指投标书附录中注明的并且在保修书中约定的
期间。
天(日): “天”和“日”具有同样含义,是指一个公历日,包括公休
日和法定假日,每连续的24 个小时计为一天。
工程: “工程”是指“整体工程”和“分包工程”,或视情况指二
者之一。
整体工程: “整体工程”是指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由总承包人负责的永久工
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整体工程中包括分包
工程。
分包工程: “分包工程”是指分包合同中约定的由分包人负责实施的永久
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分包工程是整体工
程的一部分。
1.2 标题 本分包合同条件及其他分包合同文件中出现的标题只起索引和内容
提示作用,标题本身不构成分包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在对分包合同文件进行解释时不应考虑。
1.3 解释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各方的词应包括公司、企业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任
何组织。单数形式的人称代词也包括复数含义,反之亦然,可视上下文需要而定,表明一个性别的人称代词也包括其他性别。
1.4 书面形式 本分包合同条件任何地方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的任何通知、指
示、同意、批准、证书或决定等,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一律应是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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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所谓书面形式,是指任何手写、打字、印刷。任何书面形式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应由合法授权代表人签署或盖章并由人工送达并取得书面签收,或通过传真送达并保存传真记录,或通过邮寄并保存邮局的邮寄证明,或由一种约定的电子传送系统发送但随后以书面形式对文件收发进行确认。
第2 条 分包合同文件及其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2.1 语言和文字 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分包合同的拟定和解释使用中文。如果本分包合同文件需要译成另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中文应为分包合同主导语言,具有优先解释权。
2.2 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 本分包合同适用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北京市地方法规。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国家及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适用于本分包合同。
2.3 分包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2.3.1 构成本分包合同的分包合同文件之间应是相互说明和相互补充的。如
果分包合同文件之间出现歧义或相互矛盾,或分包合同文件中出现明显错误时,分包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人,总承包人应就此向分包人做出必要的书面澄清。
2.3.2 受本款上述约定的制约,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分包合同文件的
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分包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函及其附录
(4) 分包合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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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条件(总包合同),除合同价款部分。
(6) 补充招标文件和招标答疑文件(如果有)
(7) 分包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
(8) 分包工程合同图纸
(9) 工程量清单
(10) 投标文件商务标和技术标
(11) 往来函件
2.3.3 进一步规定如下:
(a) 如果“分包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与“分包工程合同图纸”之间出现歧义或矛盾时,数量以“分包工程合同图纸”为准,质量要求或工艺标准以“分包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为准;
(b) 对于同一类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
(c) 除非另有约定,在分包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署、签发、签收的与本分包合同订立或履行有关的协议、信函、纪要、备忘录等亦构成分包合同组成部分,其优先解释顺序应视其内容与其它分包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第3 条 图纸
3.1 图纸
3.1.1由业主负责设计的图纸,总承包人将向分包人提供2套施工图纸晒印蓝
图。如果分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总承包人将代为复印,所需费用由分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分包人应自费复制任何用于本工程的图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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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外文图纸,总承包人可尽可能翻译成中文后再提供给分包人;如果总承包人未能翻译成合同约定的文字,则分包人应自费翻译成中文,但在任何情况下,分包人应正确理解原版文字的含义,原版文字的合同解释地位应根据监理工程师的理解。
3.1.2不论是总承包人免费提供的还是分包人自费复印的图纸,其知识产权都
属于业主所有,分包人不得将此类图纸用于任何为本工程以外的目的,且除非经业主同意,乙方应在工程竣工交付后尽快将所有此类图纸(包括但不限于原件、复印件、)归类整理和交还给总承包人,并由总承包人统一交还给业主。
3.2 由分包人设计的永久工程 如果分包合同中约定部分永久工程由分包人负责设计,分包人应将相关图纸、规范、计算书、使用维修手册、竣工图纸及其他资料报业主、监理和总承包人批准。在上述资料报业主、监理和总承包人批准以前,本款中所指的分包人设计的永久工程不得按本分包合同条件第35 条移交。
3.3 二次设计和深化设计 对根据分包合同的要求、业主、总承包人和监理的指示或一般常识性要求需要进行二次设计或深化设计时制作的加工图(也称“施工图”,但此类施工图不应理解为分包合同图纸)、大样图、安装图或配合图的工作,分包人应精心制作并应在相关工作开始前充裕的时间内将此类图纸和必要的辅助资料报给设计人、业主、监理和总承包人审批。分包人为二次设计或深化设计而绘制的加工图和大样图等应在各方面都是完整和规范的并应对它们的正确性负责。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绘制和报批加工图、大样图、安装图和协调配合图以及必要的补充、修改和辅助资料所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由于二次设计和深化设计增加的工程量或措施费用不得作为费用增加及索赔的依据。
3.4 补充图纸和指示 总承包人随时向分包人发出任何为达到施工、完工或保修目的的图纸或指令,分包人应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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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批准的责任 业主、监理和总承包人依据3.2 和3.3 款进行的批准并不能解除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第4 条 总承包人的责任和工作
4.1 基本责任 总承包人应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分包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4.2 定位和放线 总承包人应根据总包合同中所给定的(若未给定,则按监理书面给出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红线和基准标高对工程进行定位和放线,并承担与此有关的费用。本款中提及的定位和放线是指工程的初始坐标定位、基准标高定位以及控制轴线的定位。保证本工程定位和放线的准确性和一致性是总承包人重要责任和义务,总承包人应为分包人的工作提供所需的基准定位轴线、定位标高、控制轴线和控制标高,并在总承包人或监理认为必要时,提供主要轴线和其它控制或定位点,同时做好任何必要的协调工作。
4.3 为分包人提供配合和服务 总承包人应为分包人从事其工作提供配合和服务,并负责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必要协调。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总承包人已由业主处获得一笔固定总价的关于本分包工程的总包服务费,并在该费用所含盖的范围内,免费为分包人提供的配合和服务包括:
(1)提供总承包人在工地内现场现有的爬梯、脚手架等供共同使用;
(2)于工地内提供足够及合理并符合业主要求标准的卫生设施供各指定分包
人和其他承包人共同使用,并负责定时清理和保养直至不再需要时拆除。
(3)提供办公场地及材料堆放场地。提供总承包人在工地内现成的办公室、
辅助设施予指定分包人和其他承包人在互不妨碍的情况下使用,或在工地上或建造中的建筑物内提供地方予指定分包单位和独立分包单位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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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自己的办公室、辅助设施及临时周转场地。
(4)提供现有的垂直运输条件、工作空间。
(5)提供工地上通路供共同使用,并提供施工场地;清除指定分包人和其他
承包人施工界面内的障碍,为他们提供所需的工作面。
(6)负责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搭建和拆除。但因本分包工程须另行搭设和拆
除的安全防护设施由分包人自行负责。
(7)负责现场的安全保卫。
(8)提供临时施工用水至各楼层,施工用电至二级层配电箱。
(9)在公共区,如楼梯间、井道等处设置照明装置。
(10)总承包人可指示指定分包人和其他承包人将垃圾运至现场指定位置,
由总承包人统一运离工地。
(11)由指定分包人和其他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验收完毕并移交承包人后,由
总承包人统一负责成品保护工作。
(12)提供现场经纬、水准测量点网、50 线及洞口中线,对所提供数据的准
确性负责。
(13)负责组织其他承包人施工项目的质量检查和施工验收,并负责统一准
备和报送工程验收资料。
(14)根据分包设计图纸,配合指定分包人和其他承包人进行已有洞口、线
槽等位置的纠偏,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5)对指定分包人和其他承包人负责的工程施工后的留洞、凹口、凹槽等
进行填补、灌浆、修整及装潢以达到有关规范要求的标准。
(16)总包合同中的一般要求和措施项目/开办项目中注明由总承包人提供的
其它配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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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审查并向工程师提交工程进度款及工程结算报表。
(18)提供指定分包人和其他承包人负责的工程所需的、可充分保障施工场
地内安全的围网、围板等。
(19)提供市内电话供共同使用。
(20)对工地红线范围内作全面的看管以防盗窃及破坏,但工地内指定分包
人和其他承包人的物料和未完工程的看管由分包人自行负责。
