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合作协议 20xx 文档

旅行社合作协议20xx文档

旅行社合作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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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甲方预订已满在征得乙方同意的前提下,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将客人安排至同等酒店。

三、优惠

1、为鼓励乙方销售,甲方给乙方如下奖励:本合同期内,乙方所接待的旅行团队、散客达到500人次后,房费下浮10元/间天,达到1000人次后再下浮10元/间天,依次类推。

2、甲方同意每满16位客人免一张床费用,32人免一间房,以此类推,但一团最多不超过两间免费房。

3、10岁以下儿童与父母同住免收房费(加床除外)。

4、甲方为乙方团队陪同床位提供6折优惠,提供免费陪同早餐、但每个团的陪同不得超过两人。 5、散客入住,甲方不提供给乙方陪同房。

四、结算方式

1、乙方所有费用每次一次性结清。若乙方结算方式为现付,须在客人入店时,预付所需费用,并在客人离店前将费用结清;若乙方结算方式为汇付,则须在客人抵店前三天将所需费用汇至甲方银行帐户:

甲方开户全称: 赛罕区阿健食尚酒店

开 户 银 行: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2、如在规定时间内,乙方不付款或有拖款现象,甲方有权不安排以后将抵达的客人入住,并将直接向乙方客人收取有关费用。

五、违约

1、乙方团队如有更改或取消应第一时间通知甲方,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空订,而给甲方造成损失,将按预订房间数量收取房费。

2、双方如有违反本协议之规定,而导致异议或纠纷,需经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六、合同期限:20xx年 6月1日至20xx年6月1 日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具有法律效力。协议内容保密,无论任何原因或目的均不得向第三者泄露。

甲方负责人:蔺英霞 乙方负责人:(盖章) 联系电话: 150xxxxxxxx 联系电话:

日期: 2015 年6月24日 日期: 年 月 日 账 号: 110901 201080 002272

 

第二篇:旅行社旅游团队接待用车合作协议

旅行社旅游团队接待用车合作协议

甲方(旅行社):

乙方(租赁车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新条例实施细则》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旅游主管部门之规定,为了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甲乙双方本着精诚合作、互作共赢的原则,经过双方协商,就甲方租用乙方旅游车辆达成如下协议:

一、 本合同为长期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可就租车事宜达成多个具体租车协议。甲方租用乙方车辆时,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订车,并详细写明各项用车要求,包括用车数量、时间、路线、价格、结算方式、确认期限要求等。

二、 当乙方接到甲方订车通知后,应根据甲方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确认或不确认。一经双方确认,双方必须按照要求认真履行各自的责任。

三、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车辆应经公安等部门检验年审合格并符合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车辆驾驶员应是公安等部门登记在册的并有丰富驾驶经验及技能的人员,足额办理了乘员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手续费(不低于20万每人),符合交通部门认定的旅游目的地经营范围的旅游客车。

四、 乙方应在车辆使用前向甲方提供使用车辆及驾驶员的相关资料(资料名称见附件)。

五、 乙方在出车前,要认真检查车辆性能,确保车况良好,保持车辆内外清洁卫生。驾驶员应有良好的服务态度、礼节礼貌和仪容仪表。

六、 司乘、导游人员要密切协作,共同搞好行车安全工作。不得搭

乘无关人员。驾驶员要严格按照交通规则驾驶车辆,在行车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对单程行程400公里(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乙方必须配备两名驾驶员,每名驾驶员连续驾车不得超过3小时,24小时内驾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在高速公路上行车要严格遵守小型客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10公里,大型客车、货运(行李)汽车不得超过90公里的限速规定。

七、 司机职责与要求:

(一)乙方司机须具有合格驾驶证件,熟悉旅游路线,熟悉路况

和景点周边环境。

(二)有良好的服务意识,礼貌待人,积极配合领队及地陪导游

的工作,理解并合理协调客人之要求。

(三)保证每日有充足的睡眠,不疲劳驾驶,不酒后开车、驾驶

中不使用电话。

(四)保证行程期间车内的清洁卫生。

(五)保证每日在出发之前,汽车加满油,不准出现因无油汽车

无法行驶的情况。

(六)保证提前15分钟将车开到集合地点。

(七)夏季或天气炎热,要求司机在客人返回前,提前10分钟打

开空调,以保证车内凉爽。

(八)每日在团队结束后,要对车况进行检查,以确保游客的交

通用车安全!

八、 因乙方的原因发生安全事故、抛锚、漏接、车辆被查扣等造成

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九、 租车费用价格,一经双方确认后即作为甲方向乙方付款的依据,

每月(天)结算一次,并开具#5@p。乙方在结算时应向甲方提供订车单复印件和结算单。

十、 违约责任

(一) 乙方如不能按照约定时间提供车辆,应提前 3 日书面

通知甲方,并支付约定车费 10 %违约金。乙方如不能依

照约定时间提供车辆,又不能及时通知甲方的,应当支付

约定车费100 %违约金。乙方如不能按照约定数量提供

车辆,缺少的车辆视为不能按约定时间提供,乙方负有本

项规定的通知义务,并应承担相应违约金。乙方如不能按

照约定时间、数量提供车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

应当赔偿经济损失。

(二) 乙方提供的车辆标准低于约定标准的,实际价款由双方协

商确定,乙方应当减少或退还约定价款与实际价款差额或

全款,并支付约定价款10 %违约金;给甲方造成经济损

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三)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旅游团延误行程或误机(车、船)的,

乙方应支付约定车费50 %违约金;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

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四) 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延误行程,超出约定租车期限的,甲方

应当支付超时部分的租车费用,费用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五) 乙方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游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

伤亡是游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是游客故意、重大过

失造成的除外。乙方过错造成游客随车物品损坏的,乙方

应当赔偿实际损失。

(六) 游客中途离开车辆时,导游应当告知游客随身携带贵重物

品。因驾驶员或乙方人员过错造成车内物品丢失的,乙方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 免除或减轻责任情况

(一)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旅行协议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但应当提前3日通知对方,并提供不能履约的充分证据;

如不可抗力是在该时限之后发生的,则应当在不可抗力发

生后12小时内通知对方,并提供不能履约的充分证据。

(二)损失是由一方自己过错造成的,对方不承担责任。

(三)一方违约的,对方应积极采取适当措施阻止损失扩大,否

则不得就扩大部门的损失要求赔偿;违约方应当承担对方

为阻止损失扩大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损失可能扩大的

数额为限制。

十二、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时如发生纠纷,应本着友好合作的

态度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可向深圳市旅游质量监

督管理所请求调解或向深圳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也可

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十三、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如双方无书面异议,则自动顺延。

十五、 附则:乙方须如实提供如下文件给甲方,并均须盖上公司公

章。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运营车辆保险单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6)旅游车营运资格证书复印件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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