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节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

关于黄孟营行政村小李寨自然村村民李成玉与苏楼自然村村民孙志轩因周营乡棉花厂东,洛界公路南侧一块土地产生纠纷一事,经第三方调解达成以下协议:

1. 李成玉一次性赔偿孙志轩医疗及其他损失共计 元。

2. 孙志轩补偿李成玉及其他村民土地款,(按每尺1000元计算,以实际长度为准)共计 元。

3. 李成玉赔偿孙志轩的医疗费及其它损失费由其弟李成友一次性赔付,孙志轩补偿

李成玉及其它村民土地款由李成友代收,此两项赔付应于 日内一次性兑现。

4. 李成玉及其他村民承认争议地所有权归孙志轩且不能以任何理由阻挠孙志轩对争议土地的处置。

5. 孙志轩不再追究李成玉因土地纠纷而致其轻伤的任何法律及经济负责。

6. 以上条款由李成友担保实施,若李成玉一方及村民违约,由担保人承担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

7. 以上条款由王超担保实施,若孙志轩一方违约由担保人承担全部经济,法律责任。

8. 以上协议一式五份,调解人,双方当事人及担保人各一份。

9.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调解人:

当事人: 担保人:

当事人:

担保人:

20xx年 月 日

 

第二篇:打架调节协议书

打 架 调 解 协 议 书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经双方协商一致,现 (甲方)与 (乙方)就20xx年5月在防科北校区

2A宿舍楼打架至乙方受伤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

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愿一次性赔偿给乙方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

金等合计人民币 元,此赔偿款由甲方直接以现金形式当面支付给乙方。

二、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由乙方自行安排处理,其安排处理的方式及后

果不再与甲方有任何关系。

三、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乙方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

方提出其他任何赔偿费用要求。

四、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

权利、义务。以后因这次赔偿事故的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

任何责任。

五、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

合理。

六、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

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七、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和见证人各执

一份,经双方签字并捺指印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各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

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八、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见证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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