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自主科研项目协议书

项目编号:

武汉大学

博士研究生自主科研项目协议书

武汉大学研究生院监制

(建议双面打印)

一、本协议是在国家科学技术部监制的示范文本基础上,由武汉大学研究生院制定的协议格式文本,适用于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含1+4硕博连读研究生)自主科研项目使用。

二、签约一方(甲方或乙方)为多个当事人的,可按各自在协议关系中的作用等,在“委托方”、“委托方”项下(增页)分别排列为共同委托人或共同受托人。

三、协议封面的“项目名称”即本协议的课题题目,应用简明规范的专业术语概括所要研究的特定科研内容。

四、本协议中的课题依托乙方名称,请按乙方的详细内容填写。填写内容涉及到外文名称,首次出现时要写全称和缩写字母。凡不填内容的栏目,请用“无”表示。

五、对于协议有关条款,签约方需约定更多内容,可另行附页。

六、本协议一式4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另2份分别交财务部和乙方所在培养单位备案,武汉大学研究生院为甲方授权签章部门。


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自主科研项目协议书

依据《武汉大学研究生科研自主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协议签约各方本着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愿的基础上的协作内容、经费支付、保密要求、知识产权等相关问题经过平等协商,在自愿、平等、公平对达成如下协议,由签约双方共同遵守。

一、 项目的任务目标

1. 研究内容:包括拟解决的科学、技术问题和具体研究内容;

2. 预期目标和考核指标:包括应达到的主要目标和水平,应发表的论文、获得的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以及其他应考核的指标。

二、双方权利和义务与责任

A)甲方: 1、负责对乙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管理;

2、应保证经费及时到位并下发给乙方;

3、不可对乙方提出超出资助项目范围以外的其它科研要求;

4、为乙方的项目研究信息和资料保守秘密;

5、组织的项目验收小组负责对乙方完成的项目进行验收;

6、享有乙方研究成果的优先权力。

B)乙方: 1、应积极配合甲方对其项目管理所开展的相关工作;

2、保证在不影响学业的前提下有足够的时间进行资助项目研究;

3、应定期或不定期向甲方如实反映资助项目进展、经费使用情况,不可隐瞒事实或弄虚作假;

4、保证科研创新自主项目基金按项目预算用于所资助项目的科研开支,不得将资助项目经费挪作他用;

5、应承担违约责任,返还全部所得经费。

6、应保证在预期时间内完成项目预期目标,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经甲方专家鉴定后,确因在现有水平和条件下难以克服的某些困难导致资助项目部分或者全部失败,风险责任由甲方承担;

7、与第三者进行研究成果转让应经甲方同意;

8、利用资助项目基金购置器(耗)材、资料等财产归乙方所属院、系(所)所有;

9、发表、出版论文著作,应注明“本论文得到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科研自主基金资助”字样;

10、毕业时,应向甲方提交一份《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科研自主基金资助项目提交书面结题报告或总结报告》、科研成果和一本博士学位论文;

11、知识产权归属及分享

(课题依托单位与协作单位之间关于知识产权成果的归属、分享):

三、项目执行时间

1、 乙方执行合同任务的期限;

2、 乙方执行合同任务的进度计划。

四、经费及支付方式

1、本协议经费总额为              元,详细预算见附件一。

2、本协议经费组成部分,按以下第      种方式支付:

(1)一次总付;

(2)分期支付;

(3)其他方式约定如下:

3、根据《武汉大学研究生科研自主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财务部按学校拨款额度以经费卡方式转拨乙方。乙方报账时凭开出的具有税务和财务专用章的合法有效财务凭据,财务部对有效财务凭据审核后无问题,给予报账付款给乙方。

五、双方协议的变更、解除和争议解决

1、 协议一方要求变更、解除协议的,应在30日前书面通知另一方,由签约各方另行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报送研究生院进行处理。若签约各方协商不成,按本协议2款的方法处理。

2、 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签约双方应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签约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纠纷:

(1)申请由双方共同主管部门协调;

(2)申请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六、补充条款

1、签约方确定以下内容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其他需要补充约定的内容:                                   

