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代持协议书

房产代持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甲方配偶: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配偶: 身份证号码:

基于甲方配偶与乙方系 关系,甲方拥有物业一处,位于:XXXXXXXXXXXX(位置),现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该物业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该物业产权,及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关于该物业相关事实的确认

1.1该物业基本情况:

1.1.1地址: ;

1.1.2产权面积: 平米;

1.1.3该物业现产权登记情况:经甲乙双方商定,该物业产权原系甲方所有,本协议签订之前甲方已将该物业登记至乙方名下,房屋产权证编号为: ,土地证号为: 。

第二条 关于物业产权的约定

2.1 甲乙双方确认,虽然该物业仅登记在乙方名下,但该物业实际为甲方所有。

2.2 甲方享有的该物业全部产权,以乙方的名义代为持有。

2.3双方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备案合同不是本协议的变更或替

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本协议为准.

第三条 关于该物业经营管理和处分的约定

3.1 甲方同意,以乙方名义负责该商铺的经营管理(包括:签订租赁合同、收取租金等)。

3.2 乙方确认,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单方面将该物业对外出

租、出售。

第四条 关于该物业收益分配,税费及风险等的约定

4.1 该物业的租金等收益,由甲方所有。

4.2 因该物业使用或经营产生的房产税和营业税等税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修缮费用、管理成本等需由房屋所有人承担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4.3 因该物业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失的责任,及该物业发生毁损灭失风险由甲方承担。

4.4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配偶出具一份书面委托书,全权委托甲方配偶对该物业的管理、处分等一切事宜,乙方不得在任何时间、地点、以任何方式干涉甲方配偶行使权利,并不得撤销该授权委托。

第五条 代持物业报酬

5.1 因乙方代持甲方物业,甲方承诺在该物业产生实际价值时给予乙方适当的报酬。具体报酬另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

第六条 其他事项

6.1.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2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及配偶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约时间、地点: 年 月 日 签于 :

甲乙双配偶对本协议知悉,对内容予以确认,并愿意遵照执行。 甲方配偶(签字): 乙方配偶(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地点: 时间: 年 月 日, 地点:

 

第二篇:家庭房产分配协议书

家庭房产分配协议书

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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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房产分配协议书

甲方(父母方):彭英爱,女,汉族

香港身份证号码:P062710(4),英国护照号码:704834551

深圳市罗湖区黄贝岭村英国华侨

乙方(儿子方):张活飞,男,汉族

香港身份证号码:R955778(3)

深圳市罗湖区黄贝岭村英国华侨

为促进家庭和谐,保持家庭和睦,防止家庭纠纷,甲、乙为座落于深圳市罗湖区黄贝岭下村430号(楼高二层)1栋,黄贝岭下村520号(楼高二层)1栋,黄贝岭下村424号(楼高1层)1栋,铁皮屋一间(没有门牌)的拆迁分配归属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深圳市罗湖区黄贝岭下村430号(楼高二层)1栋,黄贝岭下村520号(楼高二层)1栋,黄贝岭下村424号(楼高1层)1栋,铁皮屋一间(没有门牌)房屋为被拆迁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原为彭英爱,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房屋权利人为乙方张活飞,归乙方张活飞所有,为乙方张活飞的个人财产。

第二条:本协议不改变乙方对甲方应尽的法定赡养义务,也不改变乙方对甲 2

方除房屋之外的任何财产继承份额权利。

第三条:本协议效力约定:

除双方书面协议可以改变本协议约定内容之外,任何协议或单方指定均不得改变本协议内容,本协议法律效力高于除双方协议之外的任何协议及其它指定行为(包括公证文书在内)

第四条: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案一份,三份内容完全相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签名、按手印)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签名、按手印)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见证人:_____________(签名、按手印)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见证人:_____________(签名、按手印)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约地点:深圳市罗湖区向西路向景楼15号一楼。

二零一二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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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见证书

本人受彭英爱、张活飞的委托,兹证明其本人于二零一二年五月十日亲自来到深圳市罗湖区向西路向景楼15号一楼,并在本人陈宇旗、梁祖梅面前自愿签订《家庭房产分配协议书》,其意思表示真实,签名亦属实,予以见证!

见证人:

二零一二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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