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质量奖发言

以“政府质量奖”为引领,助推企业上档升级

(20xx年3月10日)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仁:大家上午好!

我发言的题目是:以“政府质量奖”为引领,助推企业上档升级。

一、政府质量奖是质量工作的重要抓手

(一)认真谋划、周密组织。设奖之初卓越绩效标准在廊坊的推广实施并不理想,无论是政府领导还是企业,对卓越绩效模式知之甚少,导入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的企业基本没有,政府质量奖工作的开展存在非常大的难度。由于参评政府质量奖的企业都是龙头企业,企业管理者可以说都是精英式人才。要发挥好“质量奖”的引领作用,让这些精英们心服口服,真正让企业通过参评政府质量奖转变观念,把践行卓越绩效模式、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内化为自动自发行动,评审专家的“德与才”是最关键因素。目前质量咨询机构众多,专家的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千差万别,要想选择德才兼备的评审专家还真如大海捞针。因此,我们多次请示省处领导,多方面咨询了解,通过讲课培训、现场指导、交流互动等方式,精选高素质、高水平评审专家,组成廊坊市政府质量奖

评审专家团队,为质量奖评审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

(二)政府重视、企业欢迎。通过两届质量奖评审实践,我们严格按程序逐步实施,扎实开展。从企业及政府相关部门反馈的信息来看,廊坊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成效是显著的。评审专家高度专业的业务水平、严谨认真的工作作风,为企业提出的精准结论,深深感动了所有参评企业领导。去年落选的企业领导感言“以前感觉自己企业做的非常好了,通过参与质量奖评选,发现自己还存在很大差距,专家们提出的改进建议比黄金都珍贵,拓宽了我们的视野,更明确了发展方向,让我们真正体会到卓越绩效模式是企业实现百年梦想的一把金钥匙……”作为组织者我们通过质量奖评审赢得了企业的尊重。政府领导和越来越多的企业了解了质量奖的意义和价值,了解到各级政府设立政府质量奖的目的不在评奖,而在于鼓励更多的企业真正践行卓越绩效模式,实现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市政府对质量工作更加重视,把质量专项经费和质量奖评审工作经费均列入了财政预算,每年划拨130万元(其中80万元质量专项经费、50万元质量奖评审工作经费)支持质量事业的发展。企业家们逐渐认识到“争创政府质量奖过程的价值远远大于获得质量奖本身的价值”。现如今各类企业主动争相要求参加质量管理相关培训学习,更重视卓越绩效模式的深层理论;去年企业家们问得最多的是我们能不能评上奖,今年他们最关心的是如何把这

些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融入到企业管理之中。

(三)社会认知更加广泛。市委宣传部要求一报两台为上届获奖企业和个人制作了专题宣传片,在廊坊新闻专题播出了6期“市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系列报道”,廊坊日报也对获奖组织和个人分别进行了专题报道,推广获奖企业的生产模式、管理体系、质量控制和营销模式,树立了全市追求卓越质量的活标杆。通过广泛的宣传报道,社会各界对政府质量奖的认可更加广泛,对获奖企业和个人的认知更加深入,在全社会营造了关注质量、追求质量、崇尚质量的良好氛围。

二、政府质量奖帮扶、培育工作扎实有效

(一)“百争创、千导入”活动全面开展。20xx年初,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在全市开展质量管理“百争创、千导入”活动实施意见”,我们利用一年的时间,在全市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等领域开展“百家组织争创各级政府质量奖、千家组织导入有效质量管理方法”活动,以推广先进有效质量管理方法为途径,推动组织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管理,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全面提升廊坊的质量竞争力。目前已培育103家企业申报各类省、市政府质量奖项,跟踪服务1211家企业导入有效质量管理方法。

(二)卓越绩效模式有效推广。我们两次组织40余家重点企业召开“推广卓越绩效、争创政府质量奖”现场经验

交流会,并到省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实地参观学习;聘请全国顶级质量管理专家到科森电器、明珠集团等重点企业进行现场深入培训和指导,并从全市优选10余家重点培育企业共同交流学习。通过卓越绩效模式的推广,为企业在品牌经营、质量管理、科技创新、附加值提升等提高市场竞争力方面提供交流学习平台,“政府质量奖”已真正成为促进廊坊质量进步的一面旗帜和创新实践的“金字招牌”。

 

第二篇: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xx年11月12日 17时13分 83  主题分类: 产品质量  “质量奖”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2010]9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一月五日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暨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进一步推进质量兴省活动,鼓励和引导广大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制度,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增强全省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安徽省质量振兴计划》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质量奖是省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授予我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  第三条 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坚持严格标准、优中选优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四条 省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审1次,授奖总数不超过5家。  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3年后可再次提出申请。  第五条 省政府质量奖的奖励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省财政预算。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在省质量兴省活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设立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由省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负责人、质量管理专家、行业技术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报省政府确定。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省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  (二)审定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  (三)评审提出省政府质量奖候选名单。  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家评审组,具体负责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第七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评审日常工作。主要职责:  (一)根据评审标准拟订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专家评审组;  (三)编制省政府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发布评审公告;  (四)负责省政府质量奖的申请受理和资格审核等工作。  第八条 省政府行业主

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省政府质量奖的有关工作,包括培育和推荐申报企业、推荐评审专家、宣传推广获奖企业先进经验和成果等。  第九条 省行政监察部门全程监督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第三章 评审标准及方法  第十条 省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T19579)的最新版本。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7个部分,总分为1000分。  第十一条 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评审得分不得低于600分。  第十二条 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适时修订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评审细则。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企业申报省政府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进行生产经营等业务活动3年以上;  (二)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管理体系认证;  (三)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经营规模、实现税收、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省内同行业前5位,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获得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授予的相关质量荣誉;  (六)获得市政府或省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其评审申请: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方面的政策;  (二)未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  (三)近3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事故等级按行业规定界定),或存在重大有效投诉;  (四)在近3年的监督抽查或监督检查中,其产品、工程或服务被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五)近3年内存在涉税违法违规行为;  (六)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程序,主要包括:申报企业资格审核、专家评审组进行材料和现场评审、评审委员会审议提出候选名单、省质量兴省领导小组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前,由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省级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部门网站,公布本年度省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起止日期和工作安排。  第十七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

同时提供有关实证性材料;经市政府或省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审核,提出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  第十八条 通过资格审核的企业,由专家评审组对其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  通过材料评审的企业,由专家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九条 各专家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情况,进行综合排序。  评审委员会根据各专家评审组评审结果,提出省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候选名单。  第二十条 省质量兴省活动领导小组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候选名单进行审核,确定拟奖励企业名单,在省级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部门网站上公示。  第二十一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励企业名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二条 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称号的企业,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杯,奖励人民币50万元。  第二十三条 省政府质量奖的奖金用于获奖企业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以及获奖企业宣传等,不得挪作他用。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获奖企业应当履行向社会公开推广先进经验和成果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获奖企业在宣传活动中提及省政府质量奖荣誉时,必须同时注明获奖年度。  第二十六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由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报请省政府撤销省政府质量奖称号,收回证书和奖杯,追缴奖金。  第二十七条 承担省政府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评审,严守纪律,公正廉洁,并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八条 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取消参与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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