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上(电话)申报协议

附件2: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上(电话)申报协议

甲方:北京市______地方税务局______所

地址:

业务咨询电话:                  技术咨询电话:

乙方:                          计算机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经乙方申请、甲方确认,双方就网上(电话)申报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定义

网上申报是指:乙方在征期内利用互联网在www.tax861.gov.cn(以下简称地税网站)进行当期税(费)款的纳税申报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申报资料的一种方式。

电话申报是指:乙方在征期内利用电话拨打北京地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当期税(费)款的纳税申报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申报资料的一种方式。

地税用户标识和口令: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北京地税计算机代码和登录密码。

双方确认:

乙方自愿按照甲方的有关规定及本协议,采取网上(电话)申报方式进行当期税(费)款的申报。

乙方适用网上(电话)申报的范围是:

乙方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库行联网征收管理的相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对当期税(费)款的申报。

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情形不适用网上(电话)申报。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网上(电话)申报的需要,对网上(电话)申报系统进行建设、升级、改造,保证该系统在征期内的正常运行,以满足乙方网上(电话)申报的需求。

2、在本协议签订时,向乙方提供网上(电话)申报登录密码和相关操作须知,并对乙方进行必要的使用辅导。

3、对乙方报送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有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在网上(电话)申报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特殊情况出现时,及时告知乙方采取其他方式纳税申报。

5、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和税务机关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停止向乙方提供网上(电话)申报服务,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追究乙方责任。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遵守税务机关机关制定的与网上申报或电话申报相关的各项规定。

2、自愿采取以“地税用户标识和口令”方式登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网上(电话)申报系统,应在首次取得登录密码后立即修改,并妥善保管登录密码等资料,自行承担由于登录密码泄露造成的后果。

3、根据网上(电话)申报系统相关指令进行纳税申报,并对所有使用乙方登录密码所进行的操作及产生的结果负责。

4、保证申请办理网上(电话)申报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5、网上(电话)申报系统发生故障无法成功申报的,应携带纳税申报资料在征期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6、在征期内未按时网上(电话)申报的,应携带纳税申报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依法承担未按期申报的责任。

7、在网上(电话)申报后应及时缴清税款,否则依法承担未按期缴税的责任。

9、在纳税申报期内没有应纳税(费)款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无应纳税费申报。

10、按照甲方的相关规定保存纸制纳税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甲方。

11、有权自行决定变更、终止网上(电话)申报方式,但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未采用CA证书进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网上申报数据传输发生丢失、盗用、错误等问题时,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应根据有关文件执行。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依法协商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甲方(印章):                        乙方(公章):

负责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网上申报实时缴税协议书          协议编号:1000000000

(第一联  甲方留存)

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计算机代码(地税):                       联系电话: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付款账户名称:                            付款账号:

丙方:

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库行联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经乙方申请,甲、丙方确认,三方就网上申报实时缴税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网上申报实时缴税是指:乙方通过北京地方税务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和税库行横向联网系统,以实时划款方式进行当期税(费)款的申报、缴纳。

数字证书是指:甲方认可的北京数字证书认证中心签发的数字证书。

指定账户是指:乙方在丙方开立的并向甲方备案的用于网上申报实时缴税的唯一人民币结算账户。

第二条 三方确认:

乙方自愿按照甲方关于网上申报实时缴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本协议,采取网上申报实时缴税方式进行当期税(费)款的申报、缴纳。

第三条 乙方适用网上申报实时缴税的范围是:

乙方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库行联网征收管理的相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对当期税(费)款的申报、缴纳。

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情形不适用网上申报实时缴税。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网上申报实时缴税的需要,对北京地方税务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建设、升级、改造,保证该系统的正常运行,并负责协调税库行横向联网系统正常运行的有关事宜。在北京地方税务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特殊情况出现时,及时告知乙方采取其他方式申报、缴税。

2、在本协议签订时,向乙方提供网上申报实时缴税操作手册,并对乙方进行必要的使用辅导。

3、依据乙方从网上发出的税(费)款申报缴纳申请,通过税库行横向联网系统向丙方发出划款指令,并由丙方从乙方指定账户划转相应税(费)款。

4、为乙方的申请资料和网上申报实时缴税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和税务机关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停止向乙方提供网上申报实时缴税服务,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追究乙方责任。

