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投资基金理财协议

委托投资基金理财协议

委托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乙方):上海赢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码: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洲海路2777号310-06室

注册号:

签订: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在自愿、平等、诚信、互利的原则下,特签订本委托投资协议。

陈述:

上海赢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赢嘉股权基金”)将发起“赢嘉一号基金”,本基金接受投资者的委托,基金规模为人民币一亿元,基金将以股权投资的方式定向用于营口镁智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镁智源综合项目”的建设。

甲方已经充分了解赢嘉一号基金相关情况和风险控制措施,自愿将自由合法资金委托给乙方进行投资和管理。

合同签订条款

第一条:委托内容

1.1委托权限甲方自愿将自由合法资金委托给乙方,以乙方自己的名义投资于“镁智源综合项目”的建设,乙方仅在此权限和范围内经营管理

1.2 委托资金甲方委托投资金额为      万元人民币整(大写:               ,甲方应于协议签订后   日内以银行转帐的方式,汇入乙方指定专用账户,需注明资金转账用途,乙方    日内出具收款凭证

1.3专用账户:乙方设立本基金委托人从其资金到达“赢嘉一号基金”专用账户,用于委托资金的股权投资,账户应该独立管理操

“赢嘉一号基金”专用账户:

时,开始享有基金投资政策。

1.4 委托期限     个月(自        日至         日),乙方不得擅自终止委托管理关系

第二条收益和费用

2.1甲方应支付乙方委托管理费用(委托资金总额的3%),按月支付或乙方直接从投资收益中扣除。

2.2股权投资收益达到    的情况下,可以减少50%;股权投资收益达到    的情况下,乙方不收取管理费用。

2.3因股权投资交易等产生的各种交易费用、手续费用,均由     承担。

2.4甲方收益税收问题由自己承担,且乙方不负责代收代扣。

 

第三条:乙方权利义务投资权利

3.1 基金期限内,乙方以股权投资的方式定向用于营口镁智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镁智源综合项目”的建设。

3.2 乙方确保本期基金为“镁智源综合项目”的专用款,并尽项目建设、经营的监督和管理之责。

3.3乙方应每月将投资情况和收益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3.4 乙方在甲方委托投资款到达“赢嘉一号基金”的专用账户后,向甲方出具相关投资收款凭证。

3.5乙方对甲方委托资金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条:甲方权利义务

4.1 甲方不享投资项目的经营、管理权,但甲方有权了解本人委托投资的基金项目的管理、处分和收支等基本情况。行使该权利时,以不影响乙方及基金管理人正常运行基金项目为限。

4.2 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取得分红收益,并在协议约定的委托期结束后,赎回投资本金。

4.3 甲方有权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委托资金的运作情况进行审议。

4.4本协议中的委托资金所有权属于甲方,独立于乙方,当乙方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状态时,甲方有权收回委托资金。

4.35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约定投资期限内,甲方不得提前要求乙方赎回委托资金。

第五条:投资收益、收益发放和赎回方式

5.1 投资收益:甲方投资预期年化收益率如下表所示:

5.2 收益发放:甲方的收益在委托投资资金汇入上海赢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分公司“镁智源综合项目”的专用账户后开始计算,每月分配一次,汇入甲方账户。

5.3 赎回方式:基金封闭期满后,委托投资人可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选择赎回本金。甲方提出赎回申请后,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委托资金和收益转入甲方指定账户,且应附上投资、收益、分配明细。

5.4 强制止损:当每月结算时,如果委托资金损失达到    时,甲方可以要求赎回资金,已支付的收益不再返还如果乙方存在过错,需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

5.5甲方申请赎回后,乙方应该在5个工作日内将所有委托资金和收益转让甲方指定账户,并提供投资、收益、分配等具体财务明细情况。

5.5 返还甲方委托投资基金及收益帐号:

甲方开户行:                   

户名:                         

帐号:                          

附加条款

第一条:委托投资管理规定

    1.1 委托规定:委托人与委托的银行账户户名必须相同。

    1.2 基金管理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乙方每年收取本金总额的3%作为管理费,基金管理费用由所有委托投资人向基金管理人上海赢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按上支付(基金如盈利情况较好,经双方协商可适当减免)。

