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 域 蓝 湾 合 作 协 议
甲方: 售楼∕物业
乙方:宁乡喜居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经公司审核确定金域蓝湾成为喜居安装饰核心盘,乙方全体员工无条件
配合甲方对该楼盘进行主体开发。《详见楼盘操作策划》
(2)甲方向乙方提供金域蓝湾楼盘客户信息资源(名单),乙方本着双方共赢
的前提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源主打开发,不得浪费及转让甲方所提供的信息资源,甲方给予辅助,配合。
(3)乙方承诺为甲方所提供信息进行保密,不得向客户及公司以外任何人透
露信息来源。
(4)乙方及时的配合及告知甲方操作流程细节方案,甲方对于客户的信息须
及时向乙方对接人呈报及反馈客户情况,如发现甲方对客户跟进不到位或无跟进,乙方有权少付或不付该成单客户佣金。
(5)乙方根据甲方所提供的信息资源,全面开发所有客户。乙方推荐的客户
签约后付予一定的佣金以作回报。以签施工合同日期的第二个月六号为结算期;由乙方给予现金甲方或转账至甲方账号上。
(6)甲方负责接待好乙方推荐的每一位客户,乙方不得向多家公司推荐,影响成单率。
(7)佣金回报:每户工程量 %;当月累积 户为工程量的 %;
累积 户以上为工程量的 %。
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制约签字生效,双方任何人违反以上条列任何一条,甲方有权协议终止。
乙方享有最终解释权。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电话 : 电话 :
银行账号: 担保人 :谢超:
电话 :138xxxxxxxx
日期 日期
№: 号
获嘉县御府名郡
《商品房买卖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甲 方:新乡市御府物业有限公司
乙 方:
年 月 日
1
获嘉县御府名郡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甲 方:新乡市御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营业 执照:
资质证编号:
机构代码证:
税务登记证:
收费许可证:
联系 电话:
合同履行地:
乙 方: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延续郑州新天地一期、二期对三期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1、物业名称: 御府名郡
物业类型:商业、办公、住宅楼
座落位置: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城区 号 楼 单元 号
建筑面积: 平方米(暂以购房面积,以后以产权证面积为准,多不退少不补);
第二章 物业服务内容
第二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甲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2
1、物业共用部位、场地的维修养护;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电梯等特种设备由甲方委托第三方专业公司进行保养、
维修;
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服务;
4、公共绿化的养护服务;
5、车辆停放管理服务(不含保管责任);
6、配合公安机关公维护共秩序、安全防范、消防等事项的协助管理(不含人身、财产保险保管责任);
7、装饰装修管理与服务;
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委托的其他特约服务另签协议;
第三章 物业服务质量
第四条 甲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应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一、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1、共用楼梯、走廊的内墙每两年修补1次;
2、共用部位的门窗、护栏、设施坏损时15天内修复;
3、道路、车场、活动场所发生坏损时,15日内协调修复;
4、按照<<新乡市物业管理示范小区>>的标准,设立制度,规范管理。
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1、按规定落实值班、交接班和设备台帐及运行记录制度;
2、落实设备定期巡检、维保、维修制度,使其保持正常运行状态;
3、按照<<新乡市物业管理示范小区>>的标准,设立制度,规范管理。
三、物业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1、过道、楼道、电梯轿箱、车场、公共场所每日清洁,保持干净;
2、垃圾每日清运1次,做到日产日清(遇外部原因时除外);
3、雨、污水管道、化粪池每年疏通清掏一次,发生堵塞时一日内疏通;
4、按照<<新乡市物业管理示范小区>>的标准,设立制度,规范管理。
四、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1、有专业人员养护,按<<新乡市物业管理示范小区>>的标准,设定养护标准; 3
2、实施严格监督,确保养护质量;
3、盆栽植物、花卉保持美观。
五、车辆停放管理
1、划定位置,有序停放;
2、指挥停放、疏理秩序;
2、建立制度,规范管理。
六、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1、监控室24小时值班,重要部位实行不间断监控录像;
2、昼夜安排协管员每2小时巡逻1次 。(目前白天在人员充足的情况下上午下午各1
次,晚上零点以后到第二天7点每小时1次)
3、制定应付各种突发事件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遇有突发情况时,能有效应对和妥善处理。
七、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1、建立申报、登记、审批 、签约制度;
2、明确装修中的禁止行为;
3、安排工程、协管员每日到现场巡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竣工后组织验收,不符合规定的限期整改。
八、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1、按照<<新乡市物业管理示范小区>>的标准规范管理。
2、实行电子文档、纸质资料档案管理;
3、分工专人负责 ,收集整理资料归档 ;
4、建立管理制度,防止资料流失。
九、其他特约服务
1、按业主需求提供特约服务;
2、明码标价,市场同项目收费价格
第四章 服务费用
第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住宅实行政府指导价;商业实行市场调节价,住宅从
事商业经营的按商业用房服务费标准收取,住宅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从事办公经营(仓
库)的按住宅物业服务费两倍收取;可根据物价上涨指数或政府指导价调整作调整
报物价管理机关备案后实施(无须征得全体业主同意);
4
1、物业服务费用按业主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 暂定 元/月·平方米;
高层住宅: 暂定 元/月·平方米;
办公用房: 暂定 元/月·平方米;
商业用房: 暂定 元/月·平方米;
对讲监控: 暂定 元/月·平方米;
2、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物业管理企业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8)法定税费;
(9)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3.物业服务费采用包干制,甲方按照合同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后,盈亏自负。
