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补充协议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补充协议


    委托单位(委托人): 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乙方):XX市XX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就双方于20XX年XX月XX日签订的关于XXXX小区1号楼《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补充协议: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XXXX住宅及配套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

工程地点:XX市XX西路南侧、XX街东侧

2   监理服务范围

2.1委托方式:综合单价包干

2.2监理范围:包括XXXX 1、2、3、4 #住宅楼、1栋幼儿园、2栋临街商业及其范围内地下车库,总建筑面积约90000 ㎡及区域范围内配套设施、建筑外网(包括但不限于低压采暖、给水、排水、消防工程)等设计图纸范围内工程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全过程的监理。

1   监理周期

3.1本工程开工、竣工日期:本工程计划于XXXX年X月15日开工,于XXXX年XX月15日竣工。(具体以委托人的开工通知为准)

3.2监理周期

3.2.1监理周期为  30 个月(具体进场时间以委托人的开工通知为准)(不含委托人原因造成的停工时间,如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工,委托人将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周期将顺延,停工期间,委托人亦不支付监理费用,直至工程复工)。

3.2.2监理周期超出3.2.1条约定监理周期2个月以内的不计监理服务费。超出监理周期2个月以上的,按监理服务内容结合监理服务人员数量确定。

2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3   合同价款

合同金额(大写):柒拾万元 (人民币)

             (小写):¥ 800000元。

6  监理服务费的支付

6.1监理服务费

本合同暂定监理面积为  10  万平方米,监理服务费综合单价包干 8元/平方米,此综合单价是在监理服务期内,监理单位按照合同规定的范围所提供全部服务所需要的费用单价,包括但不限于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利润、风险、税金等全部费用,不随市场波动及相关政策性调整而调整。

6.2最终监理面积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计算确定(外网、配套设施、景观、道路工程不计入建筑面积)。

6.3 监理服务费的支付

6.3.1 工程施工到地上主体12层封顶时支付监理服务费的30%;工程主体完工支付监理服务费的30%;工程竣工验收后大联合验收前支付至监理服务费的85%;竣工备案完成,资料及工程所有移交手续办理完毕,本合同结算完毕,支付到结算金额的95%。

6.3.2 预留结算金额的5%,监理服务完成,如无监理责任,保修期(竣工验收备案后一年)满后,1 个月内支付;

6.3.3 支付监理服务费时监理单位应向委托人提供符合委托人要求的发票,否则委托人有权拒绝付款。

监理人员配备表:(下表为参照配备人员,监理承诺项目监理组达到XXX上等水平)

监理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条款)

8.1 工程质量控制

8.1.1审查工程承包商或材料设备供应商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及部分项目工种的施工技术方案和进度计划,提出意见并督促实施。

8.1.2审查与确认工程承包商或材料设备供应商及其选择的分包单位资质及质保体系。

8.1.3审核施工图纸并提供图纸修改意见,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工作;配合办理设计变更、工程洽商。

8.1.4根据委托人与工程承包商或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和材料 设备供应合同中的有关要求,督促、检查工程承包商或材料设备供应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及XX市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规程以及设计图纸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和安装,对违反上述规范、规程、要求者,责令其改正,必要时签发工程暂停指令。向违规单位签发监理通知后,还应监督其及时进行整改,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为止。

8.1.5核查工程采用的主要设备及材料是否符合设计文件或合同中所要求型号、规格、数量以及质量标准,在订货前根据需要及可能,应对生产厂家进行了解考察。

8.1.6使用于工程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出厂合格证、品质化验单、进场报验单等进行核定,若发现有不实之处,有权责成工程承包商或材料设备供应商(并指定检验单位)对其质量进行再检验,检验费用由工程承包商或材料设备供应商支付,防止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用于工程。