6、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主管税务机关变更的,由甲方自行调整北京地方税务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无需重签协议。

7、非因乙方、丙方原因造成的划款错误,乙方、丙方不承担责任。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遵守税务机关制定的与网上申报实时缴税相关的各项规定。

2、自愿采用有效的数字证书(BJCA)进行网上申报、缴税,并对该行为及产生的结果负责。

3、对所有使用乙方数字证书所进行的任何操作均视为乙方的自愿行为,该操作所产生的信息记录均作为甲方处理网上申报实时缴税的有效凭据。保证网上申报实时缴税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4、对于网上申报实时缴税操作不成功的,北京地方税务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不保存相关申报数据,乙方需重新办理申报、缴税。

5、保证指定账户可正常使用。乙方授权丙方直接依据甲方指令对其账户进行划款,保证账户中可用存款余额不少于发出的申报缴款金额。若乙方账户内存款余额不足或账户冻结等情况造成丙方划款不成功时,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6、在纳税申报期内没有应纳税(费)款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无应纳税费申报。

7、因北京地方税务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发生故障或网上申报实时缴税发生错误等情况无法成功缴税的,应携带纳税申报资料在纳税申报期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网上申报的,必须携带纳税申报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依法承担未按期申报的责任。

8、有权决定终止网上申报实时缴税方式,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协议的书面申请,到税务机关和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后,终止执行本协议。

9、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名称资料信息发生变化的或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缴税银行或指定账户的,乙方需书面通知甲方、丙方,终止执行本协议。变更后如需继续进行网上申报实时缴税的,应重新签订协议。若因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丙方,造成未按期申报缴税的,乙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网上申报实时缴税的需要,对丙方信息系统进行建设、升级、改造,并保证自身系统的正常运行。在丙方信息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特殊情况出现时,丙方应当及时告知乙方采取其他方式缴款。

2、在签订本协议时应确认乙方提供的指定银行账户合法有效。

3、在接到甲方有效的划款指令后应查验乙方账户余额大于划款金额,按指令要求即时从乙方指定账户划转税(费)款,并将划款的信息即时发送给甲方,再由甲方将划款信息发送给乙方。丙方划转税(费)款成功后,应为乙方开具《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4、未接到甲方指令对乙方指定账户进行划款,或未按甲方指令对乙方指定账户进行划款,或对乙方的非指定账户进行划款,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因丙方原因造成乙方指定账户的开户银行和账号变更的,由丙方通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调整北京地方税务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无需重签协议。

第七条 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不能继续履行或完全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均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  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应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  经三方协调一致,本协议可以终止。未经三方协商一致,任一方都不得单方变更、解除本协议。但甲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因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提出变更、解除的除外。

第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协商解决,可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  本协议的签订、生效,及履行本协议的程序、违约责任等,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三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叁份,三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协议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乙方指定银行                丙方:

(印章)               (公章)               账户预留印鉴:             (印章)

                                                                                   

负责人:                负责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纳税档案明细

 

第二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北京市   地方税务局

减免税申请书

告   知   事  项

    1.您在申请办理减免税事项时,统一使用《减免税申请书》,并根据您所申请的减免税事项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减免税申请书》可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下载,也可在主管税务机关领取;

    2.在申请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或拨打12366税务服务专线咨询或登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tax861.gov.cn)查询;

    3.您有依法申请减免税的权利。您所提供的企业情况及申请减免税的附送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如有弄虚作假,应承担法律责任。

填   表  说   明

1.“申请人名称”工商企业填写营业执照的全称,其他纳税单位,填写对外公章的全称,个人填写姓名的全称;

2.“计算机代码”个人填写有效证件号码;

3.“申请人地址”纳税单位填写实际经营详细地址,个人填写实际居住详细住址;

4.“税种、减免税事项、起止时间、申请减免税额或比例”填写纳税人申请减免的税种、事项、减免税的所属时间和申请的减免额度或比例;

5.“申请减免税事由”填写内容包括:申请的事项、申请的时间、政策依据、申请原因、企业经营或个人情况的简述等内容,如果是多项减免,要分项说明。如填写不下,可另附纸张;

6.纳税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的各项内容,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7.申请人需查阅减免税报送资料附件,按要求准备好报送资料,填写《减免税申请材料清单》连同申请书,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8.申请书及报送资料附件均统一使用A4纸;

9.本表一律用黑色、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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