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公司经营方法
1、 成本控制的基本工作程序:
①、 市场意识:租赁服务项目紧贴市场而运作,了解需求、灵活反应——如:租赁方式的调
整和组合。
②、 效率意识:车辆资源配臵、公司管理方式都应体现合理、高效的原则,人尽其才、物尽
其用——如:车型调整的及时性。
③、 服务意识:服务无处不在,服务是实实在在的产品。以最短的时间、最大限度地满足用
户的需要是我们的基本信念。
④、 质量意识:客户关心的是“安全”,要求最多的是“细节”,严谨的细节管理,确保向客
户提供优质可靠的服务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基础。
⑤、 科技意识:我们用现代化的科技软件进行车辆调度管理,确保我们在服务、科技、和谐
发展的前沿。
2、 收益管理
①、一种可以提高汽车租赁经营效益的新管理技术效益管理的用途和效果,任何一个租赁公
司,都不会僵化的执行一成不变的价格标准,好比车辆状况相近的桑塔纳,租金对客户甲是4500元/月、对客户乙是4000元/月、对客户丙可能是3500元/月。这种对同一车型实行不同,甚至差别较大的定价办法,十分普遍。但如何做到“鱼与熊掌兼得”,即保住某些肯付高租金的客户,又可以尽可能的以低租金对某些客户的诱惑,提高出租率增加租金收入,通过不同租金组合,获得最佳收益是收益管理要解决的问题。
②、收益管理是一种用于制订最佳定价方针的手段,而最佳定价方针能够使销售或服务产生
最大利润。收益管理亦称“效益管理”或“实时定价”,它主要通过建立实时预测模型和对以市场细分为基础的需求行为分析,确定最佳的销售或服务价格。
③、在价格不变的前题下通常可以用额外赠送的办法吸引客户,赠送的部分最高可达总值的
20%。这是营销最直接的手段,及提高公司知名度,租赁公司的老板都不会愿意看到出现“库存”车子在停车场上,租赁公司似乎没有“惜售”这个词汇。与记提折旧、保险费等固定成本相比,汽车租赁的运营费用如员工工资、维修费用非常少。既车辆出租时比停驶时只增加很少的成本,但却可创造收益。所以有时租赁企业会认为,与其让车辆停驶停驶,不如以低廉的价格出租。
3、 成本核算标准:
确定这些标准的方法,大致有三种:
①、 计划指标分解法。
②、 预算法。
③、 定额法。
根据控我制标准这就是,对成本形成的各个项目,经常地进行查、评比和监督。不仅要检查指标本身的执行情况,而且要检查和监督影响指标的各项条件。
成本日常控制的主要方面有:
①、 材料费用的日常控制。
②、 工资费用的日常控制。
③、 间接费用的日常控制。
4、 风险预防方法:
租赁公司最大的风险在于骗车,如何做到预防:
①、 公司租车新客户,公司负责人应亲自与其沟通交流,通过交谈了解、判断,并对其做一
定的资讯调查。
②、 严格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收取租车押金,并对租车人的证件认真审核,相关证件复印存
底。
③、 针对租车客户进行跟踪服务,如发现车辆有欠租预兆,需及时采取措施,不能存有侥幸
心理。
④、 公司车辆最好都配备安装高科技的GPS,必要时才能及时的掌控车辆。
5、 租赁公司车辆的搭配:
①、 一个经营点的汽车租赁公司,标准车辆为20部,工作人员2至3人。
②、 每个经营点的租赁公司,主要车辆应分为15万—20万、10万—15万、10万以下三个
档次的车型,再配少量20万以上的中高档车。
③、车辆及时更新换代,保持车型时尚、车况良好、内外整洁。
6、人员流动性大,员工对公司的归属感底,这种情况导致公司对员工培训少,业务人员的素质长期处于较低的水平,公司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难以提高,员工经验不足业务能力欠缺,影响客户的消费体验,客户忠诚度下降,对公司业务造成损失,对公司形象改善形成障碍。
7、参与特许经营,主动与国内信誉好,知名度高的公司洽谈合作,使用其品牌,借力被加盟方的资源,帮助本租赁公司,制定经营方针计划,并给予人员训练,组织结构,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指导与帮助,从而通过统一管理,统一促销等,降低成本,实现规模经济。
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20xx年05月18日 15时40分 596
主题分类: 交通运输
“汽车租赁”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运管赁发[2009]62号
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局机关各处室,各汽车租赁企业:
为加强汽车租赁行业管理,特制定《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
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汽车租赁行业管理,依据《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20xx年市政府第105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贯彻实施《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规范》(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475-2007),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汽车租赁经营业户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报有关信息资料,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程序受理、核查并备存。
第三条 经营业户的备案主体为企业法人或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 汽车租赁经营备案事项包括:
(一)开业备案。即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和租赁车辆的初始状况备案;
(二)变更备案。即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或营业门店工商登记事项变更、营业门店增减、租赁车辆增减等情况备案;
(三)停业歇业备案。即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停业、歇业、复业情况备案。
第五条 市运输管理局负责全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工作的指导、组织和协调,各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本辖区各类备案事项,履行辖区备案管理责任。
第六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汽车租赁经营活动的业户,应当符合汽车租赁基本经营条件(详见附件),应当按照本办法申报备案,并对备案事项的真实性负责,接受事后监督管理。
第二章 开业备案
第七条 汽车租赁经营业户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租赁车辆登记证30日内申报开业备案。
第八条 开业备案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人通过市运输管理局网站或所在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索取《汽车租赁经营开业备案表》(以下简称《开业备案表》)一式二份,如实、完整填写,经法定代表人审定后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申报人持填写和盖章后的《开业备案表》向所在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报,并提交如下附件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合法租用证明及复印件;
5.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租赁经营车辆登记证及复印件;
7.其他必要的辅助资料。
(三)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当即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四)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填报要求、附件是否齐全有效。