8.1.7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监理工作,对各阶段、各重点部位施工中存在的影响质量的关键问题,应主动组织各施工方认真分析,找出解决方法并监督施工方落实实施,并做好实施效果的再复查工作,确保工程质量;认真检查、签认各项隐蔽工程,做好建筑安装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及市政工程部位、各工序的质量验收工作,未经签认,承包商或材料设备供应商不得进行下道工序。

8.1.8督促各承包商或材料设备供应商及时进行施工试验,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工作。

8.1.9对工程中采用的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新技术应按产品说明书中注明的质量标准、使用说明和工艺要求进行验收。

8.1.10及时验收已完成部分项目,对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的分项工程,责成工程承包商立即返建。

8.1.11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并督促事故处理方案的实施。

8.1.8帮助工程承包商或材料设备供应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保证措施,并付诸实施。

8.1.13督促并检查工程承包商或材料设备供应商按规定及时收集和整理工程 技术资料做到与工程进度同步交圈,完整齐全。并督促承包商或材料设备供应商对工程技术资料进行归档,达到XX市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同时按委托人要求的期限完成资料的审核上报工作。

8.1.14组织工程承包商或材料设备供应商进行工程竣工初期验收,对工程的整体质量签署意见,督促工程承包商或材料设备供应商及时向政府质量监督站申报。

8.1.15对于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隐蔽工程、中间验收等,不能脱岗,进行全过程旁站监理,并随叫随到,与施工同期工作。

8.2 工程进度控制

8.2.1根据委托人及各相关合同要求条件制定本工程总控进度计划,审查施工总承包商编制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网络计划)。

8.2.2根据上述经审核同意并执行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审核施工总承包商及各专业分包商提交的年、季、月进度计划并监控其执行,发现有任何问题及时查清原因,记录在案,以便分清责任。

8.2.3除日常协调处理施工进度存在的问题外,定期(每月不少于一次)组织工程进度协调会。

8.3 工程成本控制

8.3.1变更、签证工程量的现场签认:对于可能出现的变更、签证项目进行现场核对,对未拆改前的工程现状情况必须进行文字和照片记录,变更、签证必须是经委托人指定的项目总经理签字确认后方可执行。

8.3.2作好监理日志,乙方应当保证每日记录监理日志,监理日志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8.3.2.1当日日期、气象情况记录;
8.3.2.2现场施工的环境情况记录,至少包括场地、空间、交通运输、照明、水、电等情况,停水、停电等事件的原因、责任方以及造成当日损失工作时间、费用等内容。
8.3.2.3工地材料、设备进场及检验情况,至少应当记录材料品种、规格型号、数量、生产厂家、检验审核结果等内容。
8.3.2.4当日工程质量情况记录,包括施工质量及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产生原因及限期整改的时间、方案、复验时间等内容。
8.3.2.5当日试验情况记录;
8.3.2.6当日施工进度概述;
8.3.2.7信息反馈情况,至少应当包括当日收到的设计变更、合理化建议、重要文件等,并核实变化的工程数量。
8.3.2.8当日有关协调问题记录;
8.3.2.9对施工单位资质及特殊工种上岗人员岗位证书的审核结果记录。
8.3.2.10其它需要记录的情况。
对于各项事件,必须记明其前因及处理结果等内容。

8.4 合同管理

8.4.1协助委托人审查各承包商或材料设备供应商资质,包括施工(生产供货)能力、商业信誉等进行详细审核和考察。

8.4.2定期对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检查(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应在第一时间内上报委托人),并以书面形式报送委托人。

8.5 资料管理

8.5.1督促施工、材料及设备供应单位及时整理工程技术、经济资料。

8.5.2一切有关本工程建设之资料必须保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向第三者转让或用于本合同之处的项目。受损方有权索赔。

8.6 安全与文明施工管理

8.6.1监督工程全过程的施工安全,发现任何安全隐患及时通告承包商,并督促整改方案的实施。

8.6.2监督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状况,发现任何不文明施工的行为或情况及时通告承包商,并督促其整改。

