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章程.doc

外商投资企业

有限公司

企业章程

(参考格式)

二○ 年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投资者

第三章 独资公司

第四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五章 经营范围

第六章 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章 劳动管理、社会保险

第八章 工会组织

第九章 税务、财务、外汇管理

第十章 物资、原料的购买

第十一章 保险

第十二章 经营期限、解散与清算及利润的处理 第十三章 适用法律

第十四章 生效与其他

外商独资企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中国其它有关法规: 国 公司(以下简称“”)拟在陕西省西安市设立外商独资企业:有限公司(下称“”)。为此,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投资者

第二条 A 公司的法定名称为: ,系依 国法律,在 国合法注册的、独立承担责任的法人(或:合法注册的公司、企业、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法定地址为:

法定代表人: 国籍:职务:

第三章 独资公司

第三条:本公司名称: 本公司法定地址为:

第四条:本公司依据中国法律及相关法规在中国投资设立,为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的外资企业,系独立的有限责任公司。A公司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本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债务。

第五条:本公司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的规定,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经股东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本公司可在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七条:本公司的投资总额为注册资本为美元。

第八条:本公司出资方式为 (美元现汇或其他)。

第九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A公司认缴出资额,A公司认缴出资额分期缴付,第一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付公司注册资本的 %(不得低于20%),第二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月/年(不得超过两年)内全部缴清。

第十条:A公司缴付第一期出资额后十五日内,由本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本公司在收取验资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出资方出具出资证明书,并报原审批机关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注册资本、投资总额的调整应报审批机关批准。本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减少,应由股东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本公司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动,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验资报告;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本公司可以从国内外取得贷款,解决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之间的差额和生产流动资金。

第十四条: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章 经营范围

第十五条:本公司的经营范围: 。

本公司的生产规模最低应达到 。

本公司自产的产品可由股东或股东授权经营层自行决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销售。

第六章 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各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2.决定和更换董事会成员、监事,决定有关董事会成员、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8.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9.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七条: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应由各股东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由各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由?人(不得少于三人)组成(如不设立董事会,可设立一名执行董事,相应职权内容做以修改),由股东委派产生。董事会对公司股东负责,任期三年,经股东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股东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定;

3.制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方案;

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

9.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定;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并依法登记。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监事1或2人(也可成立监事会,组成人员不得少于3人),由公司全体股东委派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 当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 向股东提出提案;

5.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会成员、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 劳动管理、社会保险

第二十四条:本公司雇用中国员工应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劳动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依法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订明雇用、解雇、报酬、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纪律等事项。 本公司不得雇用童工。

第二十五条:本公司的职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

第二十六条:本公司应当负责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建立考核制度,使职工在生产、管理技能方面能够适应企业的生产与发展需要。

第八章 工会组织

第二十七条:本公司的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依法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本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二十八条:工会有权代表职工同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

第二十九条:工会可以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企业合理安排和使用职工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企业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三十条:本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外资企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第三十一条:本公司应当积极支持本企业工会的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用于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文化、体育事业。本公司每月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拨交工会经费,由工会依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第九章 税务、财务、外汇管理

第三十二条:本公司依照中国法律和有关税收的规定缴纳各种税金。

第三十三条:本公司职工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外籍员工的工资收入和其它正当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以汇往境外。

第三十四条:本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扣除“三金”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可以汇往境外。

第三十五条:本公司的会计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财会管理制度执行。本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复式记账法记账。

第三十六条:本公司是外商独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置独立的会计账簿,进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本公司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制,即公历一月一日到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八条:本公司的财会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审查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

第三十九条:本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中国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报送统计报表。

第四十条:本公司的外汇事宜,依照中国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本公司在外汇管理部门同意的银行开设人民币账户及外汇账户。

第十章 物资、原料的购买

第四十二条:本公司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需要的物资及原料,可以在中国购买,也可以往国际市场购买。

第十一章 保险

第四十三条:本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在中国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由董事会决定办理。

第十二章 经营限期、解散与清算及利润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对于本公司按中国法律规定缴纳所得税并扣除、支付或拨出任何其它款项后所余利润,董事会应编制它认为需要的利润积累、分配或投资计划。

