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管理案例

《政府采购管理》

案例分析

第一章 政府采购管理概论

案例分析:

广本加价遭市场冷遇 厂家直诉经销商“捣鬼”

一段时间以来,广州本田似乎成了车市的“香馍馍”,在许多地方形成了“一车难求”的局面,记者在江苏、浙江、安徽等地政府采购部门了解到,广本在这些地区已经无法保证政府采购的正常供车,只有加价之后才能提到货。据悉,这种状况在全国其他地区也存在。

浙江省的汽车政府采购主要集中在公务用小轿车上,20xx年5600辆中广州本田就有1500辆。但今年供货情况极不正常,2月份付款,到8月份还提不到车,影响了采购工作的信誉。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为了广本在本省的推广没有少花心思,可是现在广本明显顾不上政府采购市场,如果要立即提货,必须向代理商提供额外的费用。为此,这个省采购办专门给广州本田去函协调此事,对方答应解决,但至今还没有效果。省采购办俞建玉处长认为,汽车的供应商要有战略眼光,不应为眼前利益而损坏政府采购大市场。在南京,一辆广本必须以“装修费”的名义加价2-3万元才能马上拿到货,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顾岳良指出,不能因为市场紧俏就一脸傲气,政府采购只能选择市场平均价以下的产品。记者了解到,同样是市场销量良好的产品,上海帕萨特、桑塔纳等品牌的供应商除了确保政府采购的正常供车外,还经常走访这几个省的采购部门听取意见,这些和广州本田的傲气截然相反。

然而,广本在加价的问题上也是一脸委屈,记者拨通了这家公司销售部的电话,一位姓刘的小姐说,目前的加价情况完全是经销商的个体行为,与厂家没有什么关系,他们要求经销商严格按照公布的价格操作,这家公司对经销商的供货行为有严格的规定,对于政府采购他们也有一定的数量保证,只是暂时还无法满足需求。当问到公司总部对销售商目前的加价行为有何约束力时,刘小姐认为由于目前加价的现象都是以其他的形式出现,比如汽车装修美容等等,公司对这种现象没有掌握太多的凭据,如果消费者据实举报,他们一定会严肃处理。刘小姐说,目前广州本田正在加紧组织生产,满足市场的需求。现在日产已经从去年的300辆上升到500辆,年内要实现24万辆的目标。记者特别想了解,为什么国内其他品牌的汽车也很热销,但没有出现广本经销部那样随意加价的现象呢?刘小姐是这样解释的,她认为,现在看来广本的价格和市场的承受价格确实有点差距,但当记者问到

难道这种差异是否可以由经销商来调节时,刘小姐笑而不答,不过,她一直认为加价不是公司愿意看到的。

业内观察人士注意到,广本采用“饥饿销售法”也是造成目前的紧张局面的因素之一,同时,经销商人为哄抬、见利忘义,这将对广州本田产生负面影响,甚至不排除被一些政府采购部门打入“另册”。(摘自《中国财经报》20xx年9月19日第5版)

读完案例请思考:你觉得这篇报道中揭示了哪些问题?

第二章 政府采购的发展与演变

案例分析:

政府采购不完全是“买方市场”

某县人民医院采购一台锅炉设备,采购预算55万元,采购方式是竞争性谈判。谈判文件中规定的付款方式为,全套锅炉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经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自首付之日起一年后若无重大质量问题,再支付总金额的30%,自首付之日起两年后仍无重大质量问题,付清余款。

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发布了“竞争性谈判资格预审公告”,共有12家供应商参加了资格预审,采购当日共有5家锅炉制造商参加了竞争性谈判活动。谈判进行得异常艰难,供应商觉得采购方提出的付款方式过于苛刻,均表示无法接受。供应商认为锅炉设备价值较大,但本次采购的数量仅有一台,何况能够获准制造锅炉必须取得质监、环保等权威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制造商的产品质量内控体系还是相当完善的,通过分期付款这种方式来控制锅炉质量就显得有些画蛇添足。而若按上述付款方式,成交供应商未来将承受较大的资金利息成本和机会成本。因此,出现了供应商集体“罢谈”现象。采购人的代表一下子慌了神,医院可是极为特殊的单位,锅炉采购时间不能拖延,否则谁都吃罪不起。该代表赶紧向院领导请示,院领导指示将首付比例提高到60%,众供应商仍“罢谈”。采购人代表再度请示,首付提高70%,供应商依然眉头紧锁,经过几番较量,采购人亮出底线:“调试运转正常后首付80%,无重大质量问题,6个月后再付15%,余款12个月后付清。”供应商表示可以接受。采购人代表感言“看来政府采购也不是‘买方市场’,供应商也‘不好对付”’。

另,某县属中学采购一批硅晶背投电视机,采购方式是公开招标。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部分所列付款方式为,货到验收合格后付全部合同金额的40%,自首付

之日起第24个月末若无重大质量问题再付总金额的40%,自首付之日起第36个月末若无重大质量问题付清余款。共有12家供应商购买了招标文件,开标当日仅有一家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公开招标活动宣布失败。在此前,就有多家供应商、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就付款方式问题进行沟通,有的还提出了书面质疑,但采购人始终未做任何让步,最终导致废标。事后供应商坦言,其实他们很想参加这个项目,在市场竞争日趋白热化的情况下能挣到一笔“大单”很不容易,但电器行业残酷的价格战已使业内供应商望而却步,面对上述付款方式只能无奈放弃。采购人不解:怎么,政府采购也不灵了?

试分析:政府采购对政府而言到底是不是“买方市场”?为什么?

第三章 政府采购的原则与功能

案例分析1:

兼顾双方权益采购中心遭遇“无奈”

某省政府采购中心受当地体育彩票管理中心的委托,采购500台“全热线”电脑体育彩票销售终端机。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提供的全热线销售终端机的入围企业名单,一共有五家企业,本次采购活动于是就采取了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其程序却一波三折,生出了许多事端。

谈判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全热线”产品,“兼容半热线”供应商却也在谈判供应商之列,而且竟然成了评审结果第一名,之后又发生了采购人选择排名第二的“全热线供应商”的意外。事情最终走向了投诉。当地政府采购办公室做出“采购过程影响了成交结果,责令重新组织谈判活动。”的处理决定??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谈判文件商量着卖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出人意料的是,因为种种原因,这五家企业中只有两家购买了谈判文件。不到三家,怎么办?就在这时,谈判之前,一家能提供兼容半热线产品的供应商来买谈判文件,并出示了国家体育总局体彩中心的一份文件,证明兼容型的机型也能满足采购人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采购中心就该兼容型产品能否满足采购人需求,到底卖不卖给该供应商谈判文件的问题,与采购人商议,并且召开了共6人参

加的商讨会。政府采购中心还做了会议记录。

现场商议无果。采购单位的3个会议代表表示要回去和领导商量之后再做决定。在与领导商量之后,采购人代表电话通知政府采购中心,表示同意将谈判文件卖给“兼容半热线”的供应商。政府采购中心于是就放心地把谈判文件卖给了该供应商。

就这样,通过“商议”,谈判文件卖给似乎根本就不具备竞争谈判资格的“兼容供应商”,在一定程度上对谈判文件做出了实质性修改,但是因为竞争性谈判的日子马上就到,政府采购中心也没有采取更改谈判文件、上网公告、通知其他供应商的做法,就直接进入了下一个环节。

采购人不满兼容供应商中标

竞争性谈判就这样在仓促中开始了,仓促的决定似乎也预示着问题的出现。 在评审结果出来之后,最后补充进来的兼容机型供应商排名竟是第一,另外一家全热线机型供应商排名第二。采购人对这种情况很为不满,提供了一份国家体育总局体彩中心出台的文件,证明兼容半热线机型与全热线机型是有区别的,说明兼容机型供应商不能满足采购人的需求。而且还对政府采购中心表现出了强烈的不满:兼容机型供应商根本就不在全热线机型供应商入围名单里,政府采购中心为何要将谈判文件卖给该供应商?不仅如此,采购人还到处说是政府采购中心在违规操作,却丝毫不提采购中心就此事与自己进行的商议,也不承认自己曾经电话通知采购中心同意将谈判文件卖给兼容供应商的事实。

供应商进行质疑投诉

采购人执意要选择排名第二的全热线供应商,本来排名第一的兼容机型供应商却被采购人“抛弃”。此举引起排名第一的兼容供应商强烈不满,于是就经过质疑并走向了投诉,当地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人均成了被投诉人。

当地政府采购办公室受理投诉后,遂对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相关供应商提交的文字说明、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核实,认为本次采购活动存在几个问题:一是投诉人虽为评审结果第一名,但其资质不符合采购公告和谈判文件要求;二是被投诉人对谈判文件供应商资质要求未进行变更而通过了投诉人的资格预审,违反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四条“采购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的规定;三是在采购程序违法情形下,被投诉人将排序第二的供应商确定为预成交供应商,不符合法律规定。于是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规定,做出“采购过程影响了成交结果,责令重新组织谈判活动。”的处理决定。

这一处理决定让当地政府采购中心陷入深深的反思之中:自己为采购人着想,费尽心思想办法让采购项目顺利进行,没想到最后采购人出尔反尔翻脸不认人,使

采购中心陷于“不义”的境地!评标结果是评审专家评出来的,专家对全热线和兼容半热线到底能不能满足采购人的需求难道不懂吗?采购人的合理需求到底怎样定义?采购中心到底该如何在完成工作的时候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呢?(作者:王丽英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cn/article/2006/0829/A20060829176354_2.shtml) 读完案例请思考:您认为政府采购中心的职责是什么?