4.物业服务费不含下列费用:
(1)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中修、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2)代收代交的公共能耗费;
(3)停车费、停车管理服务费;
(4)专有部位维修费、特约服务费;
第六条 物业公共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交纳;
1、乙方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时间,应自房屋验收交付使用时起,每年交纳一次(本期的
物业公共服务费、上期的水、电费及公共能耗费)。
2、甲方可在购房业主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时,预收 半年或一年的物业服务费和 500
元代收代交的分摊公共能耗费(即道路、楼梯公共照明、电梯运行电费、二次加压电费、绿化用水、水电表损耗等,届时按实际用量结算,并予公示);
第七条 公共能耗分摊费及其他费用按下列方式分摊:
1、商业用房的物业公共能耗费由区域内全体商业用房业主(使用人)按各自 建筑面积 分 5
摊。办公用房的物业公共能耗费由区域全体办公用房业主按各自 建筑面积 分摊。
2、各单元楼道内公共照明电费由该单元业主按 户 分摊。
3、电梯运行电费按 一 层以上业主按 户 分摊。
4、二次加压供水电费由加压供水系统区域内业主按 实际用水量 分摊。
5、道路、庭院照明电费和绿化水费由全体业主或使用人按 户 分摊;
6、水电损耗以区域按 户实用量乘以损耗率 分摊;
7、中央空调运行能耗费由 受益人按建筑面积 、 摊位 分摊。
8、装修管理服务费、垃圾清运费在签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时交纳。
第五章 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八条 停车场服务内容及标准如下:
1、停车场共用车位和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要求正常使用;
2、停车场配套的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要求运行正常,维修养护及时;
3、停车场的公共环境清洁卫生,要求干净、整洁,及时清除积水、杂物等;
4、车辆出入的指引、疏导,要求车辆进出、停放有序,定时巡视检查。
5、停车场首次设施、设备由房产公司配置,以后由所有人(使用人)更换、添置;
第九条 停车场服务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可随市场情况调整):
1、露天停车场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使用人应按 元/辆·月或 元/辆·小时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根据实际情况可作调整);
2、地下停车场的产权属于房产公司所有是委托甲方管理的车位,车位使用人应按 元/个·月的标准向甲方交车位使用费,甲方按 元/个·月标准提取停车服务费,剩余部分归产权人所有;地下停车场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由业主购置的,车位使用人应按机动车位 元/个·月标准向甲方交纳停车服务费。(根据实际情况可另行调整)
3.机械立体车位的产权属房产公司所有是委托甲方管理的;为兼顾住户和商户实行分白天、晚上(白天7时至20时,晚上18时至8时)两个时段停车;晚上按 元/个·月的标准、晚上按 元/个·月的标准向甲方交纳车位使用费;超出时限按 元/辆·小时标准交纳车位使用费;甲方按 元/个·月标准提取停车服务费、特维费、电费,剩余部分归产权人所有;(根据实际情况可另行调整)
4、业主搬家、送货车和临时停车时间在一小时(地下车库半小时)内的车辆不收停车费,临时停车时间超过一小时(地下半小时)的车辆按计次、计时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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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停车管理服务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停车场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停车场共用车位和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费用(业主自有车位的维修养护费用由其自行
承担);
3、停车场配套的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4、停车场的配套的设施、设备的运行能耗费用;
5、停车场的公共环境清洁卫生费用;
6. 机械停车位的特维费
7、法定税费;
第十一条 停车场车位使用人应与甲方签订书面的停车管理服务合同,明确车辆基本情况,
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价格、管理责任、管理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车位使用人
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应当另行与甲方签订车辆保管合同。
第六章 物业的承接查验
第十二条 本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交接由甲方代全体业主按现有配置验收;不负责设备的
数量、功能需求及以后的添置和更换(综合验收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甲方、乙方、房产公司三方到场办理乙方专有部位的承接查验;签署有关交接验
收文件;
第十四条 若乙方专有部位有质量瑕疵或功能缺失,乙方应与房产公司协调解决,与甲方无关; 第十五条 乙方专有部位的保修(房屋使用说明书)由房产公司负责,与甲方无关;
第七章 相关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项目进行维护、修 缮、
服务与管理;
2、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小区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用户手册》
并书面告知乙方或予以公告;
3、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4、制止并处理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业主管理规约》和《用户手册》的行为,
必要时可以对其行为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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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
转让给第三方;
6、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服务费、公共能耗费用和代收代交的其他费用;
7、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签订《房屋装饰
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8、向乙方提供房屋专有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第十七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监督甲方的物业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2、遵守本小区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及《用户手册》的相关规定;