第四十五条:如果本公司以前年度的亏损结转到本年度,本年度的利润应首先用于弥补亏损。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股利。本公司以前年度留存及未分配的利润可与本年度可分配利润一起分配或在本年度亏损弥补后分配。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的经营期限为_____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七条:本公司经营期满后,可以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长,延长的申请应于公司经营期限到期前6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提出。本公司的解散,应由董事会提出清算程序,并组成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本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资产,归本公司的投资者所有。 第四十八条:本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1、经营期限届满;

2、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

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4、破产;

5、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6、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第四十九条:本公司如存在前条第2、3、4项所列情形,应当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批准。审批机关作出批准的日期为企业的终止日期。

第五十条:本公司依照前条第1、2、3、6项的规定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15天内对外公告并通知债权人,并在终止公告发出之日起15天内,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

第五十一条:清算委员会应当由股东确定相关人员组成。 第五十二条:清算费用从外资企业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五十三条:清算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债权人会议;

2、接管并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

3、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

4、制定清算方案;

5、收回债权和清偿债务;

6、追回股东应缴而未缴的款项;

7、分配剩余财产;

8、代表外资企业起诉和应诉。

第五十四条:本公司在清算结束之前, A公司不将本公司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本公司的财产。

第五十五条:本公司清算结束,其资产净额和剩余财产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视同利润,应当依照中国税法缴纳所得税。

第五十六条:本公司清算结束,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七条:本公司因其他原因导致清算的,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清算。

第五十八条:本公司在清算结束后宣布解散,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绩,缴销营业执照。

第十三章 适用法律

第五十九条:本公司章程的订立、生效、解释、变更和争议的裁决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依据。

第十四章 生效与其他

第六十条:本公司章程由A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正式签署后,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之日起生效,其修改时同。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经董事会同意可以修改补充,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经修改补充的条款,作为章程的有效附件。

A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

二○○ 年 月 日

注:文中“A公司”应为外资公司的“投资方”公司

 

第二篇:外商投资经营企业章程范本(不设董事会)

外资企业章程

(仅供参考,采用者须参考此内容另行编印)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范围与规模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四章 股东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七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八章 税务、财务、会计与审计

第九章 外汇管理与保险

第十章 劳动管理与工会组织 第十一章 期限、终止与清算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a) 股东名称:

中文:

外文:

在 登记注册,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国籍:

(注:1、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境外股东共同申请,依次列明,并将其签

订的合同副本报审批机关备案;

2、如股东为其他经济组织,应写明负责人姓名、职务、国籍;

3、如股东为个人,应写明国籍、开户银行、法定住址、有效证件名

称及证件号码。)

第三条 本公司名称:

中文: (以下简称公司)

(外文: )

法定地址:中国武汉市区路号座室

第四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注:经批准,外资企业也可以是其他责任形式)

第五条 公司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中国企业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 经营范围与规模

第六条 公司宗旨为:(股东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拟定)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

(注:经营范围应符合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原则上与投资规模

相适应,其内容应明确具体,用词严谨规范)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规模为:。

(注:指年销售收入或年营业额或年开发量等,应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填写)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九条 公司的投资总额: 万美元。(注:或其他可自由兑换外币)

(注:或其他可自由兑换外币)

(注:1、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部分,应说明从境内、境外筹措的途

径及数额;

2、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比例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注册资本投入方式为:

现 金 万美元(注:或其他可自由兑换外币)

机器设备折 万美元

工业产权折 万美元

专有技术折 万美元

其 它 万美元

(注:1、以货币出资的应以可自由兑换外币出资,若以人民币出资的则是

其在国内已兴办企业的税后人民币利润,并提交有关的证明资

料;

2、若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同时应提交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

术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印件,有效状

况及其技术特性、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依据等有关文件;

3、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的出资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

中国的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注册资本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天内一次性投入。(注:不得超过180天)

或者:公司注册资本分 期投入,第一期 万美元,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天内投入;第二期 万美元,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天内投入。(以次类推)

(注:1、分期投入的首期出资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投入出资

额的15%以上;

2、最后出资期限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

第十二条 股东缴付出资后,公司应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并报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公司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动,须报审批机关批准,并应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验资报告,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须报审批机关批准,并在规定期限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按本章程规定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做出决定;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按章程规定委派人选担任执行董事和监事;

4、按章程的规定转让股权;

