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度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指南

20##年度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指南

政策依据:《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2]3号)

本指南是用人单位办理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操作指引。

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是指纳入全国统一招生,统一派遣计划的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一、办理时间(工作日)

20##年4月12日—20##年3月5日

二、接收条件

(一)基本条件

1、身体健康;

2、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3、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劳动教养及违法犯罪记录。

(二)符合上述基本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毕业生,可由用人单位申请接收。

1、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普通高等教育学历的;

2、本市院校毕业生;

3、本市生源毕业生。

重要提示:符合接收条件的毕业生在择业期内(根据国家规定毕业后两年内 )未落实工作单位、未办理毕业生接收手续,其户口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生源地,档案、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可办理毕业生接收手续。

三、申报材料

(一)《接收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呈报表(单位申办)》(收原件)

此表在人才引进业务申报系统填报信息并提交成功后自动生成,表中所填内容须真实准确,由接收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及呈报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和人事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毕业生推荐表和成绩单(收原件)

毕业生推荐表和成绩单由毕业生的毕业院校出具,不得擅自涂改。毕业生推荐表须加盖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公章,成绩单须加盖学校教务处或者所在院系公章。

注:如毕业生改派深圳市外就业的,可在办理改派手续时一并申请退回毕业生推荐表和成绩单。其它情况毕业生推荐表和成绩单不予退回。

(三)毕业证和学位证

申报时已毕业的毕业生应提供毕业证和学位证(验原件、收复印件),申报时未毕业的毕业生须在办理报到手续时提供毕业证和学位证。

(四)毕业生身份证(不验原件,收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在A4纸的同一面)

(五)户口簿或户籍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深圳生源毕业生须提供此材料。其中,户籍未迁出深圳的,须提供毕业生本人户口簿。户籍已迁出深圳的,须提供毕业生本人原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迁出证明。

(六)招生录取名册和军事院校毕业生地方生证明

1.专升本毕业生提供本科入学时的招生录取名册复印件;军事院校毕业生和深圳生源中专毕业生须提供入学时的招生录取名册复印件(原名册须盖有省级以上招生或教育部门公章,复印件加盖学校相关部门公章)。

招生录取名册由学校招生办公室或档案馆保管。

2.军事院校毕业生还须提供毕业院校出具的地方生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七)婚姻及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1.已婚人员须提供结婚证,离异人员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如夫妻双方有前次婚姻的,须提供前次婚姻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

2.本人或配偶已孕或已生育的须提供《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详见20##年人才引进业务指南汇编第七部分其它相关资料)

注:户籍已在深圳的毕业生无需提供《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八)随迁子女证明材料

根据市公安部门入户规定,抚养权归属本人的18周岁以下子女(大中专院校在校生除外),或者年龄在20周岁以下且仍在中学就读的子女可申请随迁,随迁子女户籍须与本人在同一户口簿上。

具备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可办理异地子女随迁。

所有随迁子女均须提供户口簿(含首页)(验原件,收复印件);随迁年龄在16—20周岁仍在中学就读的子女须提供在校学生证明书(收原件);异地子女随迁须提供出生医学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九)委托代理协议(不验原件,收复印件)

单位委托代理机构申报接收的毕业生,需提供单位与代理机构签名的代理协议复印件,协议应包含委托代理毕业生名单,由呈报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的公章。

四、办理流程

(一)网上申报

1、信息填报及提交:

可由个人填报信息后经接收单位提交;也可由接收单位直接为毕业生填报信息后提交。

个人填报信息后经接收单位提交:登录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szhrss.gov.cn),进入“办事大厅”--“网上申办”--“深圳市人才引进(毕业生、调干、积分入户)测评与申报系统”进入申报界面,在个人用户登录处点击“注册”,填写注册信息,注册个人帐户。注册成功后通过个人用户登录系统选择“接收毕业生”,根据系统提示填写个人信息,填报完成后,点击“保存”--点击“按当前填报信息测评”,系统将判断所填报人员是否符合当年度政策并列出符合的政策条款,点击选择符合的政策条款和接收单位后保存。

