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民间借贷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民间借贷纠纷的基础系当事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十二章规定了借款合同,民间借贷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一种。借款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按约定将一定种类和数量的货币移转给他方,他方到期后返还货币的协议。交付货币给他人的一方称为债权人、贷款人、贷与人或出借人;而接受货币并于一定期限内返还货币给贷与人的一方称为债务人、借款人、受贷人或借用人。在中国内地,根据借款合同出借人主体性质的不同,可以将借款合同分为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又称贷款合同)和非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又称民间借贷合同)。

民间借贷合同这一概念涵盖的范围有较大的伸缩性。最狭义的也是传统的民间借贷合同仅指自然人(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又称个人借贷合同);次狭义的民间借贷合同指个人之间、个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最广义的民间借贷合同指个人之间、个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以及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也就是借贷双方均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 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1.合同的标的物是金钱(货币)。合同的标的物是作为特殊种类物的货币,合同到期后,借款人一般只是想贷款人返还同样种类、一定数量的货币,而不必也不可能返还原物。

2.合同是转让货币所有权的合同。当贷款人将借款即货币交给借款人后,货币的所有权转给了借款人,借款人可以处分所得的货币。这是合同的目的决定的,也是货币这种特殊类物的形式决定的。

3.民间借贷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民间借贷合同往往是有亲戚朋友关系的自然人之间基于互助互济而订立的,在这种情况下,未约定利息的民间借贷合同是无偿合同。与此同时,民法奉行意思自治、等价有偿的原则,只要当事人达成协议,民间借贷合同完全可以是有偿的,甚至其利息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略高于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

4.民间借贷合同中除个人借贷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外,其余均为诺成性合同。对于个人借贷合同,《合同法》第210条作出了特别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也就是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生效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之外,还要求实际交付货币,因此个人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5.个人借贷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其他民间借贷合同均为要式合同。个人借贷合同往往数额较

小,甚至是基于情谊而订立,因此在形式上应当灵活便捷,易于操作。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文章来自投融贷

 

第二篇:最新民间借贷合同

借款合同

甲方:

乙方:

甲方为缓解资金困难紧急筹措资金以确保正常的经营活动,向乙方申请借款,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友好协商,达成借款协议如下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用途

第二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万元。乙方于年月日前交付甲方提供的银行账户,开户银行/账号。

第三条 借款利率

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月利率2%。利息每季结算一次,于季后十日支付,利息支付时间为每季度初10日前,如不支取,本息转为下季度借款本金。

第四条 借款和还款期限

借款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甲方保证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和期限偿还借款。甲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按月利率4%计算利息。

第五条 保证条款

1、甲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2、甲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每月4%利率收取利息。

2、甲方如逾期不还借款,乙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每月4%利率收取利息。

第七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八条 其他

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合同法》规定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甲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做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乙方、甲方各执一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20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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