8.7 竣工

根据委托人与工程承包商或材料设备供应商议定的时间和数量,督促工程承包商或材料设备供应商完成符合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的全部竣工档案的整理工作,按时向委托人提交。

8.8 其它

8.8.1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提交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包括旁站监理方案),经委托人书面签字确认后7日内提交相应的监理细则。乙方应当按照委托人确认的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工作,但委托人的确认并不免除乙方作为专业性公司的责任。

8.8.2监理单位必须在月初以书面形式(监理月报)向委托人报告上月工程完成情况。

8.8.3监理单位应根据工地现场施工情况,进行二十四小时施工监理配合。

违约责任

9.1委托人与监理单位双方必须认真遵守本补充协议并执行本补充协议中的各项规定,保证合同顺利、正常地执行。

9.2如监理单位未按补充协议约定履行工作,或未达到补充协议约定的管理标准,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则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9.3监理单位在补充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有权要求委托人按期支付监理服务费。

9.4监理单位须于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委托人提供现场监理机构(含项目总监及各专业监理等)人员名单及履历供审批,上述人员一经委托人认可,监理单位不能在未经书面同意下撤换该等人员。

10  其它

10.1未经过对方的书面同意,无论委托人或者监理单位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10.2不可抗力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地震、洪水、风灾、旱灾等自然灾害、战争、严重的动乱及政府行为等社会事件。因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委托人、监理单位双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当事人双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

10.3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与本补充协议不一致之内容,以本补充协议内容为准;本补充协议未约定的内容,以《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为准。

10.4本补充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可对本补充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1  争议的解决

11.1因为违反或者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监理单位双方应立刻就争议的问题进行友好协商解决。如届时未能协商解决,双方同意由委托人所在人民法院诉讼管辖。

11.2工程监理服务合同的实施有关或由此原因而引起委托人与监理单位之间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就所争议的问题于30天内书面呈送另一方。

附件: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计划表

委托单位(委托人):                            监理单位(乙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1]

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

目 录

协议书???????????????????????????????????1 合同条件

1. 定义、适用法律和语言???????????????????????????3

2.监理方义务????????????????????????????????3

3.委托方义务????????????????????????????????5

4.工作人员?????????????????????????????????6

5.责任和保险????????????????????????????????6

6. 合同生效、履行、变更、暂停履行与终止???????????????????7

7.报酬与支付????????????????????????????????9

8.HSE管理???????????????????????????????? 10

9.廉洁经营????????????????????????????????10

10.保密与成果归属?????????????????????????????10

11.其它约定????????????????????????????????11

12.争议的解决?????????????????????????????? 11 合同附件

附件A—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和派遣计划

附件B—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

附件C—适用法律和规范性文件

附件D—监理方的授权范围

附件E—监理月报的编制内容和参考格式

附件F—监理规划的封面格式和主要内容

附件G—报酬和支付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之协议书

委托方(甲方): 监理方(乙方):

鉴于委托方同意委托监理方为委托方 工程提供监理服务,监理方愿意接受并承担监理责任,为明确委托方与监理方在本合同中的义务、责任、权力和利益,经协商一致,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订立本协议。

一、委托方委托监理方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设规模:

概算投资:

二、本协议书中的名词和用语与下文提及的合同条件中分别赋予它们的涵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协议书;

2、合同条件;

3、合同附件:

附件A—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和派遣计划,

附件B—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

附件C—适用法律和规范性文件,

附件D—监理方的授权范围,

附件E—监理月报的编制内容和参考格式,

附件F—监理规划的封面格式和主要内容,

附件G—报酬和支付;

4、中标通知书;

5、监理方的投标文件;

6、工程设计文件和委托方提供的其他技术资料。

四、监理方向委托方承诺,依照适用的法律、目标和约定,履行并完成本合同项下的工程监理服务。

五、委托方向监理方承诺,依照约定的单价、币种和规则,计算和支付本合同项下的监理服务报酬。

1

六、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服务期,从(项目监理机构计划进驻现场的时间)开始,至(建设工程按计划办理竣工验收之日)结束。

