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完成为国家培养人才的任务,建立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
和优良的学风,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技工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
第二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勒令退学
(六) 开除学籍
第三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
错误有深刻的认识并有明显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者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对留校察看处分的应届毕业生,毕业时查看期不满者,接结业处理;参加工作后,由所在单位对其在一年内的表现写出考察意见,经学校考核,却有明显进步表现,则可解除处分,由学校不发毕业证,经教育不改者,则作结业处理,不再补发毕业证。
第三章 违反纪律的行为和处分
第四条 攻击四项基本原则,由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的言论与行为,
经教育尚能认识错误并有悔改表现者,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坚持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对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分别给予以下
处分:
(一)张贴大小纸报或非法品,经教育本人对错误仍没有深刻认识或坚持
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直至勒令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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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有关法规,不听劝阻,带头集会、游行,并造成严重后果者,
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三)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带头出版和传播非法刊物或组织非法组织,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
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侮辱和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凡扰乱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情节严重,经教育坚
持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伪造、涂改政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
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八)凡参与收看淫秽影像及书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制作、传播或
隐匿不交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翻墙外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带头翻墙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记
过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六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
下列处分:
(一)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并宣布缓刑执行者(属过失犯罪),给予
勒令退学处分。
(三)被处理行政居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四)被收容审查释放者,视问题性质和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经审查
纯属无辜者不在此列)。
(五)被处以警告、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分。
第七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与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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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8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
严重或作案价值在800元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多次作案,屡教不改、手段恶劣、民愤极大者,不论作案价值多少,
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未窃得财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窃得财物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敲诈、抢劫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明知视赃物而帮助窝藏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八条 故意损坏公物者,除按有关规定赔偿罚款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公物者,给与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损坏公物后果严重,赔偿金额超过1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
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 凡参与赌博者,除按有关规定罚款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 多次赌博屡教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 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者,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参与赌博者,给予
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 参与非法经商者,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经教育仍
不悔改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五) 散布封建迷信、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经批评不改正者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六) 酗酒滋事危及他人、破坏公物和公共秩序者,聚众闹事、屡教不改
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条 对打架、群殴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 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
他人):
(1) 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 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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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致伤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 致伤他人,后果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 策划者:
(1) 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2) 策划他人打架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处分。
(三) 打架者:
(1) 动手打人未伤及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 致伤他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 致伤他人,后果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 参与者: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 伪证者:
(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
处分。
(2)打架者犯此款加重处分。
(六) 提供凶器者:
(1) 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2) 本人参与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 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后过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勒
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 凡打人使对方受伤者,要承担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侮辱妇女、道德败坏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造成严重后果,对错误有深刻认识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对生活作风越轨者分别给与下列处分:
(一)男女交往举止不得体,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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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校外租房居住、非法同居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造
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三)见本宿舍留住异性不制止、不报告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三条 一期内无故旷课达到以下学时者分别给予相应处分(按实际授
课 时间计):
(一)10-19节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20-29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39节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40-49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0节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四条 对考试作弊者,分别给与下列处分:
(一)考试作弊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作弊行为特别严重
或态度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二)考试协同作弊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替他人考试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使他人代考者给予勒令退学
处分。
(四)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五条 不尊敬师长、管理人员及门卫工作人员,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造成后果者,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二)有侮辱的语言或狂妄的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动手殴打者,参照第十条相关条款加重处理。
第十六条 对其他违反校纪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学生日常行为必须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如有违反将依据本条例的
有关规定及《学生日常行为违纪处理暂行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二)本条例未列举的违纪行为,但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有关条
款给予处分。
(三)违纪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可从轻处理:
(1) 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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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任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组织查出问题的。
(四)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加重处理:
(1) 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
(2) 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3) 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的。
(4) 屡教不改的。
(5) 饮酒后违纪的。
第十七条 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在一学年内不得评选“三好学生”、“优
秀学生干部”,不得参评优秀毕业生。
第四章 处分决定的分级管理和报批程序
第十八条 凡给予学生记过以下处分,由班主任提出,学生处审
查,学校审批;凡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审查,报学校行政会议通过,校长批准。
第十九条 对于因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言
论和行为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由学校直接处理。
第二十条 对犯错误学生,要及时做说服教育工作。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
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立场问题相区别,将心理问题同思想认识问题相区别,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论答复本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
不得撤销。对受处分后有明显 进步得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在毕业前写出一分写实性鉴定,装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对于因偷窃、诈骗财物、打架而受到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罚:
(一)对于因犯有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受到处分者,
所偷窃、诈骗的财物要全部退赔。
(二)对于因打架伤害他人而受到处分者,要负担被害人的全部
医疗费和营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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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消。对受处分后有显著进步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在毕业前写出一份写实性鉴定,装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中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需给予处分者,可参照本条例中相类似的条款执行。
第二十六条 凡受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要通知其家长说明情况并让其将学生领回,以后出现的一切问题,学校概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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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来源:学生科 发布日期:2008-9-8 6:59:18
第一条 为加强中专学校思想政治工作,严格校纪、校风管理,保证学生学习、生活的良好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违反校纪,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二)记过;(三)留校察看;(四)勒令退学;(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察期间有悔改表现的可按期解除;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者,应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四条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损害党的领导、社会主义的言论及行为,情节严重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一)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带头集会、游行,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带头或组织罢课、罢餐,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带头出版非法刊物和组织非法组织,经教育对错误没有深刻认识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凡其他扰乱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行为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判处以管制、拘役或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属过失犯罪),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收容审查释放者视问题性质和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经审查纯属无辜者不在此列)。
(四)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五)被处以警告、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分。
第七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作案价值100元以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作案价值1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一次或多次作案价值在300元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因违反本条例受到处分,在未撤销处分以前重犯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对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公物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损坏公物价值在100元以上2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损坏公物价值在2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多次损坏公物,情节恶劣、影响极坏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聚众赌博者:
(一)凡赌博者,根据次数多少、数额大小、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二)多次聚赌屡教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并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作如下处理:
(一)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2)策划他人或纠集校外人员打架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人者,给予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持械打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5)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6)隐瞒打架,不向学校报告者,在上述条款中加重处罚;
(7)对向学校报告人打击报复的,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伪证者:
(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2)打架者犯此款加重处分。
(四)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2)本人参与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3)本人参与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对侮辱妇女、道德败坏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造成严重后果,对错误有深刻认识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其他方面生活作风越轨者,虽情节轻微但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二条 对其他违反校纪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禁止学生吸烟、饮酒。凡经说服教育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酗酒、寻衅滋事者,经教育有悔改表现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和勒令退学处分。
(三)私拆别人信件、邮件、破坏私人财务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在校宿舍等场所散布封建迷信、淫秽言论和传看封建迷信、反动、淫秽书画,经批评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五)违反学校消防管理规定造成失火者,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损失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六)未经学校保卫部门同意,私自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外人,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私留罪犯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含留校察看)。
(七)教学实践、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含警告)。 第十三条 对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三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一周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一周以上两周以内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两周以上者一律令其退学;
第十四条 对考试作弊者除该门课程以零分计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考试作弊及协同作弊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替他人考试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指使他人代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其他违反考场纪律行为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作弊行为特别严重、态度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在校学习期间有两次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五条 受处分者同时给予下列处罚:
(一)享受人民助学金者,在受处分期间,停发助学金,直至处分撤销;
(二)受处分期间不得评定奖学金;
(三)凡受到处分的学生,可根据本校德育评定办法,给予减分或降等级的处理。
第十六条 对学生的处理要立足于教育,处理的依据要准确、处分要适当,本着教育从严、处理从宽的原则,对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犯错误的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决心者可酌情从宽处理,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述和保留不同的意见。对本人的申述,学校有责任进行认真的复查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征得家长支持共同做好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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