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市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情况报告

aa市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自查情况的报告

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全省征地拆迁制定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市及时对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工作,通过所在地建设局进行排查,现将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基本情况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实施后,我市没有核发拆迁许可证和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行为。我市各县(市、区)在20xx年以前已发出拆迁许可证25个,拆迁面积211766平方米,现已完成拆迁面积167243平方米,占许可数的80.39%。未完成拆迁项目有18个(除ff完成外,其余各地均有1至4个项目),拆迁面积41523平方米,申请司法强制拆迁2例,法院正在受理过程中。各县(市)、区在实施房屋征收过程中,能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群众,优先予以保障,暂时无法提供保障性住房的,先保障临时过渡,后妥善安臵,补偿安臵费用能及时足额到位。目前没有出现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水、电、气、路等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的行为。

《征收条例》出台后,我市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只有hh县1例,征收房屋面积约70000平方米,市住建

局密切跟踪该例的进展情况,从了解的情况看,hh县严格依照《征收条例》规定程序执行。其他计划上项目的各县(市)、区也在按《征收条例》规定程序进行前期的准备工作。

二、学习和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中纪委和省政府的有关通知情况

1、加强学习认真领会。自20xx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颁布实施后,根据省住建厅《征收条例》宣贯会精神,1月26日,市住建局紧急通知各县(市、区)即刻停止行政强制拆迁行为。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中纪委和省政府的有关通精神开展自查,经查实,我市在《征收条例》颁布实施后,没有发生一例行政强制拆迁行为;住建局还组织局班子和产权产籍拆迁科、法规科一起学习《征收条例》,进行研讨,对《征收条例》今后征收工作产生的影响、征收机构的设臵、“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征收的程序、补偿的标准、争端的解决机制等各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并就如何贯彻施行《征收条例》统一了思想,理清了工作思路,既要严格按照《征收条例》要求履行职责,又要实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使我市建设项目不因《征收条例》出台受到影响,保障我市城市建设顺利实施。4月,由市住建局牵头组织各市、县(区)建设局分管房屋征收领导和从事房屋征收工作人员计60余人,参加省上学习培训,并要求

回去后认真贯彻执行;市还专门请省上专家和领导开办专题培训办,市分管领导、市建设局全体干部和房屋征收从业人员100余人参加培训。市政府在5月召开的全市建设工作大会上,市政府副市长就贯彻执行《征收条例》进行部署,要求各县(市、区)处理好征收纠纷与确保重点项目推进的关系,严格依法实施房屋征收,坚决制止野蛮拆迁行为。

2、认真起草和审定《南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稿。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征收条例》和2月2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精神,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征收工作顺利开展。3月份市政府即指定市住建局拟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意见。市住建局两次召开专题局务会研究起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并发函至各相关单位征询对《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草案)的建议。期间副秘书长召集相关部门会商修改,经副市长召集土地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初步审定,并向土委会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书面征询修改意见后,拟定本实施意见代拟稿,提交市政府会议审定。6月8日,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对《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稿进行审定,不久即将印发。会议确定市房屋征收部门确定为市住建局。拟成立事业编制

的房屋征收办,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会议要求各县(市、区)也相应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和成立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3、实施意见细化和量化了条例的定性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以下项目做了规定:一是明确了区人民政府可以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体地位。在目前一市一区的体制下,区政府原则上应当负责中心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一般性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由区政府作出;如特别重大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确需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由区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二是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协商选定。若无法协商确定评估机构,则以50%以上户数选定的评估机构为确定的评估机构;若无法达成50%以上一致意见,则在起满后3日内通过公开抽号方式随机选定。三是听证程序的启动和组织。我市定为70%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既必须组织召开听证会。参加听证会的公众代表可包括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街道、社区组织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等。四是由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征收项目。我市定为超过400户的,由市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五是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我市拟已二手房市场价格或略高于二手房价格。六是社会

稳定风险评估制度落实。根据《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属市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风险评估由建设单位主管局作出;属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风险评估由区政府作出。

4、适时清理修订规范性文件。组织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和省上的要求,结合《征收条例》,对原先制定的拆迁补偿方面的规定、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与新《条例》相抵触的,进行废止与修改。目前我市正在执行的《市市区房屋拆迁临时安臵补偿费和搬迁补偿费标准的通知》(南政【2002】综169号)由于标准偏低,且与《征收条例》相关标准从市场评估精神不尽相符,计划予以废止,相关标准将根据市场情况予以调整,尽快出台市区国有土地上城市居民住宅征收临时安臵补偿费和搬迁补偿费标,对店面等经营性用房采取市场评估确定临时安臵补偿费。

