矫正案例

19岁的萧某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在坪地街道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但期间其不思悔改,两次吸毒被查获,龙岗区司法局提出撤销萧某缓刑建议。经法院裁定,萧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记者昨日从深圳市司法局获悉,该案是自20xx年3月1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以来,深圳市首例因社区矫正人员违反规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案例。

20xx年12月21日,萧某因犯抢劫罪被龙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为20xx年1月9日至20xx年1月8日。20xx年1月25日起,萧某在龙岗区坪地街道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然而,萧某没有珍惜大好的改造机会,两次吸毒被查获;20xx年12月3日,萧某在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兴万达广场奥斯卡酒吧吸食毒品被派出所民警查获,并被处以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今年1月17日,罪犯萧某又因尿检呈阳性,被龙岗公安分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

龙岗区司法局经考察认定,社区矫正对象萧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因吸食毒品被处以行政拘留,且被公安机关责令接受社区戒毒,其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及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不宜继续实行社区矫正,遂依法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今年2月28日,龙岗区法院裁定撤销萧某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裁定宣布后,在公安机关协助下,龙岗区司法局及时将萧某送交龙岗区看守所收监执行。

据悉,为保证社区矫正执法活动严格依法进行,加强法律监督,龙岗区司法局、龙岗区法院、龙岗区检察院、龙岗区公安分局协商解决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于20xx年11月22日联合印发了《龙岗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实施办法》。萧某一案,不仅为今后处理类似案例提供了借鉴,也向其他社区矫正人员敲响了警钟。

社区矫正人员获减刑6个月

社区矫正连得12次表扬

张明(化名),男,63岁,原深圳某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20xx年,因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被市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2万元。 20xx年1月24日,张明在惠州监狱服刑期间,因身体原因,经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依法实行社区矫正。20xx年3月,张明前往罗湖区司法局东门司法所报到,并于3月23日正式入矫。

如今,在张明所在的小区,除了家人、极个别老邻居和相关社区工作人员之外,没有人知道他是服刑人员。平时,除了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之外,张明的时间大多花在治疗和调养上,能够有今天这样一个安心的环境,他十分珍惜。“没进去(监狱)的,不知道外面的好,做人确实要端端正正才行。”

根据管理类别,张明每周都会通过固定电话向司法所电话通报一次,每月前往司法所报到一次,一个月接受一次集中教育,并提交思想汇报。此外,他手机须保证24小时开机,当他有正当理由确需离开深圳时,还须向司法所请假。最近一次面谈中,张明提出请假5天,回老家采草药配合治疗。3月5日,回到深圳的张明向司法所电话报到并销假,还比他原定返回的时间提前了两天。 东门司法所司法社工陈恒艳告诉记者,在接受社区矫正之初,张明对于认识自身行为违法的问题,就表现得和一般社区矫正人员不同,在确立身份意识和自觉接受管理方面,他更是表现良好。20xx年5月至20xx年4月,社区矫正机关给予张明表扬12次。

悔改表现良好终获减刑

罗湖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科长李向东至今记得,张明第一次鼓足勇气申请减刑时的期盼表情。“罗湖区甚至是整个深圳市都还没有先例,但希望你能成为第一个。”李向东当时道出了实情,但也不忘给张明打气。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xx年1月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20xx年5月印发)》等,社区矫正人员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建议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建议减刑。综合审定了张明的情况后,市司法局20xx年10月依法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市中院。

今年1月22日,市中院裁定:张明(化名)在社区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多次受到加分和表扬,悔改表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裁定对其予以减刑6个月。罗湖区司法局副调研员黄仁武向记者证实,这是深圳自20xx年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第一例社区矫正人员获得减刑的案例。

“当时确实太激动了,感觉像是在做梦,没想到在社区服刑也可以减刑。”时至今日,回想起当天拿到裁定书的一幕,张明仍然感触不已。今年春节,孙子呱呱坠地,双喜临门的张明发誓一定诚心改造,做合法守纪的公民。 社区矫正期待理性目光

