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租代购合同

汽车租赁合同

                                                租(以)第            号

                                                 NO.         

出租方:                                   (下称甲方)

承租方:                                   (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汽车租赁合同”如下:

一、合同标的及主要内容

(一)租赁车辆明细表

(二)租赁费用表

租金所含费用如下:


二、租金及其他款的支付

1、乙方应严格按本合同所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甲方支付各期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

2、乙方不得以车辆被窃、被损、车辆存在质量瑕疵和隐患、无法正常使用、未使用、在修理中、保险纠纷、无支付能力、被诈骗、被他方扣留任何借口,拒绝支付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

3、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支付各期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的,则甲方有权按照乙方所拖欠的租金和相关费用的0.1%收取日逾期付款违约金;若乙方在该期租金或相关费用到期之日起10日内,仍未向甲方付清拖欠的租金及相关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立即返还承租车辆,并付清拖欠的租金和相关费用(租金计算到乙方按合同第六条约定交还符合要求的车辆之日),并按租金总额的30%承担违约责任。

三、保证金及其处理

1、在合同依法终止、或合同一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以及乙方存在违约情形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将保证金按以下顺序依次进行扣除,尚存余额的,则甲方应及时无息返还给乙方:

(1)承租车辆恢复到正常、合理的使用状态所需要支付的修理费用,若车辆灭失或无法修理的,则为该承租车辆替代品的价值;

(2)甲方为乙方垫付的任何费用;

(3)乙方拖欠的租金、费用等款项;

(4)乙方因违约而产生的任何给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损失等);

(5)因乙方租赁或使用该使用该租赁车辆而导致的甲方对外承担的法律责任。

2、保证金不足以抵充本条第2条所列的款项的,不名免除乙方本条第2条未抵充部分的支付义务。

3、经甲方同意的前提下,保证金可以抵充租金。

四、保险

1、机动车辆保险

(1)除本合同的特别约定外,保险费用由①乙方一次性承担②乙方承担并分摊在每期租金中,保险手续费由甲方负责办理,保险公司由甲方选定,投险险种及金额范围为:                      

(2)租赁期间,由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调整或由于乙方原因所发生的违法、违章行政处罚罚款及由违章所引起保险费提高部分的支出(如次年起以后年度的交强险保险费上浮部分)。由乙方另行向甲方如数支付并承担。

2、在租赁期间,租赁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向签约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乙方收到的保险金应先用于车辆的修复,如无法修复的,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支付所有到期和未到期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如车辆发生盗抡、全损时,保险公司的赔偿金应首先用于归还租金及相关费用,甲方有权在前述金额限额内自行扣除,多余部分由甲方退还乙方,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向甲方支付,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或免赔部分的费用由乙方处行承担。

3、租金合同有效期间,投保人未付清总租金时,不得要求变更保险公司、退保或减少投保险种及金额。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因承租人未按时履行付款/还款义务,致使车辆被强制处置时,本合同所涉保险提前终止而退还的保险费用归甲方享有。

五、车辆的交付及使用

1、乙方应在交付车辆时认真验收车辆,并签署车辆交接文件,若乙方对交付车辆存在异议的,则应立即提出并在交接文件上书面记载,否则即视为乙方默认该租赁车辆为合格,符合汽车使用的全部要求,如无正当理由,乙方不得拒收租赁车辆。

2、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承租的车辆将用于正常、合法的用途,不会对该车进行超出正常范围和相应性能的使用用途,也不会利用该车辆进行任何形式的违法活动。

3、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承租的车辆系自用,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借、转租,不会实施任何导致第三人实际控制和使用该车辆的行为。

4、乙方保证,其将妥善保管、合理使用该承租车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改装、涂改、拆卸、毁损、污染、添加附件、或将租赁车辆固定附着于不动产上等改变原有车容、车貘、车辆配置的行为,亦不得允许他人进行上述操作,乙方也不得对租赁车辆进行出售、转让、出租、质押、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也不得使租赁车辆被留置,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于上述情况出现当日将承租车辆交还给甲方。

