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优势互补的合作原则,就甲方迁入乙方工业园区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1、 甲方责任:
1) 甲方将在海淀区中关村科技园区注册的高新技术公司,在土地和厂房条件具备后一个月内迁入并注册在乙方管辖的杨镇工业开发区。
2) 甲方将其承担的国家“863”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项目、国家“十五”科技攻关计划项目、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和国家火炬计划项目等项目的科技成果,在乙方工业园区进行产业化。
3) 甲方有义务引进其它的“863”项目公司落户乙方工业园区,并配合乙方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高新技术园区等有关事项。
4) 甲方落户乙方园区之后,合法经营,尽快让科技成果产业化,为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作出贡献。
5) 甲方招聘企业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本地人员。
2、 乙方责任:
1) 乙方负责提供甲方迁入乙方工业园区工商注册登记需要的土地及房屋证明文件。
2) 乙方负责提供甲方的项目产业化所需要的土地和厂房,并保证属于北京市规划局批准的工业用地。
3) 甲方落户乙方园区之后三个月内,乙方协助为甲方获得(前期)不少于2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
4) 甲方落户乙方园区之后,乙方负责落实并保证甲方享受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政策,包括但不限于:税收、人才引进等等;同时享受地方政府对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上缴的增值税返还政策(即:增值税地方政府留成部分50%返还给企业)。
5) 在甲方落户乙方工业园区之后,乙方应按照当地政府的投资政策,相继解决甲方总经理、副总经理(或相当于副总经理)级别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学历)的科技人才的北京市户籍。
3、 甲乙双方约定:
1) 乙方交付甲方使用的土地:不少于12亩,人民币9万元/亩,50年使用权;厂房:1500m2,轻钢结构,600元/m2。上述厂房由乙方投资修建,土地与厂房作价合计人民币200万元左右。
2) 乙方以上述土地和厂房(约200万元)入股参与甲方的股份制改造,占甲方公司12%的股份,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益,并委派一名代表参加甲方公司董事会,但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同时,乙方将12亩土地50年的使用权和1500m2厂房的产权转入甲方公司名下,并协助甲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让金以及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手续费由公司承担。5年后,乙方同意,甲方有权随时将乙方的股份按原价回购。
3) 乙方承诺在签订本协议三个月内将甲方需要的1500m2厂房建成,并交付甲方使用。
4) 乙方交付甲方使用的土地,必须做到六通(即:路、电、水、通讯、蒸汽、排污)一平;上述六通一平的费用属于12亩土地面积以外的投资由乙方负责,12亩土地面积以内的投资除了厂房、道路、围墙和岗亭外由甲方负责。
4、 违约责任:
1)本协议除了法定原因外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单方解除。
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3)承担违约责任的范围应包括守约方的直接损失和履约应得的合同收益。
5、不可抗力
1)本协议的履行因发生地震、水灾、非人为因素引起的火灾、战争、社会动乱、流行瘟疫等不可抗力事件,可以中止;如果协议的继续履行已不可能或不再必要,可以协商终止。
2)因不可抗力事件而形成的违约,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以公平的原则协商解决协议中止或终止后的遗留问题。
6、争议的解决
双方因本协议的履行、解释而发生争议,如协商解决不能,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并依据其仲裁规则仲裁解决。
7、合作期限、解除和终止
1)本协议有效期与上述土地使用年限等长。
2)本协议经协商一致,可以提前解除。
8、其他
1)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2)本协议书(包括协议书附件)经协商可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经修改或补充的书面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书不可分割之部分,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书的附件为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方各持二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授权代表)人: 法定代表(授权代表)人:
投资创办公司合作协议
作者:邢振荣律师
投资人: (以下简称甲方)
投资人: (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本着“诚信合作、平
等互利、共谋发展”的原则,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共同出资设立新公司等有
关事宜进行了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遵照执行。
一、新组公司名称、住所和责任形式
1.1 新组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名称最终以工商部门核定名称为准,
以下简称新组公司)
1.2 新组公司住所:
1.3 新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双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新组公司承
担责任,同时按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在新组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分享权益,分
担风险和损失。
二、新组公司宗旨、经营范围
2.1 新组公司宗旨: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
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作出贡献。同时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获取
双方满意的投资收益。
2.2 新组公司经营范围:、、。
三、新组公司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
3.1 新组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其中甲方认缴出资 元,占
新组公司注册资本的 %;乙方认缴出资 元,占新增公司注册资本
的 %。
3.2新组公司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元,其中甲方以货币形式出资人民币 元,以实物出资折合人民币 元,合计甲方实际出资 1
元,占新组公司实收资本的 %;乙方以货币形式出资人民币 元,以实物出资折合人民币 元,合计乙方实际出资 元,占新组公司实收资本的 %。
3.3 按以下方式出资:
3.3.1 本协议签订后,新组公司完成核名手续,获得工商部门签发的公司核名通知书,以新组公司名义在银行开立验资账户后 日内,甲方以货币形式出资 元缴付验资,乙方以货币形式出资 元缴付验资。
3.3.2 投资人在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甲方将以实物形式出资 元的资产价值的证明文件缴付评估验资,乙方将以实物形式出资 元的资产价值的证明文件缴付评估验资。
四、新组公司组建程序
4.1 签署本协议、成立新组公司设立工作小组,设立新组公司备用金。
4.2依法获得公司办公场所,采购基本办公用具。
4.3新组公司核名,开立验资户,进行出资评估验资工作。
4.4根据本协议之约定,指定公司章程,新组公司股东会通过设立公司决议,并制定公司董事及董事长,监事,经理,法定代表人的任命等法律文件。
4.5申请刻制新组公司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名章,#5@p专用章,合同专用章。
4.6进行新组公司工商登记设立申请手续,完成新组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新组公司工商营业执照。
4.7新组公司设立工作小组改组为新组公司行政部,继续完成新组公司设立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支票,密码器,企业网银,购买账本建账等工作。
五、追加投资
新组公司追加投资应按以下原则办理:
5.1 原则上以新组公司资本公积增加注册资本追加投资。
2
5.2 在以增资扩股方式引入第三方投资人的情形下,双方持股比例上应保持不变。
5.3 以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追加投资。
六、股权转让
6.1 投资人(新组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6.2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部分或全部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部分或全部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6.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6.4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新组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七、双方责任
7.1 甲方:①指导新组公司设立工作小组工作;②保证按时、足额缴付出资;③保证按出资比例承担公司设立费用。