1.填报内容符合要求且附件齐全有效的,在《汽车租赁经营开业备案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备案专用章。
2.填写内容不符合要求或附件不全、无效的,指导申报人补齐补正;当场不能补齐补正的,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之后按前述程序办理。
(五)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制作《代理事项告知书》、《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连同审签后的《开业备案表》一份,交申报人备存。
第三章 变更备案
第九条 已办理开业备案的汽车租赁经营业户,在从事汽车租赁经营活动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该情形出现30日内申报变更备案:
(一)租赁经营车辆增加或减少的;
(二)营业门店增加或撤、并的;
(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
(四)原开业备案的其他事项及内容发生变化的。
第十条 上述备案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人按第八条的相应方式索取和填写相应的备案表,并按该表《填报说明》备齐附件资料。
(二)申报人向所在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相关备案表一式二份和附件材料。
(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当即审核其填报是否符合要求、附件是否齐全有效。
1.填报内容符合要求且附件齐全有效的,在备案表相应栏内签署意见,加盖备案专用章,反馈申报人一份,同时制发《代理事项告知书》。
2.填报内容不符合要求或附件不全、无效的,指导申报人补齐补正,之后按前述程序办理。
3.原《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应重新制发《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原证件收回作废。
第四章 停业、歇业和复业备案
第十一条 汽车租赁经营业户暂停或终止经营活动,应当在办理相应的工商、税务手续后10日内申报停业、歇业备案。
第十二条 停业、歇业备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人按第八条的相应方式索取和填写《汽车租赁经营业户停、歇、复业备案表》,提交所在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同时交回《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
(二)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当即受理、审核,制发《代理事项告知书》,收回《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
第十三条 汽车租赁经营业户在停业后又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的当月,向所在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复业备案和发还《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
第五章 备案管理
第十四条 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汽车租赁经营业户办理开业备案后30日内,对其申报的备案事项和备案信息进行核查,并建立企业监管考核档案。
第十五条 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结合行业日常监管工作,及时对汽车租赁经营业户的其他备案事项和备案信息进行核查,核查情况记入企业监管考核档案。
第十六条 经核查,汽车租赁经营业户不具备基本经营条件(详见附件)的,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向该业户制发整改通知书,明确告知整改事项、整改时限和整改期内暂不允许进行的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市运输管理局及时向社会公示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的以下信息:
(一)已办理开业备案,经核查符合或者不符合汽车租赁基本经营条件(详见附件)的经营业户名单及相关信息;
(二)业户办理变更备案和停业、歇业、复业备案,需要社会公众周知的有关信息。
第六章 备案证件管理
第十八条 《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由市运输管理局统一印制,加盖“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备案专用章“后有效。
第十九条 《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正本用于记载备案编号、业户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发证日期、证件有效期等主要事项,应当置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副本用于记载持证者的基本情况和后续变更情况、检查考核记
录及其他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 《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有效期为三年。汽车租赁经营业户应当在有效期终止前30日内到所在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换发。《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如有丢失、损坏、污损,汽车租赁经营业户应到所在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报补办。
第二十一条 严禁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市运输管理局根据本办法制定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的程序性规定。本办法由市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京运管赁发[2007]303号)和《汽车租赁经营备案事项程序性规定(试行)》、《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京运管赁发[2007]379号),同时废止。
附件:北京市汽车租赁基本经营条件(暂行)
附件:
北京市汽车租赁基本经营条件(暂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汽车租赁经营活动的业户,应当符合下列基本经营条件:
一、有专职的经营管理人员,且已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用工合同。
二、拥有租赁经营车辆。
1.经营车辆行驶证件齐全,持有当期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车主名称与业户注册名称一致;
2.经营车辆符合本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持有当期有效的绿色环保标志;
3.经营车辆已按法定险种办理保险。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拥有合法产权,或者签订了一年以上、当期有效的合法租用合同。
四、具备安全和服务保障能力。
1.有保障租赁车辆安全救援服务的预案和措施,或者与专业机构签订了车辆救援服务委
托协议;
2.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基本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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