案例分析2:

山东沂水县政府采购助推新农村建设

山东省在全国范围内率先提出了省级实现村村通自来水,这是对国家实施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突破和发展,创造了全国之最。山东省政府提出要在三年时间内完成这一重大目标。仅今年一年山东省将投资30亿元加快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新增受益人口900万人。

沂水县也将不断解决农村农民群众生活饮水困难,切实让广大农民群众吃上安全卫生洁净的自来水,作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村村通自来水是社会公益性事业,是惠及千百万老百姓的“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功在当前,利在千秋。因此,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明确要求要把“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成“红旗工程”,并且要让红旗在“阳光”下飘扬。预计在3年时间内完成,今年全县将完成133个村庄的121处工程建设,工程预计总投资2877万元,受益人口13.7万人。

工程建设物资的政府采购工作就成为让红旗在“阳光”下飘扬的重要而不可或缺的一项措施。因此,沂水县政府采购办公室联合“村村通自来水工程”的建设单位——沂水县水利局,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将此次“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所需建设物资的招标工作,委托给临沂市恒信金道招标有限公司进行招标。此次招标的项目分为四包,A包:PE、PVC管材;B包:水泵;C包:启动器、变频器;D包:水表。为保证所采购物资的生产质量,对生产厂家注册资金提出了明确要求:A包:500万以上;B包:500万以上;C包:50万元以上;D包:100万以上。20xx年7月24日,由县政府采购办公室、县纪委、县公证处的共同监督下,在沂水县沂河山庄第一会议室(二楼)正式开标。

此次招标采用价格分与综合分各占百分之五十的评标办法,其中价格按照各家报价平均值为标底价,在此基础上加减分数;综合分则按照产品质量、业绩、资质、优惠条件等评分,最终确定三家为目标供应商,然后根据用户对三家目标供应商的实地考察情况(包括企业生产规模、生产线产品与提供样本质量比较、企业销

售记录、企业财务状况等)进行最后的综合评审,确定唯一中标供应商。此次招标共有25家供应商购买标书,共有23家供应商投标,其中A包共有7家公司参与了投标,经过价格与综合评分确定的目标供应商分别为:山东阳谷恒泰实业有限公司、山东华信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临沂东立塑胶建材有限公司,经过用户实地考察结果最终确定由山东阳谷恒泰实业有限公司中标,其中标价为421.96万元,节约资金227.2万元,资金节约率为35%。B包共有3家公司参与了投标,经过价格与综合评分确定的目标供应商分别为:山西天海泵业有限公司、山东电泵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博山光明实业公司,经过用户实地考察结果最终确定由山西天海泵业有限公司中标,其中标价为39.42万元,节约资金13.14万元,资金节约率为25%。C包共有7家公司参与了投标,经过价格与综合评分确定的目标供应商分别为:青州华通自动供水设备公司、山东电泵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金钥匙节能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经过用户实地考察结果最终确定由青州华通自动供水设备公司中标,其中标价为13.56万元,节约资金4.28万元,资金节约率为24%。D包共有6家公司参与了投标,经过价格与综合评分确定的目标供应商分别为临沂环翔水表有限公司、临沂兴亚水表有限公司、临沂冠翔水表制造有限公司,经过用户实地考察结果最终确定由临沂环翔水表有限公司中标,其中标价为32.23万元,节约资金13.81万元,资金万元节约率为30%。此次采购总采购金额为507.17万元,节约资金232.15万元,资金节约率为30%。(作者:王超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New_News/Show_All_News.asp?TypeL=1&id=200609040009)

思考:政府采购的地域范围应如何界定?如何让政府采购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更好的作用?

第四章 政府采购的范围与当事人

案例分析:

安徽省明光市首次对矿产资源实施政府采购,初见成效。

为了适应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落实安徽省及滁州市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加强明光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调控与监督管理力度,强化依法管理和保护矿产资源,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促进明光市矿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明光市政府决定结合市“十五”及20xx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部署,对2001~20xx年市矿产资源进行总体规划,并批示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对规划项目通过招标实施政府采购。

20xx年11月11日,政府采购中心接受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委托后,先后成立了项目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制定了项目采购工作计划,并于11月12日通过媒体公开发布了项目招标公告,规定参与投标报名的供应商必须是“国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相关资质证件齐全、有效,具有完成招标项目所必需的技术条件和规划实施经验,具有规划成功案例等”,共有5名合格的供应商报名参与竞标。

由于此项工作专业性、技术性很强,政府采购中心在项目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主动与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的同志探讨、研究,借鉴省内其他地区的规划实施经验。精心编制了招标资料,规定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方法对各投标人进行综合打分,按照“综合得分最高者中标”的原则确定中标人名单,若最高得分者有两人以上并列的,由评标委员会报请项目领导小组从中确定一名中标人。

12月2日15时,明光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项目竞标会在政府采购中心会议室如期举行,为确保开标、评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政府采购中心从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地矿等部门聘请5名专业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具体负责项目评标工作,并邀请市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人员对开标、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市公证部门对整个招标活动及招标结果进行公证。

在4家投标人(另一家投标人弃权没有参与竞标)各自发表论述后,评委会从“投标人综合技术、经济实力、投标报价、编制规划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规划方案适用期限、基准年、规划文本、规划附表、规划图件、规划编制说明、规划研究材料、规划编制计划安排、规划质量保证措施、近3年来规划成功案例、规划方案印象因素”等14个方面对各投标人进行了综合打分。

最终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八一一地质队以98.47分的最高得分而中标,中标价格为9万元,比预算16万元节约资金7万元,资金节约率高达43.75%。此规划项目是滁州市所有县、市、区矿产资源规划项目中成本最低的,也是首次通过政府采购招标确定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单位的一次活动,进一步扩大了明光市政府采购范围。

阅读案例并思考:在政府采购中,有哪些重要的参与者?他们各自对政府采购行为产生什么影响?今后政府采购范围将会有什么样的变化趋势?

第五章 政府采购预算与政府采购计划

案例分析:

政府采购国货条款失灵 国货认定盼望标准出台

政府采购难以眷顾国货的尴尬局面或许将得到改变。

作为政府采购管理机关,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处相关人士6月27日向《财经时报》透露,为了给落实购买国货提供政策依据,相关部门正在紧张制定国货认定标准,争取年内完成。

此前,来自财政部的消息说,20xx年将是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深化的关键一年,国货认定已被列为年内的工作重点之一。

在接受《财经时报》采访时,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于安称,目前政府采购的国货认定标准缺失。《政府采购法》还缺乏相应的配套法规,如能尽快制定出国货认定标准,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在实际操作中出现的问题。

作为政府采购专家,于安曾参与起草《政府采购法》。

"国货条款"失灵

事实上,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的《政府采购法》中,就有"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国货条款"。这一条款确定了"国货优先"的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国货却不敌"洋货"。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外国品牌在电梯、IT、轿车等行业的政府采购中处于垄断地位。来自中央政府采购网的信息则表明,中央国家机关的政府集中采购,通过协议供货入围的18类产品中,激光打印机、投影仪、液晶显示器等产品,洋品牌占有率均超过四分之三,数码复印机更是被洋货垄断。该网是中央政府采购信息披露的指定媒体。

在20xx年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统计表上,汽车购买数量最多的品牌依次是别克、奥迪和本田亚阁,而奇瑞汽车只有3辆。某中央直属事业单位则在其网站公开发布消息说,去年12月,该单位采购了进口原装丰田越野车61辆。

前述财政部政府采购处人士告诉记者,20xx年全国政府采购总额达到2500亿元,尽管国货的份额并没有专门统计,但确定"洋品牌所占的比例很大"。其理由当然是"外国产品质量和性能更优"。

标准难以确定

在社科院财贸所专家杨志勇看来,如果国货认定标准制定出台,将会在实施和操作细则上对《政府采购法》中的"国货条款"予以强化和细化。但他对其前景不甚乐观。

按照前述财政部政府采购处人士的说法,之所以政府采购国货的份额不好统计,一是因为到目前为止,国货还没有一个准确、权威的定义;二是产品在中标、采购回来之后,一些具体信息他们没有掌握。另外,很多组合型产品都是中外合

作,哪些是国产哪些是进口,采购单位也没有详细上报。

界定国货非常复杂,实质是要制定政府采购对象的原产地标准。该标准与海关使用的原产地标准有所不同,后者是对外国产品的认定,而国货的原产地标准,国际上通常是按货物价值在本地增加的附加值来核定。就是说,只要该货物在国内生产或组装,不管其零配件来源国内还是国外,只要在国内增加的附加值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就应当认定为国货。

业内专家认为,由于国货种类繁多,要从法律或者通过规章执行细则,来对国货进行有效界定和区分,"面太广,操作难度比较大"。这也是《政府采购法》只能拿出原则性规定,而国货认定标准细则缺失的原因。

急需标准补位

尽管如此,尽快制定国货认定标准,以支持购买国货,促进本国企业发展,仍是政府采购的主要目标。事实上,美、日和欧盟一些国家,都有政府采购法和各种细则,来保护国内政府采购市场,并支持企业自主创新。

国务院最新公布实施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若干配套政策"第25条也已明确提出:要确立本国货物认定制度和购买外国产品审核制度。

从财政部发布的信息来看,20xx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将比去年增加500亿元,达到3000亿元。按照国际经验,政府采购支出占财政预算支出的比重为30%左右,占当年GDP比重的平均水平也达10%。而中国政府采购占GDP的比重还不到2%,政府采购潜力巨大。

来自商务部的消息是,中国最迟将在20xx年12月底前,提交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清单,开始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的谈判。这意味着,政府采购的"土洋"之争将更加激烈。

而目前国内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主力军,已经转变为中小企业,但这些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技术,还不足与国外企业抗衡。

因此,业内人士担忧,如不加快制定国货认定标准,实行扶持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国内企业将面临失去国内市场,同时又缺乏进军国际市场能力的双重压力。

背景

在业内被称为"国货条款"的《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因为政府采购的资金主要来自于纳税人税金形成的公共资金,按照财政收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政府采购的商业机会,应该公平地给予每一个纳税人,不得采取歧视性措施,剥夺他们应有的权利。实现这种权利的途径之一就是通过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支持国内企业的发展。

政府采购作为非关税贸易壁垒的表现方式之一,能够封闭国内的政府采购市场,保护民族工业,利用政府采购手段扶持国内中小企业发展,不允许外国供应商和外国产品进入。这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实施政府采购制度初期时的一贯作法,也是国际上通行作法。在签署WTO的《政府采购协议》之前,中国的政府采购市场是独立的,完全可以将政府采购的全部商机给予国内供应商。但依据目前《政府采购法》,是无法对"国货"进行有效保护的。(来源:财经时报

/New_News/Show_All_News.asp?TypeL=4&id=200608010039)

读完案例请思考:政府采购国货标准的含义是什么?国货标准使得政府采购具有哪种功能?这种功能表现在哪些方面?