七、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壹份;副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委托方:(盖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账号:

2 监理方:(盖章)住所: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开户银行: 账号: (签名)(签名)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之合同条件

第一条 定义、适用法律和语言

1.1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涵义:

1.1.1 “工程”是指委托方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设备)。

1.1.2“委托方”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1.1.3“监理方”是指提供工程监理服务和承担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1.1.4“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方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服务的组织。

1.1.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方同意,监理方派驻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1.1.6“主要监理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以及双方在本合同附件A中议定的项目监理机构的其他主要工作人员。

1.1.7“承包人”是指除监理方以外,与委托方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1.1.8 “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监理方根据本合同附件B提供的工程监理服务。

1.1.9 “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由于委托方或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增加工作量或延长服务期,监理方在合同附件A议定的“项目监理机构工日投入总计”以外提供的工程监理服务;②监理方在本合同附件B以外,根据书面协议或委托方的书面指令,附加于正常工作而提供的工程监理服务。

1.1.10 “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附加工作以外,监理方根据6.5.6规定必须完成的工作,或者由于非监理方的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和/或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1.11 “适用法律”是指1.2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条和标准的总称。

1.1.12 “工日综合单价”是指在委托方提供条件以外,涉及监理方履行本合同相关的所有费用、风险和利税,并按项目监理机构工作人员的不同职位类别折算到每个具体工日的单位价格;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监理机构动员、派驻、遣散有关的工资、补贴、加班、保险、办公设施、检测器具、交通车辆,以及现场管理费、总部管理费、相关利税等。

1.1.13 “本合同项下监理报酬暂定总价”是指双方按照固定单价合同的通常做法,根据议定的工日综合单价和工程监理方员派遣计划,在本合同订立时估算的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报酬的暂定总额;它没有涉及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报酬,也不作为双方最终结算本合同项下工程监理服务报酬的依据。

3

1.1.14 “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15 “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1.2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双方在本合同附件C中议定的部门规条、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以及法律授予立法权的省级以下地方的法规和规条。

工程设计文件规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以及双方在本合同附件C中约定遵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视为本合同适用的法律。

1.3 本合同使用汉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果组成本合同的文件之间产生矛盾,应按时间顺序以最后协商一致或者编写的为准。

第二条 监理方的义务

2.1 监理方依照本合同附件B议定的范围和内容,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标准和程序,履行并完成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

监理方根据委托方签署的书面协议或者书面指令,履行并完成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和/或额外工作。

2.2 监理方必须亲自履行并完成本合同项下的工程监理服务;派驻工程的主要监理方员,必须与监理方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以监理方的单位名义依法注册执业资格。

2.3 监理方必须提供合格的工程监理方员,在本合同附件D授予的职权范围内,运用合理的技能,谨慎而勤奋地工作,为委托方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保障委托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4 监理方应当按照本合同附件E要求的格式和内容,定期向委托方提交监理工作月报。

委托方对监理工作报告的事项、周期等另有书面要求的,监理方必须遵照执行。

2.5 在完成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或者解除本合同后的14日内,监理方应向委托方提交监理工作总结,并将委托方提供的工程设计文件和其他技术资料全部归还。

第三条 委托方的义务

3.1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的14日内,委托方按照本合同项下监理报酬暂定总价的10%,向监理方支付预付款。

委托方根据约定的单价和规则,计算和支付本合同项下的监理服务报酬。

4

3.2 委托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的14日内,向监理方免费提供壹套工程基础设计文件。

委托方负责向监理方免费提供壹套完整的工程详细设计文件和其他技术资料,在分期分批送达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监理机构领取并办理签收手续。

委托方应在不影响监理方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以及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3.3 委托方应在7日内就监理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3.4 委托方负责本合同附件B议定范围以外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并为监理工作提供以下工作条件:

3.4.1 委托方负责将本合同附件B和附件D的相关内容,书面通知已经选定的承包人,或者在与其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3.4.2 委托方免费提供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现场的办公用房并开通线路(但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内部设施、水、电、通讯等费用)。 3.4.3

第四条 工作人员

4.1 委托方授权 (先生/女士)作为委托方代表,负责与监理方联系。

4.2 监理方任命 (先生/女士)为总监理工程师。

在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服务期内,总监理工程师非经委托方代表的书面批准,不得离开工程现场,也不得从事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任何工作。

4.3 监理方必须按照双方在本合同附件A中议定的时间和数量,派遣具备相应执业资格或其他资格的工作人员进驻项目监理机构。

监理方应当提前14日,将拟派人员的身份证、从业简历、体检报告、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以及社会保险和/或商业保险有关资料的复印件报送委托方;委托方认为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方。

4.4 更换委托方代表,应当提前7日通知监理方。

监理方申请更换工程监理方员,必须提前14日征得委托方代表的书面同意,代之以一位具有同等执业资格和工作能力的人员。

委托方认为某位工程监理方员的体能状况、敬业精神和/或执业技能不能胜任工作的,有权要求监理方在书面通知送达后的14日内予以更换。

5

监理方不予更换,或者更换后的工程监理方员仍然不能让委托方或其代表满意的,委托方在书面通知监理方后,有权另行聘请工作人员,监理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和费用。

从委托方要求更换的书面通知送达总监理工程师之日开始,被要求更换的工程监理方员的工作报酬,按照其工日综合单价的60%计算。

第五条 责任和保险

5.1 本合同项下工程监理服务的责任期,从本合同生效之日开始计算,至工程质量保修期届满后的第91日结束;合同变更、暂停履行或者提前终止的,由委托方与监理方以书面形式另行约定。

委托方或者监理方必须在工程监理服务的责任期届满前,以书面通知或者其他法律行为向对方提出索赔;否则,无论委托方还是监理方皆不承担由任何事件引起的违约责任或者赔偿责任。

前款约定不适用下列情形:

(1)监理方应当免费提供重新履行的工程监理服务。

(2)监理方因违反11.5而遭致的委托方的索赔。

(3)委托方因违反11.6而遭致的监理方的索赔。

(4)

5.2 委托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支付监理方报酬的,应当按照监理方开户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违约责任(从约定支付期限的最后一日开始计算)。

5.3 监理方没有依照约定的时间和数量,派驻合格工程监理方员的,应当按照相应工日综合单价的30%向委托方承担违约责任。

更换主要监理方员,监理方应当按照本合同附件A的约定,向委托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工程监理方员未经委托方代表的书面同意擅离职守的,委托方有权要求监理方按照相应工日综合单价的60%承担违约责任;擅离职守3个工作日以上的,从第4个工作日开始,监理方将按照相应工日综合单价的90%承担违约责任。

5.4 监理方因过错造成委托方经济损失的,委托方有权要求监理方赔偿。监理方应当免费提供重新履行的工程监理服务。

5.5 违反适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没有履行2.3的监理方义务,或者串通承包人造成委托方经济损失的,委托方有权要求监理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解除本合同。

5.6 本合同项下的赔偿责任以能够合理预见的损害或损失为限,且双方各自承担违 6

约责任和赔偿责任的累计金额(5.5的赔偿责任除外),最高不超过本合同项下监理报酬暂定总价的200%,即人民币(大写 圆)(小写RMB 元)。

5.7 委托方保障监理方免受因实施工程监理服务遭致的任何第三方提出的索赔,除非监理方与该第三方另有合同约定。

由于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工程不能按照预定的质量和期限完工的,委托方保障监理方不承担责任。

5.8 监理方应当依照适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派驻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提供社会保险和其他保险。

在本合同项下工程监理服务的责任期内,监理方应当至少投保并维持下列商业险种:

(1)

(2)

(3)