3、本协议的未尽事宜,按照协议和《武汉大学研究生科研自主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4、本协议一式四份,协议双方各存一份,乙方培养单位、财务部备案各一份。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七、协议签署

甲方:武汉大学研究生院(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一:项目预算计划

                                                    单位:(万元)

 

第二篇:武汉大学博士后科研工作协议书

武汉大学博士后科研工作协议书

甲方: 武 汉 大 学

乙方:设站单位、合作导师

丙方:博 士 后 研 究人员

为保证博士后研究人员(简称博士后)来校后各项科研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博士后的有关政策及《武汉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商定,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根据学校科研工作需要,同意接收丙方来学校做博士后研究工作,丙方在博士后流动站期限为二年。 年 月至 年 月止。

第二条 乙丙双方共同商定,丙方在站期间从事科研项目的名称、目标、进度等要求。

项目名称:

目 标:

进 度:

1

第三条 乙方为丙方提供科研所需的基本办公、试验条件,并安排成立指导小组作为业务指导。负责丙方在站期间的日常考核和进站一年后的中期考核工作。

第四条,乙方负责丙方期满出站时,组织同行专家对其成果进行评审并组织丙方出站报告会,会后对丙方在德、能、勤、绩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评定出站等级。

第五条 甲方对丙方在站工作期间做出显著成绩,或给甲方带来较好的经济效益,甲方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经甲乙双方考核,丙方在站期间表现不适于继续做博士后研究,由乙方提出意见,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劝其限期离站,自找工作。

第七条 丙方在站期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政治和业务学习,服从甲方的各项管理,接受乙方的监督和指导。在站期间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进站后3个月内完成开题报告,向甲乙方报送研究工作计划,并按照研究计划积极开展工作。

第八条 丙方在站期间应积极申请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申报各类基金;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以上刊物发表论文3至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论文在SCI或EI源期刊上发表,或被国际权威索引收录论文1篇以上或在权威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并根据工作需要完成乙方安排的其它任务。

第九条 丙方在规定期限内提前完成研究项目,由本人申请,乙方同意,经甲方批准,可以提前出站,但在站至少应工作21个月。如两年内未完成研究工作计划,需提前2个月写出申请延长报告,经合作导师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延长期内所需一切费用(工资、福利等),从其合作导师的科研经费中开支。

2

第十条 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成果鉴定均应冠名武汉大学,如属知识产权范围内,其产权应归属武汉大学。

第十一条 丙方在站期间不得申请出国进修、访问。申请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短期(3个月内)合作研究,须经甲乙方同意后,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丙方未达到在站规定时间,原则上不得单方面毁约。如坚持要求离站或退站,须经在站单位、合作导师同意和学校批准,除退还在站期间的工资、科研经费外,参照博管办[1996]8号文和武大人字[2001]4号文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丙方因科研工作需要,博士后日常经费除了保证每月的工资外,可以使用经费购买必备仪器、设备、实验材料、试剂、图书资料等,但需经甲方审查批准,财务认可的票据实报实支。

第十四条 丙方职务评审按甲方有关规定办理,但必须在出站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并向甲方提交研究工作报告和有关职务评审材料及成果佐证材料(论文必须是已正式发表,接收函不能作为参评依椐)。经甲方审核后,书面通知各设站单位方可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丙方属在职博士后和已出站的博士后,因特殊情况需要甲方评审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必须出具原单位或现单位人事部门的委托评审函,交纳一定委托评审费,按甲方有关规定给予评审。

第十六条 丙方期满出站经考核,达到合格条件可以办理出站手续,并发给博士后证书;达不到合格条件者退站,不发博士后证书。

第十七条 丙方期满出站,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手续,并结清一切关系。丙方可以自由选择工作单位(丙方属在职人员,须回原单位工作,如另找工作必须有原单位同 3

意函)。

第十八条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甲乙丙方如有异议且经协商无效,则由湖北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仲裁。

第十九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国家如有新的有关规定,则按其执行。

甲 方 签 字: 年 月 日

乙 方 签 字: 年 月 日

丙 方 签 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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