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互联网金融推广方案

P2P互联网金融推广方案

最近,和以前的老上司聊天,聊到互联网金融这块,双方想法火花不断,一致认为,银行线下营业点完全可以减少至最少化,即只需要自助取款机以及重要事宜,预约办理即可。未来更多的,应该是各类由信誉非常不错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取而代之。

20xx年至20xx年,尤其是20xx年开始,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开始蓬勃发展,不仅因为其收益高,而在于其在我国的发展前景十分广阔。由于本人一直从事的是为各类品牌企业提供媒介支持服务,也为很多品牌企业做过媒介策划方案,如今面对爆发式发展的P2P互联网金融,很多企业由于是新生的,或者是从其他金融服务项目转移过来的,可谓是几乎不知道如何传播自己。其实很多传播方式是触类旁通,只要结合该行业自身的特点,再通过不同的活动组合,坚持持续,可以让直接脱颖而出。

笔者在星奇特营销策划多年,也陆陆续续为几个P2P互联网金融品牌提供过一些咨询以及传播服务,在这里为大家提供一套完整的推广方案思路,估计应该会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有疑问的,可以留言。

第一步:搭建安全可靠的服务平台,取一个很好听的而且容易记的名字。

这是最起码的一步,就如为什么大家相信银行一样,做到安全快速是第一步。

第二步:信誉背书。

做与钱打交道的平台,必须信誉第一。在大家心目中,谁的信誉好?就需要找谁。不然谁愿意相信你。就如为什么民间借款,都是朋友亲戚之间形成了庞大的信誉网。所以,需要信誉背书的单位、个人或机构。

第三步:提高访问量。

所谓访问量,其实就是知名度。知名度靠什么?靠大家都经常看到,听到。很多互联网金融平台成立之后,动不动就向全国进军,其实未必,如果立足于本地,再放眼全国,也是一种不错的发展选择。就如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鼻祖红岭创投一样,其实最早也是从深圳干起来的,还有就如北京那边的人人贷,上海的陆金所,等等。当然财大气粗背靠厚盾的平台另当别论。接下来,笔者就一个平台的推广逻辑思维如下:

A、报纸电视报道:搬出信誉背书,建立品牌信任度。当然这种开启模式,最好从报纸报道开始。选择一些比较好的报纸,进行发布。有钱的,还可以电视黄金时段投放。这一个方法很重要。

B、 门户新闻报道:基于1后,接下来上面的事情不是白做了,就需要包装成各类新闻

文章,这个文章发到哪里去呢?发到各大财经或者门户的媒体去,不是1篇2篇,而是上百篇。很多朋友看到这里后,就会想,这不是要花很多很多的钱?如果一旦这么想,最好停下来,不要再做了。因为对于一个互联网金融产品来说,需要的是用户,需要的是流量,需要的是口碑知名度。有了这些,后面就是日进万金也属于正常。而且这步的投入并不多,有个10来万的预算,基本就可以飞起来了。当然需要一个很不错的新闻策划团队,笔者也是新闻专业出生,十分认同新闻策划传播的重要性。

C、 微信大号传播:在这里说的微信大号传播,大家要明白一点的是,找大号,一定要

找知名类的,宁愿多花点费用,也不要去找一些假的,自我陶醉那种没意义。一些媒体机构大号,其实相对真实的多,尤其是认证过的。在这方面,笔者研究很久,

还是可以进行探讨的。

D、 微信朋友圈:现在人人都是传播通道。很多个人形式的微信号,目前已有专门的机

构单位组织了很多个人号,然后碰到一起品牌活动,都是可以集合起来一起推动发布的,从而有效地扩散活动效果。

E、 微博大号:为什么把微博排在这里,主要是他的影响力,已经聚集在一些名人那里

去了。目前还在玩的,主要是单位和名人。他们习惯了,而且也陶醉于大家的关注。不像微信,不可以公开评论关注。微博的话,如果有钱的平台,都是可以选择一些名人大号进行发布的,发布的内容必须精心策划,而不是单枪匹马。