第六章 政府采购方式

案例分析1:

某省属院校临时决定动用学校的预算内资金采购一批视频会议系统(己被列入省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金额约60万元 (该省公开招标限额为50万元)。为了保证采购的公正性与严肃性,该校院长办公会决定,由分管行政的副院长挂帅,由学校后勤、教学及纪检部门组成一个采购班子,负责采购的具体事务。他们通过跑市场、搞调研,广泛征求供应商,共征集到相关供应商12家,随后他们制定了一定的采购门槛,经过筛选和比较,最后确定了5家公司作为邀请对象。然后他们又制定了相应的采购要求,并于7日内组织这5家公司进行了邀请招标,最终合同金额为55万元。

问题:针对该校的上述做法,从政府采购的角度应该怎么看?行为是否规范? 案例分析2:

某省的一个省级单位采购一批家具,总金额25万元。根据领导的意见,该单位将项目按楼层分段,共分三个标段,每个标段的金额分别是7万元、9万元和9万元,而根据省级采购目录的要求:“家具批量10万元以上,必须由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为此,他们认为该项目每个标段的总金额均小于10万元,因此均属于分散采购的范畴,为此他们组织了相关采购,并与供应商就该项目按楼层签订了3

份合同。

问题:如何看待该单位的做法?

案例分析3:

某高校新建综合楼拟采购3台电梯,总计约85万元(该地区公开招标限额为50万元),该楼9月1日开学时必须使用,考虑到电梯交货期最基本需要3个月、安装调试期及法定部门验收最少需要1个月,也就是说该项目在5月1日前必须采购结束。再根据“招标公告时间最短需要20天”的有关规定,该项目必须在4月11日左右发出本次采购的招标文件。然而该校为了达到排斥部分供应商的目的,不愿意信息公开,不愿意采用用公开招标的方式。为此他们在3月初将采购需求制定完毕后,就再也没有继续开展这项工作,直到4月15日才向采购中心正式提出书面委托,并提出了需求紧急的申请。为保证该项目的顺利实施,采购中心只得为该项目申请了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使得采购人在较小的范围内实行了谈判采购。

问题:采购人的做法属于什么样的行为?

案例分析4:

某省举办大型扶贫物资采购,总金额500万元。因为时间紧,若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无法满足采购需求,因此采购中心接到任务后,考虑到该批货物规格、标准统一,且现货货源充足,经中心领导研究,决定采用询价采购的方式,并迅速成立了项目小组。经过采购中心经办同志的努力,他们在核实了项目需求后以最快的速度发出了询价单,询价单中明确规定最低价成交。5天后,采购大会如约举行,除了有关部门领导到场外,纪检、监察以及采购办均派人参加了大会,并进行了全程监督。在采购过程中,根据会场领导的要求,采购中心组织的专家组先与每位供应商进行了谈判,同时还要求他们对自己在询价单上的报价做出相应的调整。报价结束后,根据供应商二次报价的情况以及各单位的资质情况,专家组进行了综合评分,根据得分的高低向项目领导小组推举出本次采购各个分包的项目中标候选人,圆满完成了采购任务。

问题:该采购中心的采购做法是否规范、合法?

案例分析5:

某省级单位进行设备采购,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直接与某设备公司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后发现此项设备已经被列入该省集中采购目录,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该单位于是将此项目向某采购中心进行书面委托,并同时向该采购中心提供了一个书面申请,申请进行单一来源采购,理由是时间紧急,只能从唯一经销商进行采购。在采购中心的配合下,该单位如愿以偿,最终确定己签约的某设

备公司为成交人。

问题:这种做法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第七章 政府采购招投标制度

案例分析:

上海浦东新区学校电脑集中招标采购

一、项目背景

本项目为学校电脑采购项目,于20xx年8月23日下达采购中心,被列入政府采购范围。这次联合集中采购计算机为3120台,涉及120所学校,分布在浦东新区的各个地方,计算机的配置要求高,尤其是120台教师机的配置具有本次采购机型为当前最先进配置,具有极高性能价格比的高档机。学生用机的数量也具有前所未有的规模。

二、招标准备

由于本次招标计算机数量多,所以在确定招标方式上,既考虑120所学校需要计算机的时间上的急迫性,又考虑到采购程序的严密性、招标的最大范围的公开性,最终把招标方式确定为公开招标。8月24日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在浦东新区政府采购网站发布招标公告,8月25日在解放日报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文件编制的具体做法是将计算机分为A、B和C三个包,A包为2000台学生机,B包为1000台学生机,C包为120台教师机,这样分主要考虑到两个因素,其一是要求制造供应商供货时间短,3000台计算机可能的话由二家供应商提供,缩短制造周期,其二是教师机要求配置高,性能稳定可靠,兼顾到中高档国内外品牌的投标、中标机会。

20xx年8月27日开始出售标书,共有15家公司购买了招标文件。

三、招标过程

20xx年9月6日在浦东新区政府采购中心开标,特别邀请浦东新区公证处的二位公证员开标公证,邀请浦东新区政府采购监督小组的二位监督员作为监标人,浦东新区有线电视中心等新闻媒体进行了采访,评标专家由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提供,在评标当天通知新区采购中心,保证了评标专家的保密性和公正性。9月7日评标,邀请上海市资深专家四位和一位使用单位人员组成评标小组,评标小组决定3000台学生电脑项目授予L公司,120台教师电脑项目授予T公司。

四、合同履行情况

20xx年9月10日与L公司签订合同,L公司授权,具体工作由B公司实施。 20xx年9月14日与T公司签订合同,T公司授权,具体工作由Q公司实施,随后采购中心与使用单位、中标单位、被授权单位召开了协调会议,达成“工作安排备忘录”。

20xx年9月17日至21日B公司进行用户情况调查,他们组织人员对120所学校逐一进行实地调查:邀请学校老师参加培训,调查学校计算机机房情况、电源情况等。

中标的机器虽然不多,仅仅120台,但这120台电脑必须送到遍布浦东新区各个角落的120个小学,搬运到指定楼层的电脑教室,并安装调试。合同签订后,即开始按单生产(生产周期在十天左右)。由于10月1号到七号放国庆长假,紧接下会议又有一周长假期,浦东很多路段封路,为了按时履约,我们要求T按紧急情况处理。在这批电脑到达上海的第二天开始,Q公司每天用五辆车,每车随行三人,以不同路线送到每个学校,三天内把120台电脑送到位。有时找一学校要走一个多小时。在电脑全部送到位后,Q公司派出六名工程师,用5天时间,到每一个学校进行安装调试,为学校安装必备软件,并请校方亲临验收与盖章确认。校方验收的满意率达到100%其中非常满意的用户达到80%。在开机的过程中,Q为每一个学校留下了名片,记录下了学校总务老师和电脑老师的联系电话,以便今后的服务和联系。

由于本次招标提供的教师机的配置很高,(CDRW刻录机,DVD驱动器及128位创新声卡等)部分学校在使用中遇到了不少问题,Q公司都一一上门解决,个别学校在教师机内安装了视频卡,引起资源冲突,Q公司也上门帮助解决问题。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这些都不是机器本身的问题,并不在他们服务范围内,但为了新区的教学活动正常开展,为了创出公司的信誉,Q把这一切“份外事”都当自身的工作给予解决,得到了很多学校的好评。

20xx年9月18日至25日B公司组织老师培训,组织安排120所小学的计算机老师进行电脑(学生机)的培训(电脑基本知识、使用及维护),共有86所学校参加。

在学校具备安装条件的情况下,截至到10月13日总共完成98所学校的安装调试。因部分学校的客观因素,其余的22所学校无法及时完成验收。

为保证该项目的顺利实施他们做好了大量的工作。(事前准备、调查,事中协调、联系用户等)全心全意地为使用单位服务,最大范围内满足学校提出的要求。但由于部分学校的客观原因,也导致部分工作的重复,浪费人力、物力及时间,增加了成本。

五、结果评价

定标与签订合同之后,采购中心的工作并未完成,监督履约和项目的验收及付款等是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环节。项目的执行责任人必须保持与供应商、买方、出资方保持经常的联系,了解履约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协调,这方面的工作今后有待加强。

本次招标项目节约资金364.8万元,节约率达21.9%。效果比较明显。使用单位在提供教师机配置时,强调了计算机的主板要求,供应商在供货时间有限的情况下,针对用户提出的配置进行性能匹配测试,结果是主板、硬盘不匹配,最后经技监部门确认,使用了同档次的,供应商成熟的机型。因此,使用单位要考虑计算机配置的合理性,避免浪费时间和资源。

对于公开招标的项目,其中要做到公正、公平的一个重要环节是评标小组的组成,使用单位往往作为评标小组的组成人员之一,在评标时,专家评委有时首先倾听他们的意见,使用单位有可能提出一些片面的带有某些导向性的意见,如何避免类似的问题有待思考。

为了确保大批量计算机的供货质量,采购中心在签订供货合同的时候,特定增加了一条,就是在计算机送到学校后,抽查一定数量机器到技监部门作性能和防辐射检测,合格后使用。供应商在制造计算机时,势必加强对产品质量的控制,使用户感到政府采购放心满意。

读完案例请思考:

1、案例中所说的采购项目是否应列为政府采购的范围?