5、加强对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指导。市住建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各市、县(区)房屋征收部门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为了保证全市房屋征收工作规范有序,市住建局已向各县(市、区)印发房屋征收规范性文本。市建设局还积极指导参与区辖区范围内,各片区开发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制定工作,注意把握标准的平衡,保障征收工作合法、有序开展。

三、存在问题

一是《征收条例》中关于“多数被征收人”的表述,我市拟暂定被征收人的统计按户代表数统计,但存在与房屋产权证实际人数不一定相符的情况,在实践操作中可能存在质疑;二是房屋征收时承租人的补偿问题,在《征收条例》中没有被明确,很多人在被征收的时候就并不是所有人,而是承租人,该如何保证承租人的权利?可能需要在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当中予以补救。特别是中小企业大量存在租用房子的情况,中小企业或者使用国家的房子,或者租用农民的房子,一到拆迁的时候他们的利益根本得不到保障。同时引发承租人与征收人新的矛盾和纠纷。三是由于历史原因,违法违章建筑和临时搭盖存在现象还是比较普遍,按《征收条例》规定不予补偿,但在实践中,又要区别对待,操作尺度把握比较困难;四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在6月8日出台后,更加明确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但对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管理需要加强的部分没有相应作出,如被征收人在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后,对评估机构因畏难或其他原因,不接受委托没有相关的制约,这样会影响到征收工作进展。

四、下一阶段工作计划

1、继续加大《征收条例》的宣传力度。扩大对具体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相关人员的培训教育面,使从事征收工作人员懂法、守法,依法实施征收;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和

形式,向被征收人和社会广大市民宣传《征收条例》,使被征收人明白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依法开展房屋征收工作。以省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知识问答为蓝本,印发我市的相关宣传材料。

2、严格依法行政,促进社会稳定。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和部署,市政府加强工作督导,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规范房屋征收工作流程,提高房屋征收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确保征收公开、公正、公平。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防范化解房屋征收矛盾纠纷的应急处臵机制和长效工作机制,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社会和谐稳定。建立依法办事规则和责任追究办法。对各种信访问题、矛盾纠纷及苗头隐患等,开展全方位排查。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进行逐件造册,深入分析造成矛盾纠纷的根源,提出不同的化解措施,责任落实到单位部门、落实到人,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3、做好衔接工作,保证新旧项目顺利过渡。市政府加强督促检查、市房屋征收部门加强指导各县(市、区)针对新条例实施前已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而未完成的项目,进行全面的清理,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一般原则,同时考虑到对一个项目的所有被拆迁人补偿安臵标准一致的原则,

对新条例实施前已审批的项目,按照原规定及《拆迁安臵实施方案》执行,并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不得采取行政强制拆迁。做好被拆迁人的宣传解释工作,保证新旧条例的平稳过渡与有效衔接。

5、加强制度建设,扎实推进征收工作。抓紧研究制定被征收人住房保障、被征收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房屋征收评估具体办法和评估机构管理的配套文件,尽快按程序出台。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征收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房屋征收工作程序、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法院、监察、国土资源局、规划局、住建局、发改委、工商局、综合执法局、延平区政府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积极参与、加强沟通,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全力支持房屋征收工作的新局面。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第二篇:关于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情况汇报

关于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

情 况 汇 报

一、现有征收补偿工作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央、省、市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xx.1.21)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xx]77号(20xx.6.3)

3、《张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41号(20xx.5.7)

4.《张家界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标准(试行)》张政办发[20xx]11号

5、《张家界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列支标准(试行)》张政办发[20xx]12号

(二)新条例内容重大变化

1、新旧条例主要区别。一是主体不同。根据原条例规定,拆迁的主体是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根据新条例规定,征收的主体是政府。二是适用范围不同。原条例适用于征收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新条例适用于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三是法律关系不同。根据原条例规定,拆迁的法律关系产生于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政府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

为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可以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之间的争议作出行政裁决。根据新条例规定,征收的法律关系产生于征收人(政府)和被征收人之间,政府作为当事人一方,不再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因而不具有行政裁决权。四是程序不同。根据原条例规定,拆迁程序是由拆迁房屋的单位启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拆迁许可,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根据新条例规定,征收程序是由政府直接启动,由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五是强制执行模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主体和执行依据不同。根据原条例规定,在拆迁过程中,是由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主体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执行依据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裁决。新条例不再规定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依据是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

