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工安全责任书20xx年度(电工)

山东弘发兴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度

电工安全责任状

为了贯彻《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增强公司各单位和全员的安全责任感、牢固树立安全责任意识,最大限度地消除各类不安全隐患,把一切事故和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为层层落实责任、预防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做到“安全生产、警钟长鸣”,确保公司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一、电工的安全责任

1.学习、熟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国家法令,执行上级用电的规范和技术要求。

2.积极参加各种安全生产活动,接受各种安全教育,遵章守纪,不违反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不串岗,不脱岗,不酒后作业,集中精力工作。

3.认真学习电气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做到应知应会。熟知安全知识,按章操作,不违章作业,不冒险蛮干,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4.坚持每日巡回检查制度。对漏电掉闸装置、电气设备,尤其是移动和手持电动工具、照明灯、拖地电缆线,定时进行安全检查,排除不安全因素,经验收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交付使用,并对电气设备进行定期维修保养。

5.提高增强自身技术业务水平,应对工作负责,不准马虎和随意作业,经常检查施工用电状况,及时完善整改,正确使用电工劳动保护用品,做到衣着整齐,穿好绝缘鞋,戴好安全帽,整装上岗,在高空或危险处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

6.严禁带电作业和冒险作业,发现隐患立即整改,决不准发现隐患不整改,不汇报,考试大对各级提出的隐患,按要求及时整改。

7.实施文明,不得从高处抛掷物品,用后的电线及时回收,妥善保管,线路架设规范,配电箱、开关箱及时上锁,用电标志明显。

8.停电作业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停电,送电必须有专人负责,停电开关要锁好,开关上要挂“有人工作”,“严禁送电”等警告牌,严禁带电作业。

9.厂区停电须自发电时做好换电等安全事故的防止工作,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设备动力部(领导): 责任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20xx年度文物安全责任书20xx0214

2014—20xx年文物安全目标责任书 为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和《西藏自治区文物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在全地区实行文物安全目标责任制。切实加强我地区文物单位的政治安全和文物安全工作,坚决遏制种类文物案件的发生,根据有关文物安全管理规定,本着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逐级签订落实责任的原则,由地区文物局同各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签订此文物安全责任书。

一、20xx年度文物安全工作的总体目标任务

各级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始终把文物战线社会稳定与文物安全工作做为重要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好、抓实,要进一步加强辖区文物单位在维护社会稳定与文物安全工作上的管理、督促、检查、指导力度,及时消除不稳定、不安全因素;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好种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臵预案,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把各类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内部;要认真落实社会稳定、安全防范工作责任制,增强责任意识和防控能力,有效预防种类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文物系统的绝对安全。

二、各县文化(文物)局领导班子的责任

(一)各县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及上级文物行政部门的领导及指导下,主管本县文物安全防 1

范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内的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防范预案并组织落实,建立定期不定期检查和报告制度,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健全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及时消除文物安全事故隐患。

(三)领导班子要把文物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分析研究文物安全工作状况,随着形势的发展,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一方平定。

(四)各县文化(文物)局长为全县的文物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一名副局长或文物局长为全县文物安全工作具体负责人。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的具体规定,各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多方筹集资金,保障文物保护单位必要的安全工作经费,督促文物收藏单位配备防火、防盗等安全设施。

(六)对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关于文物安全防范工作的部署和安排,要认真及时进行传达,贯彻和组织落实。

三、职责

(七)各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要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并有责任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与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单位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并要及时掌握执行情况。

(八)各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巡视检查本县行政区 2

域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建筑及其附属文物(包括由其保管和陈列的文物)的保管、使用状况;检查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文物建筑的原有格局、环境景观和风貌的保护状况。

(九)积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制止损毁文物建筑及附属文物的违法行为;制止擅自移动、拆除、破坏文物及其他违法违章开发利用使用等行为,确保文物不被盗窃、盗掘和破坏。

(十)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革命文物的保护和安全工作,革命文物是发扬革命传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武器,革命纪念建筑等必须妥善保护,严禁乱拆、乱改,要严格保护原有建筑和周围环境的原貌。

(十一)要加强与当地统战、民宗部门联系,严格管理各文物保护单位馆藏文物,并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寺庙文物的保护管理、文物安全和文物拍摄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十二)各县每年至少举办一次文物法律法规培训班,使基层文物保护单位和非文物保护单位中的重点寺庙及寺管会的负责人认真学习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坚持对他们进行法制教育、爱国主义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意识教育,从而使基层文物保护单位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提高依法保护文物的意识和管理水平。

(十三)各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每年有计划地组织 3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重点检查,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对使用单位对文物的保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十四)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每季度巡视检查一次;自治区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每年有计划地进行重点检查。

(十五)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要召开现场会,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追究不放过,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分清责任,严肃处理。

(十六)各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的巡视检查结果,应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十七)加强对文物安全状况的巡视检查,会同公安、消防、工商部门及时查处盗窃、盗卖、走私文物等违法案件。

(十八)会同属地消防部门,加强对文保单位火险隐患的排查和整治力度,确保古建筑及文物保护单位不发生火灾事故。

(十九)发生文物被盗案件、火灾事故、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我局报告,如出现拖报、瞒报、漏报而造成影响的将追究第一责任人责任。重特大案件由自治区文物局逐级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文物局。

(二十)加强文物法规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文物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全民的文物保护意识。

(二十一)各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要于年度前将本年度《文物安全目标责任书》落实情况,向地区文物行政主 4

管部门作书面报告。

四、监督奖惩

(二十二)地区文物局通过掌握各地文物安全监管情况,对在一年内未发生文物安全事故的单位或为保护文物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文物安全工作有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上报地委行署和自治区文物局给予表彰奖励,并在项目经费安排上给予适当倾斜。

(二十三)对于出现下列行为的,地区文物局进行通报批评或根据情节,向当地政府通报或者提出行政处理建议:

1、各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对发生文物行政违法案件、文物安全事故或者发现文物安全隐患,不及时处理,不按要求上报的;

2、在文物行政执法、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的;

3、地区文物局下发的关于文物行政执法和文物安全工作通知要求落实的工作事宜,无正当理由不予落实或者不及时报告落实结果的;

(二十四)各县文化(文物)部门依照本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致使本辖区内发生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要进行通报批评或其他纪律处分处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二十五)对不严格执行有关文物安全保卫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文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严重失职,造成文物损毁、被盗、失火的,由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严肃 5

处理,直致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

(二十六)若遇主要领导变动,本责任书由继任领导履行。

(二十七)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西藏林芝地区文化(文物)局局长签字(盖章):

波密县文化(文物)局局长签字(盖章):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

(本责任书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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