3、依据本协议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及公共能源消耗分摊费用(公共照明、绿化用
水、水电损耗、二次加压电费、电梯电费等费用);
4、装饰装修房屋时,遵守《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中的有关规定;
5、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 饰
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在约定的
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6、转让房屋时,事先通知甲方,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
7、对本房屋的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业主临时管理规
约》及《用户手册》等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8、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
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甲方违反协议
1、甲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
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甲方未经物价部门备案,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用标准,乙方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交
纳;
第十九条 乙方违反协议
1、乙方违反协议,使甲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给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于甲方经济赔偿并承担违约金
8
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2、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
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应交款的百分之一交纳违约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
月仍拒绝缴交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依法采取各种催缴措施,直至诉诸法律。
第九章 免责条款
第二十条 以下情况甲方免责
1、若因业主不愿投保或保费收集不到位,甲方未能及时投保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等财产
保险的;
2、乙方或乙方物业使用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由乙方自行管理,若非甲方直接损害的;
3、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按
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4、若因设备突发故障或例行检修、养护经公告停水、停电给乙方造成的不便或经济损失;
5、若因上下水管道突然爆裂给乙方造成损失的;
6、若因房屋配套设施质量或功能问题给乙方造成损失的;
7、经甲方警示后,乙方违规使用设施、场地给乙方造成不便与损失的;
8、长期拖欠公共服务费,乙方不能正常使用设备、功能或不能正常接受服务的;
9、乙方对其专有部位及财产的管理、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
10、遇不可抗力给公共设施、设备及业主专有部分造成损失的;
11、乙方改动专有部分管线而造成自身及相邻业主损失的;
12、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漏电、火灾、
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
成乙方必要的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责行为;
第十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中有关词语的含义是:
1、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即房产权属登记册记载的权利人。
2、物业使用人,是指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或承租人。
3、物业,是指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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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共用部位,是指物业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5、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区域内,保障房屋正常使用的,由全体业主共同拥有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共用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6、公共区域,是指一幢房屋内部,由整幢房屋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区域以及
整幢房屋外、物业管理区域内,由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区域。
7、专有部分,是指在构造及利用上具有独立性,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处分的物业部位。
8.特约服务:乙方专有部分以内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及甲方公共服务以外的服务。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样本已在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作为本小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附件,乙方购买房屋即为对接受本合同约定内容的承诺。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存
在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向物业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自物业交付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召开业主委员会受全体业主委托与
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止;
甲方签章:新乡市御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指押):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乙方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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