    1.3 所得税:委托投资人的收益应依法纳税,纳税又委托投资人自负,本公司不代收代付。

第二条:本金赎回和强制赎回

2.1 甲方对于委托投资资金的赎回时间,为本期基金的封闭期结束后方可赎回,具体赎回方式按照投资本期基金的要求执行。

2.2 甲方委托投资后,在协议期内甲方中途不能撤资,甲方强行赎回时,乙方有权取消甲方预期收益,并有权追回已经获取的收益。[A2] 

2.3 甲方强制赎回本金时,乙方有权收取因甲方强制赎回本金对乙方的损失(甲方违约金为本金的15%)。

2.4 甲方委托投资资金在协议期内,乙方保证甲方选择项目基金的收益及时兑现[A3] ,否则乙方将承担甲方当期收益额的每日千分之一[A4] 作为违约金。

第三条:其他附加条款

3.1 甲方必须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自信状况,保证自愿投资本期项目基金,资金投资不会导致任何法律纠纷。

3.2 乙方严格遵守国家反洗钱政策,任何资金来源不明或法律责任不清的,乙方将不保证该资金的收益。如果发生法律纠纷,乙方将从投资本金中扣除甲方已经所得的收益和本金15%的违约金,其余所投资金将交由纠纷处理的执法机关处理。。

3.3 乙方在符合有关法律的基础上,有权依照本协议规定以乙方的名义管理、运营委托资金;也可以委托专业基金管理人,对本期投资资金进行管理运营。

3.4 乙方根据相关规定,指定账户为本次募集“镁智源综合项目”专用的“赢嘉一号基金”账户,开局的银行账户仅供本项目基金下募集资金以及投资收益存放专用。

第四条:保密条款

协议双方保证不泄露本协议的商业秘密,在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接触后,两年内须继续保守双方的商业秘密不泄露。

第五条:可分割、不放弃权利条款

5.1 本协议任何部分时效,只要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则协议双方应履行本协议中继续有效的相关条款。

5.2 协议任何一方不坚持要求其他方履行本协议条款,或其他方违反协议条款时放弃对其进行追究,不得视为永远放弃此类条款所规定的权利,此类条款应继续且完全有效。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内容的,均应向对方支付委托资金的15%作为违约金,并赔偿对方的损失。

6.2 任何一方未经允许擅自终止协议的,按违约处理

 

第七条:协议争议解决

协议双方履行本协议时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可向合同签署当地的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A5] 

第八条:协议变更、解任和终止

7.1 协议变更:本协议经协议双方一致同意,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修正内容,可以通过补充协议、协议附件、备忘录等行使变更全部或部分内容。

7.2 协议解任和终止: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合法解除本协议。

(2)本协议约定之义务和责任结束,或本协议终止日期到期,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九条: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协议双方签字(盖章或指印),甲方将本协议委托资金汇入乙方指定账户之日起开始生效。[A6] 

第十条:其他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且同等法律效力,不再向其他法律机构公证。

  (签署页)                                                         

协议双方签署确认:

甲方签字:                               乙方签章:

银行账号:                               法人代表:

电    话:                               电    话:

日    期:                               日    期:


此处没有明确收益率,按照实际收益率来发放,这种情形由于甲方对投资项目的不了解只能由乙方决定。

提请注意。

保证收益和保证收益及时兑现两个意思。从甲方立场,应该修改为“乙方保障甲方选择项目基金的收益”

对方支付违约金过少,建议修改为“每日千分之三”

建议修改为“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提请注意。

 

第二篇:智博股权投资基金委托管理协议0909

股权投资基金

委托管理协议

甲方:智博股权投资基金(天津)合伙企业

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水线路2 号增1 号于家堡金融区服务中心101-10 法定代表人:李智勇

乙方:北京掌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密云县

法定代表人:王化頔

鉴于

1、甲方是一家注册于天津的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2、乙方是一家注册于北京的投资管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发挥双方各自优势,共同发展创业投资分享中国经济增长成果,经双方友好协商,在获得甲方股东会批准后,就甲方将资产委托给受委托管理人进行管理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释义

为本协议之目的,除非上下文另有明文规定,本协议中的下列术语应当具有以下含义:

1.1“甲方”指智博股权投资基金(天津)合伙企业

1.2“乙方”指北京掌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3“委托资产”是指甲方委托受托管理人管理的其名下的全部资产。

1.4“委托期限”指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甲方委托受托管理人经营管理其名下全部资产的期限。

第二条 委托事项

在委托期限内,甲方将名下的全部资产委托乙方在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权限内进行管理经营。

第三条 委托期限

3.1甲方将其名下全部资产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期限为十年,自甲方成立之日起计算。

3.2甲方、乙方除出现第15条情形外,不得擅自终止委托管理关系。

第四条 委托资产

4.1委托资产的范围

委托资产是指甲方委托乙方管理的其名下的全部资产,以及甲方存续期间资产的增值部 1

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拥有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现金、银行存款、股权、债券等。

4.2委托资产的帐户

甲方授权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在指定委托管理银行开立人民币一般结算帐户,用于存放委托管理的所有现金资产。甲方资产人民币一般结算帐户,与乙方自有的资产帐户以及其他委托资产帐户相独立。

同理,授权乙方以甲方名义开立一资本回收帐户,该帐户中的金额因甲方对外投资的收回而增加,因甲方对其投资方、乙方进行现金分配和转回一般结算帐户等支出面减少。除获得委托双方特别授权或另行签订相关协议外,该帐户不得用于上述目的外的任何其他用途。

4.3委托资产的处理

委托资产应独立于乙方的资产,由乙方根据甲方的章程及本协议的有关规定,以甲方的名义进行处置。

第五条 委托资产的管理范围和管理权限

5.1管理范围

乙方需在甲方授权范围内管理委托资产,开展投资交易。

5.2管理权限

乙方需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开展管理活动。

甲方的授权范围依据方便管理和投资的原则,按照本协议相关约定、双方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或甲方出具书面授权文件确定。

第六条 委托资产的投资政策和策略

6.1投资目的

委托资产的投资目的是依托专业化投资管理,制定科学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为甲方减少和分散投资风险,保护甲方资产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6.2投资范围

委托资产主要投资于非上市高成长性的企业;在充分论证前提下通过认购定向增发股份方式认购上市公司股份;投资于政府立项的收益较为稳定的项目;在充分论证、严格规避风险的前提下,在资金闲置期可进行有稳定回报的短期资金运作。具体投资项目以甲方授权为准。

6.3投资方式

乙方以甲方的名义进行投资,投资方式为股权投资,投资形式以普通股为主,可辅以优先股、认股权证、可转换债券等形式。

6.4投资业务流程

6.4.1项目来源:由乙方负责项目的收集、汇总。

6.4.2初步调查:乙方根据公司的投资原则,对收集到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并按《项目初步调查制度》要求开展初步调查。

6.4.3项目初评:乙方根据项目初步调查结果召开项目初评会,所有项目必须通过项目初评会方可正式立项。

2

6.4.4项目立项:项目通过初评后,乙方正式立项并确定项目尽职调查小组。

6.4.5尽职调查:项目通过初评和立项,乙方成立项目尽职调查小组,尽职调查小组及时提出尽职调查方案。尽职调查小组按乙方有关尽职调查的要求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

6.4.6项目论证:乙方根据公司投资原则和《项目评审制度》等要求,对尽职调查报告进行论证,并评判项目的投资价值和存在的风险,同时提出投资方案框架股权比例、价格等。

6.4.7项目谈判:项目经过论证通过后报乙方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策;乙方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乙方与项目方进行价格等投资条件谈判。

6.4.8补充调查和审计:完成初步谈判后,根据论证会提出的问题,开展补充调查,形成补充调查报告;必要时聘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与调查,并出具审计报告。

6.4.9乙方决策:乙方召开项目听证会,并根据补充调查报告和审计报告提出风险控制方案,形成最终股比、价格、治理结构等投资方案;项目通过听证会,乙方展开与项目方的细节谈判。乙方在投资决策前应取得被投资单位提供的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书面确认投资入股条件。

6.4.10投资决策权限:公司对外投资的所有项目均须报送投资决策委员会,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通过。

6.4.11决策依据:甲方董事会和乙方将根据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决定投资的总体策略;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的状况以及资本市场的发展情况决定委托资产的行业投资战略;根据对项目公司的价值分析和其在行业中的竞争优势分析选择投资组合;

