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县20xx年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全面落实协调会议上的讲话
疏勒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李怀仁
20xx年2月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20xx年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落实协调会议,目的就是要明确职责、加强协调,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有效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疏勒。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吸取教训,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进一步明确落实保证金制度是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首要任务。
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政府的形象和市政工程的优劣,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疏勒经济的稳步推进。近年来,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经过有关部门的努力工作,建设领域拖欠民工工资现象有所缓解。但是,解决建设领域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仍然是一个棘手的问题。由于建筑市场的不规范,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或因施工企业恶意拖欠民工工资而引发大量农民工上访、闹访的现象屡见不鲜。每逢岁末年终,成群结队的农民工带着期盼,而又无助的目光四处奔波,讨要自己的血汗钱。当追讨不到自己的工钱时,有的 1
情绪激动,有的行为过激,围堵马路,示威游行,爬楼跳塔,聚众上访,越级上访,使正常的社会和工作秩序遭到破坏,严重影响和谐疏勒的建设,给社会稳定增添了许多不和谐不稳地的因素。我们要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保持清醒头脑,给予高度重视。因此,我郑重邀请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认真贯彻落实疏勒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二、认真学习,明确责任,在全县范围内全面推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目前,在建筑市场不太规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违规现象时有发生的情况下,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是当务之急。建筑施工企业开工前必须要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缴纳工资保证金。对未持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证明》或拒不缴纳保证金的施工单位,建设主管行政部门(建设、交通、水利)绝不办理开工许可手续,对已开工建设的,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补缴,拒绝缴纳的,建设主管行政部门依法责令其暂停施工,直到补缴为止。对违反规定办理相关竣开工手续的,严肃追查责任。总之一句话,各部门务必严格按照《疏勒县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做好此项工作。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为全面贯彻落实疏勒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 2
资问题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涉及政府各职能部门。因此,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强化协调,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和强大合力,尽快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扎实做好此项工作。
一是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工作,主要领导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靠前指挥、具体抓,其他干部主动配合;要层层落实责任,明确责任人。会后,请各单位负责领导指定落实此项工作的专人,留下电话。
二是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任务艰巨,单靠劳动保障部门是不够的,只能靠在座的各部门共同努力才能完成。为此,各部门务必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具体分工都在《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里面,请认真履行。
总之,农民工工作责任重大,在全县全面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任务艰巨,大家一定要高度重视,把解决农民工问题作为爱民之举、安邦之策,齐心协力,扎实工作,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切实维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为构建“和谐疏勒”做出应有的贡献。谢谢大家! 3
宝鸡市人民政府文件
宝政发[201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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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宝鸡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xx年第九次常务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宝鸡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原劳动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基本建设、电力基本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的施工企业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是指为保证发生过拖欠行为的施工企业或初次进宝的外地施工企业(以下统称“施工企业”)足额支付其所使用的农民工工资,依照本办法规定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指定银行专户预存的一定数额的资金。
发生过拖欠行为的施工企业,是指由人社部门会同信访部门确定的,在最近三年内有拖欠其所使用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
第四条 市人社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管理工作。
市辖县的人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工作。
规划、住建、交通、水利、发改、信访、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接到举报和投诉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受理,不得推诿。
第六条 施工企业应按规定比例一次性足额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一)工程合同金额不足1000万元的项目按合同金额的2%预存;
(二)工程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项目按合同金额的1.5%预存;
(三)工程合同金额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项目按合同金额的1.3%预存;
(四) 工程合同金额1亿元以上项目按合同金额的1%预存;
(五)在建项目按照剩余工程量预存,但最低不低于应预存保证金的30%。
第七条 保证金的预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施工企业在工程中标后,应持工程中标合同,到人社部门办理保证金预存基数审核手续。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发给《宝鸡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预存通知书》。
(二)施工企业持《宝鸡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预存通知书》,于5个工作日内向人社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预存保证金。
(三)施工企业持银行出具的保证金预存凭证到人社部门领取《宝鸡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预存审查意见书》。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或申请开工时,若使用了本办法规定的施工企业,须提供由人社部门出具的《宝鸡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预存审查意见书》,未按规定比例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规划、住建、交通、水利、发改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其按规定预存,否则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
第九条 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社部门调查属实,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签发《农民工工资支付通知书》,从其存入的保证金中支付:
(一)施工企业及其分包企业、劳务公司未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受到农民工举报或造成农民工集体上访;
(二)施工企业及其分包企业、劳务公司将劳务作业分包给非法个体承包人,非法个体承包人未能兑现农民工工资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支付而未支付工资的。
第十条 保证金启动支付后,施工企业应按人社部门出具的《宝鸡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预存通知书》的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补存已经支付的保证金。
