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一四年电信广告宣传合作合同

二○##年广告宣传合作合同

甲方:

甲方负责人:

甲方地址:

乙方:[                            ]

乙方法人代表:[             ]

乙方地地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甲方委托乙方达成20##年(以下简称“14年”)广告宣传合作等事宜,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广告宣传合作事项

1.1  甲方确定乙方为14年甲方的广告宣传合作服务商。

1.2  乙方负责根据甲方的需要,制定完成相关合作事宜。合作事宜包括:大型宣传活动方案拟定及执行、根据甲方要求制作相应广告宣传品、广告宣传策略建议等。

1.3  乙方负责按照合作事宜完成相应项目。项目包括:广告宣传品制作、媒体投放、广告宣传效果自我监测等。

1.4  甲方审定乙方创作的项目策划方案,乙方依据审定的方案实施完成。

1.5  乙方在合作期间,所属下级单位及员工的通信工具必须更换为甲方产品。

第二条  广告宣传合作周期

甲、乙双方确定从20##年1月1日至20##年12月31日为本合同的合作服务期限。每个阶段项目的具体执行由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商定。

第三条   费用与结算方式

    3.1  乙方在整个合作的费用由二个部分构成:乙方完成第一条中除广告物料制作外的所有智力劳动(比如:推广方案、广告设计、媒体计划等等)服务费;乙方制作广告物料的制作费。

3.2  乙方制作广告物料的制作费按照比选文件确定的价格执行,结合具体的数量由甲、乙双方商定广告物料制作的标的核算出制作费,甲方验收合格后在次月的甲方财务结算日将该物料的制作费支付给乙方。

3.3  为了提高广告设计服务水平,保证知识产权的合法性,乙方在合作服务过程中,凡涉及他人或者其他法律主体的知识产权(比如:广告摄影、引用其他公司资料等)需要支付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具体协商,甲方验收合格后在次月的甲方财务结算日将该知识产权的费用支付给乙方。

3.4乙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                                          ]

户名:[                   ]

账号:[                        ]

第四条   考核与验收

4.1  乙方应保证其创作的策划方案及内容表现形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广告内容,乙方应尽快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做出修改。甲方若不同意修改,乙方有权拒绝继续创作。

4.2  乙方应在甲、乙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甲方提出的广告项目的创作或者设计,并将方案提交甲方审查。

4.3  甲方自收到项目方案后应组织相关部门与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乙方。若涉及修改,乙方应自收到甲方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并将修改后的项目方案交付甲方审查、验收。甲方以合理的方式尽快验收。该项目方案经甲方验收合格即成为该项目执行的依据。

4.4  乙方在整个合作服务过程中,物料制作的验收参照该物料行业验收规范执行,验收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其中,“合格”则由甲方支付乙方该物料全额制作费;“不合格”则甲方有权要求重做,待验收合格后才向乙方支付物料制作费,否则,甲方有权拒付乙方物料制作费。

第五条  知识产权

5.1  项目方案及内容的全部知识产权,在甲方验收合格并向乙方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后,归甲方所有。

5.2  甲方就委托事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不应存在任何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瑕疵。

5.3  乙方保证独立完成甲方委托事项,并保证完成的广告方案及内容不存在任何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瑕疵。如由此产生任何纠纷,由乙方承担责任,并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5.4  乙方为完成甲方委托事项涉及他人或者其他法律主体的知识产权(比如:广告摄影、引用其他公司资料等)需要支付费用时按第三条3.3款执行。乙方应保证原作品作者和/或著作权人对乙方与甲方约定的创作成果无任何异议,同时,乙方应向甲方出示与原作品作者和/或著作权人签订的作品许可使用合同或其他许可使用证明。

第六条  保密

6.1 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所有 “保密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和提供。

6.2  除本合同授权实施的行为外,乙方应将保密资料秘密予以保护,且不得将该保密资料部分地或全部地复制或向第三方披露。乙方可仅为本合同的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披露对方提供的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章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

6.3  乙方仅得为执行本合同下义务的目的对保密资料进行复制。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硬盘、图纸、彩样、照片、菲林、光盘)留存有关创作的图文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素材、半成品、成品),上述资料应在完成委托事项或合同解除后的10个工作日内销毁或返还甲方。乙方应当在完成委托事项或本合同解除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甲方所提供的资料原件退还甲方,并销毁复印件。乙方应当妥善保存保密资料,并对保密资料在乙方期间发生的被盗、不慎泄露、或其他有损保密资料保密性的事件承担全部责任,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6.4  本保密条款在本合同终止后一年内有效。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7.2  乙方未能按约定时间交付广告方案、作品或广告成品时,每迟延交付一日,应当按照该项目合同标的总额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超过3个工作日,乙方仍未能交付广告方案、作品或广告成品,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仍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退还甲方已支付款项并赔偿甲方损失。