5、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置备于公司的书面决定、执行董事决定和财务会计报告;

6、监督公司的经营和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提出建议或质询;

7、分取红利;

8、公司解散时获得公司剩余财产;

9、依章程规定享有的其它股东权利。

第十五条 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股东滥用上述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股东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股东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本章程;

2、按期足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的所认缴的注册资本出资额;

3、以其认缴的注册资本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回注册资本出资;

5、对公司所有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但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政府部门、法院或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要求而向有关方面披露有关信息的除外。

第十八条 股东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委派和更换公司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委派和更换公司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批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批监事(会)的报告;

6、审批执行董事制订的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批执行董事制订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执行董事制订的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作出决定;

9、对执行董事制订的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作出决定;

10、对执行董事制订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作出决定;

11、修改本章程

12、本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对前款所列事项做出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署后置备于公司。

第五章 执行董事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 年。由股东委派及撤换。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的变更需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a) 向股东报告工作;

b) 执行股东的决定;

c)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若股东就同类事项有所决定的,

从其决定);

d) 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提交股东审批;

e) 制定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提交股东审批; f) 制定公司注册资本增减、转让的方案,提交股东审批;

g) 决定公司分立、合并、延期、停业、中止、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的

方案,提交股东审批;

h)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i) 制订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提交股东审批;

j) 决定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报酬事项;

k)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l) 对公司的一切融资、财产抵押、质押、对外担保和其他与此无关的

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m) 对聘请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定;

n) 修订公司章程,提交股东审批;

o) 股东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应对所决定事项做出书面决定,并由执行董事签署。该书面决定应在公司存档。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__名监事组成(或设监事一名),由股东委派。董事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为__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向股东提出提案;

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履行其他应由监事执行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的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公司下设

生产、技术、销售、财务、行政等部门。(注: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设立)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 名,均由法定代表人聘请,任期为 年,经聘请,可以连任。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经股东同意,执行董事可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它高级职员请求辞职的,应提前 天向法定代表人提交书面报告,经批准,方可离任。

第三十条 公司所有工作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法定代表人决定或依公司的管理规章,可随时解聘;对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触犯刑律的,要追究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八章 税务、财务、会计与审计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机关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报武汉市财政、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公司实行独立核算。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清算会计报表依照中国财政、税务机关的规定编制。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当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证并出具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财政、税务机关、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一切凭证、账薄、报表,应用中文书写。如用外文书写的应加注中文。

第三十五条 公司按时向当地财政、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报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企业所在地设置会计账簿,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

督。

第三十七条 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也可以以某种外币(一般应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的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计算。

第三十八条 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三十九条 公司职工按照中国有关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条 公司的税后利润,按 %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注:1、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

达到注册资本的50%,可以不再提取;

2、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可由公司自行确定。)

第四十一条 公司以往会计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进行利润分配。以往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与本会计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一并分配。

第四十二条 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规定,依照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同意标准,如实提供统计资料,报审批机关、统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九章 外汇管理与保险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人民币账户,在中国境内可以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账户。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合法获得的利润、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依照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汇出。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外籍职工和台、港、澳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合法的外汇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依照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汇出。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应在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十章 劳动管理与工会组织

第四十八条 公司雇用中国职工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国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依法订立合同。合同中应订明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以及辞退、辞职、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劳动合同订立后,应报武汉市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 公司有权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予以开除。对开除职工的处分,须报武汉市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 公司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可指导、帮助职工同公司签订个人劳动合同,或代表职工同公司签定集体劳动合同。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为本企业工会提供活动条件,并按每月公司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由公司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第十一章 期限、终止与清算

第五十二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

第五十三条 公司期满后,如需要延长,应在距经营期满180天前向审批机关报送延长经营期限的申请书,应当自获批准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十四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一)经营期限届满;

(二)经营不善,严重亏损,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四)破产;

(五)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当出现本条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股东可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批准。

(注:股东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其他终止的条件)

第五十五条 公司终止之时,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期限、清算组织和清算程序、原则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在清算结束之前,股东不得将该公司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公司的财产。

第五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结束报告,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公司制订的规章制度有:

1、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个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会计制度;

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六十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由股东在中国 签署。

甲方: 乙方:

(签字、加盖公章) (签字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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