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职调查专项法律服务协议

事务所 专项法律服务协议

法律服务单位:*************************

签约时间:二零一一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甲方拟对*************************进行收购重组,特委托乙方完成相关尽职调查法律事务,现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 目标公司基本情况

目标公司名称为*************************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二、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及时地向乙方提供其要求的与法律事务有关 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等,保证其真实性,积极配合乙方的工作。

2、甲方有权了解甲方工作进程,取得尽职调查报告。

三、乙方权利义务

1、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

2、根据尽职调查的情况,编制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报告的内容应满足项目要求。该尽职调查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状况

(2)公司人力资源

(3)公司债权和债务

(4)公司的不动产、重要动产及无形资产

(5)公司涉诉事件

(6)审查公司近3年或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3、乙方在获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应当勤勉谨慎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4、乙方有权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甲方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坚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甲方应予合作。

5、乙方有权依约向甲方收取法律服务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四、费用及支付:

1、法律服务费为人民币**********元,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支付乙方。

2、乙方因该尽职调查报告向第三方支付的工作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异地差旅、交通、食宿、工商查询费、鉴定费等费用)由甲方承担,实报实销。

五、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都有义务保守该法律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重大经营决策、商业及其他秘密资料和信息或个人隐私。

六、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费用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该专项法律服务费不予退回。

七、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2、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 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签章):负责人(签字):

 

第二篇:专项法律服务协议

专项法律服务协议

甲方:

乙方:陕西明仓律师事务所

甲方根据经营业务需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乙方充分协商,双方就 达成以下协议,供双方遵照履行。

第一条 法律服务团队的组建

甲方同意乙方指定 律师担任甲方 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非诉法律服务。

第二条专项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

具体包括:

1.就甲方的重大投资等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或应甲方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2.修改或拟定甲方规范性管理文件及经营合同文本;

3.参与处理涉及甲方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

4.审查甲方拟签订的重要经济合同、有关投资项目文件及其他重要的法律文书;

5.经甲方特别授权,代理甲方参加诉讼或仲裁,维护甲方合法利益;

6.向甲方提供国家及地方有关行业法律信息,就甲方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

7.办理甲方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8.参加甲方重大谈判及按照甲方公司制度进行合同流转审核工作。

第三条 专项法律顾问工作方式

专项法律顾问采取联系式的工作方式,即甲方需要法律服务时,通知法律顾问到双方确定的地点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法律顾问应尽可能了解甲方经营环节及状况,主动提供符合法律要求的意见及建议。

第四条 甲方保证

甲方应保证向专项法律顾问提供的与法律服务相关的一切陈述及材料均属真实,否则,专项法律顾问对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中的过错不承担法律责任;专项法律顾问在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尽职业谨慎

职。

甲方应为专项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五条 档案管理

专项法律顾问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应确保每项业务均有完整的业务档案;对非诉讼仲裁业务,均应于事项完结时向甲方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或其它法律文书;对提供的诉讼仲裁业务,均应于审结时向甲方出具结案报告;本协议履行期满后,甲方仍可无偿利用专项法律顾问业务档案(限于查阅、复制)。

第六条 保密条款

专项法律顾问对工作过程中接触、了解到的甲方机密和不适宜公开的情况,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专项法律顾问应当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及甲方委托的权限进行活动,不得超越委托权限,否则造成甲方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 专项法律顾问服务费用

双方约定,对专项法律顾问提供的有关并购项目的非诉讼仲裁法律服务,采取固定收费的方式,即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专项法律顾问费人民币 万元整(¥ );对服务过程中专项律顾问另行提供的诉讼、仲裁法律服务及其他重大经济法律事宜,乙方可按律师收费标准酌情减低收费,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八条 服务费用的支付

法律顾问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乙方指定账户为:

账户名:陕西明仓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中信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

账户号:7251110182600132679

第九条 协议有效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限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 项目约定法律服务事宜完毕之日止。

第十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承办律师壹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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