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免责问题

案例1:

您好,律师,我先在挂名担任7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是我无法掌控企业的经营,实际领导并不是我,在此情况下我该如何避免如果公司有违法经营,而我可以不负责呢?签订《免责协议书》之类的可以吗?内容是什么?非常感谢您能在百忙之中帮帮我!谢谢! 一、民事经济案件中,挂名法定代表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49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 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 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 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 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 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即民事责任中,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属于法定责任,不能以内部约定对抗法律规定的违法责任;

二、刑事案件中,挂名法定代表人不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十一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该法条明确了在单位犯罪时,除追究单位责任时,还要追究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而并没有严格限制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范围内。因此如果挂名法定代表人和实际负责人之间存在相关协议约定挂名

法定代表人不实际管理单位,则如果单位被追究刑事责任,与挂名法定代表人无关,应该由单位的实际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免责协议书

甲方:***单位名称

乙方:直接负责人名称

丙方:法定代表人名称

甲、乙、丙三方就共同促进***公司的发展事宜,经友好协商,订立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的直接责任人和实际管理者为乙方。

第二条:甲方聘用丙方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职位。

第三条:丙方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因公司行为造成任何经济索偿或法律纠纷,均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相关的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丙方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本协议的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五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本协议甲、乙、丙三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丙方:(签字盖章)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附: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除法人承担责任外, 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 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 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 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 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 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如果查明企业法人有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所列的六种情形之一的,除企业法人承担责任外,还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直接给予罚款的处罚;对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由有关部门决定处理;对构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第二篇:变更法定代表人

变更法定代表人

一、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局)所需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本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在本表内填写) 5、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章程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产生的,无须提交该决议)

6、原法定代表人任免职文件(原件1份)及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二、办理外汇管理局变更

1、商务(或行业等)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变更事项的批复或备案文件、变更后的批准证书;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已受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证明;

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注:以上1、2均需提供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6需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二、办理外汇管理局变更,取得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及外汇业务核准件 约20个工作日

1、书面申请

2、营业执照副本 原件、复印件

3、批复文件、批准证书 原件、复印件

4、章程修改协议书

5、外汇登记证 原件

三、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变更,取得新组织机构代码 约3个工作日

1、代码变更申请表

2、法人身份证明

3、工商营业执照、批准证书、批复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IC卡原件

四、国地税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1. 《税务登记变更表》

2. 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4. 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5. 工商证件收费单原件及复印件(变更税务登记申请日期距营业执照的发证日期超过30日的纳税人提供)

五、财政变更,取得新的财政登记证 约1个工作日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后,应在办理国税、地税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财政变更手续。 具体报送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变动表》一式两份;

2、原《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正、副本;

3、工商变更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5、批文、批准证书原件、复印件;

6、补充章程、补充合同原件、复印件;

7、国税、地税副本原件、复印件;

8、变更财务负责人的须提交董事会决议原件。

注:须到原发证机关办理。

六、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注册登记变更时,应根据本企业工商注册地址和企业性质,按照明确的受理部门和场所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海关注册登记企业信息核查表》(详见附件);

3、已变更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外资企业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已变更的《税务登记证》(国税)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已变更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6、新的“报关专用章”印模(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时提交); 7、《企业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企业变更管理人员时提交) 六、办理海关变更,取得新的海关登记证 约1个工作日

1、工商营业执照、批准证书、批复 原件、复印件

2、海关登记证原件

七、《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变更程序如下:

上网在线填写《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信息表》变更,下载并签字、盖章。连同以下各项材料一起送交我委办理:

1、原《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进出口资格证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4、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由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和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八、电子口岸办理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携带已变更的以下9种有效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将原有的法人卡和法人卡密码、操作员卡交回电子口岸窗口重新制卡,填写《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1号表》)、《中国电子口岸企业IC卡登记表》(以下简称《2号表》),经办人是企业法人的不需要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1) 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变更通知书;

(2)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3) 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4) 国家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国税);

(5) 贸易工业局核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内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资企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外资企业还需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自理报关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代理、专业报关企业);

(7) 需办理报关员IC卡者,请提供《报关员证》以及一张与《报关员证》或“第二代身份证”一致的彩色照片;

(8) 法定代表人、操作员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9) 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盖公章)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附表一(外汇局):

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变更登记申请表

组织机构代码: IC卡外汇登记证编号: 企业中文名称:

○法人代表 ○企业名称 ○地址

○经营范围 ○经营期限 ○其他变更

变更法定代表人

申请材料:

1. 商务(或行业等)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变更事项的批复或备案文件、变更后的批准证书;

2. 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局已受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证明;

3. 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二: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备案登记表编号: 进出口企业代码:

变更法定代表人

变更法定代表人

变更法定代表人

变更法定代表人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还须填写以下内容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还须填写以下内容

填表前请认真阅读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备案登记机关

签 章

年 月 日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背面

本对外贸易经营者作如下保证: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

二、遵守与进出口贸易相关的海关、外汇、税务、检验检疫、环保、知识产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核、生物、化学、导弹等各类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从事任何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四、不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五、在备案登记表中所填写的信息是完整的、准确的、真实的;所提交的所有材料是完整的、准确的、合法的。

六、《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上填写的任何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原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变更手续。

以上如有违反,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对外贸易经营者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1、备案登记表中“组织机构代码”一栏,由企业、组织和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的个体工商户填写。

2、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承担有限/无限责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承担无限责任。

3、工商登记营业执照中,如经营范围不包括进口商品的分销业务,备案登记机关应在备注栏中注明“无进口商品分销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