(21)在工程进行期间提供足够临时照明及电力和试验所需负荷;总承包人
须提供足够及合理的接驳点供各指定分包人和其他承包人使用,并提供电梯及机电设备等调试所需的电力;在有需要时提供临时发电机组。
(22)在工程进行期间提供足够的临时用水;总承包人须提供足够及合理的
接驳点供各指定分包人和其他承包人使用;并保证冬季正常供水,不会结冰。
(23)对指定分包人和其他承包人已完成的工程作出保护以防损坏,包括作
出防水、防风、防雨的措施。
(24)在指定分包人和其他承包人负责的工程实施过程中,如出现水电超标、
脚手架使用、垂直运输机械使用等纠纷,总承包人自行与指定分包人和其他承包人协商解决。
(25)提供工地上现成的装置及机械如塔吊、人货两用梯等给指定分包人和
其他承包人作卸货及水平及垂直的运输用。
(26)工程整体完成时,进行全面的清理,包括清洁所有指定分包人和其他
承包人已完成的工程。但分包人向总承包人交付其已完工程时应保证该工程已进行全面的清理。
(27)提供标高、定位的基本点和线给指定分包人和其他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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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浇筑混凝土前,需主动与指定分包人和其他承包人联系以明确预留配
件、预埋套筒、管子槽、孔洞、标眼等的位置,并给予指定分包人和其他承包足够的时间去放置电缆、电线管、其他管道、预留配件等。孔洞等之附加钢筋亦须承包人负责,此等钢筋将不会分开量度,而是被视为已包括在总承包人合同价款内。
(29)由分包人委托总承包人预留管子槽、孔洞、标眼等,预埋套筒,使用
后予以填充密封,并在包围电线、电缆、管道的缝隙以适当的胶泥填充;穿过混凝土结构之预埋套管内外空隙的填充需达到有关的消防要求。该笔费用从分包工程价款中扣除支付给总承包人。
(30)以水泥砂浆填实设备、框架与建筑结构之间的缝隙空间。
(31)为外露的电线、管道批灰、上油漆。
(32)进行一般的修补工作。但本分包工程及因分包人损坏的其他工程由分
包人自行修补。
4.4 对分包人的协助 除第4.3 款中列明的配合和服务工作以外,在分包人请求并承担费用的前提下,为了工程的顺利实施、完工或修补缺陷,或为了达到分包合同约定的其他预期目的,总承包人应本着合作和尽力的原则给分包人以协助。
第5 条 分包人的责任和工作
5.1 基本责任 分包人应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履行分包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a) 分包人按照本分包合同完成的分包工程应完全符合分包合同并达到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工程的预期目的;
(b) 分包人应按照第36 条中提及的保修书的约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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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分包人应为分包工程的设计(如果分包合同中约定为分包人的工作)、实施、完工以及修补缺陷而提供所需的全部分包工程照管、监督、劳务、工程设备、材料、施工机械设备、临时工程以及其他所有相关物品或工作。但根据第4.3 款由总承包人免费为分包人提供的配合和服务除外;
(d) 按照分包工程需要进行二次设计及深化设计,并且满足分包合同要求; (e) 分包人应全面接受和配合总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以及本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人的管理、协调、配合、服务和照管,以保证分包工程的实施全面符合整体工程的各项目标。
5.2 遵照分包合同工作 除法律禁止或实际上不可能做到外,分包人应严格按照分包合同进行分包工程施工、完工并保修。在涉及或关系到合同工作分包工程的任何事项上,分包人都要严格遵守和执行总承包人和监理的指示。 分包人任何不遵守分包合同的行为都应被视为违约,并应对自己的任何性质的违约行为向总承包人支付违约金。除分包合同中已经约定了违约金支付方式以外的其他违约行为,分包人支付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和额度约定如下: 分包人发生违约行为后,总承包人以书面形式将此类违约行为的性质以及这种违约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影响通知业主,经业主核实后,分包人应向总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总承包人可以从分包人按照本分包合同应得的任何款项中直接扣除上述违约金。
5.3 临时用地 分包人应针对现场实际情况及分包合同的要求,自行判断是否需要安排场外临时工程用地或施工用地。如果需要,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分包人应自行安排并应认为相应的费用已含在分包人的分包合同价格中。
5.4 测量放线 除总承包人根据第4.2 款为分包人提供的基准定位轴线、定位标高、控制轴线或控制标高以外,分包人为实施分包工程而需要的其他进一步的测量放线工作由分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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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现场施工方法 分包人应对为实施分包工程而进行的二次设计、深化设计、施工组织、施工方案和施工措施的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全面责任。除第3.2 款提及的由分包人设计的部分永久工程的情况外,分包人对永久工程的设计或规范或非分包人负责的临时工程的设计和规范不负责任。
5.6 组织机构和人员 分包人应当为完成分包合同设置合理可行的的现场组织机构并为此雇佣那些在他们各自行业或职业内具有足够经验、认真负责和精干称职的管理人员。但是,除非事先获得对方同意,分包人不应从为业主、总承包人、监理、设计人服务的人员中招收或试图招收职员和工人。
除非事先获取总承包人的书面批准,分包人不得更换或撤回主要管理人员。 总承包人可要求分包人撤换其在现场他认为有下列行为的任何人员,包括分包人的代表:
(a) 经常行为不当或工作漫不经心;
(b) 在履行其职责时不能胜任或玩忽职守;
(c) 不遵守分包合同的约定;
(d) 经常出现有损健康与安全,或有损环境保护的行为。
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分包人应在总承包人提出此类要求后14 天内选派合适的替代人员。
5.7 劳动力的组织及劳动保护 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分包人应自行安排从当地或其他地方雇佣所有职员和劳务人员,并支付他们的报酬、住宿、膳食和交通遣返。除此以外,分包人还应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a) 遵守所有适用于本分包合同的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中关于工人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的规定,向他们合理支付以及保障他们享有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利。分包人应按政府或有关管理机构的规定为本分包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办理任何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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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分包人应为本分包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劳动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保护、防寒、防雨、防尘、绝缘保护、常用药品、急救设备、传染病预防、身体检查等;
(c) 分包人应为本分包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和维护任何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围栏、供水(饮用及其他目的的用水)、供电、卫生设备、食堂及炊具、防火及灭火设备、供热、家具及其他正常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所需的必需品。分包人还应安排向其职员和工人供应足够的、价格合理的、合适的食品并应考虑宗教或民族习惯。
5.8 特殊工种 分包人为本分包合同雇佣的特殊工种的工人和操作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权管理机构规定的上岗证书。这些特殊工种包括但不限于电工、焊工、信号工、架子工、施工机械操作人员等。
5.9 施工扰民和民扰 分包人有责任和义务采取适当的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因分包工程施工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产生影响。分包人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避免因其施工(包括夜间施工)所产生的施工噪音、震动、光线等扰民因素导致的扰民或民扰对工程进展造成影响。分包人应保证总承包人不会承担任何与施工扰民或民扰有关的费用,且不会遭受任何与施工扰民或民扰有关的费用和延长工期的索赔。
5.10 分包人潜在责任和义务 如果任何为本分包工程正常使用功能和设计使用
寿命所必须的或为本分包工程适用的任何规范、规程或标准所要求的工作既未以文字形式明确约定为属于总承包人或任何其他承包人的工作,也未在本分包合同中以文字形式明确提及,则此类工作应理解为分包人的潜在责任和义务,分包人应负责完成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分包人不得就此类潜在责任和义务主张任何费用和工期的索赔要求,且在任何情况下,分包人也不得就此提出有关其投标价格考虑不周、疏忽缺漏、计算错误等的补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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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 条 业主代表和总承包人代表
6.1 业主代表 除非本分包合同中已注明业主代表的姓名,总承包人应在本分包合同生效后7 天内将业主根据总包合同任命的业主代表的姓名及其他详细资料通知给分包人。在整个分包合同期内,业主代表(代表业主)应是业主唯一的合法代理人,并应受理与其有关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
6.2 总包人代表 除非本分包合同中已注明总承包人代表的姓名,总承包人应在本分包合同生效后7 天内将总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任命的总承包人代表的姓名及其他详细资料通知给分包人。在整个分包合同期内,总承包人代表(代表总承包人)应是总承包人唯一的合法代理人,并应受理与其有关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
第7 条 分包人代表
7.1 分包人代表 除非分包合同中已注明分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相关资料,分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生效后7 天内将其准备任命的代表姓名及详细情况提交业主和总承包人以取得同意。
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本款所指的分包人代表应为分包人派驻本工程现场的项目经理。分包人代表在整个分包合同期内的工作应是全职而不应是兼职的。
