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县设施农用地复垦协议书

五河县设施农用地复垦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用地主体)

一、乙方应发展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经甲、乙双方同意协议如下:用地位于 ,面积 平方米,折 亩。

二、用地时间年月止。

三、用地乙方需要向甲方缴纳复垦保证金

四、使用土地期满后,如继续使用,需重新申请审批,交纳有关税费,如不再使用,乙方无条件拆除地面附作物,并主动复垦,经甲方验收达到耕作条件,返还复垦保证金,保证金退还不含任何银行利息。

五、乙方用地到期如不履行相关批准手续,又不自行复垦的,甲方有权没收复垦保证金,并拆除地面附作物,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负。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篇:设施农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

设施农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

甲方:

乙方:

因建设 需要,乙方需使用 市 镇 村土地 亩,用于 等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规定》、《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用地年限: 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乙方不得在临时用地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筑,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并应将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剥离并堆放在指定地点,统一集中用于土地复垦和其他耕作的改良。

三、乙方应在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土地原貌(耕种条件),复垦的土地必须由甲方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并限期整改。

四、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参照本市耕地开垦费缴纳的有关规定,乙方向甲方一次性缴纳保证金 万元/亩,共计 元。土地使用完毕并复垦后,经甲方组织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土地复垦保证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如乙方不履行义务或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不及时,则由甲方负责组织复垦,保证金不予退还。

五、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用地使用期限,乙方须在用地期满之日30天前报经甲方同意后,需办理相关续期手续。

六、本协议一经签订需共同遵守,不得违约。任何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相应损失。

甲 方(章): 乙 方(签章):

代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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