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旅行社之间合作协议(试用)

20xx年旅行社团队业务合作协议

甲方:四川怡康旅游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旅行社(公司)

甲方指定乙方为20xx年地接旅行社之一,为了贯彻落实《旅行社条例》《旅游法》,加强双方业务合 作,明确各自责任与权益,更好的规避团队运行风险,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发挥各自优势资源 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有关事宜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经营资质与经营范围

双方经营资质必须符合《旅行社条例》的规定,报经当地旅游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后,在许可的范围内合法经营。

甲方资质:入境旅游□、国内旅游□、出境旅游□

甲方经营范围:西北专线(主要覆盖新疆、内蒙、青海、山西、西安五省的经典线路) 公司地址: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80号烟草大厦1107

电话:028-66281551、61331600、

传真:028-61331600

乙方资质:入境旅游□、国内旅游□、出境旅游□

乙方经营范围:

公司地址:

电话:

传真:

合作方式:

双方互为代理,客源提供方简称为组团方,客源接团方简称为接待方。

二、合作内容

1、双方确认对方为团队活动地区指定接待旅行社之一,并将所组旅游团队、散客优先选择交由对方接 待;

2、为有利于旅游产品的推广、增强市场上的竞争力,双方应及时准确地提供所在区域最新的地接分项 报价,并在保证接待质量的前提下,提供最优惠的地接价格;

3、双方应优先接待对方所组旅游团队,旺季时必须保质保量接待己确认的团队,不得无故推团。

4、接待方应及时按组团方要求将相关信息反馈给对提供给组团方,以便双方及时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价 格及标准;

5、成团后双方往来的接待委托书、结算单等均应由双方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以传真 形式确认。

6、积极主动的配合接待方协调处理接待过程中的突发事件。

7、如在接待过程中出现安全或质量投诉问题,双方应及时协调处理,明确责任归属后,根据责任归属各自 承担相应责任。

三、明确双方职责

组团方:

1、如遇团队发生突发事件,应及时协调各方,并会同接待方共同处理,重大事故主要负责人必须亲赴 现场协调处理。

2、按照协议结算方式按时付款给地接方,不得无故拖延。如有困难,必须经接待方同意,方能按照新 的约定时间付款。

接待方:

1、在旅游旺季及特殊情况下,必须确保优先接待组团方的团队。

2、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行程计划来接待对方的旅游团队,并提供优质导游服务,以确保团队质量。

3、组团方查询线路、报价时,接待方应尽快作出回复;在同等质量标准的前提下保证向组团方提供的 报价低于或等同于市场价

4、接待方应严格按照双方确认的行程计划在旅游定点商店安排购物活动,严禁计划外进店;进店次数

原则上每天1个(特殊线路另议),每次进店时间不得超过45分钟。未经对方旅行社同意不得擅自 增加或减少景点及购物点;

5、接待方接待标准应严格按照组团方计划要求执行,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协商解决。

6、应严格按照双方确认的餐标计划安排团队用餐,不得克扣餐标;如接待方所安排的餐食因明显不符 合标准而引起客人强烈投诉,组团方全陪在向接待方交涉后仍无改善时,全陪可不征得接待方同意 即时提高餐标或加菜,费用由组团方垫支,组团方在团款中扣减此费用。

7、应确保计划中的机(车)票采购。若因故需更改飞机(火车)班次,应征得组团方及客人的同意, 由此造成团队行程延误或滞留,接待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不可抗力除外)。

8、接待导游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证”,严格按照“导游工作规范”提供服务;导游不得随 意增减旅游项目,严禁压缩计划景点游览时间和推销加点,旅游景点的增减必须征得全体客人(包 团可由客人领队代表)和全陪的书面同意。

9、一旦发生旅游意外事故,接待方应积极配合组团方,处理善后事宜,不得推卸责任;如需代付费用, 应征求组团方意见,按组团方要求处理。

四、结算方式

1、双方一致同意,每团一清的方式进行初步结算。组团方应在团队出发前,将团款60%付给接待方, 完团后进行余款结算,若因故暂不能全部付清,必须事先征得接待方的同意,按双方新的约定时间付 清团款。