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对于本分包合同而言,经分包人任命的并且按照本款已经取得业主和总承包人同意的分包人代表(代表分包人)应是分包人唯一的合法代理人。分包人代表(代表分包人)应受理分包合同范围内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分包人代表无论何时离开现场均应指定合适的替代人员并相应地通知业主、总承包人和监理。 没有总承包人的事先同意,分包人不得更换和撤销分包人代表的任命,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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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视为分包人违约,总承包人将因此有权从分包人应得的任何款项中处以人民币壹拾万元的违约金。分包人代表以及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每周应保证在现场的工作时间不少于6 天,并且保证现场每天24 小时有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在场,否则将视为分包人违约,并且总承包人将因此有权从任何分包人应得的款项中处以伍仟元/人次的违约金,但最高违约金金额不得超过分包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三。
7.2 分包人代表的权力委托 分包人代表可将其权力和职责委托给任何总包认可的人员,并可随时撤销任何此类委托。任何此类的委托或撤销均应采取书面形式,报送总包人并取得总包的认可,方可产生合同效力。
第8 条 工程监理
8.1 委托监理 在整个总包合同期内,业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对整体工程的实施进行监理。除非在分包合同中已经注明,总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署之日后,在工程开工以前,将业主委托的监理的名称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
8.2 监理的职责和权力 监理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履行其职责和权力。监理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分包合同行使其相应的职责和权力。 (a) 监理无权修改分包合同;
(b) 所有由监理发出的书面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它通讯联络,只要与本分包工程的人员、分包合同、价格、支付、计量、计价、工期、工期延长、质量、建筑使用功能、材料和工程设备审批等有关,须事先经过业主的审核并批准,并有业主或其合法授权人的签字,通过总承包人转达,方可成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
(c) 业主有权在任何时候决定将本分包合同中约定的监理的某些职责和权力委托给其他机构、咨询单位或个人。业主在做这种决定后7 日内,应将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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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决定的细节以书面方式通知包括监理、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在内的各相关方。如果发生这种委托,则本分包合同中约定的监理的职责和权力应按照业主的委托由业主委托的其他机构、咨询单位或个人来行使,分包合同中相关条款也应做相应的解释。
(d) 当业主和监理任何书面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它通讯联络之间出现冲突、矛盾或不一致时,业主的决定应是最终的和具有合同约束力的。
8.3 监理代表 除非本分包合同中已注明监理代表的姓名,总承包人应在本分包合同生效后7 天内将监理根据总包合同任命的监理代表的姓名通知给分包人。在整个分包合同期内,监理代表(代表监理)应是监理唯一的合法代理人,并应受理与其有关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
8.4 通知改正 如果分包人未能根据分包合同履行其任何义务或实施分包工程,监理可通过总承包人通知分包人(同时抄送一份副本给业主和总承包人),要求他在约定的合理时间内改正此类过失或违约行为。
第9 条 业主、总承包人和监理的宽恕
9.1 业主、总承包人或监理就分包人对分包合同文件中约定的任何责任和条件的某种违约行为的宽恕,不影响业主、总承包人或监理在此后的任何时间严格按分包合同文件的约定处理分包人的其它违约行为,也不能被理解为业主、总承包人放弃分包合同文件中约定的业主和总承包人与上述违约有关的权利和赔偿要求。
第10 条 分包合同工作内容
10.1 第2.3 款中提及的构成本分包合同的所有分包合同文件所包含、涉及的一切内容与含义,只要适用,都应作为对分包人分包合同工作内容的定义。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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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分包合同文件所定义的分包合同工作内容包括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工作、依据第3.4 款发出的任何指示所带来的工作、分包合同中写明的或隐含的由分包人的任何义务产生的任何工作以及分包合同中虽未提及但可合理推论得到的对工程的稳定、完整、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或为了符合及实现分包合同目的所必须的全部工作。
第11 条 现场勘察
11.1 应当认为,分包人在正式提交投标书之前,已经对现场及其周边环境,以
及总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的资料进行了认真细致和全面的勘察和检查,并且已经就任何可能存在的疑问向总承包人获取了足够的澄清和解答。分包人应对他自己对上述资料的任何理解、推论或解释负责。
第12 条 对分包合同文件的理解
12.1 应当认为在正式提交投标书以前,分包人已经认真研究了总承包人提供的
招标文件,已经得到总承包人对任何可能存在的疑问的澄清和解答,并对由分包合同文件所定义的分包人分包合同工作内容达到透彻和充分的理解,且已将这种理解全部反映到了他的投标书中。分包人在此过程中已经寻求并获得了必要的和充分的法律支持。
第13 条 投标书的充分性
13.1 应当认为,分包人已经确认其提交的投标书以及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各项
费率和价格的正确性和充分性。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分包人提交的投标书以及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各项费率和价格已经全面、充分地体现和覆盖了:
(a) 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b) 为该分包工程的正确实施、完工和修补其任何缺陷所必须发生的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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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
(c) 为完成第10.1 款约定的全部分包合同工作内容而必须发生的任何费用;
(d) 为了符合第11. 1 款约定而应包含的一切可能的费用;
(e) 本分包合同条件第5 条约定的应由分包人承担的责任、义务和工作; (f) 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可以合理预见的任何紧急情况的处理费用。 第14 条 开工
14.1 分包人应按总承包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约定的时间进场并开工。除非分包
合同中另有约定,开工通知中约定的进场日期即为分包工程开工日期。 为了保证在进场后能尽快实施工程,分包人应在进场以前做好分包人认为必要和适当的任何准备工作。这些准备工作应视为分包人为了完成分包合同而进行的工作的一部分。分包人不应就其进场前的准备工作向总承包人主张任何费用补偿。
第15 条 分包合同工期和完工日期
15.1 本工程的分包合同工期是指自分包人进场开工(以第14.1款约定的开工日
期为准)至本分包工程全部完工的完工日期之间的期限。本分包工程在完工日期应达到的全部完工的标准应为分包合同范围内工作全部竣工并完成北京市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机构要求的所有单项验收或竣工条件(如果有),并且只要适用,还应当符合总包合同约定的整体工程完工条件。 分包合同工期、节点工期和完工日期,按本分包工程招标文件的技术说明中有关规定执行。投标书附录中约定的分包合同工期和完工日期应随依据第17 条而予以延长的任何工期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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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 条 进度计划
16.1 提交进度 分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后的7 天内,按监理和业主计
划、总承包人同意的格式和详细程度,向监理和业主、总承包人提交一份完整的工程进度计划,以获取监理和业主、总承包人的批准。无论监理和业主、总承包人何时需要,分包人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一份为保证该进度计划而拟采用的方法和安排的说明,以供监理和业主、总承包人参考。但此类工程进度计划不应对随投标文件提交的工程进度计划(如果有)做实质性变动,而是对其的进一步细化。
16.2 修订进度计划 无论何时,如果监理或总承包人认为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16.1 款中提及的已经批准的进度计划不符,分包人应根据监理或业主的要求提出一份经过修订的进度计划,以显示为保证工程按期完工而对原进度计划所做的修改。
16.3 保证进度计划 分包人应采取任何必要和适当的措施来保证工程按照第
16.1 款中批准的进度计划或按照第16.2 款经过修订的进度计划进行,任何与此类措施有关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16.4 施工进度 在分包人无任何理由要求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在任何时候如果
监理或业主认为工程或其任何区段的施工进度不符合第16.1 款中批准的进度计划或按照第16.2 款经过修订的进度计划,或不符合完工期限要求,则监理应将此情况通过总承包人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应在监理或业主、总承包人的同意下,立即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加快工程进度,以使其符合完工期限要求。分包人无权要求为采取这些措施支付附加费用。如果为此分包人认为有必要在夜间或节假日进行任何工作,分包人应自行办理任何必要的许可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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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 条 误期责任
17.1 误期违约金 如果分包人未能全面履行第16.1 款的约定,分包人应向总承
包人支付投标书附录中约定的金额,作为误期完工的误期违约金。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误期违约金按日计算,误期时间(日)自第16.1 款中约定的(含据第20条工期延长而调整的)完工日期起,至按第36.5 款确定的实际完工日期止。同时,分包人应承担总承包人的一切损失,并就总承包人因此向业主承担违约金责任予以全额补偿”。
总承包人要求的误期违约金最低标准如下:
分包人误期完工的违约金为每拖期一天分别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第18 条 延长工期
18.1 延长工期 如果由于下述任何原因:
(a) 不可抗力事件(如第30 条所述)
(b) 未能及时提供经业主审批的图纸
(c) 因业主或总承包人原因,未能及时供应甲供材料
(d) 在分包人没有任何过错的前提下,业主、监理或总承包人基于整体工程工期、质量或其他目的,而向分包人发出的停工指令
当本款上述原因导致任何属于可以证明的关键线路工作的延误时,分包人可以申请延长工期。总承包人应在与分包人和监理进行适当协商之后决定,依据实际延误情况决定工期延长的时间。完工日期应随此延长的工期做相应的调整;分包人不得因此要求增加任何额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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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延长工序的程序 分包人为了获准第18.1 款所述的延长工期,他必须:
(a) 在此类事件开始发生后的14 天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人并同时抄送一份给监理;
(b) 上述通知之后的14 天内,或在总承包人可能同意的其他合理的期限内,向总承包人提交分包人认为他有权要求的任何延期的详情报告,以便总承包人可以及时对他申述的情况进行研究。该详情报告应同时抄送一份给监理。
否则,总承包人可以不必就延期事宜做任何决定。
第19 条 工程质量
19.1 质量标准 不仅限于分包合同文件中“分包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部分,
构成分包合同的任何分包合同文件中的任何相关约定或描述,只要适用,均应理解为是对工程质量标准的定义。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分包工程的实施、完工和修补任何缺陷。本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若本分包合同中约定的任何工程质量标准低于国家标准,则按国家标准执行;若分包合同中约定的任何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标准,则按分包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执行。
19.2 质量等级 按照总包合同的约定,本分包工程所在的整体工程的质量等级为不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分包人必须保证其承包范围内的本分包工程的质量达到同样的质量等级,并有义务配合总承包人实现整体工程质量等级。分包人已经在投标时充分考虑到总承包人为实现此质量等级而需要分包人实施或配合的工作。
19.3 质量奖项 按照总包合同的约定,本分包工程所在的整体工程的质量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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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同时分包人应充分考虑总承包人对业主关于争创鲁班奖的承诺。分包人必须保证其承包范围内的本分包工程的质量达到同样的质量奖项对应的标准和要求,并有义务配合总承包人实现整体工程质量奖项。分包人已经在投标时充分考虑到总承包人为实现此质量奖项而需要分包人实施或配合的工作。
19.4 质量违约金 保证本分包合同下工程的质量达到第19.2 款约定的质量等
级和第19.3 款约定的质量奖项对应的标准和要求是分包人的分包合同责任和义务。如分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工程不能达到第19.2 款的质量等级或第19.3 款约定的质量奖项对应的标准和要求,或由于分包人原因致使整体工程未能实现第19.2 款的质量等级或第19.3 款约定的质量奖项,则分包人向总承包人支付质量违约金额为分包合同总价的2%(百分之二),并就总承包人因此向业主承担违约金责任予以全额补偿,该质量违约金额可以由分包人向总承包人支付或由总承包人直接从分包人任何应得的款项中扣除支付给总承包人。
第20 条 材料和工程设备检验
20.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质量 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一切材料、工
程设备和工艺均应:
(a) 符合分包合同约定;
(b) 按照分包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检验。
所有在分包合同中已明确指明或约定必须进行检验的任何材料和工程设备在经过检验并获得监理、业主和总承包人批准以前,不得用于任何永久工程。
如果分包人使用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本分包合同的规定,总承包人有权向分包人主张赔偿,由此造成的延误不予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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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拒收 如果检查、检测、检验或试验的结果表明,任何工程设备、材料、
设计(如果分包合同中约定为分包人的工作)或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分包合同的约定,业主和总承包人可拒收此类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并应立即通知分包人同时说明理由。分包人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其符合分包合同约定。
第21 条 样品
21.1 样品报送 包括但不限于在分包合同中列明的以及虽然分包合同中没有列
明但分包合同中对其质量标准、性能、规格、档次、厂家或品牌有要求或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分包人应在用于工程的28 天之前,向监理提交样品并附上任何必要的说明书、证书、出厂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以供检验和审批。
21.2 样品批复 监理应在收到分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 天内转呈业主和总承包人
并附上监理的书面审批意见。业主和总承包人在收到通过监理转交的样品以及监理的审批意见后7 天内就此样品给出书面批复,通知分包人他对此样品所做出的决定或指示(同时抄送一份给监理)。分包人应根据业主和总承包人的书面批复和指示相应地进行下一步工作。如果业主和总承包人未能在分包人按21.1 款报送样品后7 天内给出书面批复,分包人应就此通知监理、业主和总承包人尽快批复。如果业主和总承包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后7 天内仍未对样品进行批复,则视为总承包人已经批准。
21.3 样品存放 得到批准后的样品由业主负责存放。
第22 条 工艺检验
22.1 对工序工艺的检验 对于按分包合同约定必须进行检查和检验的施工工序
及其工艺,分包人应同总承包人和监理商定对其检查和检验的时间。分包人应提前48 小时通知总承包人和监理准备参加此类检查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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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分包合同中规定的任何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在
被覆盖、包装或隐蔽之前,必须经过检验并得到总承包人和监理的批准。 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在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分包合同中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分包人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 小时通知总承包人和监理参加检验。检验过程中由分包人填写并准备检验记录。如检验结果表明其施工符合分包合同约定,总承包人和监理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分包人可进行包装、覆盖、隐蔽和继续施工,如不符合分包合同约定则执行第22.3 款。
22.3 不合格品的处理 如果上述任何检验表明被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工艺
质量或工程不符合分包合同的约定,则总承包人有权指示分包人:
(a) 在指示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分几次将不符合分包合同约定的任何材料或工程设备运出现场;
(b) 用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取代;
(c) 拆除不符合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并进行重新施工。
如果分包人未能在指示规定的时间内,或者(若指示中没有规定时间)在合理的时间内未执行上述指示,则总承包人有权委托他人执行该项指示,并向其支付相关费用。由此造成或伴随产生的全部费用应由分包人直接向总承包人支付,也可由总承包人从任何应支付或将支付给分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第23 条 调试
23.1 本分包工程调试工作由 分包人承担,与整体工程有关的联动调试由总承包
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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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 条 业主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24.1 本分包工程中所有材料均由分包人采购,业主方面不提供任何材料和设备。 第25 条 付款计划和计量
25.1 按付款计划支付 鉴于本分包合同采取固定总价合同形式,所以支付分包
合同总价以内的工程款时不需要进行工程计量。尽管工程量清单中附带了工程量,但在本分包合同签订后,该类工程量不具备合同约束力,只是作为制定付款计划时的参考。
受本分包合同其他条款的约束,本分包合同项下的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按25.2 款中的付款计划进行。
25.2 付款计划 除非本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分包工程的进度款支付将采用
按付款计划进行支付的方式。分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署后的21 天内,根据中标价格及其构成情况按分包合同中约定的格式编制工程进度款付款计划并报总承包人审批,总包人收到并审批后上报业主核准。经总承包人和业主批准的付款计划成为本分包工程有合同约束力的工程进度款付款依据。 用于编制付款计划的支付节点在“分包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中约定。 25.3 工程量计算规则 除非本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适用于本分包工程的工程
量计算规则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3 年2 月17 日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 )中所描述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该工程量计算规则适用于本分包合同下任何性质的工程以及分包合同外工作、洽商和变更的计量。如果上述工程量计算规则中缺少(或不适用)相对应的计量规则或约定,则执行按图纸标示的理论净量进行相应工程量计算的原则。或者由总承包人与监理和分包人商定任何补充的规则用于工程计量目的。
25.4 工程计量 当总承包人要求对分包人申报的工程或工程变更进行计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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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应及时地通知监理和分包人,分包人应立即派出一名合格的代表协助总承包人和监理进行上述审核或计量并提供总承包人和监理所要求的一切详细资料。
如果分包人未能参加上述审核或计量工作,则由总承包人进行或由他批准的计量应被视为是正确的计量。对于永久工程的工程量计量,分包人应准备好相应的图纸及其他必要的设计文件。这些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应事先提请业主、总承包人和监理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为对上述永久工程进行计量的依据。
第26 条 分包合同价格
26.1 分包合同价格 除非本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分包合同是以工程量清单
价格为基础的固定总价合同。分包合同价格是中标通知书中填写的中标金额。除26.3 款约定的情况以外,分包合同价格固定包死,任何情况下不予调整。
除非本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所谓固定总价合同,应按照以下含义理解: (a) 受第28 条的约束,本分包合同签订以后,分包合同内工作范围按照分包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固定包死。业主和总承包人不接受分包人基于在分包工程招标阶段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工作子目列项不全、错漏或偏差以及基于分包人自身在投标阶段对招标范围的理解存在偏差而主张的任何损失或索赔;