5.9 监理方保障委托方免受其财产损失和/或人员伤害遭致的任何第三方提出的索赔。

5.10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履行的,委托方和监理方互不追究对方的责任。

5.11 监理方或委托方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委托方或监理方应当补偿由于该项索赔导致对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第六条 合同生效、履行、变更、暂停履行与终止

6.1 本合同自协议书签订之日(以协议书注明的日期为准)起成立并生效。

6.2 监理方应在合同生效后的28日内,按照本合同附件F议定的内容和参考格式,编制完成监理规划并报请委托方审查。

本合同项下的工程监理服务应当依照适用法律以及经委托方认可的监理规划实施。

6.3 合同变更

6.3.1 本合同的变更应经委托方与监理方协商一致,并由委托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签署。

委托方的书面指令,监理方实际履行的,视为合同变更。

6.3.2 由于委托方或承包人的原因,致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监理方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方。

预计此类阻碍或延误不会在21日内消失的,监理方有权申请变更本合同附件A和附件G。委托方代表与总监理工程师以工日综合单价固定不变为前提,经协商一致后签署合同变 7

更文件。

6.4 暂停履行

由于工程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致使本合同暂时不能全部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根据委托方的书面通知,监理方立即安排暂停履行本合同的全部内容,委托方根据本合同附件G计算和支付本合同暂停履行之日前的工程监理服务报酬。

委托方书面指令监理方恢复本合同全面履行的,应当给予监理方不超过1个月的合理期间用于恢复。在维持工日综合单价固定不变的前提下,双方协商订立合同变更文件,并计算和支付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报酬。

暂停本合同部分履行的,由委托方代表与总监理工程师协商调整本合同附件A和附件G,并在维持工日综合单价固定不变的前提下签署合同变更文件。

6.5 合同终止

6.5.1 根据本合同附件G的约定,双方结清工程监理服务的全部报酬和其他款项,本合同即行终止。

6.5.2 委托方、监理方的任何一方皆可请求协议解除本合同,但要提前42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因协议解除本合同导致对方经济损失的,双方应就解除本合同的赔偿事宜协商一致,但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除外。

6.5.3 在暂停履行本合同全部内容后的第182日,委托方仍然没有发出恢复履行的书面通知的,监理方有权向委托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

如果在前款通知发出后的第14日没有收到委托方的书面答复,监理方可以发出解除本合同的第二份书面通知。第二份书面通知发出后的第42日,委托方仍然不作书面答复的,监理方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即行生效。

在监理方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生效后的28日内,双方应就终止本合同履行有关善后工作的补偿事宜协商一致,委托方据此计算和支付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报酬。

6.5.4 在本合同附件G约定期限后的第28日,监理方没有收到相应的监理报酬款项,委托方也没有就此项付款向监理方提出任何书面异议或者书面解释的,监理方有权向委托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

如果在前款通知发出后的第14日没有收到委托方的书面答复,监理方可以发出解除本合同的第二份书面通知。第二份书面通知发出后的第42日,委托方仍然不作书面答复的,监理方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即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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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方有权要求委托方在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生效后的28日内,根据本合同附件G计算并结清全部的监理报酬和其他款项(包括委托方按照5.3承担的违约责任);造成监理方经济损失的,监理方有权要求委托方承担赔偿责任。

6.5.5 委托方认为监理方没有依法履行监理职责,故意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监理方义务,或者串通承包人侵害委托方利益的,有权以书面形式指令监理方限期纠正。

如果在前款通知发出后的第21日,委托方认为其书面指令没有得到监理方的实质性响应,可以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在送达监理方后的第14日生效。

委托方解除本合同后,不再支付监理方从第一份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的全部应计监理报酬。解除本合同造成委托方经济损失的,委托方有权要求监理方承担赔偿责任。

6.5.6 本合同的终止,不影响委托方、监理方各自应有的权利和应负的责任。

第七条 报酬与支付

7.1 委托方同意的项目监理机构不同职位类别人员的工日综合单价,以及本合同项下的监理报酬暂定总价如下: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1