2、基本原则。一是公平补偿原则。一方面是指补偿与被征收财产价值相当,体现了政府征收虽然有强制性,但是在补偿上不应让为公共利益作出贡献的被征收人吃亏;另一方面是指对全体被征收人应当适用统一的标准,体现被征收人之间的公平。二是决策民主原则。新条例强调了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公众参与。三是程序正当原则。要求政府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救济权等。四是结果公开原则。要求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

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应当公布,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公告,房屋的权属等调查结果应当公布,补偿决定应当公布,分户补偿情况应当公布,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结果应当公布等。

3、管理体制。新条例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包括财政、国土资源管理、规划、建设、房地产、工商、税务、住房保障、发展改革、监察、审计等应当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4、工作程序。主要工作程序分为十个步骤:①项目申报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②项目初审符合四个规划(计划、总规、专规、年度计划);③制定补偿方案;④组织论证方案并征求意见;⑤修改完善方案;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⑦公告征收决定;⑧签订补偿协议;⑨做出补偿决定;⑩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张家界市相关文件适用解读

1、《张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属于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慈利县须依照执行。

2、《张家界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标准(试行)》已明确慈利县为参照执行。

3、《张家界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列支标准(试行)》只适用于张家界市城区范围,慈利县需另行制定。

二、我县征收补偿工作基本现状及主要问题

1、人员机构未完全到位。县房管局在20xx年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上作了专题汇报,政府同意县房管局拆迁管理办公室更名为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随后,又向县编委提出成立机构的请示。目前机构正在申办中,我局人员己到位,正准备开展此项工作。

2、征收工作程序不规范。我县目前征收工作的基本操作程序还是按己废止《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模式操作:政府提出启动项目,相关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如县体育局负责人民广场的征收工作,县建设局负责笔架西路、白云滨河路的征收工作,县商务局负责大世界市场的征收工作,甚至还存在开发商直接参与等现象。不同单位组织不同项目的实施,不同工作人员队伍负责征收工作,由于工作人员没有经过专业化培训,导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工作操作程序政出多头,导至发生暴力拆迁可能。这与新《条例》规定相违背,与规范行政工作程序相违背。

三、下步工作安排及建议

1、思想认识先行。建议聘请专家教授讲课,组织县级领导和部门、单位负责人学习新条例主要精神。

2、落实人员、机构、经费。建议尽快完善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简称征收办),充实工作人员队伍,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明确实施机构,建议成立征收事务所,或者将益民房地产开发公司注销,成立县城建开发公司,与征收事务所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3、出台配套政策。根据新《条例》的相关规定,对比张界市城

区的发展状况及物价指数与慈利县有差异,为便于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开展,建议尽快出台《慈利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标准(试行)》(含《城区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货币补偿标准》、《城区征收房屋构筑物、附属设施补偿标准》)、《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列支标准(试行)》和《征收补偿资金监管办法》等配套政策。

4、进一步规范征收工作。根据新《条例》规定,改变目前我县征收工作政出多头的局面。建议政府行文,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把征收工作程序规范为:县征收办具体负责征收工作,相关部门派出工作人员配合工作;县征收办为征收执法责任主体,乡镇政府为征收实施责任主体。

5、加大宣传力度。将国务院590号令图解版编印成册,分发给有关单位和征收对象;印发国务院590号令,做到一线工作人员人手一册。

6、加强司法配合。建议县人民法院增设非诉执行局,对涉及司法强征案件依法快诉快审快执行,明确司法强征诉讼费全额返还法院。执行司法执行程序,停止行政强拆,严禁拆迁公司代表政府实施房屋征收。

7、强化指挥协调。较大的征收项目应成立征拆指挥部,协助做好了解民情、矛盾调解和法律维权服务等工作。

8、做好住房安置保障。针对房屋被征收中的困难家庭,区分不同情况优先安排经适房、廉租房和公租房。

9、组织拆违专项活动。借鉴外地征拆工作成功经验,做到拆迁必先拆违,建议组织一次大范围的拆违专项活动。

10、制定征收规划。重点落实明年征收补偿项目,并按规定要求将有关项目列入县国民经济发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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