2、您认为从发布招标公告到开标之间时间应该长还是短,案例中的间隔期是否合适?

3、案例结果评价中提到的问题,即“如何避免使用单位有可能提出一些片面的带有某些导向性的意见”,您有什么好的建议?

4、T单位在此次政府采购中获利甚少,如果您是T单位的领导,您会后悔吗?理由是什么?

第八章 政府采购合同及项目的验收与结算

案例分析1:

竞争性谈判中的“竞”与“争”

某采购代理机构接受市教育局委托,以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视频会议系统。共有4家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参与谈判,谈判小组在此4家供应商中选择2家入围成交候选人。随后在入围供应商的参与下,制订了现场测评方案,决出一个成交人,另外一家被淘汰的供应商随后提出质疑和投诉,认为:一、此次谈判内容与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不符,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二、谈判程序中存在诸多违法现象;三、竞争性谈判过程中应允许修正技术参数和报价。

谈判文件不可随意变:

供应商反映,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中并没有标明需要进行现场测评,在谈判已经结束,确定了两名成交候选人后,采购代理机构才决定增加现场测评环节。

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依照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有关要求和《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五款规定,谈判小组推荐了两名成交候选人;测评规则也是在两个成交候选人的参与下制订的,所以通过现场测试在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人的做法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

但监管部门认为,以现场宣布形式而没有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投标人,这改变了事前确定的评定标准,不仅违法了《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的规定,而且谈判小组应该严格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比较,如果“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以现场宣布形式而没有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投标人,改变了事前确定的评定标准,违法了《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修正勿更改实质内容: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另一焦点是“是否可以在谈判中修正技术参数和报价”。供应商认为,竞争性谈判最大特点就是参与谈判人可以对谈判文件进行局部修正。

采购代理机构称,依据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技术要求的第一款总则第

1.3条规定,投标人可以修正技术参数;但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特别说明第三条“允许投标人正偏离用不同品牌投标”的规定,竞争性谈判过程中修改技术参数,有前提条件,即投标人已经实质性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在本项目中,投诉人所投产品技术指标低于《竞争性谈判文件》技术要求,属于非实质性响应。

监管部门审查结果表明,投诉人拟进行修正的技术指标虽系允许偏离部分,但其已经超出约定的上下偏离范围,产品技术指标已低于《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技术要求,属于未对技术偏离表部分做出实质性响应。如果允许投标供应商进行修正,则供应商必然要改变其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这与法律原则不符,对其他供应商也

不公平。谈判小组允许投诉人进入谈判并同意其对非实质性响应性文件进行修改,违反了《竞争性谈判文件》第22条第3款第2条的规定。

供应商投诉事实为据:

投诉人提出评审中还存在其他问题,但监管部门调查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部分供应商要求以现场演示代替现场测评,遭到拒绝,投诉人认为有违法律精神。监管部门答复说,《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没有要求投标人提供产品进行现场演示,谈判小组可以拒绝投诉人现场演示的要求,不安排现场演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抽取检测专家时,纪检人员和用户均不在场,这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监管部门调查结果是,抽取专家是依据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的,纪检人员和采购人不在场并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针对“没有看谈判文件,就推翻了前一天开标的结果”的投诉,事实是在综合现场测评成绩与竞争性谈判评审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成交人。监管部门指出,供应商投诉一定要有理有据,即使“有理”也应“有礼”,以免误人误已。

请思考:政府采购谈判包括哪些方面的准备?应当注意哪些问题?政府采购合同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政府采购的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后,有哪些解决争议的途径?

案例分析2:

“弃标”背后的秘密

某县于8月18日完成了一项概算为400万元的建设工程评标活动,第一中标人A公司以378万元的投标价中标,采购人于8月22日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可谁知,在8月28日,A公司却主动向采购人提出报告,以投标“不慎”、无利可图为由,自动放弃了中标资格。对此,采购人只得根据有关规定,在没收了A公司3万元保证金的同时,确认了第二中标人B公司以397万元中标。

A公司由于继续履约将蒙受更大的经济损失,因而只得做出放弃中标资格的决定,初看起来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但采购人认为,由于A公司放弃中标资格,采购价从378万元上升到了397万元,多出的19万元是不合理的。评标专家也认为,A公司的投标价是一个合理的投标价,有一定的利润空间,而A公司却甘心白送3万元保证金而放弃中标资格,肯定另有所图。

对此,该县的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组成了一个调查小组,经过了一个星期的明查暗访,终于发现了“弃标”背后的秘密:原来,B公司给了A公司10万元,

作为A公司放弃其中标资格的代价,如此一来,双方各有所得——B公司相当于以387万元中标,而A公司扣除了被没收的3万元保证金外,仍可白得7万元。日前,有关部门已对A、B公司的通谋作弊行为进行了严肃处理。

结合此案例谈谈如何防止投标人的舞弊行为?

第九章 政府采购市场准入管理

案例分析1:

近期,受卫生局委托,某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该市乡镇卫生院医疗器械公开招标。所采购医疗器械的生产商和销售商都允许参与投标,但前提是必须具备有关部门核发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本次评分方法为综合评分法,其中价格分占45%;在招标文件中还要求,为直观地展示产品形象,应随招标文件提供投标产品宣传彩页。结果参加投标的两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虽然各方面都占尽优势,但终因根本提供不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而遭“按无效投标处理”的厄运。于是两家生产企业就招标文件的某些规定和评审过程中的一些做法提出质疑和投诉。

投诉人提出的第一项质疑为: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如为制造厂家,须具有......医疗器材经营许可证......”与法律和事实不符;且代理机构在发售招标文件时,根本没有检查和审核投标商的资质情况,只要付200块钱,登记一下自己公司的名称,即可买走招标文件。

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只要具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就可销售自己生产的产品,也就是说,即使没有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生产企业同样可以进入市场销售自己的产品。

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销售非自己公司所生产的医疗产品时,则必须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所以,在此次投标中,如果生产企业拟投标的包中含有其他企业的产品,哪怕是附属设备,也要事先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否则就是未满足招标文件的资质要求。

读完案例请思考: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和要求合理吗?这说明了什么问题? 案例分析2:

违规运作——到底遗害于谁?

某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教育系统大型网站公开招标,在法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在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条款中规定,“投标范围为在XX

市注册登记的有供货能力的厂商”;“具备独立开发大型网站的成功经验,并提供相关证明”。在该市注册的4家供应商报名参与了竞争,A与B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并最终中标。中标结果公示后,有供应商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认为招标文件规定有歧视性倾向,剥夺了外地供应商平等参与的机会;A、B联合体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不具备独立开发大型网站的成功经验。

供应商还质疑: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响应条款之一是“投标商具备独立开发大型网站的成功经验,并提供相关证明”,但联合体中B刚成立不久还没有实施大型工程的成功经验,所以不符合该款要求。

供应商在质疑材料中还反映,中标联合体在投标文件中所列举的成功案例,除其中的一件确实为A供应商的作品且属于大型网站外,其余或为其他供应商的成果,或根本算不上大型网站,所以A、B联合体涉嫌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来源:中国招标信息网)

分析:您认为供应商对某省采购中心在这次采购中的各项质疑有无道理?为什么?

第十章 政府采购信息管理

案例分析1:

招投标后面有“潜规则” 记者揭开招投标迷雾

20xx年7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将正式实施。日前,记者连续接到有亲身经历的读者报料称,“招投标背后可操作的东西实在太多了,这里面有个很深的‘洞’。”记者循线采访,了解到了招投标过程的一些“玄机”。

捅破纸 单位选“高价标” 玄机不言而喻

“真是想不通,这项工程我们认为只要320万元就可以做了,结果招标单位却让另一投标单位以490万元中了标。”南宁市的蒙先生最近向记者报料。

蒙先生是做工程的,近年来,他通过招标渠道做了许多工程,也赚了不少钱。今年5月,他得知广西某大型国有企业有一项工程要招标,便通过招标单位提供的一些资料,向中介评估机构做了估算,该工程预算价约在400万元左右。于是,他根据惯例给招标单位让利80万元,以320万元的底价参与竞标。当时,参与竞标的有9个单位。谁知开标那天,结果令他们大失所望:最后中标的竟是开出490万

元的单位。更令人奇怪的是,招标单位最后亮出的标底竟是500万元。

蒙先生说:“这个标开得太离谱了,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里面有猫腻。我们同样是按照招标单位的规定制作标书,人工、材料、资质等不会比别人差,为什么招标单位要选择一个高出我们170万元价格的单位?说白了,这是国有资产变相流到了私人口袋。”吕某与蒙先生有同样的感受,只不过他投标的是设备类,而不是工程类。吕说,他在参与竞标广西某大医院的医疗设备时,按招标单位的规定,他们提供同样品牌、型号的设备,技术也不比人家差。但最后开标时,中标单位的价格硬是比他所报的价格高出50万元。他质疑:“招标单位偏好选高价标,这其中到底有什么玄机?”