5、因车辆本身及乙方在设置、使用、维修、保养及保管中使第三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向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拼保证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甲方因上述原因向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的权向乙方追偿。此情况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执行和效力。

6、若在租赁期内,由于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调整,为保证该租赁车辆正常使用而需要增加的费用均由承租方另行据实承担。

六、车辆的交还和瑕疵的处理

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应于下列情形出现之当日薄西山将车辆交还给甲方,交还地为                     。

(1)合同双方一致同意提前终止本合同的;

(2)出现上述第五条第4款所示情形的;

(3)其他任何需要乙方将车辆较还的情况。

2、不论任何理由,乙方向甲方交还的车辆应符合如下条件:

(1)系本合同第一条所述的特定车辆;

(2)该车辆应能正常行驶和合理使用,符合一般的折旧原则;

(3)车辆整洁无瑕疵。

3、若乙方交还的车辆不符合上款约定的,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修缮,亦有权自行维修并要求乙方承担费用。

4、若乙方无法依据本条第1款的要求及时返还车辆的,则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一条所对应的日租金额的两倍向乙方主张日赔偿金若逾期未还车辆期限超过30天的,则甲方有权认为承租车辆已经灭失并要求乙方按租金总额予经赔偿。

5、乙方交还车辆符合本条约定的还车要求并经甲方验收确认后,方可认为乙方已经还车完毕。

6、乙方保证不得以任何理由留置甲方的承租车辆。

7、若乙方未及时将租赁车辆退还的,则甲方可以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自行寻找、取回、并转让租赁车辆,乙方承诺并允许甲方及其授权人进入该租赁车辆存放场所,收回租赁车辆并补偿甲方在收回租赁车辆过程中用于租赁车辆拆卸、包装、运输、存放及变卖时所发生的开支,同时乙方授权甲方按收回时的状况进行转让(转让价格由甲方指定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确认,甲方没有义务对租赁车辆进行任何准备,如清理、翻新、修复等),转让所得优先用于抵冲甲方的应付款项。

七、风险、责任和费用的承担

1、自甲方向乙方交付车辆起,与该车辆有关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在该期限内,乙方是否实际控制或使用该车辆均不减少其风险、责任和费用。

2、本条中所述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维修保养、燃料、停放等费用其所长,因车辆灭失、被窃、被损、被诈骗、被抡、被扣、交通事故、违法行为、不可抗力等任何使该车辆脱离控制或使用该车辆到全部或部分损害的行为而产生的法律风险、责任和费用。

八、车辆所有权的在条件变更

1、双方约定,在乙方依合同付清租金总额和其他应付款项之前,车辆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并登记在甲方名下。

2、合同期限届满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终止。

(1)乙方按期付清所有“租金总额”,不存在任何违约情形。

(2)乙方对甲方不存在任何支付义务。

3、乙方应在合同到期前30日内根据以下选项之一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应依据本条第2款所述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则应予以书面同意并与乙方共同办理相关手续。

(1)过户转让:乙方可以选择书面申请将车辆所有权无偿过户到其本人或者其他名下,若乙方愿将车辆过户到他人名下,乙方应向甲方书面声明(详见附件四),甲方经审核之后可以给予一定的协助,但上此协助仅为该合同项下出租人在期满时应负担的协助义务,甲方并不因此而承认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其他任何责任。

上述过户登记所涉及的相关费用由乙方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按期满时的收费标准另行支付承担。

(2)变卖:乙方可委托甲方变卖上述到期租赁车辆,变卖所得款项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归乙方所有,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4、若乙方未地上述约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的,或拒绝无偿取得车辆所有权的,或不予配合办理过户或者变卖手续的,或在甲方审核同意后的30日内无法提供过户或者变卖必要资料的、或采取基他足以使甲方认为乙方不愿取得该车辆所有权的行为的,则甲方有权主为乙方放弃了无偿取得该车辆所有权的请求权,并要求乙方立即交还车辆,相关手续按本合同第六条执行。

