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农用地复垦协议书

设施农用地复垦协议书

村民委员会 (以下简称甲方) 户(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乡镇 (以下简称丙方)

为了大力支持发展设施农业,确保三方合法权益,特订立以下协议:

一、使用土地座落: 。

二、使用土地面积: 亩,其中耕地 亩。

三、使用土地用途: 。

四、使用土地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五、使用土地补偿费:按土地流转或承包合同规定支付。

六、乙方应按协议约定的面积、位置、用途使用土地,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坚持不破坏耕作层和临时设施原则,做到不超标、不移位、不走样,做到不改变用途、不出租,做到不建单独宿舍,不搞永久性建筑,建筑物限于一层。

七、自觉服从县国土、农业等相关部门和乡镇的监管;如发现生产设施、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超标、移位、改变农业用途等违规行为,愿接受拆除、罚款等处理。

八、期满后停止生产、经营的,乙方应当退还土地,并恢复土地原状,同时甲方全额退还乙方土地复垦履约金。如乙方期满后确需继续使用的,双方另行协商。

九、乙方使用土地期满后拒不归还土地,甲方、丙方有权处置地上建筑及附着物,复垦履约金没收后用于土地复垦。

十、乙方在使用土地期间,因国家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村庄规划建设需要使用乙方土地的,乙方应无偿退出土地,地面建筑物等自行拆除,土地使用费按使用年限折算退回,土地复垦履约金由甲方全额退回。

十一、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县国土局一份,农业局一份,本协议三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

乙 方(签字盖章):

丙方代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第二篇:五河县设施农用地复垦协议书

五河县设施农用地复垦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用地主体)

一、乙方应发展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经甲、乙双方同意协议如下:用地位于 ,面积 平方米,折 亩。

二、用地时间年月止。

三、用地乙方需要向甲方缴纳复垦保证金

四、使用土地期满后,如继续使用,需重新申请审批,交纳有关税费,如不再使用,乙方无条件拆除地面附作物,并主动复垦,经甲方验收达到耕作条件,返还复垦保证金,保证金退还不含任何银行利息。

五、乙方用地到期如不履行相关批准手续,又不自行复垦的,甲方有权没收复垦保证金,并拆除地面附作物,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负。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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