7.2 乙方:①协助新组公司工作小组办理公司设立;②负责新组公司各部门组建事宜;③保证按时、足额缴付出资;④保证按出资比例承担新组公司设立费用。
八、新组公司治理机构
8.1 新组公司设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双方各派出股东代表一名,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8.2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
8.2.1决定新组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8.2.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8.2.3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8.2.4审议批准新组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 3
损方案;
8.2.5对新组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2.6对新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8.2.7对发行新组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8.2.8修改新组公司章程。
8.3公司设董事会,由4名董事组成,向股东会负责。董事会成员由甲方推荐2名,乙方推荐2名。董事长由甲方推荐的董事担任,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任期3年,经推荐方继续推荐可以连任。董事会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董事同意后通过。
8.4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权利:
8.4.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8.4.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8.4.3决定新组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8.4.4制订新组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8.4.5制订新组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4.6制订新组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4.7决定新组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4.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常务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8.4.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8.4.10新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8.5 公司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甲方和乙方各推荐1名,职工民主选举产生1名。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任期届满,可连派(选)连任。
8.6监事会的职权:
8.6.1检查新组公司财务;
8.6.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8.6.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在董事长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8.6.4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8.6.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8.6.6新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8.7公司设经理1名,由乙方推荐人选,经由董事会聘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8.7.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4
8.7.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8.7.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8.7.4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8.7.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8.7.6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常务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8.7.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7.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8.7.9经理列席董事会议。
九、新组公司财务制度
9.1新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9.2新组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审计后的公司月度、季度、年度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及会计报告,应分别提交股东双方。同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提交给相关主管部门。
十、经营期限及期满后财产处理
10.1 新组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成立之日。
10.2 经营期限届满或提前解散公司,双方应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由双方委派人员成立清算组,清算后的剩余财产,由双方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十一、不可抗力
11.1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无法履行本协议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时,该方应迅速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5日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延期履行的理由之有效证明文件,由双方协商确定是否终止协议,或部分免除协议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协议。
十二、保密责任
12.1无论本协议是否生效或履行,双方为签订本协议之目的而获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和其他重大信息,均不得不正当使用或者泄露给第三方(双方指定的专业顾问除外)。不正当使用或者泄露商业秘密和其他的重大信息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当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
5
十三、新组公司设立失败的责任
13.1 本协议签署后,双方任意一方未能按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履行新组公司出资义务,视为新组公司设立失败。
13.2发生新组公司设立失败的情形时,双方应即注销新组公司,过错方应全额承担新组公司的设立费用,该等费用包括协议对方认缴出资额的资金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此外,过错方还应向协议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数额的,并应当赔偿对方超过违约金部分的损失(包括间接损失)。如双方均无过错的,新组公司设立费用由双方按认缴出资比例承担。
十四、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4.1 本协议的变更或解除,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需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署书面协议。
14.2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无法实现协议目的或经守约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协议时,守约方有权解除协议。
14.3 因国家政策变化或主管部门原因而影响本协议履行时,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十五、其他
15.1 本协议的标题仅供参考,不影响对本协议的解释。
15.2 本协议双方为更好地进行本投资合作事业,签署的各种备忘录、会议纪要均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3新组公司依法设立后,新组公司股东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新组公司的章程为准。
15.4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5.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签署地为四川省成都市。
15.6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6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人(授权代表):____________ 20xx年___月___日 20xx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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