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内部职工集资方案及管理规定(定稿)

集团内部职工集资方案及管理规定

集团本着以企业与员工共同发展的目标为宗旨,拟在全集团范围进行集资,方案具体内容及集资管理规定如下 :

一、 方案内容:

1. 目的:

本着集团自身发展规划、资金运作需要,同时提高员工参与集团的发展、规划、建设的积极性,加强员工的主人翁精神,为员工提供一种可靠、有效的投资理财方式。

2. 方式:在集团范围内以签署协议的方式筹集资金

3. 对象:集团本部全体职工、各子公司主管级别以上管理人员

4. 期限:5年

5. 回报率:固定年回报率为12%,5年期满后未退资金的从第五

年开始资金回报率为15%

6. 金额要求:

高层 5万元—100万元

中层 5万元—50万元

主管 5万元—20万元

高层:集团公司领导

中层:集团公司各部门部长/副部长、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主管:集团公司各部门主管、子公司各部门总监/经理/副经理

7. 时间:20xx年 4 月 20 日至20xx年 5 月 31 日;

8. 本集资不参与集团的税后利润分红,5年内按固定年回报率 1

12%回报出资人,5年以上(含5年)按固定年回报率15%回报出资人;

9. 本次集资实行集资自愿、零风险原则;

二、 集资管理:

1. 出资人需提供合法身份证及个人相关资料进行集资登记;

2. 出资人需保证集资资金的合法性;

3. 出资人与集团签订一式两份的《集资协议》,盖有集团公章,

方可保证出资人集资的合法有效性;

4. 本次集资凭证是《集资协议》及由集团财务资金 部开具的《收

款收据》;

5. 所集的资金只用于公司的日常运作和必要的投资,任何人不

得以任何名义私自动用资金;

6. 集资凭证不得作货币流通,不得在证券市场上转让,但可以

在集团内部职员之间转让。集团内部职员之间转让只能转让一次;

7. 集团内部职员之间的集资凭证转让,转让双方必须上报行政

人事部,填写《集资转让申请》,并得到董事长批准后到财务资金部办理相关手续方可有效;

8. 出资人持有的集资凭证,《集资协议》如丢失应及时上报行

政人事部并办理补办手续;

9. 出资人有退出集资和取回本金的权力;

10. 出资人如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破坏集团的根本利益、名誉和

违法犯罪等行为,集团有权利剥夺其集资的权力,但要对其 2

归还本金;

11. 出资人如中途退出集资,应书面向行政人事部提出退出申请,

并填写《集资退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12. 退出集资:

1) 出资人不满一个周期(一年为一周期)退出集资时(从

资金实际到账日开始计算),集团自接到出资人提出退

资申请1周内归还其本金,按月计回报额(回报率1%),

不足1月的不计回报额;

2) 出资人满一个周期后退出集资时(从资金实际到账日开

始计算),出资人可随时退出集资,集团自接到出资人

提出退资申请1周内归还其本金,回报额按固定年回报

率12%支付;

3) 截止退资日满一个周期未满下一周期的,集团自接到出

资人提出退资申请1周内归还其本金,按月计回报额(回

报率1%),不足1月的不计回报额;

4) 出资人满五个周期后退出集资时(从资金实际到账日开

始计算),出资人可随时退出集资,集团自接到出资人

提出退资申请一周内归还其本金,回报额按固定年回报

率15%支付;满五个周期后不满下一周期的,按月计回

报额(回报率1%),不足1月的不计回报额;

13. 出资人退出集资,在提出书面申请时,集团将收回与出资人

签订的《集资协议》及《收款收据》;

14. 如出资人退出集资,则不再享有出资人的所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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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次集资活动由集团行政人事部、财务资金部负责实施;

四、 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陕西大秦阿房宫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如有任何疑问可咨询集团行政人事部、财务资金部。咨询电话:029-89116071 029-89116373

陕西大秦阿房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xx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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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集团内部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内部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集团资金资源管理,保障集团资金的安全,现对集团内部各公司资金往来办法有关规定修订如下:

一、 货款往来基本规定:

1.集团各公司向集团内部成员公司进货的应付货款应在45天内还款,前45天免利息,超过45天的开始计算利息,货款占用最长不超过60天;

2.货款资金占用在60天以内的按月基准利率12‰计息,超过60天以上的超期货款按实际超期金额和时间、按月利率20‰计息。

二、 资金调拔(借款)政策 :

1.为加强风险管理和集团监管工作,加强集团对资金资源的有效调控,未经集团或董事会批准、集团财务中心统一调配,集团内各成员企业之间不得相互提供贷款担保,也不得进行成员企业间私自借贷活动;

2.各公司未经集团或董事会批准,严禁对外担保;

3.各公司向集团(含成员企业之间)申请借款的基本前提为:公司净资产报酬率≥15%、流动资金借款收益率≥8%;

4.各公司经批准向集团或成员企业借款的必须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期限目前暂定为叁个月,可借新还旧,但须事先申请;

5.各公司可向外(含集团、银行等流动资金)借款的基数额度(含借款和计息货款等)为月平均销售额的1.2倍减该公司自有净资产后的金额。

三、 资金往来计息政策:

1. 各公司向集团申请的借款在其借款的基数额度内时,其月基准利率为10‰;

2. 各公司向集团的借款额超过其基数额度时,可根据业务发展需求和以上收益率的指标要求,向集团申请超额借款,超出限额的借款部分,按月利率12‰计息。

3. 为加强对集团各公司暂时闲置资金的管理和调配工作,在确保各公司业务经营需要和银行往来条件保障的情况下,各公司须将每日多余的资金交由集团统一调度,月利率为10‰,并按日计息。

4. 在各公司未向集团借款的前提下,其自有流动资金有剩余并借给集团的该部分资金按月利率12‰、按日计息。

5. 由集团提供担保的与各公司共同融资的资金,由集团统一安排使用,使用资金的公司按实际使用资金额来支付相应的利息费和其它融资相关费用,剩余的资金上交集团,由集团承担剩余资金的银行利息费和其它融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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