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班学生安全责任协议书

辅导班学生安全责任协议书 为了确保学生辅导期间的人身安全,严格责任界限,健全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一体化网络,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我校辅导站实际,特签订本安全责任协议书。

1、学生的监护人为学生的父母或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其监护关系不因学生的入学而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只是教育管理关系。监护人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学生在校期间辅导教师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

2、学生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损害赔偿纠纷,按本协议第3条处理。

3、学生在校生活、学习期间,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身体受到伤害和财产受到伤害的,应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因自身造成伤害的,由本人负责。如给他人造成伤害的,一般由学生或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如能够证明教师有过错的,按教师过错的大小确定教师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学生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符合下列条件即可确定学校无过错:

(1)损害事件的发生与学校的设施无关,或者虽与学校的设施有关,但学校的设施并无

缺陷;(2)学校或老师履行了应尽的教育管理职责,损害事件仍不可避免地必然发生;(3)损害事件不属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直接所致;(4)地震、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或来自校外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

成的损害。

5、学生放学后应立即离校回家,非学校或教师的原因学生在校内滞留、嬉戏玩耍,造成伤害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学生上学、放学、离校、返校途中发生的伤害事故,以及课间、中午休息和虽在校内但是由学生之间造成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禁止学生在校内“疯打闹”,如果不听从教育发生事故者,责任自负。

6、严禁教职工侮辱、殴打、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因此造成后果的由教师本人负责。

7、上课期间,学生未到校或私自离校,学校知道后应及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学生因此造成社会危害或出现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8、学生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出现交通事故的,由肇事方负责;严禁在校内骑自行车,违者出现事故,学校不负责。

9、学校严禁学生玩火、玩电、玩水、玩甩炮、火炮、玩锐刃钝器物等,因此发生的赔偿纠纷,应由肇事者承担负责。

10、学生在校外食宿和购买零食吃造成意外后果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13、严禁学生私自到河边、沟堰等处洗澡,学生违反规定造成意外事故,学校不负责任。

注:家长若不履行以上协议,学生可不参加辅导班学习。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学生在该校辅导学习期间。 该协议书一式二份,班主任存一份,学生及学生家长留一份。 甲方(盖章): 辅导教师(签字):

乙方(学生): 学生监护人(签字)

 

第二篇:晚自习学生安全责任协议书

晚自习学生安全责任协议书

甲方:班主任:         

乙方:学生家长(监护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教育部等10部委《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经双方协商一致就走读生上晚自习校外安全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该学生为我校走读生,其家长是该生校外安全的监护人、责任人。

第二条:该生在校外所有人身安全和伤害事故责任均由家长负责。

第三条:为了确保学生人身安全不发生伤害事故,学校告知家长下列内容,请遵照执行:

1、不向家长收取任何费用,上不上晚自习,由家长及子女自愿选择,确实自愿要求上晚自习的同学,必须坚持每天晚上按时到学校,并遵守晚自习的有关规定,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校者,必须请假。

2、学生自觉接受安全教育,提高安全自我防范自救意识。

3、家长主动为其子女交纳学生保险。

4、学生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应掌握消防、卫生防疫、饮食、交通、社会生活安全等常识。

5、学生的父母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6、晚自习期间因教师不到位造成的安全事故由当晚任课教师负责。

第四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2、学生或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3、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4、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5、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侵犯学校教师或者其它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6、晚自习后学生应主动离开学校,因在学校逗留而引发的安全事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

7、离校后的安全事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

甲方:              班主任                                  

乙方:              学生家长(监护人)                          20##年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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