F、 论坛与分类信息:这个方法,看上去是很低档的。但是低档有低档用处与效果。而

且它的影响力不可忽视,费用也便宜。策划好的大型活动,就需要它的参与进来。 G、 各类群:这些都是辅助性作用,但是这也是很多平台必须要有的。比如有些客服擅

长聊Q形式吸引客户。所以,这种方式也可以考虑进去。

H、 各类知识问答口碑:这一点,很多互联网金融平台,都会忽视。原因很简单,不知

道。知道的时候,看到的是负面类。所以,这就需要定期定量的方式,进行层层发布,久而久之,大家无论怎么问,就有很正面的回复。

I、 自身媒介载体:其实每个平台的员工,自己就是传播的主体,他们每个人都有几百

号朋友,所以必须建好自媒体平台,持续更新内容,然后不断传播出去。

当然,以上所有的策划传播方式,都必须借助于一定的活动内容,方可实现效果最大化。空洞无力的内容,再怎么传,也没有有鲜活内容的事例传播的快与好。任何一个平台的成功,离不开的是人,只有一个好的团队,才会所向披靡,和财大气粗,这时候,并没有必然关系。预算多,有预算多的用法,预算少,也有预算少的玩法,总之,需要各方力量有效配合。(纯原创:请勿抄袭)

 

第二篇:P2P互联网金融的涉税分析

P2P互联网金融的涉税分析

一、P2P互联网金融模式

P2P借贷是peer topeer lending的缩写,peer是个人的意思,正式的中文翻译为“人人贷”。随着互联网的发展,P2P借贷逐渐由单一的线下模式转变为线下线上并行,P2P互联网金融即是其中一种。P2P互联网金融将民间借贷和互联网结合起来,即资料与资金、合同、手续等通过网络实现,这是一种新的金融模式,也是未来金融服务的发展趋势。

20xx年全球第一家互联网金融平台Zopa在伦敦上线运营,是纯信用纯线上交易的网络信贷,这是P2P互联网金融1.0模式。这种模式建立在完善的征信系统和相应惩罚机制的基础上,这种模式在我国并没有制度移植的本土土壤。为了保证借贷安全,各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始采用线上和线下并行的P2P互联网金融2.0模式。这种模式下,互联网金融平台则同时承担了信息中介和风险控制的角色,一旦出现坏账,平台需要垫付本金给出借人,将坏账吸入。为了剥离风险、专注于交易撮合,P2P互联网金融转型进入3.0模式,典型的就是人人聚财。这种模式下,互联网金融平台将审核借款及相关风险转移给更专业的担保公司、小贷公司。

在我国,从20xx年8月于上海成立首家P2P互联网金融平台——拍拍贷至今,国内P2P互联网金融平台进入生长期,但对于平台法律定位并无明确的立法。在现有法

律框架下,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为民间借贷关系,而P2P互联网金融平台则充当交易的居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根据上述规定,是国家在法律层面承认了民间借贷合法性。《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中明确规定,居间人提供贷款合同订立的媒介服务,可依法向委托方收取相应的报酬。P2P互联网金融平台充当借贷关系的居间人,收取服务费用是符合法律规定并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

二、P2P互联网金融各方的纳税义务

据第一网贷统计指出,仅20xx年第一季度,全国P2P互联网金融总成交额就达到371.27亿元。并且P2P互联网金融平台数量还在以很快的速度增长着,那么这些P2P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纳税情况如何呢?

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每年的财务几乎都是纳税零申报,并且投资人利息税、相关手续费税缴纳情况也并不乐观。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缴税,但涉及的税种却并不完全一致,部分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部分平台涉及的主要税种则是增值税

和企业所得税。那么在这样的法律关系中,各方的纳税义务如何?在现有的税法框架下,以最基础的担保机构担保交易模式为例,分析其中各个主体的涉税义务。

(一)P2P互联网金融平台

P2P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纳税义务为:

1、提供居间服务所收取的佣金,应当缴纳流转税及附加;

2、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3、缴纳印花税。

(二)担保机构

担保机构的纳税义务为:

1、收取的担保费,应当按照金融保险业缴纳5%的营业税及附加;

2、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3、缴纳印花税。

(三)贷款方

贷款方的纳税义务为:

