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四川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甲方基本信息:用人单位名称---营业执照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上有

单位隶属部门---只有国有企业填写,其他不填

单位性质---国家机关是指公务员;科研单位指某某科研所;高等

教育单位指高校;中等教育单位指高中中专职高;其

他教学单位指初中小学幼儿园;医疗卫生单位指医

院;其他事业单位指非生产性的事业单位例如会计事

务所律师;国有企业指中石化等;外资企业指沃尔玛

等;民营企业指大多数用人单位基本上都是民营;其

他企业指个体工商例如餐馆等;基层项目不考虑;部

队指军官以上才填写;

联系人,联系电话---要正确填写,就业部门会抽查防止作假。 通讯地址---为公司地址,要详细,具体到门牌号,一般为营业

执照上地址

档案接收单位---不填

户口迁移地址---不填

乙方基本信息:培养方式---非定向

毕业时间---20xx年7月1日

学校就业工作部门联系方式---可以不填

甲方招聘意见:同意聘用;同意录用;同意试用 均可(但不能出现实习字样) 甲方单位盖章:法人章;人力资源部章;人事章;劳动合同专用章;(其他不行)

 

第二篇: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法律效力探究

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第10卷第2期,2009年6月

JournalofZheji觚gInstitute0fCommunications

V01.10

No.2,Jun.2009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法律效力探究

胡建淼

(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杭州311112)

摘要:《就业协议书》是中国特有的制度发明,虽然运行多年但目前仍未法制化。法律约束的缺失导致了“违约”现象层出不穷,纠纷甚多。这也引发了人们对《就

业协议书》法律效力问题的思考。文章从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与劳动合同的区另11以及违反《就业协议书》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相应分析和探讨。明细各方权利与义务。

关键词:高校;就业协议书;法律效力

中图分类号:G6钉.38;I)92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l一234X(2009)02—0ar72—03

doi:10.3969/j.issn.1671—234x.2009.位.019

目前,我国就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的法律规制作,从而为单位谋求更大的利益和发展。其他的任

仍是一片空白,不仅在法律、行政法规层面未见具

有法律效力的成文法规定,地方法规也没有相应的

何人或单位、组织非依法定理由不得对于毕业生与

用人单位达成的就业协议加以干涉。只有双方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能成立《就业协议书》,否则就不能成立。根据《就业协议书》,毕业生享有去

规定。理论上对《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认识也并不一致。导致实践中出现许多争议和纠纷。笔者

对《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问题进行了分析,以此来端正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用人单位工作的权利,而用人单位则享有对毕业生

的人事管理权。由于协议内容涉及司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则应视为民事合同。

《就业协议书》法律属性

由于政策和法律规定的相对滞后,新情况和新

其次,《就业协议书》就其实内容而言属于预

约合同。

民法理论中,契约可以分为本约与预约,本约是相对于预约而言的,在预约中约定将来要订立的契约即为本约;预约,则是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契约的契约。一般认为,预约合同包括意向书,允诺书、认购书、原则协议,谅解备忘录、协议要点、

问题不断出现,对于《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无

立法上的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就业协议书》属于

民事合同中的预约合同。

首先,《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属于民事合

同。

谈判纪要等。预约合同应具备下列特征:第一,预

就业协议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双方在平等互利

约合同是诺成合同。第二.预约是谈判期间对未来事项的预先规划。第三,预约之标的是当事人为将来订立本约而谈判。第四,预约必须具备书面形

的基础上达成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毕业生的就业选择中,毕业生可以自由地选择用人单位,到适合自身发展的用人单位去工作,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选择优秀的毕业生到本单位工

收稿日期:2009—02—23

式。第五,有效的预约应当是有约束力的法锁。第

六,预约合同的内容应具有确定性。由此可见,预

作者简介:胡建淼(1978一),男,浙江绍兴人,助教,法律硕士,E—mall:Him@z洲t.edu.∞。

万方数据

第2期

胡建淼: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法律效力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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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合同是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预约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是订立本合同。

《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择业过程中签订的一种书面约定,其内容仅限于对于各方意向的一种确定,并没有对毕业生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中的具体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主要表明毕业生的工作意向、用人单位的接受意向、学校负责派遣的意向等,是一种意向性的协议,其作用仅限于对学生就业过程的约定,签订于毕业生就业之前,效力始于签订之日终止于学生到工作岗位报到之时,一旦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

到,就业协议的使命也就完成了。因此,《就业协

议书》是一种典型的预约合同,仅仅是在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之间对即将确立劳动关系达成了意向,而与此紧密相关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则没有明确的规

定。《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将来与用人单位签订

劳动合同的依据,依照该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劳动合同才是本约合同。

《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第一,目的不同。《就业协议书》是一种对工

作意向的认可,而劳动合同更多的是体现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就业协议书》是制订就业计划的重要依据,它体现国家的计划。劳动合同的成立不体现