信息填报后,需跟接收单位经办人联系,经单位审核后,由单位经办人在人才引进申报系统提交给市、区人力资源部门。

单位经办人进入系统后点击“业务申报”--点击“毕业生申报”,系统将显示本单位拟接收毕业生个人测评信息。单位经办人应对个人测评信息进行校核后测评并提交。

接收单位填报信息并提交:已进行人才引进立户注册的接收单位登录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szhrss.gov.cn),进入“办事大厅”--“网上申办”--“深圳市人才引进(毕业生、调干、积分入户)测评与申报系统”进入申报界面,点击“业务申报”——“毕业生申报”——“新增人员”,输入姓名、身份证,点击“下一步”,根据系统提示填写个人信息。填报完成后,点击“保存”--点击“按当前填报信息测评”。系统将判断所填报人员是否符合当年度政策并列出符合的政策条款,点击选择符合的政策条款后保存并提交给市、区人力资源部门。

委托代理机构申报的业务选择委托的代理机构,由代理机构登录人才引进申报系统提交市、区人力资源部门

信息提交后,接收单位点击“进度反馈”——选择“毕业生业务”——选择人员,按提示打印材料清单和相关表格。所有材料须用A4纸整理清晰,须按材料清单所列顺序装订。

信息填报注意事项:

1、如本人身份证号已升位为18位号码,系统申报时必须填写18位的身份证号码。

2、如属农业户籍,需在深圳办理“农转非”手续的,系统填报信息时户籍类型选择“农业”。

3、如 “毕业院校”及“专业”未在系统已列出范围之内,可自行进行编辑录入。

4、申报信息须由呈报单位成功提交后方为有效信息。

5、呈报单位及毕业生本人须认真校核已申报信息,如因信息填报错误导致无法正常办理毕业生接收的,责任由毕业生本人或呈报单位承担。

(二)提交书面材料

呈报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由呈报单位经办人持本人社保卡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受理窗口提交书面材料。立户注册在各区的报送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后再由各区统一报送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受理窗口。

委托代理机构申报的业务,所有申报材料统一由代理机构经办人持本人社保卡到市、区人力资源部门业务受理窗口提交书面材料。

所有须提供的书面申报材料(含在受理、审批过程中须补正的材料)须在呈报单位系统提交信息成功后60日内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受理窗口。

如信息提交成功后至业务受理截止时间不足60日的,所有申报材料须于业务受理截止时间(20##年3月5日)前报送,逾期不予受理。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受理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申报材料真实、准确、齐全且形式符合规定的,受理书面申报材料,受理当日为受理申请之日。

如发现书面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呈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呈报单位按照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并再次报送,业务受理窗口工作人员经审核给予受理的,则受理当日为受理申请之日。

(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申请接收我市院校、我市生源的毕业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接收毕业生的决定;申请接收市外院校(非深圳生源)毕业生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接收毕业生的决定;

对于情况特殊需要核查的,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五)申报信息修改

在申报过程中,如需修改申报信息,呈报单位登录人才引进申报系统并按以下方式办理:

1、已通过人才引进申报系统提交信息未报送书面申报材料的,呈报单位需登录系统,在“进度反馈”——“毕业生业务”,选择需作信息修改的人员,点击“撤回信息”撤回申报信息,修改后,重新提交。

2、已报送书面申报材料的,人才引进业务系统未审批完毕的,登录人才引进业务系统,在“进度反馈”——“毕业生业务”选择人员,点击“(终止)撤消信息”——填写原因。打印《撤消申请表》,按要求签字盖章,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受理窗口,审批通过后,该申报业务作废,接收单位可在系统重新申报已撤销人员信息后再提交。

3、已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通过的,可修改或(终止)撤消毕业生申报信息。信息修改范围仅限毕业生接收函、入户指标卡上的信息,且身份证号与姓名不能同时更改。

修改信息:进入人才引进业务系统,点击“业务进度查询”——选择“毕业生业务进度”——选择人员——点击“变更申请”,输入变更内容,保存并提交。打印《变更申请表》,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受理窗口。

(终止)撤消信息:登录人才引进业务系统,在“进度反馈”——“毕业生业务”选择人员,点击“(终止)撤消信息”——填写原因。打印《撤消申请表》,按要求签字盖章,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受理窗口,审批通过后,该申报业务作废。

(六)进度查询

单位查询:信息提交后,呈报单位登录人才引进申报系统,在综合管理栏目内点击“进度反馈”——选择“毕业生业务”——选择人员,查询已经提交的业务办理进度。申报信息修改的可点击“信息变更进度”查询办理进度。