记者了解到,社区矫正人员获减刑,不仅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核验证,还要经过司法、法院等部门的核查。期间,全程由检察机关进行监督。

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处处长刘潼修认为,社区服刑人员获减刑案例,填补了我市监外执行工作兑现减刑奖励的空白,对增强社区矫正人员悔改意识,促进改造积极性,激发其早日回归社会,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当然,并非所有的矫正对象都像张明一样。确有个别社区矫正人员因为表现不良被给予警告,极个别人因严重违规、屡教不改,又回到监狱。

郑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郑某未经请假外出,经督促仍未回家,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20xx年10月,依据相关司法局书面建议及相应证据材料,龙岗法院作出对郑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的裁定。

让服刑人员“回家”服刑,会不会影响社区治安?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处一级警长祝湘洪表示,市民的担忧可以理解,但不必过度担心。首先,社区矫正对象都是一些犯罪情节不太严重,有明显悔罪表现,不致危害社会的人员。此外,判前社区调查评估程序,还会综合其在家庭、单位及社会上的表现,以及他人对其评价和反映。必要时,还将征求受害人的意见。

截至目前,全市社区矫正人员已接近1000人,去年未发生一起影响安全稳定的重大案件。在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的,我市仅发生过1例。

名词解释: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

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接受社区矫正的称为社区服刑人员,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区内服刑的人员。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记者 赵新明 通讯员 晓马)

 

第二篇:儿童问题行为矫正案例

儿童问题行为矫正案例-智障儿童攻击行为的矫正

一、 学生基本情况

姓名:冯某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xx年7月

健康状况:良好 智障程度:中度智障 原因:难产造成宫内窒息 家庭及教养情况:冯某的妈妈是军人,对孩子要求较高,有时会有暴力行为。冯某的阿婆和爸爸较溺爱孩子。

受教育情况:冯某在普小随班就读到四年级,对于知识掌握少,除写字外不能独立完成作业。在学校一些同学不懂事嘲笑辱骂他,加上课程难度太深无法理解,体会不到学习的乐趣,发展到逃学厌学的地步。现在天使国际特教学校就读。

二、主要问题行为描述

1、不喜欢集体生活,感到一切都没有兴趣,不愿参加任何集体活动和课堂活动,上课时常常一个人自言自语并做自我暗示,例如我不喜欢上课,我不愿做作业等。

2、冯某对于与其发生摩擦的同学会进行谩骂,并嘲笑其他有障碍的孩子。如果有人(包括家长和训练人员)阻碍其完成某事,他会大打出手。

3、冯某爱看奥特曼的动画片,有些沉迷其中,喜欢想象并模仿有各种能量的怪兽去破坏他不满意的东西。

4、心里承受能力差,如果遇到难题就会放弃并产生很严重的自责,如“我太笨了,我害妈妈受了一辈子的罪。”

三、确定终点行为

冯某的攻击行为在训练和课堂教学中反复的表现出来,并且严重的影响到正常的康复训练,因此,被看成是严重的行为问题,需要介入一定的干预措施。

终点行为定为:通过矫正,使冯某逐渐减少攻击行为的次数,直至停止攻击行为。

四、问题行为及原因分析

1、生理因素

冯某因难产造成宫内窒息,导致智力受到影响,自我控制能力差并且缺乏与他人沟通的能力,不能很好的表达需求。

2、教育因素

冯某一直在普小就读,但学习能力很差,由于学生较多,教师不能照顾周全。冯某不能完成学业,受到一些同学的歧视,从而造成了学生自信心低下并使冯某形成了攻击行为。

3、家庭因素

由于孩子有缺陷,其爸爸非常自责,觉得对不起孩子,从而产生了过分的爱护和溺爱,放任其不良行为。另外冯某喜欢看奥特曼打斗的碟片,家长没有及时引导,导致孩子在日常生活中模仿。