7.3  乙方交付甲方的广告方案或作品,甲方未能按约定的时间审查完时,乙方有权顺延修改广告方案或作品的时间,或者顺延完成广告成品的时间。甲方有权对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广告方案或作品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应在甲、乙双商定的修改时限内完成修改,乙方在约定的修改时间内未能完成全部修改,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该项目合同标的总额的3%作为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7.  乙方如违反本合同关于保密的约定,乙方应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或损害。

7. 5   甲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未付广告费用的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不可抗力

8. 1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8.2  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提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

8.3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8.4  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本合同中止履行5个工作日内或以上,甲方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或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

第九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9.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9.2  对于因本合同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裁定。法院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起诉的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9.3  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在裁定中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将继续执行本合同未涉争议及裁定的其它部分。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

10.1  甲方可以变更、解除本合同。

10.2  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1.1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它条款不受影响。

11.2  本合同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11.3  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

11.4  本合同替代此前双方的所有关于本合同事项的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合同和协议。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5  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的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形式或甲乙双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进行。采用信函形式的应采用具有良好声誉的特快专递进行送达。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

 11.6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11.7  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公司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联系人:                                乙方联系人:

电    话:                                  电    话:

附件:2014中国电信常规广告宣传品定表

 

第二篇:09-广告宣传合作协议WI-7.5.1-01-09

广告位使用协议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诚信、互利的原则,就乙方在甲方所管辖小区的公共场地进行广告宣传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广告宣传位置位于 。

二、广告宣传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天;

三、费用:

1、广告宣传资料张贴数量为/栋,版面(规格)为,单价管理费小计为 元。

2、广告宣传资料派发场地(范围)为版面(规格)为/画册),管理费 元,人工费 元,小计为 元。

上述1、2项费用总计为元

3、履约保证金(小写)::

四、付款方式:

1、双方签定该协议时,乙方即以现金方式向甲方交纳场地使用管理费及履约保证金。

2、广告宣传活动完毕后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凭场地保证金收据到甲方财务部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到期如未办理的则视为放弃取回保证金的权力。

五、甲方权利与责任:

1、负责广告位置的管理及保障其正常使用。

2、在协议期间行使对乙方的监督管理权。

3、因甲方原因导致使用场地时间变动的,甲方可按实际延误时间顺延乙方场地使用时间。

六、乙方权利与责任:

1、签定协议时须向甲方提供有效证明资料以备查验(如营业执照、身份证、广告经营许可证明等)。

2、必须对其宣传资料和工作人员负责,保证其广告宣传资料的真实性和该行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行业规范。

3、服从甲方的管理,愿意遵守本小区业主公约及物业管理规定。

4、由于乙方(含雇佣人员)原因导致事故发生,给甲方、顾客或其他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一切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

5、不得将本协议所约定的使用场地转移给第三方使用。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场地,场地使用管理费及保证金不予退还。

6、如因政府原因或甲方工作安排需调整场地位置或紧急撤场时,同意服从甲方的安排,保证甲方及时收回场地。

7、严禁乙方以任何方式向甲方人员提供私人便利、行贿或进行非正常商务宴请。如果出现 乙方在履约过程进行私下请吃、向甲方人员提供私人便利、行贿等一切非正常的经济活动, 一经查实,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因解除相关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 责任;同时,乙方如有违约,仍须承担违约责任。乙方的上述行为严重的,甲方保留追究 法律责任的权利;如果乙方事后主动积极向甲方陈述事实,或乙方有证据显示以上行为为 甲方人员施压的不得已行为,则乙方仍保留与上述行为相关的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七、违约责任:

1、如乙方原因中途退场均视为乙方自动放弃场地使用期限内的所有权益,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场地使用管理费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因乙方利用虚假宣传广告进行欺诈行为造成业主(顾客)强烈投诉的,甲方将给予立即清场,且场地使用管理费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3、协议期间禁止乙方利用各种不正当手段向业主散发各类宣传信息,骚扰业主正常生活,否则,甲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收回该场地,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以退还。

4、甲乙双方同意对此协议所涉及到的所有内容保密,如一方泄密给第三方,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法律责任均由违约方承担。

八、其他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解决。如有争议,任何一方可向广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

决。

九、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自双方盖章或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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