(b) 本分包合同签订以后,分包合同内工作范围对应的工程量清单中各子目的工程量本身不具备合同约束力。尽管这些工程量最初可能是由业主和总承包人随招标文件提供的,但分包人已经根据分包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分包工程合同图纸及其他分包合同文件的要求对工程量清单进行了检查和校核并在此基础上已经进行了充分的修正。任何情况下,业主和总承包人不接受分包人基于在投标阶段对工程量计算或复核存在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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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差错或疏漏而主张的任何损失或索赔;
(c) 本分包合同签订以后,工程量清单中的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的价格或费率固定包死。分包人已经在投标阶段充分理解了业主和总承包人在招标文件中为其设定的所有义务、责任和条件,并在其投标价格中做了充分考虑。只要业主和总承包人对分包人要求的分包合同义务、责任和条件没有改变,则分包人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的价格或费率固定包死、不得调整。除非业主和总承包人发布的变更导致相应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发生实质性变化,否则任何变更对分包合同内工作内容或工程量造成任何形式或程度的改变,都不构成分包人修改其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价格或费率或提出任何索赔的理由。
(d) 本分包合同签订以后,分包合同价格中的各项取费和费率,包括但不限于其企业(总部)管理费、利润、税金的取费水平(无论是百分比还是绝对金额)固定包死,任何情况下不得调整。
分包人进一步确认并同意,分包合同价格中已经包括完成本分包合同第10 条所说明的全部分包合同工作内容所需的费用,以及分包合同期内市场材料价格、人工价格、政府收费等各种因素造成的价格变动和为符合或满足本分包合同中为分包人设定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所需发生的所有费用。 26.2 计价和支付货币 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分包合同下的计价、支付
和结算均采用人民币。
26.3 分包合同价格的调整 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除下列情况外,第26.1
款中所指的分包合同价格不可调整:
(a) 工程变更(但受第28.3 款的约束);
(b) 工程量清单中包含的暂估价(如果有);
(c) 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暂定数量(如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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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合同签订之日起后续法规对工程造价的强制性和法律性调整。
以上所述对分包合同价格的调整应限于对上述因素影响所涉及的工作子目或项目的价格进行调整。
任何根据本款调整后的分包合同价格适用于本分包合同下任何性质的计价、结算和支付。
26.4 暂估价的调整 招标时工程量清单中给出的暂估价在投标报价过程中是固
定的和不可调整的,经业主、监理工程师及总承包人确认的暂估价项目的实际发生价与暂估价本身的价格之差将按实调整。由此导致合同价格调整的差值只计取税金。
26.5 暂定数量的调整 招标时工程量清单中给出的暂定数量在投标报价过程中
是固定的和不可调整的,经业主、监理工程师及总承包人确认的暂定数量项目的实际工程量与暂定数量本身的数量之差将按实调整。暂定数量项目的综合单价将保持不变。由此导致合同价格调整的差值只计取税金。 26.6 税金和政府费用 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
(a) 分包人在其分包合同价格中应包含政府或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税金或收费;
(b) 任何根据分包合同第28 条发生的变更,或依本分包合同任何条款分包人应得到的任何性质的分包合同价格调整及任何追加或扣减费用的计价均应视情况计取政府或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税金或收费;
(c) 营业税及其附加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并向分包人提供完税证明。 第27 条 支付
27.1 预付款 总承包人应在本分包合同签署并收到业主相应付款后七日内向分
包人支付分包合同总价的10%作为本分包合同项下的预付款额,但前提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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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是分包人已在此日期之前向总承包人提交了与预付款额度相等的预付款担保并已得到总承包人批准。总承包人按分包合同支付给分包人的预付款应是无息的”。
当分包人得到的除预付款外的工程进度付款累计金额达到合同协议书中的合同价款的40%之后,开始从各次工程进度付款支付中扣回工程预付款。每次扣回金额为应付工程款的50%,直至扣完为止。
27.2 月度报告 分包人应编制月度报告,并作为第27.3 款所述的进度款请款单
的附件或证明文件提交给总承包人。第一份月度报告应在开工日期所在月历的最后一天之前提交,所包含的期间应从开工日期起至开工日期所在月历的23 日止;此后的每份月度报告均应在当月最后一天之前提交,所包含的期间应从上月的24 日起至当月的23 日止,直至工程完工并移交为止。每一份月度报告应包括:
(a) 报告当期以及截止至报告期本期止现场实际完成工程量统计报表; (b) 设计(如果分包合同中约定为分包人的工作)、采购、制造、货物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调试及试运行的每一阶段进展情况的照片与详细说明;
(c) 反映工程进展情况的任何必要的图表;
(d) (与每一项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制造有关的)制造商名称、制造地点、进度百分比、以及开始制造、分包人的检查、检验与运达的实际日期或期望日期;
(e) 分包人在现场的人员及施工机械的记录;
(f) 必要的质量证明文件、材料的检验结果及证书;
(g) 安全统计,包括涉及环境和公共关系方面的任何事件或活动的详情; (h) 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影响工程按照进度计划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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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因素之详情,以及为消除这些因素正在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27.3 进度款请款单 分包人应按总承包人同意的格式,并按照分包合同中约定
的付款节点,在每个付款节点对应的工作全部完成后14天内向总承包人提交该支付节点内工作完成确认申请单。总承包人在收到该申请单后14 天内会同业主和监理完成审核和批复工作,并由总承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在收到总承包人的书面通知后14 天内,根据业主、总承包人和监理的审核和批复意见并按总承包人同意的格式,向总承包人提交一式三份的进度款请款单,说明分包人认为自己在该支付节点内有权得到的款额,同时提交包括第27.2 款中月度报告在内的任何必要的计算书、清单或其他证明文件。除非本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或根据实际情况并无必要,每份进度款请款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并按下列顺序排列:
(a) 首页,一般是一封向总承包人申请付款的正式函件,其中应包括日期、进度款请款单编号、该进度款请款单所对应的付款节点编号和描述,以及在该进度款请款单下分包人认为应该得到的“本期应付金额”;
(b) 为计算和汇总本条(a)段中提及的“本期应付金额”之目的而准备的汇总表,该汇总表中应包括自开工之日起到本付款节点完成止涉及到以下项目的款额累计,这些项目的款额应以分包合同约定的支付货币表示,并按下列顺序排列:
(1) 依据第27.1 款,应支付的预付款;
(2) 由分包人自行实施并已完成的永久工程的价值,按照第25.2 款约定的付款计划准备,但不包括以下(3 )至(9 )项所列内容;
(3) 按照第26.4 款确定的暂估价项目的调整额;
(4) 按照第26.5 款确定的暂定数量项目的调整额;
(5) 依据第27.1 款,为偿还预付款而抵扣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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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依据第27.7 款扣留的保留金;
(7) 依据第28 条,由于变更应增加或扣减的金额;
(8) 依据分包合同任何其他条款应增加或扣减的金额,但不包括按第17 条的误期违约金;
(9) 此前总承包人累计已付(含预付款)金额的扣除;
(10)本期进度款请款单下的应付金额,即上述(1 )至(8 )项的总和减去第(9)项后的金额。
(c) 为确定或证明上述汇总表中(1 )至(8)项内容的金额而准备的计算书、清单或相关证明文件,这些计算书、清单或相关证明文件也应按上述同样的顺序排列并配以适当的目录和区分。
(d) 按第27.2 款而准备的与本付款节点内相对应的所有月度报告。
27.4 进度款付款单 在分包人按照第32.2 款提交了履约担保并得到总承包人
批准以前,总承包人没有义务向分包人颁发任何进度款付款单。
在不违背上述前提条件下,在收到分包人依据第27.3 款提交的进度款请款单后的30 天内,总承包人应向业主发送一份进度款付款单,列出他认为该付款节点应向分包人支付的金额。如果对分包人提交的进度款请款单的某部分有争议,总承包人应就无争议的部分开具进度款付款单。
27.5 支付 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总承包人应:
(a) 按第 27.1 款向分包人支付预付款;
(b) 总承包人收到相应部分工程的工程款后支付给分包人;
(c) 依据第27.7 款向分包人支付保留金。
27.6 拖期支付 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如果总承包人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
支付根据第27.5 款应支付的任何款额,总承包人可以与分包人达成延期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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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协议,总承包人应按照延期付款协议的约定向分包人支付。
27.7 保留金的扣留与支付 在分包人提交进度款请款单以及总承包人开具进度
款付款单时,均应按10%(百分之十)的比例扣留保留金。扣留保留金的基数应为第27.3 款(b)段中的第(2 )项之金额。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保留金的返还按如下约定办理:
(a) 在整体工程的完工移交证书颁发之日后28 天内,总承包人将按照本款扣留的保留金总额的二分之一支付给分包人;剩余部分保留金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继续扣留。
(b) 在整体工程按照35.6 款移交后满24 个月后的28 天内,总承包人将按照本款扣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全部支付给分包人。但如果此时分包人尚有任何保修工作未完成,则总承包人有权在此类工作完成之前扣发与完成此类工作所需费用相应的质量保证金金额的付款单。
对于总承包人按照本款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承包人不必向分包人支付任何利息或收益。
27.8 外汇和汇率 如果分包合同中约定,本分包合同(或部分)采用外币计价、