乙方的投资行为将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协议的有关规定约束,并以充分保障甲方利益为前提,科学的保护管理投资的收益,规避化解管理投资的风险。

6.4.12签订与投资:乙方作出初步投资决议,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正式投资决议,乙方聘请法律顾问协助起草相关法律文件;乙方总经理最终审定后代表甲方与项目方正式签定投资合约;乙方根据投资合约实施投资。

6.4.13风险控制:乙方设立风险控制总监,对投资业务中的调查活动、法律审查、财务审查、投资协议条款审核、投资方案实施及投资后的项目动态管理进行全面监控。

6.5投资标准

委托资产投资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标准: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业具有发展潜力;

2)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力、突出的行业地位及良好的商业模式;

3)产品或服务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较强的竞争力;

4)具有高素质、高效率的经营管理队伍;

5)具有稳健的成长性;

6)产权明确、治理规范、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

3

7)股权价格合理;

8)有固定收益的重点项目及债股投资等。

6.6投资动作限制

委托资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以委托资产直接从事股票和金融衍生工具炒作;

2)从事可能使委托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以委托资产质押、抵押为甲方自身债务以外的债务提供担保;

4)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委托资产估值

7.1估值目的

委托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委托资产在某一时段内是否保值、增值。

7.2估值基准日

每年末最后一日即12月31日(公历)为对委托资产进行估值的基准日。

7.3估值方法

7.3.1委托资产中,未上市公司的股权以其成本价计算;已上市未流通的股份,按照基准日前10个交易日平易收盘价计算;

7.3.2委托资产中,上市证券以基准日市场收益价为准:该日无交易的,以最后一日收盘价计算;

7.3.3委托资产中,未上市债券及银行存款以本金加计至估值基准日为止的应计利息额计算。

7.3.4如遇特殊情况而无法或不宜以上述规定确定委托资产人价值时,乙方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相关约定办理。

7.4估值对象

甲方依法拥有的股权、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7.5委托资产净值

委托资产净值是指委托资产总值减去委托资产负债后的资产金额。

7.6估值程序

委托资产的估值由甲方聘请与乙方无利害关系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委托资产的托管银行复核确认。估值与甲方会计帐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7.7暂停估值的情形

因不可抗力致使甲方无法准确评估委托资产价值时。

第八条 甲方费用

8.1甲方费用的种类

1)乙方的管理费和托管银行的托管费;

2)委托资产进行股权交易和证券交易等活动的交易费用;

3)甲方借贷融资的资金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手续费等);

4

4)甲方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费用;

5)甲方聘请的中介机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费用和律师费用等;

6)与甲方公司运作相关的杂费等,具体事宜的费用由甲方董事会批准确认。

以上费用除乙方的管理费和银行托管费外,均需在甲方董事会批准的预算额度内发;如有超出预算部分均需上报甲方董事会批准或追加确认。

8.2甲方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乙方的管理费。甲方应于公司设立5日内向乙方支付全年管理费,此后每年的管理费在上年度计提满一年时支付。每年管理费按注册资本的2%计提。

2)托管银行的托管费。支付方式及计费用方法依甲、乙方和托管银行签订的《托管协议》办理。

3)本条1所述的2)-6)项费用按费用实际发生金额支付,列入当期甲方费用,并由甲方自身承担。

8.3不列入甲方费用的项目

乙方因处理与委托资产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甲方费用。

第九条 甲方的税收

10.1委托资产收益的构成

委托资产收益是指基于甲方管理委托资产的行为而使委托资产发生的全部增值及其他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1)委托资产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委托资产买卖股权和证券的价差收入;

3)存款利息;

4)其他收入

10.2收益分配原则(收益奖励分成)

根据国际惯例,委托资产收益按照以下顺序分配:

(1) 弥补公司亏损;

(2) 按出资比例返还公司股东本金;

(3) 归还本金以后的超额收益按2:8比例进行分配,即受委托方享有委托资产收益的

20%,委托方享有委托资产收益的80%。

10.3收益分配方案

(1)委托资产的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委托资产收益的范围、委托资产收益、委托资产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2)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实施