1、收取贷款方支付的利息收入,应当按照金融保险业缴纳5%的营业税及附加;

2、收取贷款方支付的利息收入,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3、缴纳印花税。

(四)借款方

借款方的纳税义务为:

1、缴纳印花税。

(五)资金托管平台

资金托管平台的纳税义务为:

1、收取的手续费,应当按照金融保险业缴纳5%的营业税及附加;

2、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3、缴纳印花税。

P2P互联网金融的涉税分析

图1:担保机构担保交易的P2P运作模式

三、P2P互联网金融中存在的税法风险

对P2P互联网金融行业而言,目前还未出台专门的纳税征管条例。目前我国对P2P互联网金融的税收征管还处于研究阶段。按照目前的税法对P2P互联网金融征税仍存在很多不明确的问题,加上P2P互联网金融平台运作的虚拟性,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华税律师对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作出简要分析如下:

(一)P2P互联网金融平台收取佣金应缴纳何种流转税尚不明确

此前,P2P互联网金融平台在工商局和电信局注册的企业性质大多为“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业”,企业经营范围也大多为经济贸易咨询、投资咨询、技术推广服务等,并未将其定位为“准金融机构”。20xx年1月20日,银监会宣布自20xx年成立以来的首次架构大调整,新的组织架构由11个增加到了17个。从调整后的各个部门职能看,P2P互联网金融则归普惠金融局监管。这意味着银监会正式将P2P互联网金融作为准金融机构正式纳入监管范围。P2P互联网金融平台收取的佣金,是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业”进行营改增后缴纳增值税,还是作为“准金融机构”按照目前的税收政策缴纳营业税,税法上并没有明确。

按照《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其适用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等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P2P互联网金融平台作为准金融机构,但目前成立并不需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批准,并未包含在《金融保险业纳税征管条例》的适用范围内。并且,目前还未出台针对P2P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纳税征管条例。

(二)贷款人取得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不够明确

如果是企业贷款人提供借款获得的利息收入,均应当与其他应税收入一并汇总后扣除成本、费用等项目后,统一按照所得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个人贷款收取利息的,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法》的规定,以所收利息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但由于目前税务部门尚未针对P2P出台专门的税收法规,究竟是P2P公司还是借款人是扣缴义务人尚不够明确。另一方面,由于借款人中存在大量个人,税务机关也难以进行税源管理,税收征管存在较大困难。

(三)P2P互联网金融平台会计核算不规范,增加税务机关征管难度

在没有具体会计核算规范的背景下,P2P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财务人员的会计核算并不规范。不仅如此,目前也并专门的P2P互联网金融行业纳税申报管理办法,P2P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纳税申报也极为混乱,很多P2P互联网金融平台均为零申报。这就造成虽然实践中大量P2P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资金进出量巨大,但缴纳的税款极少。税务机关也由于缺乏税款征收的资料凭证,在对P2P互联网金融平台实施税收征管时面临巨大障碍。

(四)交易的虚拟性造成税源管理难度巨大

一方面,P2P互联网金融平台一般都对其注册用户的基本信息及额度信息进行保密处理;另一方面,借款贷款业务通常都是在线上进行的,操作隐蔽。特别是P2P互联网金融企业内部网络运营和线下业务不公开,资金进出、项目结算、坏账率等数据难以全方位监测。这也是造成P2P互联网金融交易的相关各方不自觉核算收入并进行纳税申报的一个重要原因。实践中,税务部门无法掌握运营情况,税源流失现象非常严重。 小结

通过本文的分析,虽然P2P互联网金融业务在我国开展的风生水起,但相关税法配套监管尚不完善。在这样的环境下,P2P互联网金融的交易各方要注意收集相关监管信息,尽量规范自身的行为。税务机关也应尽快与相关部门一起,厘清P2P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性质,研究制定相关税收政策,对其实施有效的相应行业的税收监控。特别是要强化通过工商部门对P2P互联网金融企业经营范围加以明确,通过金融监管部门对P2P互联网金融企业资金流动实施监控,通过财政部门对P2P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进行规范。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相关各方适用是税目、税率和纳税环节,将税收征管职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