支付和结算,则该外币与人民币之间汇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当日的该外币与人民币之间汇率的中间价确定。(不适用)
第28 条 变更
28.1 变更 如果业主认为有必要对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作
出任何变更,则业主通过监理指示将所约定变更事宜应下发给总承包人,由总承包人根据监理指令向分包人下达变更指令进行下述任何工作,分包人应遵照执行:
(a) 增加或减少分包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
(b) 省略分包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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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改变分包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类型;
(d) 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或尺寸;
(e) 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上述变更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分包合同作废或失效,但对所有上述变更对工程价值的影响(如果有的话)应按第28.3款计价。
如果变更是因为:
(1) 分包人的违约或毁约;
(2) 分包人自身施工的方便;
(3) 施工措施需要;
(4) 二次设计和深化设计以及为满足设计人要求而进行的重新设计或修改;
(5) 分包人应对此负责任的原因;
(6) 分包人为满足或符合本分包合同第5.10 款的约定。
则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变更的费用应由分包人承担,并不受第28.3 款的约束。
28.2 变更的指示 没有总承包人及监理的书面指示(该书面指示应事先取得业
主批准),分包人不得作任何变更。如果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不是由于变更造成而是因为工程清单中提供的工程量与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不符,则监理不必为此发出增加或减少工程量的指示。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工程量与实际不符的情况,不属于本条中所指的变更。
28.3 变更的计价 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第28.1 款所述的所有变更以及任
何需要按本合同予以确定其价格的追加或扣减项目(以下称为“变更工作”)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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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分包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价格,按分包合同已有的价格对变更工作进行计价;
(b) 分包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作的价格,只要业主、总承包人和分包人都同意,则可采用分包合同中的价格作为基础对变更工作进行换算后计价;若换算后类似项目的单价与单价清单中的项目单价价差在±3%之内,则该类似项目的单价按清单中单价计取。
(c) 分包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作的价格,由分包人或业主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业主、总承包人和分包人确认后执行。如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提请北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直接按本分包合同第41 条解决。
进一步约定如下:
(1) 在变更工作确定后7 天内,变更工作涉及分包合同价款调整的,由分包人向总承包人提出,总承包人收到分包人变更价款的申请后7 天内审核完毕并提交给业主审核,分包人需配合总承包人、业主办理相关审核手续,经业主审核同意后,调整分包合同价款。若合同价款调整因非总承包人原因产生争议,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总承包人提出赔偿要求。
(2) 变更工作确定后7 天内,如分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业主或总承包人均有权决定不予调整合同价款变更。
(3) 该调整合同价款的报告需在业主和总承包人明确表示确认后方为认可,分包人不得以总承包人或业主默认为由要求调整合同价款。
(4) 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任何未能最终达成一致的变更工作的费用都不应包含在按第27 条发出的进度款付款单中。
28.4 免于支付的小额度变更 发生变更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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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单个设计变更中单项子目(不同子目不得累加)变更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 元的,方可进行合同价款的调整。变更金额少于人民币5000 元的,仅作技术变更,不作合同价款变更。
上述变更免付金额适用于本工程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变更(无论是基于分包合同内工作内容的变化还是分包合同外工作内容的追加)。
第29 条 索赔
29.1 索赔通知 无论本分包合同有无任何其它约定,如果分包人根据本分包合
同的任何条款或其它有关约定希望索赔任何追加付款的话,他都应在引起索赔的事件第一次发生之后的3 天内,将他的索赔意向通知总承包人,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监理。总承包人收到分包人索赔的申请后4 天内审核完毕并提交给业主审核,分包人需配合总承包人、业主办理相关审核手续。若索赔申请因非总承包人原因产生争议,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总承包人提出赔偿要求”。
29.2 同期纪录 当第29.1 款所指的索赔事件发生时,分包人应做同期记录,用
以支持和证明其索赔理由。根据第29.1 款,总承包人收到此类通知后,应对此类同期记录进行审查并可以指示分包人继续保持合理的同期记录,但这种审查和指示本身并不表明总承包人确认分包人的索赔理由。分包人应允许总承包人及业主审查所有根据本款保存的记录,并在总承包人要求时,向总承包人提供记录的副本。
29.3 索赔报告 根据第29.1 款发出通知后4 天内,或在业主和总承包人可能同
意的其它合理的时间内,分包人应报送给总承包人一份说明索赔款额、索赔理由和索赔证据的详情材料。当据其提出索赔的事件具有连续影响时,上述详情报告应视为阶段性详细报告,分包人应按不少于7 天或总承包人可能要求的合理时间间隔,发出阶段性详情报告作为进一步提出索赔的依据。在向总承包人持续发出阶段性详细报告情况下,分包人应在索赔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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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产生的影响结束后3 天之内发出一份最终详细报告,并在该报告中阐明分包人的全部索赔要求。
29.4 未能遵守规定的程序 如果分包人在寻求任何索赔时未能遵守本条第29.1
款约定,则视为分包人放弃索赔权利。如果分包人在寻求任何索赔时未能遵守第29 条其他各项约定,他有权得到的有关付款将不超过业主和总承包人依据同期记录进行核实和估价的索赔总额。
第30 条 不可抗力
30.1 不可抗力 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不可抗力包括下列情况:
(a) 自然灾害(地震、洪水、海啸、飓风、超强台风、雷击等);
(b) 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为;
(c) 叛乱、革命、暴动或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
(d) 瘟疫;
(e) 由于适用法律的变更或任何适用的后继法规的颁布导致本合同的
履行不再合法。
b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总承包人,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总承包人应协助分包人采取措施。总承包人认为应当暂停施工并经报业主批准的,分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 小时内分包人向总承包人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分包人应每隔7 天向总承包人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 天内,分包人向总承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c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按下列方法分别承担:
(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
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总承包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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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
(2) 总承包人分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 分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分包人承担;
(4) 停工期间,分包人应总承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
保卫人员的费用由总承包人承担;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总承包人承担;
30.2 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如果在分包合同生效日期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从
而阻止分包合同中义务的履行,在该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均不应被认为违约或毁约。但是规定,如果总承包人或分包人延迟履行其分包合同义务以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则不能免除其相应的责任。 第31 条 保险
31.1 保险责任 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总承包人仅负责办理工程一切险(含
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方责任险,其他与本工程有关的保险由分包人统一办理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包括分包人自己的施工机械设备保险、分包人自己的雇主责任险等。上述施工机械设备保险、雇主责任险等应由分包人自己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32 条 担保
32.1 预付款担保 在总承包人依据本分包合同第27.1 款向分包人支付预付款
之前,分包人必须向总承包人提交由银行出具的格式符合分包合同约定的等额预付款保证担保,否则,总承包人没有义务向分包人支付任何预付款。在预付款按第27.1款以抵扣方式偿清以前,上述预付款担保应一直有效,但规定,该预付款担保的总额应随分包人在任何进度付款中所偿还的数额逐步抵扣而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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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履约担保 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在分包合同协议书签署后7 天内,