5、若根据行使留购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无法将该车辆的所有权及所相关登记证书转移给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的,则甲方可以直接将该租赁车辆进行转让(转让价格由甲方指定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转达让所得在扣除了转让过程中所发生的必要费用(含税收)外,全部归乙方所有。

6、乙方明知:其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无偿取得所有权的车辆系其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租赁并经实际使用后的车辆残余现状,故甲方无须就车辆的性能、外观、质量等承担任何责任。同时,乙方也明知甲方不对该租赁车辆牌照的价值做任何保证。

九、合同提前终止

1、一次性买断:本租赁合同到期日前,乙方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提前买断承租车辆的申请(详见附件五),甲方审核同意后,乙方按甲方确认的转让价格,并承担和支付相关费用后,甲乙双方合意终止合同,并按第八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过户转达让或变卖。

2、换租:本租赁合同到期日前,乙方发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换租,甲方审核同意后,根据乙方已付租金、未还本金、利率及车辆残值价、相关费用等因素核定换租折抵价格,乙方按受甲方的换租折抵价格,并向甲方交还承租车辆,甲方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合意以书面方式终止本合同,并签署新的租赁合同;

3、上述二种情况外,在本合同到期日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终止本合同,否则,乙方构成违约,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一条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十、事故处理条款

1、本条中所称的事故均指在乙方在取得承租车辆后,该车辆所发生的各类事故。

2、该承租车发生的任何事故,其引起的责任、损失、处理、费用等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愿意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协助乙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3、发生事故后,乙方有义务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及时报案和及时交付保险理赔单据,以及履行其他必须的义务,否则,一切责任及后果由乙方承担。

4、若该车辆发生事故而牵涉到甲方被任何第三人提出权利请求的(包括车辆交还前或交还后),乙方对此应主动处理,由此所引起的一切费用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该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杂费、食宿费、甲方已经承担的及由可能需要先行承担的法律责任等;若车辆发生事故后,甲方对事故对方或第三人存在权利请求的,则乙方就事故对方和第三人的法律责任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乙方不得以租赁关系已经结束或本合同已经终止而进行抗辩。

5、在处理事故期间,乙方仍应按期如数缴付租金,否则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处理。

6、事故发生后 ,第三方或保险公司赔付的车损赔款或其他置放在甲方处的款项,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在本合同中涉及的支付义务进行扣除,并将剩余款项在乙方履行完毕所以的合同义务之后返还给乙方。

7、若发生事故,乙方需甲方协助处理的,则交通费、食宿费等差旅费由乙方承担,按实结算。

8、即使该事故系发生在该车辆被窃、被诈骗、被出借、被转租、被盗用等乙方失去控制之后,即使乙方对该事故本身以及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存在过错,也不能减轻或免除其对甲方的赔偿责任。

十一、违约处理条款

1、     若乙方提前退租或存在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任何义务或违反其有关承诺和保证的,均应立即返还车辆,付清租金(租金计算至乙方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交还符合要求的车辆之日),甲方同时还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租金总额的30%的违约金。

2、   若本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于赔偿甲方损失的,则乙方还应另行承担。

3、   乙方的违约不影响其在租赁期间应承担的违法责任、事故责任及其他责任。

十二、其他

1、     若本合同中的部分条款被依法认定为无效的,则该无效条款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其他条款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均不得以部分条款无效作为其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抗辩。

2、     在合同未履行完毕之前,若出现乙方主体资格消亡的情形,其合同权利义务由其权利义务承继续进行,若无承继人的,则出租方有权收回车辆并按实结算。

3、     甲乙比主一致同意将如下地址作为其各自文件的法定送达地,任一方有权在依下述地址送达文件后认为已经合理通知对方,任一方变更下列地址的,则应变更后七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

甲方地址:                               邮编:                          

乙方地址:                               邮编:                          

4、合同签订地为                               。双方之间若有纠纷,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判解决,相关诉讼费用(包括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5、本合同的附件(《租金明细表》、《提前支付租金申请书》、《过户声明》、《提前终止合同申请书》、及《担保书》)应视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的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乙方支付保证金后生效。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担保人: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法人代表人:                    移动电话:                    移动电话:

委托人:                         地址:                         地址: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租金明细表》

附件二:《担保书》


附件一:

租金明细表

以上各期租金本人都已清楚并确认。

                                                客户签名:

                                                日期:

附件二:

担保书

                   公司:

本人(单位)已经阅读并充分了解贵公司与                               

              日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编号为:            )全部内容,本人自愿为                      在该合同(含合同附件及相关补充协议)中的全部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担保人:

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篇:汽车租代购合同

合同编号:

以租代购销售合同

出租方:深圳市华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 与本合同附件 、双方确认的《车辆交接单》及出租方华港租车《随车手册》等一起成为承租方租用出租方车辆的正式有效文件。

第一条 租赁标的、租期及租金 1、租赁标的

汽车租代购合同

出租方同意将本条第1款中约定车辆出租给承租方,合同期满,出租方确认承租方无违约行为且无任何欠款后,将租赁标的以¥ 元的价格过户给承租方,过户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过户时车辆已产生的违章罚款、事故责任由承租方负担,出租方设置的债权债务关系由出租方负责处理。 2、租金及支付

■租金:本合同租金共计¥ 元(大写: ),双方约定租金的支付形式为按(□月 □季 □年)支付,每(□月 □季 □年)租金为¥ 元(大写: )。

■首付款:首付金额共计¥ 元(大写: )。

■履约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共计¥ 元(大写: )。

■首月租金、首付款与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一并支付。其后每月租金通过 □门店刷卡 □银行转账 □支票 的方式,应在租车每一月度届满后 5个工作日内付清下月租金,逾期支付租金,按逾期日数,每日加收月租金0.5%的滞纳金。

■租金包括

⑴在租赁期限内的租费、保险费及养路费; ⑵定期维护、保养的材料及人工费; ⑶国家或地方对车辆征收的有关税费。 3、里程限制

租赁期限内行驶里程限额为 公里/月,超里程按 元/公里计费。合同提前终止的,本条所列费用由承租方在合同终止后一次性支付;合同完全履行车辆过户给承租方的,本条所列费用不再收取。

4、违章预授权

合同提前终止或车辆未完成过户的,出租方将扣除承租方¥ 元违章押金,在 45 天后查询无违章后不计息退还承租方。 第二条 出租方的基本权利义务

1、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依合同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

2、向承租方交付设备齐全、运行状况良好、安全可靠的租赁车辆,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 3、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以及承租方按操作规程使用租赁车辆出现的故障维修服务。 4、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条 承租方的基本权利义务

1、租赁车辆只能作为办公、旅游等自用车辆使用,承租方不得用租赁车辆进行盈利性运营,以及不得用于参加竞赛、测试、试验、教练活动及其他违法活动。不得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

2、合同提前终止或期满后未过户,承租方应按本合同所规定的还车时间、地点交还车辆及随车证件,并根据《车辆交接单》确认内容进行验收。

3、承租方承担租赁车辆使用期间的车辆用油、路桥费及停车费等。

4、如实向出租方提供:■驾驶证 ■身份证 ■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资料,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租赁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方进行变更登记。

第四条 不确定的责任承担

1、对无法确定应当由某一方承担的责任,双方可按各自承担50%损失的原则进行处理。

2、政府政策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以及无法追究责任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平原则双方协商解决。 第五条 出租方收款指定账号

收款单位:深圳市华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中国交通银行深圳梅林支行

银行帐号:4430 6638 8018 0100 35264

第六条 燃油

1、出租方将车交付承租方时,随车的燃油加满并经过双方验收确认;承租方将车交还出租方时,出租方要求加满燃油归还。归还时如有不足,不足部分按出租方的规定收费(还车门店当地当日的燃油价加15%的服务费)。

2、承租方在给租赁车辆加油时,必须按出租方所租赁车辆规定的燃油使用标号:■93# □97#加油,否则造成车辆故障或损坏责任由承租方完全承担。

第七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效,双方同意由出租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其他约定

1、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只有通过双方签订的书面补充协议才有效。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叁份,出租方执贰份,承租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主体信息确认:

汽车租代购合同

?附件一:附件四:

汽车租代购合同

件二:

年租产品(自驾)条款

第一条 双方权利义务特别约定

1.出租方提供车辆的基本保养、年检、车辆使用税,承担承租方所辖城市区域内或 50 公里范围内车辆抛锚急救。

2.租赁车辆定期保养等原因,出租方提供相似车型、安全、技术状况良好的备用车辆供承租方使用而不另行收取额外租金或费用。

3.在租赁期间,若承租方变更相关信息,应在自变更之日起 5 天内通知出租方进行变更登记,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4.承租方租车时须检查并妥善保管各种随车证件,在证件有效期到期前须及时协助出租方办理更换或盖章手续。如在租赁期内遗失车牌或其他证件,应承担所有补办费用和停驶期间的租金。

5.承租方应定期检查车辆的机油、制动液、冷却水、电瓶液和轮胎气压,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出租方。因承租方使用不当引起的故障所产生的维修费用及停运损失由承租方负担。

6.车辆仅限于经承租方认可并报出租方备案的具备合法驾驶资质的人员驾驶,承租方承担车辆在本合同约定租赁期间由于交通违章、交通肇事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7.承租方不得擅自修理租赁车辆或改动租赁车辆的任何部件、零件、内饰、外观,严禁拆动车辆里程表。

8.不得隐瞒租赁期内车辆发生的意外事故,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同时通知出租方,以便出租方协助参与处理保险理赔事宜。

9.若车辆在租赁期限内被盗,承租方应及时通知出租方,并向公安部门报案。如因承租方原因致保险免赔或不能全额赔偿,由承租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10.因承租方使用租赁车辆导致的违章及行政罚款,由出租方在当月月底前查询本月车辆违章信息并报承租方(未能及时查出的违章,累计到下月),承租方可自行处理,对自行处理的违章信息承租方需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成。承租方亦可委托出租方代办,出租方代办的收费标准按出租方官网公布的标准执行,承租方在按月支付租车费用时一并支付。

第二条 交通事故和保险索赔

1.在车辆租赁期内发生交通意外事故,承租方应立即报告交警及保险公司,并及时通知出租方。

2.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的车辆都已投保了交强险、划痕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额 20万元人民币)、和不计免赔等,具体以保单确认内容为准。若承租方要求增保其他险种,出租方可代办手续,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3.在租赁期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保险免赔或保险限额范围以外责任,由承租方承担。若涉及第三方责任,出租方协助承租方追讨应由第三方承担的费用。

4.因承租方原因导致的事故停运(无责事故除外)、交通肇事导致的车辆停运、车辆被扣,承租方应负责取回车辆、承担车辆在维修停驶期间的全额租金,并向出租方支付事故车辆修复总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元部分的 15% 作为车辆加速折旧损失费。合同期满并过户给承租方的,支付的加速折旧费用出租方予以返还。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经国家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认定租赁车辆达不到标准的,且出租方拒绝在承租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替换车辆的,承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2.除本条第1款所述情形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无论车辆是否交接起租),承租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含附件)。否则,承租方应当支付合同未履行部分总租金50%的违约金。

3.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视为承租方严重违约,出租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收回车辆,承租方支付的各项费用不予退还。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承租方应予赔偿,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车租、违章罚款、事故责任承担部分、拖车费、车辆停运损失等,以及出租方为追偿上述费用所支出的人工成本、差旅费及律师费用等:

(1)承租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承租方将所租用车辆转借、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或确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危险的。

(3)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连续拖欠应付款超过十五日,或逾期归还车辆超过十五日。

(4)驾驶人非承租方员工或指定驾驶人 。

(5)其它有损出租方车辆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 其他约定

1. 本附件为合同必要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附件有效期与合同一致。

2. 承租方承诺:承租方愿意承担其指定驾驶人使用出租方车辆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承租方指定驾驶人不法、不当

行为所造成的应对出租方损害赔偿的责任及后果。在签订本协议时,出租方已作特别提示,承租方知悉本条款并同意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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