毕业生本人查询:登录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szhrss.gov.cn)——“办事大厅”——“人才引进业务进度查询”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进行查询。

(七)办理结果

对于已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通过的人员(农业户籍人员系统显示已办“农转非”后),系统显示状态为待打印“高等院校毕业生接收函”,呈报单位根据业务权属分别到市或区人力资源部门领取《高等院校毕业生接收函》,并转交毕业生本人。

有档案保管权的呈报单位直接到市、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业务窗口领取《高等院校毕业生接收函》。

无人事档案保管权的呈报单位与有人事代理权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签订档案托管协议后到市、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业务窗口领取《高等院校毕业生接收函》。

(八)后续事项

1、毕业生凭《高等院校毕业生接收函》到毕业院校办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研究生)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到户籍地办理《户口迁移证》(不涉及迁户的深圳户籍毕业生不需办理迁移证)。

2、毕业生持毕业证、学位证(农业户籍毕业生须备齐两证复印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研究生)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深圳户籍提供户口本),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毕业生报到地点(详见《20##年毕业生报到须知》)办理毕业生报到手续。领取《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普通高等院校大中专毕业生介绍信》、《深圳市入户指标卡》、《“农转非”指标卡》(农业户籍毕业生)。

由各区人力资源部门接收的毕业生办理报到手续后,持《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普通高等院校大中专毕业生介绍信》到各区发改部门领取《深圳市入户指标卡》、《“农转非”指标卡》(农业户籍毕业生)。

3、毕业生持上述材料到拟入户地区公安分局办理入户手续。

毕业生须在当年度内办理报到手续。《深圳市入户指标卡》一年内有效。

20##年度毕业生报到具体程序详见《20##年应届毕业生报到须知》

20##年度毕业生改派具体操作指引详见《毕业生改派指引》

入户须知详见本业务指南汇编第七部分:《办理入户手续告知书》(公安部门制)。

五、办理流程图

用人单位接收院校应届毕业生办理流程图

 

第二篇:20xx年度深圳个人申办接收院校应届毕业生最新指南

20xx年度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指南

政策依据:《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2]3号) 本指南是个人申请办理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操作指引。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是指纳入全国统一招生,统一派遣计划的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个人申办接收院校毕业生是指符合我市当年度毕业生接收条件的毕业生,可以个人名义委托我市认可的人力资源代理机构办理毕业生接收手续。

我市认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见本指南业务汇编第七部分。

一、办理时间(工作日)

20xx年4月12日—20xx年3月5日

二、接收条件

(一)基本条件

1、身体健康;

2、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3、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劳动教养及违法犯罪记录。

(二)符合上述基本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毕业生,可委托我市认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办理接收。

1、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

2、本市院校毕业生;

3、本市生源毕业生。 重要提示:符合接收条件的毕业生在择业期内(根据国家规定毕业后两年内 )未落实工作单位、未办理毕业生接收手续,其户口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生源地,档案、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可办理毕业生接收手续。

三、申报材料

(一)《接收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呈报表(个人申办)》

(二)毕业生推荐表和成绩单(收原件)

注:如毕业生改派到深圳市外就业的,可在办理改派手续时一并申请退回毕业生推荐表和成绩单。其它情况毕业生推荐表和成绩单不予退回。

(三)毕业证和学位证

(四)毕业生身份证(不验原件,收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在A4纸的同一面)

(五)户口簿或户籍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六)招生录取名册和军事院校毕业生地方生证明

(七)个人在本市就(创)业证明材料(验原件,留复印) 全日制大专学历毕业生需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

(八)婚姻及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注:户籍已在深圳的毕业生无需提供《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九)随迁子女证明材料

根据市公安部门入户规定,抚养权归属本人的18周岁以下子女(大中专院校在校生除外),或者年龄在20周岁以下且仍在中学就读的子女可申请随迁,随迁子女户籍须与本人在同一户口簿上。

具备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可办理异地子女随迁。

所有随迁子女均须提供户口簿(含首页)(验原件,收复印件);随迁年龄在16—20周岁仍在中学就读的子女须提供在校学生证明书(收原件);异地子女随迁须提供出生医学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个人申办接收的毕业生与我市认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办理协议,委托其办理毕业生接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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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理流程图

个人申办接收院校应届毕业生办理流程图

20xx年度深圳个人申办接收院校应届毕业生最新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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