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离婚律师:协议离婚手续的办理

西安离婚律师:协议离婚手续的办理

    协议离婚,即为自愿离婚,指双方达成离婚合意并通过婚姻登记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协议离婚特点是当人双方在离婚以及子女和财产问题上意愿一致,达成协议;按照婚姻登记程序办理离婚登记,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婚姻关系。需注意的是协议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以下是协议离婚条件及离婚手续的详细内容:

    一,确定有管辖权的民政机关,具体的婚姻登记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二、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须为合法夫妻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协议离婚双方必须具有离婚的共同意愿;

    四、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五、亲自签字办手续,需持有证件:

    ①户口证明;

    ②居民身份证;

    ③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④离婚协议书;

    ⑤结婚证。

    六、离婚协议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七、协议内容不得损害他人利益。

最后,在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当事人所出具的证件、郑某材料等进行询问及审查后,确定双方当事人为自愿离婚,也对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的协议后,当场予以登记,并发放离婚证。

文章来源:http://www.xalihlaw.com/mlist691/59371/

 

第二篇:西安离婚律师:分居与离婚

西安离婚律师:分居与离婚

作者:西安律师高西宁

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所以,经常有咨询者提问:夫妻分居满两年,法院就可以判决离婚吗?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去全面把握。

一、 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夫妻分居,有客观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双方自愿协议分居的等多种情况。比如,夫妻分别在两地工作,因相隔遥远而没有同居条件。这种夫妻分居,并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时间再长,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有些夫妻,他们感情尚好,也不愿离婚,但由于某种原因,自愿实行分居。这种情况,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条件。

作为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须是因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厌恶而造成的分居。

二、 分居必须是连续的,且已满两年。

首先,从夫妻实际分居之日算起,时间必须满两年。

其次,分居必须是持续的,分居时间必须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则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计算。不能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加计算。

三、 夫妻分居的实质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

对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简单的理解为分开居住。有些夫妻因家庭住房条件所限,并非感情不和也在分别居住。但是,这种分居并不排除夫妻之间的性生活。他们可以利用种种办法,来满足夫妻之间的相互需要。有些夫妻虽同居一屋,但却相互厌恶,互不履行夫妻生活义务。所以,作为法定应准予离婚的夫妻分居的实质,在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并持续长达两年。

四、“夫妻分居满两年”须以证据证明。

我国婚姻法虽然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规定为法定的可以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但是,在实践中要想仅凭借这条规定而达到离婚之目的,却着实不易。因为,诉讼的灵魂是证据,法庭认定必须要靠证据的支持。要想证明夫妻分开居住容易,但要证明夫妻之间连续满两年未有性生活,却谈何容易。特别是在一方坚决要求离婚,但另一方坚持不离而不承认分居的情形下,这种个人隐私性极强的证据,就更难举出。所以,对于那些仅仅想依靠“分居满两年”来离婚的人,着实需要三思而行。

(作者: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 高西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