7.2 无论是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附加工作还是额外工作,7.1所列的工日综合单价,在5.1约定的工程监理服务的责任期内固定不变。

7.3 在收到监理方合格#5@p后的56日内,委托方向监理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监理报酬和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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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委托方对监理方提交的#5@p存有异议,应在收到后的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方,但不得延误支付其他没有异议的监理报酬和/或其他款项。

7.4 监理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没有投保和/或维持5.8约定的商业险种,委托方有权代为履行,有关费用在本合同项下的监理报酬中予以扣除。

监理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没有全部返还委托方提供的工程设计文件和其他技术资料,委托方有权暂扣监理方的质量/责任保证金。

7.5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报酬。

7.6 报酬和支付的具体细则,由委托方和监理方在本合同附件G中议定。

第八条 HSE管理

8.1 双方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HSE责任制、HSE操作规程和具体的HSE措施,其履行本合同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行业标准规定,努力实现零职业病、零事故等HSE目标。

8.2 各自承担因自身违反8.1所产生的相应责任。

第九条 廉洁经营

9.1 双方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达成并履行本合同,承诺本方及其工作人员不从事任何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9.2 未经发包方书面同意,监理方不得获取本监理合同规定以外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利益,不得参与与本监理合同有关且与发包方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9.3 双方可以另行签署廉洁经营协议(或责任书、承诺书、声明书、保证书等之一)作为本合同附件,并严格遵守,共同执行。

第十条 保密与成果归属

10.1 双方均应保护因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而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违反本合同约定,对对方提供的与建设项目、工程、本监理合同有关的资料及文件,擅自进行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披露、转让,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否则违反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10.2 因履行本合同所获得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发明、新发现等技术成果及其知识产权归属,双方同意按以下( )处理:

10.2.1 发包方所有。

10.2.2 监理方所有,发包方有权无偿使用。

10.2.3 双方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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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11.1 委托方邀请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出外考察、检验或者试验的,其差旅费用经委托方代表同意,在委托方的财务部门据实报销。但监理方为实施本合同项下的工程监理服务所进行的考察、检验或者试验除外。

11.2 监理方需要委托有资质的工程检测单位对工程或者材料,重新或者超比例抽取样本进行检验或者试验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报经委托方代表批准,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11.3 因监理方的合理化建议取得实际经济效益的,委托方应当视同其内部机构或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奖励。

委托方有权检查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并就委托方不能满意的事项,以书面形式要求

监理方限期改进。监理方违反委托方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现场管理、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的规条制度或者其他书面文件的,委托方有权根据相关书面文件的规定,给予监理方相应的经济处罚。

11.4 除非事先征得委托方的书面同意,监理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应获得也不能接受本合同以外、但与工程有关的任何利益和报酬。

监理方不得在本合同许可的事项以外参与可能与委托方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11.5 监理方不得泄露因实施工程监理而知悉的委托方、设计人、承包人提供并申明的商业秘密。

除非事先征得委托方的书面同意,监理方及其工作人员在本合同终止后的2年内,不

得出版或交流有关工程和服务的书籍、论文或者其他资料。

11.6 监理方拥有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的版权。委托方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的权利,仅限于为本工程或者经监理方书面许可的其他目的。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12.1 双方因履行和解释本监理合同发生争议时,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问题,或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等第三方进行调解。若在争议发生后 天内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同意采取以下方式( )处理:

(1)提交 (注:填写双方选择的仲裁委员会的名称)仲裁委员会在 (注:填写双方选择的城市名)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 向 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3) 提交中国石化内部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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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合同附件

附件A—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和派遣计划(略) 附件B—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略) 附件C—适用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略) 附件D—监理方的授权范围(略)

附件E—监理月报的编制内容和参考格式(略) 附件F—监理规划的封面格式和主要内容(略) 附件G—报酬和支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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