分包人应向总承包人提交总额为分包合同总价的10%(百分之十)并且形式(或格式)符合总承包人要求的履约担保。
如果采取履约保函的形式提供履约担保。开具保函的机构须经总承包人同意。除非分包合同另有约定,为执行本款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分包人负担。 在分包人按照本款向总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之前,总承包人没有义务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
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持续到总承包人签发的整体完工移交证书上所标明的签发日期14天后截止。如果工程不能按期完工,在任何时间,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将按总承包人要求延长直至满足本款关于履约担保有效期的约定。在约定的履约担保有效期之后,总承包人即不应就该担保提出任何索赔,并应在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履约担保有效期满后28 天内将该担保退还给分包人。
在任何情况下,总承包人在按照上述履约担保提出索赔之前,均应通知分包人并说明导致索赔的违约性质。
32.3 支付担保 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在分包合同协议书签署后7 天内,
总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提交总额为分包合同总价的10%(百分之十)并且形式(或格式)符合要求的支付担保。
第33 条 转让和分包
33.1 分包合同转让 分包人不得将分包合同或分包合同的任何部分,或分包合
同中或分包合同名下的任何好处或利益进行转让,但下列情况除外: (a) 按分包合同约定应支付或将支付的以分包人的银行为受款人的费用;
(b) 把分包人从任何责任方那里获得免除其责任的权利转让给分包人的保险人
(当该保险人已清偿了分包人的损失或债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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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分包 分包人不得将分包工程再分包,劳务分包除外。
第34 条 工程完工和移交
34.1 完工验收的条件 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只有当分包工程具备以下条
件时,分包人方可按第34.2 款约定申请完工验收:
(a) 分包工程按分包合同约定实施完毕;
(b) 完成相关主管部门或机构要求的所有单项工程或专业工程的报装、开
通、验收备案手续并确认;
(c) 实现分包工程的开通调试并具备使用条件;
(d) 按第38.3 款竣工资料齐备完整;
(e) 符合政府或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任何完工条件。
34.2 完工验收 如果分包人认为分包工程已具备第34.1 款中约定的完工验收
条件,分包人应就此通知监理、业主和总承包人,各方应根据本条约定进行完工验收。分包人应至少提前14天将某一确定的日期通知监理、业主和总承包人,说明在该日期后分包工程将具备完工验收的条件。
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监理应在此类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之后14 天内组织业主和总承包人、分包人、设计人,按照本分包合同的约定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机构规定的程序对分包工程进行完工验收。
34.3 未能通过完工的验收 如果分包工程未能通过完工验收,则分包人应根据
验收结果对分包工程进行整改或修复。整改修复完毕之后,应根据第34.2 款重新通知一个新的日期,要求在该日期之后7 天内监理组织重新验收,以此类推,直至重新验收通过。但是规定,这样的重新验收的次数最多一次,如果重新验收仍然未能通过,则自重新验收未能通过之日起至最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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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通过之间的时间均应理解为本分包合同规定的分包人的延误,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向总承包人支付误期违约金,并承担总承包人一切损失及总承包人因此向业主支付的违约金”。
34.4 通过完工的验收 如果分包工程通过了第34.2 款所述的完工验收或第
34.3款所述的重新验收,则业主和总承包人应在上述验收通过之日后7 天内向分包人颁发由业主、总承包人、监理、分包人和设计人五方共同签署的完工验收证书,完工验收证书上应写明完工验收合格的日期,该日期即为分包工程实际完工日期。
34.5 工程完工 当分包工程按第34.4 款获颁了完工验收证书,即表明分包工程
具备移交条件,可以按第34.6 款进行移交。在办理分包工程完工移交前,分包人还应按照业主、总承包人和监理的指示,从现场撤除其所有的临时设施、机械、材料设备、人员,但经业主和总承包人同意的用于保修和办理移交目的的除外。
34.6 工程移交 分包工程按照第34.5 款具备移交条件后7 天内,分包人应向业
主和总承包人移交分包工程,业主和总承包人应当接受移交,且业主和总承包人应向分包人颁发分包工程移交证书。
第35 条 保修
35.1 保修期 在本分包合同中,“保修期”是指整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上注明
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约定为24 个月。
35.2 保修范围 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按本分包合同条件第10 条中约定的
工作内容均在保修范围之内。
35.3 保修费用 分包人应在第36.1 款约定的保修期内,负责第36.2 款约定的
保修范围内的工程保修工作。如果保修工作是由于下列情况引起的,则分包人应承担此类保修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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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所用材料、设备或工艺不符合分包合同要求;
(b) 由分包人负责设计的永久工程或部分永久工程出现了任何失误; 由于分包人的疏忽或者未能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履行其任何明确的或隐含的分包合同义务。
如果保修工作是由于上述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则保修工作的费用应由对相关缺陷负责的责任人承担。
35.4 维修服务 分包人必须在工程所在地设立常驻的维修机构,处理所有报修服
务,该服务必须是持续不断24小时提供,乙方必须在接到报修通知后12 小时内赶到现场,并连续进行维修,直到完全修复。
35.5 维修保养期
(a)乙方必须为本分包工程提供两年免费维修保养和终身维修服务,该免费保养期从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b)在免费维修保养期内,由于产品本身质量原因造成的任何损伤和损坏,乙方应予以免费修理和更换。
(c)在维修和更换之后,分包商应将损坏原因、补救措施、完成修理情况等以书面形式提交业主及总包方。
(d)在免费维修保养期内,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坏,由乙方负责维修,并收取成本费。
35.6 分包人未能履行保修义务 在业主或总承包人以适当的方式通知分包人以
后,如果分包人未能在业主或总承包人要求的时间内按照本条约定履行其保修义务,业主或总承包人可以委托他人按照分包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缺陷修复。在不限制业主或总承包人采取其他方式获得补偿的情况下,所发生的费用可以从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同时业主或总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将这种情况通知分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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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 分包人对缺陷原因调查 在保修期满之前的任何时间,对于分包工程出现
的任何缺陷或不合格之处,业主或总承包人可指示分包人在业主或总承包人指导下,调查上述情况的原因。如果调查的结果表明缺陷的原因属于分包人责任,则分包人应承担上述调查所发生的费用,否则,此类费用应由相关的责任人承担。
35.8 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如果分包人已经完全履行本条所规定的保修义务,则
在第35.1 款中约定的保修期结束之日后14 天内,业主和总承包人应向分包人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保修责任终止证书一旦颁发,即表明分包人的保修义务终止。
35.9 保修书 在分包工程通过第35.4 款的完工验收后7 天内,分包人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向业主和总承包人提交经签署的保修书。保修书中应当按照本分包合同以及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关于工程保修方面的约定准备,包括但不限于保修期、保修范围、保修费用、分包人未履行保修义务的后果与责任、缺陷原因调查、保修责任终止等内容。保修书中关于上述内容的约定,不能违反第36 条各款中约定的内容。 第36 条 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
36.1 安全措施与安全责任 在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分包
人应遵守所有适用的安全规章以及业主和总承包人制定或批准的现场管理制度,并且高度重视所有授权驻在现场的人员的安全,并采取任何必要和适当的措施,保持现场和工程的井然有序和安全可靠,以免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36.2 环境保护 分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分包工程施工工作面的环境,
并限制由其施工作业引起的污染、噪音以及其他对公众财产造成的损害和妨碍的后果。分包人应保证在分包合同期间,现场中气体散发、地面排水及排污不能超过分包合同文件中约定的数值(如果有),也不能超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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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或规章规定的数值(如果有)。
任何情况下,分包人应保证在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中不得使用任何对人体或环境有害的材料。
无论分包人是否已通过依照ISO14000 标准的环保体系的认证,分包人应在整个分包合同履约期内,依照ISO14000 标准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环保制度和措施。
36.3 事故报告 一旦发生任何事故,分包人应尽快向监理、业主和总承包人报
告事故的详情。此外,在发生任何死亡或重大安全事故或环境事故时,分包人应立即用最快的可行方法通知监理、业主、总承包人以及任何按照法律、法规或规章必须向其报告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36.4 有关要求 关于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要求,在总承包合同中有更为
详尽的说明,分包人须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之一,参照执行。
第37 条 文明施工
37.1 保持现场清洁 在工程施工期间,分包人应始终保持分包工程施工现场不
