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通报新广告法对产品宣传极限用语限定的函告

关于通报新广告法对产品宣传极限用语限定的函告 公司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xx年4月24日修订通过,并于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新的广告法对产品的宣传形式及内容作了全面细致的要求,其中对一些极限用语进行了严格的限定和规范。极限用语包括但不仅限于商品列表页、商品的标题,副标题,主图以及详情页,商品包装等。对于违规使用极限用语的企业,一经发现将给予扣分并进行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出现情节严重将直接进行查封处理。

据悉,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 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第二十三条 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二)出现饮酒的动作;

(三)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

(四)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常见的极限用语有: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最大、第

一、唯一、首个、首选、最好、最大、精确、顶级、最高、最低、最、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进、最大程度、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绝对、独家、首家、最新、最先进、第一品牌、金牌、名牌、优秀、最先、顶级、独家、全网销量第一、全球首发、全国首家、全网首发、世界领先、顶级工艺、最新科学、最先进加工工艺、最时尚、极品、顶级、顶尖、终极、最受欢迎、王牌、销量冠军、第一(NO.1\Top1)、极致、永久、王牌、掌门人、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独家、绝无仅有、前无古人、史无前例、万能等均属于极限用语。

依据以上新广告法的相关限定内容,结合我公司的宣传用语和产品包装内容,生产中心进行了自查,发现了一些问题。现予以归纳:

1、部分广告宣传中有“中国首创”、“行业领导品牌”、“金牌归来”、“第一支”等极限用语。

2、部分广告宣传和产品中有营养成分、功能性功效、健康等内容。如:花色苷、氨基酸、维生素等营养及功能的描述;涉嫌有暗示增强健康功效的“享健康”、“活过99”、“健康自然有”等用语。

目前,生产中心进行自查后,对产品包装上有极限用语的立即自纠,对疑似极限用语的内容正在咨询工商职能部门,确定其合法性后会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为此把新广告法相关内容予以通报,意在公司各个部门了解新广告法,并在各自的工作上落实好新广告法,严格把关,避免碰撞法律红线给公司带来无谓的损失。

特此函告!

生产中心 20xx年9月2日

 

第二篇:天猫通知-新广告法

天猫新广告法生效说明 新广告法生效在即,互联网广告将有法可依

天猫通知新广告法

各位商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xx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公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新《广告法》,细化了广告内容准则、广告活动规范,为加强广告监督管理、促进广告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具体内容见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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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下条款适用所有商品:

1、不得在商品包装或宣传页面上使用绝对化的语言或表示用语,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词汇:最高级(最X)、国家级、最佳、顶级、顶尖、极品、第一、第一品牌、绝无仅有、万能、最低、销量+冠军、抄底、最具、最高、全国首家、极端、首选、空前绝后、绝对、最大、世界领先、唯一、巅峰、顶峰、最新发明、最先进等;

2、不得在商品包装或宣传页面上使用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字样、图案,如下图:

天猫通知新广告法

3、不得在商品包装或宣传页面上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4、不得含有、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也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5、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不能利用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广告代言人。 6、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7、在促销活动中,请谨慎使用“原价”字样,“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8、经营者采用与其他经营者或者其他销售业态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的含义,且能够证明标示的被比较价格真实有依据。否则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二、食品类商品除适用第一条的要求外,还需适用以下条款:

1、食品类商品不得在其商品包装或宣传页面上使用国家免检产品字样、图案,如下图:

天猫通知新广告法

2、广告不得使用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食品具有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例子: 对…… 疾病有预防和治疗的作用;具有加强和调节心肌,扩张血管,增加冠脉血流量,改善心脏活力,降低血压胆固醇,软化血管等作用……、抗肿瘤……、让肿瘤患者走向康复……等。

3、不得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不得明示或暗示可替代母乳;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

4、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以下为保健食品功能范围,未取得保健食品批号,不能使用下列词语及同义词:

天猫通知新广告法

5、保健食品不得进行以下宣传: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三、化妆品类商品除适用第一条的要求外,还需适用以下要求:

1、化妆品除不能使用第一条第1点的绝对化用语外,还不能使用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等绝对化语言。

2、化妆品广告不得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方面的数据。

例子:肌肤15倍透亮白皙,7天后奇迹般呈现亮白光采等语句。

3、化妆品名称品、制法、成份、效用或者性能不得有虚假夸大。

4、化妆品广告不得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

5、化妆品不得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

例子:刊用消费者数人的对比照片来说明产品疗效;引述×××教授、专家的介绍,以教授、专家的名义使人误信效用。

禁用语句和图案系阿里巴巴集团法务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总结得出,因汉语在不同语境中词义的多样性,禁用语本身无法穷尽,仍需在实践中以相关法律、规则为依据,结合个案具体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