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经营 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时间:20xx年9月 日
签订地点:北京
甲方: (发包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承包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根据我国民法、公司法及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精神,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合同内容如下:
第一条 承包标的
1、甲方同意将其所有的矿权人为:
名称为: (矿权证号为: )
承包给乙方经营。
2、承包给乙方的煤矿资产包括煤矿现有的场地、房屋、 1
其他固定资产和设备,以及和煤矿有关的技术资料、证照等的使用权,具体以双方资产交接清单为准。
3、承包期间,煤矿名称、矿权主体及其他相关法律手续、证照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进行变更登记,产权仍有甲方所有。
第二条 承包期限
本合同约定的承包经营期限为 年,自双方资产交接完成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煤矿承包期间的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如因法律原因导致甲方承担了上述债务,甲方可向乙方追偿或在已交承包费中扣除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及律师费、诉讼费等索款费用。
2、甲方对乙方承包期间的煤矿开采、销售、财务、安全和资产状况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检查权,但不得无故干扰乙方的承包经营活动。
3、甲方负责承包期间涉及煤矿的证照年检、年审或换发及费用,协助乙方和地方政府及行业管理行政部门的关系沟通及接洽。
4、甲方有权在煤矿派驻财务、安全等人员对乙方承包期间的煤炭生产和销售数量、安全状况进行审核和检查。 2
5、除不可抗力、国家政策原因外,因第三人原因造成乙方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甲方应在乙方要求的时间内解决有关问题,达到乙方正常生产经营的条件,乙方承包期限按照实际解决时间顺延。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不承担资产交接前煤矿的债权债务,如因法律的规定而使乙方承担了上述债务,乙方可向甲方追偿,并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或在应交承包收益费中扣除因此而造成的其他损失,比如律师费、诉讼费等。
2、乙方承担承包期间煤矿全部的生产、经营、改造、安全费用和一切税费。
3、乙方享有承包期间煤矿资产完整的使用权及开采的煤炭的所有权、销售权。
4、乙方在承包期间对煤矿进行生产、管理和经营,对生产中的人事任免、机构设臵和生产人员组织等行使权力并承担劳动法规定的一切用人责任和法定义务。
5、乙方作为承包期间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相关措施,承担煤炭安全事故的全部责任和损失。
第四条 承包费用及支付结算方式
1、乙方在承包期间,按每生产原煤壹吨支付甲方 佰元购煤款计算。首期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预付购煤款 亿元人 3
民币,按以上计算方式,即乙方每生产一吨煤炭,甲方所收预付购煤款递减 元,直至扣减至零。二期在首期结束前一个月按照当月产量,以每吨壹佰元预付甲方下一个月的购煤款,每月以此类推,当月末结算一次,多付及少付给甲方的预付购煤款用在下月补齐,直至乙方承包期限到期。甲方按乙方每月产量及扣减预付款金额给乙方开具煤炭销售增值税#5@p。合同到期后乙方有优先续约权。
2、首期承包费 亿元人民币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ⅹ 日内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其中伍仟万人民币作为本合同双方的违约定金。
第五条 煤矿资产交接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拾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根据合同附件煤矿资产清单完成资产的交接工作,完成之日即为甲方将煤矿交付乙方之日,双方认可的煤矿资产清单做为本合同附件。
2、合同履行期满或因不可抗力提前终止的,乙方添附的与煤矿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可由有关部门评估作价转让给甲方。
第六条 双方的承诺与保证
1、甲方保证资产清单上所列资产的质量、使用年限,保证资产权属无争议、无抵押担保、无其他司法执行并拥有完全的权利。
4
2、甲方保证上述资产和产权涉及的文件、证照全部合法、真实、有效。
3、乙方承诺承包期间根据当地的自然条件,煤矿的赋存条件、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政策许可,最大限度的提高生产量。
4、乙方保证煤矿资产交接清单所列明的全部资产在承包期间不受损害(自然使用和损耗除外)。
5、甲、乙双方对于本合同涉及的对方的一切商业文件、数据和资料等信息具有保密义务,除法律强制性规定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第七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全面、适当、及时地履行约定义务,若任何一方有违反以下任一条款事项的,均构成违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承担定金罚则:
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何一项约定义务、保证或承诺的;
2、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外,拾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预付的煤炭采购款并承担乙方承包期间投入的煤矿建设的直接费用。
第八条 争议之解决
因本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或分歧,甲、乙双方应首先尝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 5
院提起诉讼;因诉讼而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服务费等费用均由败诉一方承担。
第九条 合同生效及其它
1、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的有关煤矿资产、
证照、文件的清点、移交清单或列表,以及与该合同有关的附属协议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本合同有关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内容,双方可根据
承包煤矿的实际情况,另定协议予以细化,作为本合同附件。
3、本合同及其附件,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乙方支付承包费全额到甲方指定账户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一式捌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有关部门
留存贰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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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石材矿山合同
甲方: 乙方:
为发展经济,合理开发地方矿产资源,依据《矿产法》和《合同法》,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租赁内容、面积和地点
甲方愿将本村现有矿山总面积约 亩租赁给乙方开发管理和经营。 二、租金和时间
租赁期限为 年,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满后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权。
三、租赁条件、收益所得
乙方在矿山租赁期内,以销售量计算,每销售壹吨矿石向甲方提供1.50元利润作为租赁费用。
自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根据实际销售量每月向甲方付款一次,甲方收取租金后开出具有单位公章和经办人私章的收据给乙方。
四、租赁期内责任
乙方在租赁期内从事矿石开采,一切投资、销售、证件办理、税费上缴等均由乙方自已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五、双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有权收取合理承包费。 2、甲方不得干涉乙方自主生产经营权。
3、除承包费外,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4、乙方承包期内,甲方不得在本村区域内再向外承包相同生产经营项目。 5、甲乙双方明确矿山四界范围后,接壤周边所有权争议和经营权纠纷甲方应负责处理。
6、乙方生产经营场地及周边环境协调工作(如道路使用、土地占用、环境保
护等)均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一切费用。
7、乙方租赁期内,村人事组织变动仍保持按本合同执行。 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合同签字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若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必须赔偿另一方因解除合同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双方应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七、合同的补充
本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认可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合同的签字盖章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当事人、见证机关签章之日起生效,具备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机关一份。
甲方代表签字: (村委会公章)
乙方代表签字:
见证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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