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单方合作类)

保密

保 密 协 议

编号:

甲方(信息披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业务联系人: 电话:

乙方(信息接收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业务联系人: 电话:

甲乙双方经共同协商,同意利用各自的优势商谈业务合作。甲、乙双方就业务合作洽商或合作过程中甲方向乙方提供保密信息,乙方承担保密责任事宜达成一致,共同制定本协议,以供双方执行和遵守。

1. 定义

1.1 保密信息:是指甲乙双方为开展本协议约定的合作项目,乙方从甲方以口头的、

书面的、电子的、电磁的,图形或以其它任何形式获取的产品、技术或与产品、

技术相关的数据、资料、实物样品、模型等本协议保密范围所涵盖的信息以及其

他甲方声明或注明为保密信息的其他信息。

1.2 第三方:是指除本协议甲方或乙方之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等,第三

方同样包括甲方或者乙方的关联公司、子公司。

1.3 关联公司:本协议所指关联公司是指由一方直接控股的公司;或一方直接被控股

的公司。包括一方的母公司、一方的投资公司等。

1.4 泄漏:指乙方向第三方透露、有偿或者无偿许可使用、转让保密信息等违反本协

议约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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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

2. 合作项目

甲方与乙方进行 项目的合作洽谈,寻求双方商业合作的可能性、规划合作方案。

3. 保密信息的范围

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别的以及其他性质相类似的信息,不论以下信息是否注明为保密,不论保密信息是来自甲方自身享有的权利或甲方从第三方获得的信息,均为乙方应承担的保密责任范围:

3.1 甲方根据合作项目的需要,向乙方提供的 产品及资料,详细信息如

下:

3.2 专利、专有技术,处于产品各个开发、生产阶段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数据、模

型、样品、草案、设计方案、技术、方法、仪器设备和其他信息、商业秘密;

3.3 创意、概念、技术文章,规格说明、研究方法、原料、制造、测试技术等产品研

发前和研发、制造过程中的相关信息;

3.4 源代码、目标代码、技术文档、手册、程序、传号技巧等;

3.5 市场营销及发展计划、客户姓名及其他与客户相关的资料、价目表、定价方针、

财务信息等商业秘密;

3.6 其他甲方明确标注为保密信息的信息;

4. 许可使用

4.1 双方如处于商业合作洽谈阶段,则保密信息的许可使用仅限于乙方评价双方商业

合作的可能性、规划双方合作方案之用。

4.2 双方如签署正式合作协议,则保密信息的许可使用范围及方式限于乙方为执行或

完成本协议、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中的目的,按指定用途自行使用。

4.3 不论双方处于商业合作洽谈阶段或已签署正式合作协议,除为履行本协议目的之

必要,乙方不能将保密信息的全部或部分进行复制或仿造。

4.4 双方正式签署合作协议后,共同签署的正式协议/合同(包括附件、订单)内容,

仅限于乙方相关业务人员及相关部门知悉。

5. 限制使用

5.1 乙方在本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并不当然及于乙方的关联公司或分公司,如乙方有需

求将本协议的权利或义务转让给其关联公司或分公司,或将本协议保密信息许可其关联公司、分公司使用,应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的关联公司或分公司如发生违反本协议的行为,应与乙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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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保密义务

6.1 乙方应依照本协议约定的目的、用途,以合理的方式获悉、使用保密信息,采取

合理的保密措施防止信息的泄漏。

6.2 乙方有义务为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信息严格履行保密义务。这里不仅指乙方有义务

不向第三方透露保密信息,也包括乙方应采取完备的保密措施,防止内部员工泄露保密事项。如乙方员工泄露了保密事项,其责任应由其法人承担。

6.3 任何将甲方的保密信息进行复制、仿造并泄漏复制品、仿造品的行为均视为违反

本协议保密义务的行为。

7. 除外责任

乙方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以下几种约定的情况:

7.1 经甲方书面授权同意披露,且披露的资料不超越授权范围。

7.2 确属本协议范围内的保密信息,乙方有书面证据证明其来源非自甲方且获得方式

合法、正当,或从其他公知领域获得,而在此过程中乙方没有其他的行为过错。乙方应及时将有关信息书面通知甲方,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协助防止保密信息的扩散。

7.3 有相关法律文件证明,乙方对保密信息的透露是由于国家法律规定的司法程序要

求必须提供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限制保密信息的泄漏。

8. 保密信息的交付和返还

8.1 甲方可选择将保密信息交付乙方的方式为以下三种方式之一。

A 当面交付:指甲方将保密信息当面交付乙方指定人员,乙方指定人员应在保密信息签收单上签字。乙方指定人员为:

乙方指定人员: 或 ;(请指定人员亲笔签名)