第十一条 保证金支取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施工企业申请。工程已交付,施工企业持能够证明已足额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的相关资料,填报《宝鸡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支取申请表》,向人社部门申请支取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二)工资发放情况公示。人社部门在接到施工企业保证金支取申请后,应在施工现场、农民工集散场所公示本建设项目的交工日期、工资结算结果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三)保证金支取。公示结束后,经查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人社部门应当自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宝鸡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支取通知书》,由银行将保证金本息一次性支取给施工企业。
第十二条 保证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施工企业预存的保证金,只能用于本施工企业承建项目中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十三条 人社部门应当按相关规定选择商业银行存储保证金,为预存保证金的施工企业建立台账,做好保证金专户管理、欠薪认定、启动支付、补存和支取等工作。
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应对分包企业及劳务公司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规范管理,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与分包企业及劳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人社部门应当建立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诚信制度,完善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信用档案。
对连续三年未发生拖欠行为的施工企业可免除预存。对再次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可酌情提高保证金预存比例。
第十六条 规划、住建、交通、水利、发改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领域和建设项目的管理,监督施工企业按规定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有以下情节之一的,由人社、规划、住建、交通、水利、发改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一)不按规定预存保证金擅自开工或者动用保证金后未及时补缴保证金的;
(二)为套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故意制造拖欠工资假象的;
(三)伪造劳动者工资支付凭证的。
第十八条 规划、住建、交通、水利、发改等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核发《施工许可证》,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人社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管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造成农民工工资不能支付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人社部门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据本办法,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宝鸡市 发展 和 改革 委员会
宝 鸡 市 城 乡 建设 规划局
宝鸡市 住房 和 城市 建设局文件
宝 鸡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宝 鸡 市 水 利 局
宝市人社发[2011]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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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宝鸡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支付保证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人社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发改局、宝鸡高新技术开发区人社局、规划局、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宝鸡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宝政发【2011】34号),做好宝鸡市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我们制定了《宝鸡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宝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宝鸡市城乡建设规划局 宝鸡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文件
宝鸡市交通运输局 宝鸡市水利局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宝鸡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宝鸡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宝政发【2011】3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初次进宝的外地施工企业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交通、水利、市政等基础建设的非在宝注册、落户,且在《办法》实施前尚未在本市人社部门登记或备案的施工企业。
第三条 市人社部门负责金台、渭滨、陈仓、高新区范围内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预存、支付及管理工作。
市辖县的人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预存、支付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保证金的预存、支取与退还
第四条 保证金预存标准
施工企业应按工程项目到有管辖权限的人社部门指定银行专户一次性足额预存保证金。
新建设(包括改建、扩建)工程计算标准为:工程承包合同价×预存比例=应预存金额。
在建工程计算标准为:工程承包合同价×预存比例×(总工程量一已完工程量)=应预存金额,低于按新建标准预存30% 的一律按30%预存。
因发生工资拖欠行为保证金被支取,原预存单位必须在支取之日起10日内予以补缴,使保证金余额不低于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 保证金预存标准的调减
保证金的保证期限为工程开工之日至交(竣)工验收合格 后30日。
在首个保证期限内未发生工资拖欠行为的,下一个保证期限按应预存金额的90%预存保证金,并按10%逐年递减;连续三个保证期限内未发生工资拖欠行为的,不再预存保证金。
符合前款规定的,原预存单位应提出书面核准申请,人社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准意见。
第六条 保证金预存标准的调增
对在首个保证期限内发生工资拖欠行为的,下一个保证期限按应预存金额的150%预存保证金,并按50%逐年递增。
对已被准予调减保证金预存标准或不再预存保证金的工程项目发生工资拖欠行为的,施工企业按第四条规定的标准预存或补缴。
第七条 申报预存保证金时应携带的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施工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保证金预存遵循下列程序
(一)施工企业在申报预存保证金时,应如实填写《保证金预存基数审核表》,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发给《保证金预存通知书》,
于5个工作日到指定银行专户预存保证金后,持银行存款凭证(现金预存回单或转账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到人社部门领取《保证金预存审查意见书》。
(二)预存单位应妥善保存并在办理相关手续时 (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或申请开工)按规定出示《保证金预存审查意见书》,供相关单位验证。
第九条 预存单位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经人社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仍未支付的,启动保证金支取程序,支取该工程项目的保证金,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同时向预存单位下达《限期补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
第十条 支取保证金遵循下列程序:
(一)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填写《启动支付审批表》,启动支付程序。
(二)人社部门核准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向预存单位下达《启动支付告知书》,向保证金账户所在银行出具《启动支付通知书》。
(三)银行凭《启动支付通知书》,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划支,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四)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监督下,由预存单位按核准的金额造册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并由农民工本人签字领取。
第十一条 保证金退还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预存单位持民工花名册、工资结算单和工资支付明细表以及工程交(竣)工验收合格材料,并填写《保证金退还申请审批
表》。
(二) 经公示和审核后未发现存在工资拖欠行为的,人社部 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保证金退还通知书》。
(三) 银行凭《保证金退还通知书》,向预存单位一次性退还保证金本息。
第三章 保证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规划、住建、交通、水利、发改等主管部门在验证工程项目的《保证金预存审查意见书》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工程开工等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不及时预存(补存)或不按标准预存保证金的施工企业,由人社部门责令限期预存。逾期仍不预存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进行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规划、住建、交通、水利、发改、人社等行政主管部门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开始进行保证金及相关备案的准备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O11年9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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