国家对人力资源的计划和宏观管理,只体现国家对各类社会人员就业统计性。就业协议的签订必须体

现毕业生的流向是否符合国家经济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合乎政策的将予以批准,不合乎政策的将予以取消。

第二,主体不同。劳动合同是适用与各种有劳动能力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所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只需双方协商一致,符

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无欺诈、威胁等情况出

现,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而普通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签订须三方在就业协议上签字、盖章才能生效。毕业生、用人单位、学

校缺少其中任何一方签字盖章,就业协议是不可能生效的。换句话说,就是签订就业协议的主体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

第三,内容不同。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

法》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合同期限、工作内

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

万方数据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七项

条款,此外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其他条款。而《就业

协议书》主要明确的是毕业生同意去某用人单位就业和某用人单位同意接收该毕业生的意见,几乎没有其它条款。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

间的权利、义务细致、全面,就业协议却简单得

多,甚至没有规定。

第四,两者法律依据不同。劳动合同的依据是

199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2007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属于国家的基本法律。而就业协议的依据是1989年3月2日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1997年国家教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属于部颁规章,

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低于国家劳动基本法律。

第五,签订阶段不同。《就业协议书》签订于学生毕业前,一经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旦毕业

生到单位报到,协议自动失效。而劳动合同签订于

学生毕业到用人单位报到后。

3违反《就业协议书》的法律责任

第一,《就业协议书》所约定的内容是劳动合

同的先合同义务,违反就业协议时即违反了劳动合同的先合同义务。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究其内容而言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之间

对将要建立劳动关系的先行约定。从劳动合同的角

度看,《就业协议书》是双方关于将来签订劳动合同的要约,其所约定的内容具有先合同义务的性

质。

第二,违反《就业协议书》的一方当事人主观

上存在着过错。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签订

合同过程中应尽到互相协助,互相通知,互相保密,诚实信用等义务。违反《就业协议书》的行为主要表现为:用人单位与学生大量地签订《就业协议书》,从而造成一种轰动效应,但事后却设置种种条件,限制一部分学生进入;毕业生隐瞒自身的学历,获奖甚至是和多家用人单位洽谈签约等情

况。双方一旦另有人选或好的用人单位,通常会出

现毁约的行为。因此,除不可抗力外,无论是哪一方当事人,违反就业协议属于主观上存在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故意或过失。

第三,违反《就业协议书》的行为给对方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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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人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害。《就业协议书》作为对

劳动合同的一种预约,是双方谈判期间对未来事项预先规划,最后确定性的劳动合同的签订通常是双

竞合。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

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笔者认为受损害方的这一选择权同样适用于《就业协议书》的违

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竞合之中。当事人违反《就业协议书》既是对《就业协议书》的违约又构成了对劳动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导致了违约责任

方当事人的合理期待。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就

业协议书》,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不是基于《就业协议书》内容的损失,而是不能签订劳动合同由此带来的损失。如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之前因找到了更好的单位而违反《就业协议书》,会破坏原用人

单位的整个进人计划,导致用人单位因错过了最佳

的招人时机而一时找不到合适的人选,甚至延误工

与缔约过失责任的竞合。根据我国民法和合同法的

基本原理,权利人可择一行使其请求权。

总之,《就业协议书》作为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文本,应该体现公平、诚实信用及合同自由等原则。无论毕业生还是用人单位,都应平等地确

作的正常进行。反之,用人单位的毁约会浪费毕业

生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甚至导致毕业生丧失就业的机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当事

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

供虚假情况以及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文分析,可以发现违反《就业协议书》实质上会产生违约和缔约过失两种法律责任,构成了法律上的责任

定各自权利与义务,诚信地履行协议。同时,也应

鼓励各方在不违背基本就业原则的前提下,享有对协议充分、具体地予以补充约定的自由。只有《就

业协议书》得以完善,协议双方才会谨慎地签订协议,合理公平地解决就业纠纷。

参考文献:

[1]吕惠兰.对大学生就业违约的法律思考[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6,4(5):132—134.[2]沈月娣.和谐校园的法律保障——高校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3]张玉蓉.对全国高校毕业就业协议的法律思考—兼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之完善【J].深圳职业技

术学院学报,2004,3(4):63—66.

[4]林铤.试析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J].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4(5):14—16.

AnExploration

on

theLegalEffectofEmployment

AgreementforCollegeGradu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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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Employmentagreement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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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hparts.

andexplo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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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legalresponsibihtyofviolatingtheagreement,andtherightsandobligations

Keywords:college;employment

agreement;l酬effect

责任编辑:俞宇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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