B 电子邮件传递:以下甲方发送保密信息,乙方接收保密信息的电子邮件地址作为双方传递保密信息的指定邮箱,该邮件地址中记录的收发信息均应被双方认可。

甲方电子邮件地址: 或

乙方电子邮件地址: 或

甲乙双方在发送或接收含有保密信息的电子邮件时,可能会抄送各自公司的

项目相关人员,抄送其他电子邮件地址不影响上述电子邮件地址作为保密信息收发专用邮箱的作用。

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指定收发保密信息的电子邮件地址,但应提前书面通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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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

C 邮寄交付:甲方按以下地址将保密信息发至乙方即视为邮寄交付,乙方应确保邮寄地址的准确,如有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乙方邮寄地址: ;

8.2 未经甲方的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丢弃和处理任何书面的或其他有形的保密信息以

及所有描述和概括该保密信息的文件。

8.3 如果甲方要求乙方交回保密信息时,乙方应当立即按甲方的要求交回所有书面或

有形的保密信息以及所有描述和概括该保密信息的文件。

9. 权利保证

9.1 乙方应保证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签署、履行本协议;

9.2 甲方保证其有权向乙方披露保密信息,保密信息的来源合法有效、乙方对保密信

息的使用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权益。

10. 违约责任

10.1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的使用如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权益,甲方应

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而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0.2 乙方如违反本协议或双方签署的正式合作协议之约定用途使用保密信息,或者故

意或过失泄漏保密信息,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的扩大。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收回全部保密信息,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根据甲方的实际损失确定,但最低不低于10万元。

10.3 本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的项目应包括因侵权方的侵权行为而造成被侵权方在经

济、名誉上的直接、间接损失,以及被侵权方为实现上述权利花费的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

11. 保密期限

11.1 保密期限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年内。双方如签署正式合作协议,则保密期

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合作协议终止后 年。

11.2 如保密期限届满时,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仍未进入公有领域,乙方仍应承担保密

义务,而不论保密期限是否届满。

12. 协议的有效期

12.1 本协议有效期为自双方签署本协议之日起至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进入共有领域之

日止。

12.2 双方如签署新的保密协议,则本保密协议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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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争议的解决

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请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14. 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4.1 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其中各页还须加盖骑缝章)。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2 协议的附件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有效附件。本协议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内容与补充协议不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未约定事项按照本协议执行。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二零 年 月 日 二零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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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合作保密协议 2

合作保密协议

协议编号:___ ___

本协议书由以下双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署并生效。 客户签字: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辰装饰设计工作室:(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

1.甲方与乙方进行技术及业务合作事宜,双方将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要求对方提供,并将拥有或已经拥有对方某些非公开的、保密的、专业的信息和数据;

2.双方愿以本协议规定对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为此,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保密信息:指提供方向接受方提供的,属于提供方或其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所有或专有的,或提供方负有保密义务的有关第三方的下列资料及所有在信息载体上明确标示“保密”的材料和信息。需保密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集成电路设计版图数据、业务记录和计划、贸易机密、技术资料、产品项目、产品设计信息、价格结构、成本等非公开的、保密的或专业的信息和数据。

第二条 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信息:

1.在接受保密信息之时,接受方已经通过其他来源获悉的、无保密限制信息;

2.一方通过合法行为获悉已经或即将公诸于众的信息;

3.根据政府要求、命令和司法条例所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接受方在接受保密信息后,必须承担以下义务:

1.对保密信息谨慎、妥善持有,并严格保密,没有提供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2.接受方仅可为双方合作之必需,将保密信息披露给其指定的第三方公司,并且该公司应首先以书面形式承诺保守该保密信息;

3.接受方仅可为双方合作业务之必需,将保密信息披露给其直接或间接参与合作事项的管理人员、职员、顾问和其他雇员(统称“有关人员”),但应保证该类有关人员对保密信息严格保密;

4.若具有权力的法庭或其他司法、行政、立法机构要求乙方披露保密信息,接受方将(1)立即通知提供方此类要求;(2)若接受方按上述要求必须提供保密信息,接受方将配合提供方采取合法及合理的措施,要求所提供的保密信息能得到保密的待遇;

5.若接受方或有关人员违反本协议的保密义务,接受方须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提供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 未经乙方的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其在本协议书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泄漏给第三方,自愿赔偿乙方10000元。

第五条 双方同意,本协议生效后,如国家颁布有关产权资料的出口、再出口的法律法规与管理条例,双方有义务遵守这些法律法规与管理条例。

第六条 本协议的各部分构成完整的保密协议,并取代双方此前任何有关本协议所述事项的理解或协议。未经他方书面同意,本协议不得变更或修改。

第七条 双方承认并同意,除提供方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外,提供方向接受方披露保密信息并不构成提供方向接受方转让或授予接受方享有提供方对其商标、专利、技术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拥有的利益,亦不构成向接受方转让或其他知识产权等有关利益。

第八条 本协议接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对因本协议项下各方

的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则应在苏州仲裁解决。

第九条 本保密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且在双方合作期间和合作结束完成之后__________年内持续有效。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__________ (授权代表)

乙方:辰装饰设计工作室(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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