2、年底总核算。在每团一清的基础上进行,年底对各团的结算单进行最终的细致的核算。

五、责任和处罚

1、接待方擅自减少旅游景点的,每减少一个景点,应当支付组团方与游客所签收旅游费总额5%的违约 金,并退还所减少景点的全额门市票价款;

2、接待方擅自增加购物点和自费娱乐项目的,每增加一处购物地点或自费娱乐项目,应当支付组团方 与游客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承担自费娱乐项目的直接费用,擅自延长购物时间的,应当支 付组团方与游客旅游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

3、接待方擅自改变住宿标准,应支付组团方和游客旅游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降低住宿、餐饮和交通工 具标准的,每降低一项,应当支付组团方与游客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退还减低标准的费用差 价;

4、接待方导游在游客旅游期间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组团方团队无人负责的,接待方应承担组团方团 队滞留期间支出的住宿和其他必要的直接费用,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约定团费2倍的违约金。

5、接待方应在游程开始前对可能发生意外的情况向组团方游客作出明确警示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6、造成游客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在明确责任前地接方应当协助处理,并及时报保险公司,明确责 任归属后,由责任方承担责任。

7、接待方接待服务质量未达到承诺标准造成客人投诉,由接待方承担违约责任,组团方有权从应付团 款中扣除相应的赔偿费用。

六、其他约定

1、若接待方因服务质量问题被客人投诉累计达到2次,或提供的地接价格明显高于同期同等的市场价 格,甲方在付清全部团款后有权提出终止本协议。

2、若组团方未能按时付清团费,接待方有权提出终止合作,协商未果可提前终止本协议,并采取合法 程序追款。

3、为了更好合作,接待方需向组团方缴纳10000元质量保证金。

4、年终结算基数200人,返人头10元/人

七、争议处理

1、本协议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商议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可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起诉。

2、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未尽事宜,另行协商。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 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双方均应妥善保管本协议,不得外泄给第三方。

甲方:四川怡康旅游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盖章: 盖章:

签约时间:20xx年 月 日 签约时间:20xx年 月 日

 

第二篇:旅行社与酒店协议

旅行社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为加强合作,甲乙双方经地友好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1、本协议有效期:     年        日至              日止。

2、客房价格优惠价(每间,夜)

说明:

A、房间可免费宽带上网和拔打内国电话;

B、一次15间以上送一间陪同房;

C、团队房费免收10%服务费;

D、国家法定黄金周及观潮节等节假日房价另定。

3、乙方入住甲方酒店,可享受二十免一的优惠,即团体每满二十人免一个床位,以此类推。

4、乙方订房须提供:团队名称、房间类型、用房数、抵离日期、订餐内容、会议室及娱乐预订,返程车、船、机票预订、停车数量,陪同姓名、性别、人数、联系电话。乙方订房预订以乙方的文字资料(包括传真件)为准。

5、如乙方需专用车辆,甲方提供租车服务,价格另定。

6、若变更或取消预订,乙方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甲方。

7、若乙方团队在预订内提前离店或推迟抵店,乙方须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按饭店柜台门市价收取相应的费用。

8、乙方在没有通知甲方取消预订的情况下,如发生团队未按期抵店的情况,甲方有权收取一夜总房费的100%

9、乙方如变更或取消预订的早、中、晚餐,须在用餐24小时前通知甲方,否则将按原订人数和标准缴纳甲方100%损失费。

10、乙方如临时增加房间,甲方在用房紧张的情况下(用房高峰期),视实际用房情况而定可否给予增加。

11、付款方式:

A)乙方预订中发生的全部费用,乙方须于团队到达前预付或团队到达时现付给甲方;

B)如乙方以外币或其他形式向甲方支付费用,须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后执行。

12、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如认为有需更改或变更之事,须以文字形式共同确认为准。

13、协议房房价,乙方有保密的义务,若因泄漏房价造成甲方损失或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甲方有权取消该合作协议。

1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15、甲方执行本协议具体部门为酒店销售部。

甲 方:  茶海之心大酒店有限公司    乙 方:                        

传真:                             传真 :                         

 总机 :                            电话:                         

地 址:                            地 址:                         

联系人:                           联系人:                          

开户银行(户名):                                     

负责人签名(盖章):               负责人签名(盖章):             

 签字日期:           日            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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