委托资产的收益分配方案由受委托方乙方拟定,报甲方董事会审议核实后确定,经甲方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甲方的会计与审计

11.1甲方会计政策

5

1)甲方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甲方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甲方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4)甲方独立核算,委托乙方聘请专业人士独立建账、会计核算;

5)乙方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甲方会计报表。

6)甲方董事会每年与乙方就甲方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11.2甲方审计

1)甲方董事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甲方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事先征得甲方股东会的同意。

第十二条 委托资产运作情况的信息披露

12.1委托资产运作的年度报告

乙方应制作委托资产运作的年度报告,并在下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后的30日内向甲方董事会报告。

年度报告应按有关的要求编制,并反映委托资产在报告期间所有重大事项。

12.2临时报告

在委托资产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甲方股东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董事会。

1)委托资产发生亏损;

2)乙方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动;

3)乙方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一年内变动达30%以上;

4)委托资产所投资的公司出现重大事件;

5)乙方增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决定申请破产或者被申请破产;

6)所投资有关公司出现重大关联交易;

7)乙方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8)乙方涉及重大诉讼、仲载事项;

9)其他有可能使甲方股东权益受到影响的重大事项。

12.3委托资产净值报告

委托资产净值每年须向甲方董事会报告,该报告在每年年末即12月31日后30个工作日内或在委托资产估值完成后10内作出。

12.4委托资产投资组合报告

委托资产投资组合情况每季度向甲方董事会报告一次,该报告在每季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

12.5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委托资产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委托资产净值报告、委托资产投资组合报告等报告文本存放于乙方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内甲方股东可免费查阅,乙方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其向 6

甲方董事会提交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十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3.1乙方的权利

1)管理经营委托资产;

2)获得委托资产管理费和委托资产净收益奖励分成;

3)代表甲方在委托资产所投资的项目中行使股东权利;

4)乙方管理团队可以对投资项目进行1—10%(1-2%)的配比投资,该资金与甲方投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5)本协议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3.2乙方的义务

1)在受托管理期间,以谨慎忠诚、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资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一定资格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委托资产;

3)聘请会计人员担任甲方的主管会计并报甲方认可,主管会计定期编制甲方的财务报表,经委托人托管银行复核,注册会计师审核后向甲方董事会报告;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委托资产和乙方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5)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协议的规定,不得利用委托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6)接乙方董事会的监督;

7)按规定计算并向甲方董事会报告委托资产净值;

8)因经营其他甲方资产和自有资产产生的债务,不得从本协议规定的委托资产中支付;

9)严格按照甲方《公司章程》、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0)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不泄露甲方委托资产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除甲方《公司章程》、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委托资产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1)按规定向甲方或其股东分配委托资产收益;

12)保存甲方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3)参加甲方清算小组,参与甲方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4)因重大过错导致委托资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再免除,但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5)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4.1甲方的权利

1)获取委托资产的收益;

2)监督乙方运作委托资产的情况;

7

3)获取甲方有关的财务资料;

4)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委托资产的运作情况进行审议;

5)本协议中的委托资产的所有权属于甲方,独立于乙方;当乙方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状态时,甲方有权收回委托资产。

14.2甲方的义务

1)遵守本协议的有关规定;

2)按约定支付乙方管理费和有关奖励分成;

3)以委托资产为限对投资风险及亏损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乙方的退任

15.1退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应当退任

1)乙方主动提出退任的;

2)乙方丧失管理能力的;

3)乙方清算、破产的;

4)乙方严重违背委托管理协议并造成巨额损失的。

15.2乙方的退任程序

甲方董事会提名新任管理人;被提名的新任管理人经甲方股东会通过后,并经书面通知乙方后,新任管理方可继任,乙方方可提任;新任管理人与乙方办理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委托资产托管银行核对资产总值。

第十六条 协议的修改与解除

本协议需经双方一致同意后,方可进行修改或解除,但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纠纷的解决

17.1对于本协议或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17.2如在发生争议后30日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应按下列第项方式解决:

1.将该争议事项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向北京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附则

18.1本协议所称“以上”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18.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定补充协议,作为对本协议的有效补充。

18.3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8.4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两份,交托管银行两份,每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管理合同签署页

8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9 月年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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