曝内幕 建筑单位吃“围标饭”

招投标过程到底有哪些玄机?一名业内人士向记者抖出了内幕。

这几年,徐先生多次参与投标,从中得到的经验也不少。他说,法律明确禁止的围标行为就无处不在,尤其在工程招标这块,围标已成为这个行业里的“潜规则”。

比如说,一个搞建筑的老板,不但认识很多国营建筑公司,而且他还可以同时以不同的公司名字挂靠建筑单位。当有工程招标时,只要他们陪标,他一方面承诺给这几个建筑公司以利润;另一方面,他又不惜成本打点招标单位和招标公司,几千万的工程招标,竟可以做到“过五关斩六将”,最后如探囊取物。

徐先生说,虽然明眼人一看便知是围标,但你就是没法掌握他的证据。因为这一招投标过程都是在按法律程序走的,从招标单位到招标公司,最后到各投标单位,都是那么心照不宣地顺利通过,这就像一个“铁桶阵”,监督单位根本无法从中找出任何违规操作的证据。在一项重大工程的招投标过程中,招标单位、招投标公司以及投标单位的“圈内人士”,会在这一时段内各配一张新手机卡单线联系,目的是防止监控单位监听,工程招标完后,就将卡扔掉。

徐先生还告诉记者,目前的工程招投标利润比以前少多了,因为现在大多数房地产商是做工程出身的,对工程招投标的内幕了如指掌,他们尽量将利润空间压得很低。据了解,以前房地产业刚兴起时,为了攫取巨额利润,投标单位甚至用黑势力来控制中标。

蒙先生也坦白地说,他这次竞标工程也采用了围标的做法。他邀请另外3家单位替他围标,报出的价格都差不了多少。他们事先约定,4家单位不管谁中标,都给蒙先生做工程,其他3家单位只坐收适当的“红利”。开标后,他也明白对方同样采用了围标战术,而且是5家单位抱成一团。他分析自己出局的原因,是没有打通招标单位和招标公司这两个环节。

叹苦衷 招标公司左右为难

“招标单位没错,投标单位也没错,一有投诉,说来说去都是我们招标公司有错。”一位在招标公司上班的朋友向记者道出了他们的苦衷。

这位朋友常常学习招投标法,但就是没法“依法办事”,常常昧着良心干事。比如说,一个项目招标,通过评委评标后,按法律规定,应该是分数第一名的为中标单位。但对不起,分数为第二名的投标单位是招标单位“打过招呼”的,第一名得让位。

“遇到这样的事真的很伤脑筋。因为招标单位是我们招标公司的衣食父母,如果不按他们的意思办,那就意味着我们与这家单位没有缘分了,下次招标肯定不会委托我们。而按照他们的意思办,就肯定要违背良心。”朋友无奈地说。

记者问:“所有的招标过程不都是公开的、透明度很高吗?而且评委们都是随机抽选的,还有检察官等相关人员进行监督,分数已经出来了,你们还能怎么做手脚?”朋友不愿多作解释,只是说:“有些东西不是你所能了解的。”他还告诉记者,招投标这块领域,应该说大多数是在按章操作,但暗箱操作的也大有人在,有关单位还真的难以监控到位。

“我们有时候真的是两头不是人,不知该怎样做才能让双方满意。”这位朋友说,其实招标说简单也简单,如果你是一名个体老板,有项目要向社会招标,你肯定会睁大眼睛去找那些花钱少、能做事的单位,因为是你自己出钱办事,绝对不会乱撒钱。只有做到这一点,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招标。

堵黑洞 检察官全程监督招投标

去年,南宁市检察院曾93次派检察员对“136”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进行全程监督。

据了解,20xx年度南宁市投资60多个亿搞城市建设,其中涉及到114个项目。在这些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中,招投标是一个非常敏感的环节,没有中标的单位常常抱怨其中“有猫腻”。去年9月,中铁十八局广西分公司向检察人员反映,他们参加南宁市江南污水处理厂外部雨水改线工程投标的资格预审未能通过,认为评分有误,涉嫌暗箱操作,请求核查。检察人员立即到招标办、招标代理机构调取有关原始资料,并向具体负责该项目资格预审现场的监督人员详细了解情况,最后认为该工程资格预审程序合法、评分准确。检察人员还邀请该公司负责人到检察院,给他们逐项解释被扣分的原因,最终消除了误会。

在南宁市20xx年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会上,南宁市检察院检察长朱名胜郑重宣布:“‘136’工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正式启动。”随后,“南宁市人民检察院‘136’工程项目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点”挂牌,派驻的检察人员随即到南宁市建设工程交易

中心上班。他们主要对招投标过程是否严格按照投标法及项目招投标文件的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专家评委独立、客观、公正地评分,还现场提供法律咨询和受理涉嫌职务犯罪的举报。

去年7月,南宁国际会展中心会议系统的设备采购进行招投标,因为涉及金额较大,在开标的那天,特意将评标会议设在了市区外的一个山庄,5个评委加上检察员等监督工作人员全部将手机关掉,与外界断绝联系,以防专家评委泄露标底,结果这次开标圆满成功。

读完案例请思考:如何防止招投标中“潜规则”?

案例分析2:

中国财政部首次在政府采购行政诉讼案件中败诉

中新社北京八月三十一日电(吴庆才郭京霞)由于财政部在处理北京北辰亚奥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过程中,未对投诉事项进行全面审查,北辰亚奥公司对财政部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三十一日透露,该院已做出一审判决,撤销了财政部所作的投诉处理决定,这是财政部首次在政府采购行政诉讼案件中败诉。

去年六月,卫生部就“卫生部二00四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北辰亚奥公司及江苏鱼跃医疗设备公司等单位参加了投标。同年七月,鱼跃公司中标。

对此,北辰亚奥提出质疑并于同年八月向负责全国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的财政部提起投诉。北辰亚奥认为,鱼跃公司于二00四年才取得“试”字号注册证,不可能有投标产品三年的销售业绩,不符合投标规定。

财政部受理后,责令鱼跃公司提供了投标产品三年内生产和销售业绩的有效证明材料。经调查取证,财政部认定鱼跃公司提供的证明材料有效,随后作出《关于北京北辰亚奥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事项的处理决定》。

北辰亚奥不服,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财政部经复议维持了该处理决定。北辰亚奥仍然不服,以该处理决定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法院认为:财政部做出的处理决定仅对鱼跃公司的投标资料和证明材料是否符合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认定,而对北辰亚奥公司关于该公司投标产品是否符合投标规定的投诉事项未予评述,财政部即认定北辰亚奥投诉无效,事实不清。对此,法院认为财政部所作处理决定应予撤销。

现该案上诉期已过,原告、被告均未提起上诉。(来源:中国新闻网(北京)) 请思考:案例说明了政府采购中存在哪些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如何对政府采

购加强管理?

第十一章 政府采购监督机制

案例分析1:

广州人大代表质疑政府采购节约4亿元

核心提示:据广州政府采购中心介绍,自20xx年至20xx年6月份,政府完成采购金额为29.81亿元,与市场价相比,节约资金4.04亿元,但还是有人反映通过政府采购的商品比市场价格还要贵。

广州人大代表质疑政府采购哪来节约4亿元

市人大代表质疑采购价为何高过市场价并建议电信等垄断行业也招标

时报讯(记者 朱小勇 实习生 何晓华 通讯员 穗仁宣)为何有人反映通过政府采购的商品比市场价格还要贵?市政府采购中心与市场价相比节约资金4.04亿元,是如何计算出来的?昨日,市人大代表对《政府采购法》进行执法检查时提出了以上疑问。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人表示,总体来说,通过政府采购的大部分项目肯定是低于市场价。

此外,针对一些垄断行业部分项目规避招标的现象,代表建议电信、铁路等垄断行业也应纳入招投标范围。

采购中心称省了4亿元

据政府采购中心介绍,20xx年以来,广州市每年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有80多项,涉及货物、工程、服务三大类,从20xx年4月起,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已经停止将部分采购项目委托给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的做法,全部自行组织采购。据统计,截止至20xx年6月份,共为114,974个(次)单位进行采购,完成采购金额为29.81亿元,与市场价相比,节约资金4.04亿元,节约率为11.93%。

听到汇报,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副主任高殿瀛马上提出:“3年节约4.04亿元,节约率为11.93%,这笔账是怎么算出来的?是否真正与商品的市场价做过对比?采购中心的成本是否计算在内?”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龙建安还提出:“有些采购部门反映在采购中心购买商品的价格比市场上的价格还要贵,这是怎么回事?”