出现任何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当存放并处置任何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并将任何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清除并运至总承包人在现场内指定的垃圾堆放地点。
37.2 有关要求 关于文明施工的有关要求,在总承包合同中有更为详尽的说明,
分包人须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之一,参照执行。
第38 条 质量管理体系和竣工资料
38.1 质量管理体系 分包人应按ISO9000 标准为分包工程的实施、完工和修补
缺陷建立适当和可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分包工程的实施、完工和修补缺陷的全部过程符合该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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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 过程记录 分包人应按第38.1 款中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或任何其他有关
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填写、整理并保存任何必要的过程记录。这些过程记录应随时可供监理、业主、总承包人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阅。 38.3 竣工资料 分包人在按第34 条申请工程完工验收之前,应按照本分包合同
以及任何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机构的要求和政府关于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整理全套竣工资料和竣工图并保证其正确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分包人应在业主和总承包人依据第34.4 款颁发工程完工验收证书之前,将本款所约定的竣工资料一式八份并单独提供八份竣工图纸提交给总承包人。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分包工程的竣工资料和竣工图的准备和编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第39 条 违约责任
39.1 总承包人违约 如果总承包人:
(a) 在第27.5 款中约定的应付款时间期满之后84 天之内,或在此期限后与分包人协商的延迟付款期限内,未能向分包人支付(总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有权扣除或预留的金额除外)应支付的款额;
(b) 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或作为一家公司宣告停业清理,但此清理不是出于重组、重建或合并之目的。则分包人应提前28 天通知总承包人,并将一份副本呈交给监理的情况下,有权解除分包合同。
39.2 分包人违约 如果分包人:
(a) 未能遵守根据第3.4 款发出的通知;
(b) 放弃或否认分包合同;
(c) 无正当理由而未能按第14.1 款开工;
(d) 未能在收到通知和指示后48 小时内履行按第22.3 款发出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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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无视监理、业主或总承包人事先的书面警告,固执或公然忽视履行分包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f) 已违反第33 条;
(g) 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或作为一家公司宣告停业清理,但此清理不是出于重组、重建或合并之目的;
(h) 未能遵守本分包合同的其它任何约定。
则总承包人在取得业主批准并通知分包人(同时将一份副本交给监理)的情况下,有权解除分包合同。分包合同自通知到达分包人时解除。业主和总承包人可以雇用其他任何承包人完成工程。业主和总承包人或其他上述承包人为完成分包工程可以使用他认为合适的那部分分包人的施工机械、临时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
第40 条 争议
40.1 争议的解决 分包合同双方由于或起因于分包合同或工程施工而发生任何
争议时,无论是在工程施工中还是完工后,此类争议须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或者要求分包合同管理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均提请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分包合同,保持施工连续并保护好已完工程:
(a) 单方违约导致分包合同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b) 不可抗力导致分包合同无法履行;
(c)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d) 仲裁要求停止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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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 条 专利权
41.1 专利权的使用 分包人应保护和保障业主和总承包人免于承担由于分包工
程所用的或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或供分包工程使用的任何分包人的设备、材料、施工机械、工艺、方法等方面侵犯任何专利权、设计商标或名称或其它受保护的权利而引起的一切索赔和诉讼,并应保护和保障业主和总承包人免于承担由此导致或与此有关的一切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它费用,但如果此种侵犯是由于遵照业主提供的设计或技术规范引起者除外。
第42 条 保密义务
42.1 分包合同双方都应履行对分包合同的保密义务,除为了分包合同目的需要
之外,没有对方事先的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在任何贸易中、技术文献或其他地方发表或披露该分包合同或其任何细节或在履行本分包合同过程中获取的关于业主和总承包人的任何保密信息,所谓保密信息是指业主和总承包人任何没有向公众发布的信息。
第43 条 对外宣传
43.1 分包人就本工程接受任何媒体(包括但不限于报章杂志、电台、电视台、
互联网媒体等,下同)采访之前,或向任何媒体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报道材料之前,其均应先行征求总承包人的意见后方可接受上述采访或提供上述报道材料。如总承包人同意分包人接受上述采访或提供上述报道材料,则在上述采访后形成的稿件或提供的报道材料正式发表、公布或以其它方式公开之前,分包人还应主动并促使相关媒体将上述稿件或报道材料先行报送业主及总承包人审查,待业主及总承包人审查完 毕后方可进行正式发表、公布或以其它方式公开。
如分包人出现违反约定的行为的,则每出现一次,分包人应向总承包人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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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违约金人民币1 万元,并对因此给总承人带来的全部损失予以赔偿。 第44 条 贿赂
44.1 如果总承包人或分包人(视情况而定)及其任何代理人或服务人员给予或
提出给予任何人以任何贿赂、礼品、小费或佣金作为引诱或报酬,以达到下列目的或企图:
(a) 使该人员采取或不采取与该分包合同有关的任何行动;
(b) 使该人员对与该分包合同有关的任何人员表示赞同或不赞同,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分包人或总承包人(视情况而定)可在向对方发出通知后14 天内终止分包合同。
第45 条 紧急情况处理
45.1 无论在工程施工期间还是在保修期内,如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发生或发生
与之有关的任何事故、故障或其它事件,业主、总承包人或监理认为有必要出于工程安全目的进行任何补救或其他紧急措施,而分包人无能力或不愿立即进行这类工作时,则业主和总承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去从事该项工作并支付有关费用。如果由业主和总承包人如此完成的工作是按照分包合同应由分包人负责并自费进行者,则所有 随之产生或与之有关的费用将由总承包人向分包人索回,并可由总承包人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分包人的款项中扣除。但在任何此类紧急事件发生后,监理、业主和总承包人应在实际可能的情况下,尽快通知分包人。
第46 条 地下文物(不适用)
46.1 在工程现场发掘出的所有化石、硬币、有价值物品或文物、建筑结构以及
具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其它遗迹或物品,均应被视为属于国家财产。分包人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工人或其他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任何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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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物品,并且一旦发现上述物品,立即将此类发现通知监理、业主、总承包人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并执行监理、业主、总承包人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处理上述物品的指示。
第47 条 后继法规
47.1 如果在投标截止日期的28 天之后,国家或北京市地方立法机关颁布的任何
法律、法规发生了变更,或国家或北京市地方立法机关颁布或采用了任何新的后继法律、 法规,使得分包人在分包合同中发生了费用的增加或减少,此类增加不应导致分包合同价款的变化。
第48 条 分包合同文件的修改
48.1 如果由于任何原因使得本分包合同中的某些条款或约定无效或无法履行,
这种情况不应影响到本分包合同中其他条款或约定的有效性,也不应在任何方面使得本分包合同完全失效。
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并且有必要对已经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或约定进行修改时,应本着不改变本分包合同的最终目的并最大限度地保证本分包合同的最终目的不受影响的原则进行修改、协商和措辞。
对分包合同文件的任何修改,应经过与本分包合同约定的同样的生效程序后方可生效。
第49 条 分包合同的完整性
49.1 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第2.3 款中提及的构成本分包合同的全部分包
合同文件(包括可能对它们的修改或补充)应是本分包合同的全部和完整的内容。除此以外在签订本分包合同之前存在的任何谈判、协商、纪要、备忘录或协议等,除非在签订分包合同以前经双方同意或声明纳入本分包合同,均应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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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 条 通知
50.1 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为根据分包合同发出或接受通知、证书或指示
的目的而指定的业主、总承包人、业主代表、总承包人代表、监理、监理代表、分包人、分包人代表、设计人、设计人驻工地代表的地址在相应当事人进驻现场前7 日内由相关当事人向其他各相关方以书面通知形式明确。
以上各方中的任何一方,如果地址发生变更,他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
第51 条 分包合同生效和终止
51.1 本分包合同于双方合法代表人签署协议书并加盖双方法人公章之日起开始生效,至分包合同约定的双方各自的全部义务履行完毕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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