4、环境因素

冯某来到新学校,第一次离开父母过学校集体生活,比较恐惧和

不适应,感到危险很多非常紧张,导致其攻击行为增多。

五、主要干预措施

(一)爱的教育

教师帮助冯某了解周围环境,熟悉老师和同学们。并提高其自理能力和独立处理引起挫折的外在障碍的能力。教师创造良好的环境和自由气氛,给冯某提供充分展示活动的机会,让他积极参与到集体生活中去,享受集体温暖,体会集体游戏的乐趣。另外,训练冯某降低内在的紧张情绪,从而抑制某些可能发生的攻击行为。

(二)利用模仿法减少攻击行为

模仿的类惩罚的抑制效果指一位学习者看到一位示范者因表现某种行为而受到惩罚,则学习者本来常表现的这种行为必将越来越少。让冯某观看攻击行为会给人造成多大的伤害和是如何受到禁止和惩罚的,从而减少其攻击行为。

(三)利用消退法减少学生攻击行为

消退是指在一确定情境中行为者产生了以前被强化的反应,如果此时这个反映之后并不跟随着通常的正强化,那么当他下一次遇到相似情境时,该行为的发生频率就会降低。例如:对于冯某的某些攻击行为,在不对他人和自己人身安全产生伤害时,可以采取不加理睬的方法,使他得不到注意和强化而逐渐减少攻击别人的行为。

(四)利用惩罚法进行事后处理,减少其攻击行为

1、暂时隔离法

隔离是指当个体表现出某种不良行为时,及时撤销他正在享用的正强化物以阻止或消弱此种不良行为的再现或把个体转移到正强化物较少的情境中去,这种行为改变的策略叫隔离。当冯某发脾气较长时间,并产生有可能伤害他人的攻击行为时,就会被强制带到隔离室独坐,直到不良行为消失。(隔离室四壁空白,是一个正强化较少的环境)

2 、身体限制

身体限制是指在问题行为发生后,控制个体参与与行为部分的身体,限制他不能做出问题行为。例如当冯某出现打老师耳光这种攻击行为后,老师恩著他的胳膊1分钟,使他不能再打人。

3、反映代价

反映代价是指在问题行为发生以后,拿走一定数目的正强化物,可以是钱,玩具或看电视,旅游的机会等。例如如果冯某发生打小同学的不良行为后,将取消其本日观看动画片的权利。

(五)使用代币制增加冯某的良好行为

代币制是指在某中情境中出现了一个行为,会得到一定数量的代币,使用代币来换取其他强化物的行为改变技术的方法。例如,将冯某的不良行为攻击行为作为目标行为,确定代币为1角钱硬币,并拟定了代币交换系统。如上课认真听讲的行为价值为一角钱硬币;主动擦黑板的行为价值为一角钱硬币;对同学一起友好的玩五分钟的行为价值为两角钱硬币;打同学的行为会失去5角钱硬币等。最终硬币能

换取后援强化物。如10角硬币能得到一本书;20角硬币能得到和妈妈视频聊天一小时的机会,100角硬币能得到回家的车票一张等。

六、研究结果

通过2个月的观察,冯某攻击他人的不良行为基本消失了。最初冯某每天攻击行为出现1~2次且情绪非常不稳定,现在一周出现攻击行为平均一次,且良好的行为出现越来越多,已经能与同学们一起游戏,一起学习和生活。总的来说,已经能适应集体生活并能努力配合训练老师康复训练和教学,认知能力写作能力和自理能力等均有了较大的提高。

七、分析与讨论

1、这是一个成功的个案矫正案例,有效的矫正了冯某的攻击行为。在对冯某攻击行为的干预中,主要采取了行为改变技术,从结果看,还是非常有效的。

2 、值得注意的是利用惩罚法进行事后处理时,训练人员一定要保持平静,对于训练者来说,平静的语气和心态可以使惩罚的实施更客观,避免由于实施者情绪波动对惩罚的效果产生影响。

3 、攻击行为可能对孩子自身和他人产生伤害,因此,作为家长,教师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一定要从促进儿童的发展出发,以积极认真全面负责的态度,对孩子的不良行为进行干预和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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