代表不满“贵价”解释

“我们也经常听到社会上一些类似的声音”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解释说,“我们发现这些质疑大多集中在对协议供货的某些项目上,协议供货是承诺一段时间内

保证对某个商品的平均价的供应,所以在特定时间会出现价格波动和升高的情况。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我们在确定供应商的时候,可能存在一些价格上更便宜的供应商没有来竞标的情况,这也可能是导致价格高的原因”。

人大代表高殿瀛听到这个解释很不满意,他说:“你们不是要掌握市场平均价吗?如果所有供货商报价都高于市场平均价格,那你就不要搞招投标嘛,让用户直接去市场购买就行了。”“是不是会经常出现评选出来价格比市场价还高呢?”另一人大代表接着问。

“并不是这样的,总体来说,通过政府采购的大部分项目肯定是低于市场价。而且我们选择供应商主要是从中选出性价比最优的,而不是单纯的最低价。比如电脑一项,政府采购除了考虑价格,还要顾及售后服务、是否属于水货的问题,不能简单拿电脑城配置电脑的价格来衡量。”

建议垄断行业也招标

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关负责人对检查组人大代表透露,目前一些垄断行业的部分项目仍未进场交易,如专业工程中的电信项目、铁路类项目至今未进场招标,石化类项目进场招标率很低。而按规定达到规模标准本应入场的设备、材料项目,规避招标的现象仍然存在。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邵云平说,应该逐步扩大招投标范围,尤其是要完善垄断行业招投标,将电信、铁路等行业也纳入招投标范围。而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杨永弼建议,为了保证招投标体系的正常运行,必须由国家立法打击围标、串标和非法挂靠。(信息时报)

看完这篇报道,请思考下列问题:

1、您对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的解释满意吗?为什么?

2、就目前而言,对垄断类行业实行政府采购招投标可行吗?原因是什么?

3、您认为协议供货方式的优点和缺点是什么?

4、报道中所说的节约率的计算是否科学?您认为政府采购节约率应如何计算?

案例分析2:

42部门单位20xx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公告(摘录部分)

核心提示:审计署昨天发布20xx年第5号审计公告,多部委因预算执行违规操作被通报。其中涉及较多政府采购违规内容。

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预算47.69亿元年初未细化到具体单位和项目。

教育部20xx年度预算中,年初未落实到具体单位和项目的资金47.69亿元,其中“行动计划”专项预算25.92亿元,小学、中学和高校修购专项预算12.6亿元,宣传文化发展专项预算1.82亿元,购房补贴经费预算7.35亿元。上述做法,不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关于“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和提前编制预算”的规定。

(二)多报领政府特殊津贴561.55万元。

截至20xx年末,教育部“政府特殊津贴”拨款累计结存561.55万元,主要原因是未定期核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变化情况,也未及时上报人事部,形成长期多报多领该项经费。上述做法,不符合人事部《关于〈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进行考核的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三)未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程序支出印刷费2465万元。

教育部师范教育司、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分别负责《教师资格证书》和《学位证书》的管理工作,20xx年共计支付两证书印刷费2465万元。上述印刷项目属于中央预算单位20xx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列明的“印刷项目”,且符合“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标准,但均未编入政府采购预算,未按政府采购的程序对印刷单位公开招标。上述做法,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xx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关于“凡已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以及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中涉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的规定。

(四)“中国教育经济信息网”项目未经可研论证安排预算2亿元,应招标未招标8427.97万元。

20xx年,财政部教科文司与教育部财务司共同建设“中国教育经济信息网”(简称CEE),网管中心建在北京科技大学。20xx年12月,在未编写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对投资规模进行论证的情况下,经教育部申请,财政部追加教育部当年教育事业费预算1亿元用于CEE项目建设。20xx年12月,在教育部未办理项目申报和论证的情况下,财政部又追加该项目预算1亿元。上述2亿元资金分别拨至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大学等7所教育部直属高校。截至20xx年末,扣除仍在执行中的合同未付款706.2万元外,尚有结存资金6749.83万元未明确用途,占该项目经费拨款的33.75%。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关于改进20xx年中央预算编制的通知》关于“基本建设、企业挖潜改造??教育、科学??的事业性专项支出,要进行项目论证,测定支出概算”和财政部《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项目支出管理基本原则第(二)款关于“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等规

定。

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截至20xx年12月,除二期设备及系统软件采购经公开招标外,其余的设备和系统软件采购、应用软件开发及集成维护等服务均未招标,金额合计8427.97万元,占一二期项目建设合同总金额1.15亿元的73.19%。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的规定。

(五)个别所属单位应缴未缴预算外收入4771.45万元,超标准收取评估费174.24万元。

1.20xx年5月至20xx年6月,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委员会集中各考点上交的考试费2.34亿元,已上缴财政专户1.86亿元,应缴未缴4771.45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关于“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收入必须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

2.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20xx年在进行第十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中,对申请增列博士学位一级学科点收费4000元,超过收费许可证核定的增设博士点每个点评估费1500-2200元的标准。截至20xx年末,该中心共向北京大学等261所大学和研究所申请增列的980个一级学科博士点收费392万元,其中超标准收费174.24万元。上述做法,违反了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规定。

(六)部分所属单位大宗印刷费、设备家具购置等开支1169.4万元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未按政府集中采购程序执行,个别所属单位办公楼等装修开支2463.44万元未公开招标。

1.教育部所属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20xx年支付的《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印刷费218.92万元,属于中央预算单位20xx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列明的“印刷项目”,且符合“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标准,但未编入政府采购预算,未按政府采购的程序公开招标。

2.20xx年教育部所属事业单位向财政部上报预算的27个单位中,22个单位未上报政府采购预算。经对其中教育部考试中心等7个单位延伸审计,其采购汽车、电子设备、办公家具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列明的货物和服务金额合计950.48万元,既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亦未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的规定程序。

3.国家教育行政学院综合教学楼和体育馆工程20xx年进行装修时,通过自行

组织招标、自行评标方式选择承包商,中标金额1295.78万元;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xx年购买学习中心大楼,通过自行组织内部招投标选用了两家公司进行大楼装修改造,20xx年已支付设备和工程款1167.66万元。

上述1至3项做法,不符合财政部《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关于“中央单位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单列,按程序逐级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xx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关于“凡已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以及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中涉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规定。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教育部本级年初预算未细化的问题,鉴于已在年底前细化并拨付到项目执行单位,不再处理;对多报领政府特殊津贴的问题,已要求将多报领的资金抵减20xx年度经费申请额度,今后按照规定核实申报;对“中国教育经济信息网”项目未经可研论证安排预算、应招标未招标的问题,要求将不承担该项目建设任务的天津大学等6所高校CEE项目结存资金收回,按重新论证后的建设方案安排使用,在今后项目建设中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执行;对未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程序支出印刷费的问题,要求今后按规定真实、完整地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全面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对教育部所属单位应缴未缴预算外收入的问题,要求上缴中央财政专户;对超标准收取评估费的问题,要求教育部责成有关单位停止超标准收费,鉴于多收的评估费已上缴财政,不再处理;对部分单位大宗印刷费、设备家具购置等开支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未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程序,个别所属单位办公楼等装修开支未公开招标的问题,要求今后按规定真实、完整地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全面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建议:教育部应加强与财政部等部门的协调,解决部分项目年初预算未细化的问题;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及时解缴各项应缴收入;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强化政府采购管理,减少随意性。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教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非常重视。对年初预算未细化的问题,将进一步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合理安排项目论证和评估时间,尽快细化项目预算,及早发挥资金的效用;对多报领政府特殊津贴的问题,已在申请20xx年度的额度中

予以核减;对“中国教育经济信息网”项目未经可研论证安排预算、应招标未招标的问题,已责成有关单位认真进行整改,加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已经收回天津大学等6所不承担CEE项目建设任务学校的结存资金;对应缴未缴预算外收入的问题,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委员会已全部上缴中央财政专户;对超标准收费问题,已责成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予以纠正并杜绝此类问题再发生。对执行政府采购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今后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地编报政府采购预算,认真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来源:中国新闻网(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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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完案例请思考:政府采购中的违规行为主要表现在那些方面?如何防止这种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十二章 政府采购绩效评价

案例分析1:

政府采购贿赂犯罪有增长趋势

新规:政府采购过百万/评标过程要录像

检察院拟联手财政局共同预防职务犯罪

为了加大对政府采购的监督力度,广州市政府昨日透露,从今年起,凡采购100万(含以上)的项目,必须对评标过程录像,并拟通过网络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评审过程实行现场监控。广州市检察院也将会同市财政局,共同成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指导委员会。

录像当天送达监管部门

廖仲仪分析称,此类商业贿赂案一般涉及面广,以海珠区检察院今年办理的8件8人案件为例,涉案单位既有招标方和招标中心、采购中心、工程交易中心,也有投标方的建筑工程公司、设备供应商,还涉及作为中间人的建设工程监理公司。而且犯罪手法多样,招标机构工作人员甚至利用操作电脑选取并通知评标专家的职务便利,从中收受贿赂;此外,涉案金额都较大,窝案串案多。海珠区院查办的8件案中,全部为窝案串案,涉案的招投标人员互相勾结,相互关照,形成自己的一套关系网络。

为了加大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广州市政府有关负责人表示,凡采购100万(含)以上的项目,必须对评标过程录像,当天送达监管部门备案。下一步,还将通过政务网对两个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整个评审过程实行现场监控,促进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更规范地开展。另外,还建立了违法违规专家的清出制度。

市检参与采购全过程

廖仲仪也表示,由于《政府采购法》实行时间不长,尚是新鲜事物,公众或是有关单位对其认知程度较浅。从近几年来查处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情况看,存在内部监督制约制度出现漏洞,个人权力过分集中、内控不足,有关部门对政府采购的监管多停留在浅层表面,对采购过程中包括“技术壁垒”在内等深层次问题缺乏有效制约,举报线索不够顺畅等问题。

因此,建议建立预防领导机制。拟会同市财政局共同成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指导委员会,具体组织落实政府采购中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同时建立预防同步机制。对数额较大的政府采购项目,市检察院要会同政府有关部门直接参与政府采购的全过程,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各阶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一锤定音”腐化罗耀星

政府采购贿赂犯罪有增长趋势,市中院分析罗案系缺乏监督所致

广州市中院有关负责人昨日表示,广州政府采购领域中的商业贿赂犯罪正呈增长趋势,今年1-7月就审结了此类案件9件。并以罗耀星案分析称,目前对政府采购领域职务腐败的预防不够。建议完善监督体系,加大监督力度。

昨天,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检查组听取了广州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就《政府采购法》实施情况的汇报。广州市中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近年来,广州市两级法院受理的政府采购领域的刑事案件,全部属于商业贿赂犯罪案件。

该负责人表示,“这说明相关环节的监督机制可能还不是很健全,对掌握权势的人员的约束还不够,或者权力行使的时候缺乏制约”。该负责人还以罗耀星案分析了政府采购中职务腐败产生的原因。

据了解,20xx年,广东省卫生厅曾召集所有向广东供应疫苗的厂商进行座谈,座谈会上卫生部门明确表示,必须采用各基层防疫站向上订购,广东省疾控中心统一进行采购的方式。采购疫苗的数量、价格、生产厂家要由广东省预防生物制品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罗耀星是该委员会委员之一,并担任疾控中心免疫规划所所长职务。该所又承担着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供应、应用效果的监测和评价的职能。这就意味着,罗耀星对广东全省疫苗的采购、推广和质量评价起着“一锤定音”的作用,这就使其成为疫苗供应厂家、商家的重点“公关”对象。在权力缺乏监督的情况下,腐败就产生了。

时间:20xx年1月-20xx年7月

案件:审结涉及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22件22人,其中3人涉及单位

负责人,涉案金额合计921.23万元。1月-7月,共审结涉及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9件9人,其中1人涉及单位负责人,涉案金额合计130.7万元。案件有增长的趋势。(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王海军)

请思考:为什么在政府采购领域中存在如此多的贿赂犯罪?如何减少此类情况的发生?

案例分析2:

供应商与采购人私下更换货物:违法

20xx年12月28日,某省政府采购中心对95台计算机进行招标采购,并确定中标供应商。

但中标后,该中标供应商的一位副总多次主动与采购人联系,要求将招标文件规定的配置Intel的CPU换成AMD的CPU,并先后3次给采购人发邮件,表达更换之意。20xx年1月5日,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将招标文件规定的配置Intel的CPU换成了AMD的 CPU。当时,网上价格显示,配备AMD的CPU主机较Intel的CPU主机每台低115.87元。然而这一私下进行的更换行为并没有逃出监管部门的视线,在被其他供应商举报后,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均受到了处罚。

法律明文禁止

“私下沟通是不允许的,更不可以更换货物的主要部件或改变主要配置。”浙江省杭州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吴永强说。

供应商与采购人采取私下协议等方式相互恶意串通,是严重违反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也是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的极大损害。

《政府采购法》七十七条对此也明文禁止,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视情节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背离招标文件

CPU是PC机的主要部件,在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中,更换CPU势必对采购人的使用产生负面影响。而采购人项目负责人竟然答应这一要求,并签订了采购合同。

“合同中对CPU的更换背离了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吴永强说。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同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规定,采购人与供应商不得进行

协商谈判,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业内专家表示,招标文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是响应招标文件的。如果不响应,就不可能中标。而中标后在签订的合同中背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

三年“禁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七十四条规定,供应商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要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上述法规规定,供应商的行为是要被处以罚金、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禁止参加政府采购等处罚的。但对于具体处罚的裁量,吴永强表示:“目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并没有实施细则,这就使得具体处罚裁量缺乏相应依据。但背离采购文件签订合同,‘禁入’政府采购的处罚是必然的。只是‘禁入’的时限要监管部门衡量和掌握。”(作者:刘长林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读完这篇报道,你认为报道的分析有无道理?你认为报道中还存在什么缺陷?

第十三章 政府采购救济机制

案例分析1:

某大型公益设备一直以来没有进行过政府采购,市场缺乏竞争,因而导致某些企业长期对该领域实行价格垄断。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进一步深入,为了更好地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某省决定对该项目实行公开招标。采购项目结束后,获得了社会的广泛好评,中标公告发出7个工作日后,采购中心向中标候选人发布了中标通知书。但此时,某未中标供应商却向政府采购中心提出了书面质疑。质疑包含如下几部分:?某个投标人(非中标人)投报的产品与招标文件要求有差距;?采购过程中某做法与原国家计委等七部委第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不相符,不符合惯例。?认为本次招标除自身外,其他投标人的报价均低于市场正常投标价格。

请问:该质疑会被采购中心受理吗?加入该供应商的书面质疑是在招标结束后5日内送达,那么它的质疑及质疑理由该如何分析?

案例分析2:

某单位委托采购中心招标采购一批货物,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及事先制定的评标办法,评委会推荐了本次招标的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在采购中心中标结果公示期满后,招标采购单位向第一中标候选人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但是在合同签订前,采购人却对招标结果提出了异议,并出具了一份据称是一家“正义公司”的匿名质疑,质疑本次招标的结果。同时采购人还提出,在和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前,必须就中标价再做一轮谈判,否则就不和中标人正式签订合同。(以上两则资料来源:李进,《政府采购实务》,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20xx年1月。第534-537页,第558-559页。)

请问:采购人的上述做法有法律依据吗?

案例分析3:

一次公开招标缘何两度评审?

20xx年6月,A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参与了本省某采购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招标公司)代理的医疗设备公开招标,来自省内外的5家公司与A同场竞技,结果外省的一家B公司(以下简称B)中标。中标公告于当年7月1日发出,次日评审结果位列第二名的A向招标公司提出质疑,认为中标方B投标产品的技术指标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招标公司随后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评,并通知A和B携带样机于当月22日参加复评,双方均以行动积极配合。在观察演示样机、询问的基础上评标委员会于当年8月7日做出复评结论,支持了A的质疑意见。B于7月31日曾向招标公司质疑复评结果,但直到B投诉之日,其既未收到中标通知书,也未收到关于复议结果的答复。于是,B在8月23日提起投诉。

请分析:二次评审是否合法、合理?

第十四章 国际经济组织政府采购管理介绍

案例分析:

某世行贷款城市交通项目交通设施工程国内竞争性招标的招标文件于19xx年12月15日递交给世行驻中国代表处(简称世行北京办公室或世行北办)审查。工程内容为交通标志、标线、护栏和信号灯,分为高架桥桥上和桥下两部分,在报送世行的转报信中的合同估价为3720万元人民币。招标文件中招标邀请书的时间是19xx年12月14日,投标截止和开标的日期为12月28日。世行北京办公室于21日对招标文件提出了修改意见,建议将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时间从14天改为30天。24日世行北办收到了修改的招标文件的传真,并于当天发出不反对意见。27

日世行北办又收到了要求缩短招标时间为21天的传真,世行北办立即通过电邮向华盛顿世行总部东亚和太平洋地区采购顾问请示特例批准。地区采购顾问同意后,世行北办于30日发出了将招标时间从30天缩短为21天的不反对意见,并对20xx年1月26日完工的时间表示怀疑。

招标文件规定的施工时间较短,是因为政府计划在1月28日将快完工的城市高架道路开放交通,交通工程必须在26日完工。19xx年12月30日对投标人要求澄清问题的答复修改了桥下部分的程量清单,20xx年1月5日的补遗要求投标人将已开工的桥上分部统一报价为人民币7309,908.04元。以上修改和补遗事先没有提交世行审批。

20xx年1月12日开标,评标报告1月14日先用传真递交世行审查,1月17日再邮寄世行北办。本次招标共有7家公司投标,业主推荐第三低标中标,开标价和评标结果如下:

世行在19日对评标报告作出评论,要求补充招标文件补遗和最低报价的三家投标人的投标书给世行审查。审查后发现推荐中标的第三低标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年营业额和类似项目经验的最低资格标准。最低报价的投标人没有报价的项目主要是竣工图、文明施工费、承包人驻地建设等,但第一章总则的报价462096元比推荐中标的第三低标的178301元还要高。据规定,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项目在实施时业主将不予支付,并认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价格中。虽在经营范围中没提到交通工程,但投标人在19xx年至20xx年中作过6个高速公路的交通工程,合同价在300至2000万元之间。投标书中技术部分提到的一个技术标准为19xx年标准,但工程量清单中确认为19xx年标准。投标书没有每页小签,但主要部分的工程量清单和财务报表等均有有效签字,拒绝此投标人的投标的理由是不充分的。该投标人没有按补遗的要求将已开工的桥上部分按统一价格填为人民币7,309908.04元,而计算为4184224元。

经过几次澄清,业主在20xx年1月26日同意推荐最低投标价的投标人中标,推荐中标价9955083元。世行于27日不反对意见同意的中标价为5770859元,将已开工的桥上部分的报价4.184224元减去。

3月14日世行收到业主的传真,要求将合同重新授予第三低标的投标人不能签署合同,要求撤标,理由是施工图与招标图变化很大,路面交通车流量大,封路施工困难,桥下部分路面施工未完,合同工期太短(常规工期要3个月),材料涨价等。

世行于16日答复业主,不同意将合同授予原第三低标的投标人,因为其不能满年营业额和经验的最低资格标准。业主于17日重新推荐第六低标的投标人中

标,世行于20日要求补充拒绝第二、第四和第五低标的支持议文件。根据业主21日的补充支持文件,世行于23日同意将合同授予第六低标的投标人,授标价7009041元。业主于5月9日没收了最低投标价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20万元。

分析以上实例,回答以下问题:

(1)世行有没尽力支持业主的招标工作,在时间上是如何支持的?

(2)此案例中,双方存在哪些应注意和改善的问题?

(3)是实际经验重要还是证书重要?

第十五章 外国政府采购制度介绍

案例分析1:

仁川国际机场(英文缩写为IIA)首期工程建设在20xx年末完工。后一阶段的机场建设将持续到20xx年。该工程的总成本估计接近29640亿韩元。政府对工程成本的投资计划达总成本的40%,剩余资金由其他资金来源提供,包括在国内和国外资本市场融资。

针对IIA项目,韩国于19xx年颁布了《汉城首都地区建设新机场促进法案》。该法规定,新机场建设项目应由国家、地方政府或由总统令规定的某政府投资机构来实施。另外,韩国建设和交通部在其认为有效率的情况下,可自行安排其认为合适的法人来实施IIA工程。

自IIA项目实施日起,官方通过韩国国民大会任命了多个工程负责人。19xx年12月,韩国机场负责机关(KAA)成立。19xx年12月,权力又被移交给韩国机场建设负责机关(KOACA)。最后,权力又于19xx年2月1日被移交给仁川国际机场公司(IIAC)。KAA、KOACA和IIAC均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并具有公司地位。它们均依法接受韩国建设和交通部的“指导和监督”。

19xx年2月16日,美国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谅解》(简称DSU)第4条“协商”和《政府采购协议》(简称GPA)第22条“协商和争端解决”的要求,与韩国就涉及仁川国际机场工程采购实体的采购活动是否违反GPA问题进行协商,未达成一致。3月11日,美国要求DSB组建专家组审议该争端。欧盟和日本保留其第三方的权利。专家组组成后,听取了争端当事双方的陈述,于3月3日向争端双方发送了中期报告。

DSB对此案的审议结果是驳回美国的起诉。理由是专家组审议认为:首先,负责IIA项目的采购实体不属于GPA韩国附录1中所涵盖的采购实体,并且也未被GPA下韩国的其它减让义务所包括。因此,美国对韩国提出的“违反GPA有关规

定”的指控不成立。其次,美国未能表明其在GPA下的合理预期利益,或其在GPA下韩国减让义务中包括的利益因韩国采取的措施而受到GPA第22条第2款具体规定的损害。因此根据国际法上“一切起诉均应建立在受损事实基础之上”的一贯做法,美国无任何理由起诉韩国。

美国和韩国在此案中的争议焦点为:负责IIA项目的韩国机场负责机关(KAA)、其后继者韩国机场建设负责机关(KOACA)和仁川国际机场公司(IIAC)是否属于GPA适用范围内的采购实体。

韩国认为美国应知道KAA(及其后继者KOACA和IIAC)未被包括在附件1中,因为按韩国《政府组织法》,三者不属于附件1中采购实体的“直属机构”。而且,在已进行的工程建设中,美国清楚KAA,同样也清楚KOACA、IIAC在IIA项目中的地位,但其并未对此提出质疑,且美国多家厂商与KAA、KOACA和IIAC有合同往来。对韩国上述陈述,专家组予以肯定。

此外,对美国提出的“非违法之诉”,专家组以美国在本案中坚持的非违法之诉与通常此类起诉的基础不同为由予以驳回。传统的非违法之诉不适用于本案情况。GATT和WTO发展的非违法之诉建立在对预期减让利益的损害基础上。本案中所谓的“合理预期”是由谈判而非减让引致的。在GPA下,出价方有责任给出彻底公开透明的出价。在韩国加入谈判过程中,其对美国所提问题的答复不很直接。专家组认为,在审议本案时,不能仅仅考虑是否存在对减让的损害,而且要考虑美国在韩国加入GPA的出价中是否被误导。本案中,美国关于IIA项目包含在韩国的GPA出价中的假设是错误的。本案中的GPA附件谈判本质上是条约谈判。美国的这一错误判断是由条约签订时美国自身的假定造成的。在给定的条件下(如两年半的间隔和欧共体对韩国出价采取的行动等),专家组认为美国应该注意到错误发生的可能。即该错误在两年半的时间间隔后(韩国减让表签署时本不可能发生),因此美国的错误是不可谅解的。专家组认为,美国提出的错误不能成为关于利益损害的非违法之诉的基础,对其起诉予以驳回。

通过上述对美韩国际机场招标案的分析,结合对此案的认识,分析美国为何败诉,并思考本案例对我国政府有哪些启示。

案例分析2:

打击商业贿赂 统一两部公共采购法律呼声日高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列入国务院20xx年的立法计划。前不久,国家发改委法规司、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在长沙召开第二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立法调研座谈会。对于这个正在起草中的条例,社会各方面都极为关注。近日,一些专

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在条例出台之前,当务之急是应当先统一《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这两部公共采购法律。

在国外,占政府采购份额80%以上的是政府工程采购,而国内多数政府采购中心的采购都属于货物和服务采购,工程采购一直是我国政府采购的"软肋"。20xx年,我国的政府采购额为2500亿元。而据估算,我国仅工程采购一项,政府一年支出至少七八千亿元。按照《政府采购法》,工程采购大部分属于政府采购,但目前并未被纳入政府采购统计。也就是说,我国的绝大部分工程采购都是由缺乏监督的各部门分散进行的。

为什么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却游离于政府采购之外?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谷辽海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问题的根源在于《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两部法律的并行。

19xx年8月30日,由国家发改委牵头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获得全国人大通过,并于20xx年1月1日正式实施。而最初由财政部牵头起草的《政府采购法》则到20xx年1月1日才正式实施。

谷辽海说,我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均属于同一位阶的两部公共采购法,都是属于规范公共采购行为的法律。但两部法律存在着一些缺陷、冲突和矛盾。

曾经参与《政府采购法》起草工作的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邓峰也认为,《招标投标法》实施六年来,由于没有统一的主管机关,大多数情况下采购人、主管机关、监督机关都是同一主体,由此,相关的权力主体和社会中介机构扮演着不光彩的角色,导致我国公共采购领域里普遍存在商业贿赂、"黑箱操作",众多官员纷纷栽倒在"工程"上。

《政府采购法》实施后,统一了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管机关,也就是我国各级财政机关。但前后两部法律在主管机关方面还是存在着严重的抵触。"谷辽海说,前一部法律规定相关部委及其所属机构管辖各自的公共采购,即分散采购。后一部法律则以集中采购为主。为此,部委之间纷纷出台本部门的行政规章,从而造成部门之间的规章相互"打架",导致公共采购监管疲软和执行不力。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徐焕东说,在政府采购的实际工作中,我国各地政府采购部门和行政监管部门是同时适用《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内容,但两部法律的主管机关、信息披露制度、回避制度、质疑程序、投诉程序、法律责任等内容均不相同。一旦发生争议,不论是行政主体,还是政府采购当事人在两部法律面前均会遭遇无所适从的局面。

《招标投标法》出台后不久,即发生了全国首例政府采购案。20xx年8月8

日,农业部面向全国公开招标,开标后,有未中标的供应商对采购活动提出异议。但因为在当时的法律下,该项目的采购主体和监管主体都是农业部,造成诉讼中的踢皮球现象。没有明确有效的监管机关,是《招标投标法》的一大弊病。

《政府采购法》出台后,表面看弥补了一些漏洞,但并没有完全解决某些重要的实质问题。今年3月中旬,短短一周内,财政部两次因诸如"行政不作为"类的情由被两家公司诉至法院。财政部条法司一名官员称,这都是财政部在背政府采购法制体系不健全的"黑锅"。

谷辽海感到困惑的是,同样的违法事实,两部法律会有不同的执法标准和执行结果,这造成案件中的扯皮不断和多头管理,最终结果就是不了了之,在招投标中几乎形成了权力的真空地带,"都知道有问题,但官司不知道怎么打。"

作为当年《政府采购法》起草工作参与人之一的清华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于安对记者说,《政府采购法》本身结构不够完整,或者说没有形成合理的逻辑。目前特别需要协调的是两法的关系。理想的状况是把《招标投标法》作为《政府采购法》的子法处理。如果这样,《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政府采购中也可以实施。如果两法的关系协调不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出台会进一步加大工程采购纳入政府采购的困难。

谷辽海认为,《政府采购法》属于国家的公共采购制度,相当于国家公共采购领域里的"宪法",招标投标制度是属于这部"宪法"的核心内容和组成部分,不能在同一位阶存在着两部调整同一采购对象的法律,我国现行的《招标投标法》应当纳入《政府采购法》中。

徐焕东教授也认为,《招标投标法》是一部程序法,它更多的是规定招标投标在实施过程中应该遵守的原则和做法。应该说,《政府采购法》是《招标投标法》的上位法,应该把《招标投标法》纳入《政府采购法》,或者使两者融合。

谷辽海担忧地表示,如果《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就很难出台了,财政部颁发的系列管理政府采购的行政规章可能都得废止,各职能部门的权力又将无限庞大,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象将更为严重,我国各级财政部门想统一有效管理公共采购市场将更加步履维艰。

《条例》的起草和出台解决不了《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这两部法律所存在的系列矛盾,也解决不了部委之间的利益之争,更不可能对减少商业贿赂活动有所裨益。"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院长、教授马海涛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国的两部公共采购法律只有走向统一,明确公共采购市场的主管机关,建立起有效的监督机制,才能够彻底解决我国目前招标投标领域里存在的诸多问题。"(来源:

/New_News/Show_All_News.asp?TypeL=4&id=200608010038)

请思考:如何处理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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