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心地滑

当心地滑

飘了一夜的雪。这雪寒意十足却美不胜收,始终认为雪是冬天最美好的事物,可是越美丽越危险。在欣赏这雪景的同时,心中不免生出些许担忧。

全军信用社营业厅位置较高,从马路进入营业厅还有十级左右的台阶,这给顾客带来了一定的不便。再加上今天的雨雪天气,造成台阶地面十分光滑,我便开始担心:如果今天过来办业务的客户在这台阶上或者营业厅的地板上摔倒了该如何是好呢?于是我和同事们开始了一场铲雪计划,把台阶以及附近马路上的雪全部清扫干净,并在路面上铺洒一层细沙,将“小心地滑”的警示牌放在了醒目的位置,这才心里踏实一些。

这让我联想到在我国司法实践当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案例:某某去商场购物,由于地板光滑导致摔伤,要求商场赔付医疗及相关费用。而在大部分的案例中,商场均会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那法院在审判此类案件时是如何判定商场的赔偿责任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此规定可以看出,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律在综合考虑了商业活动中设立这种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一项法定义务。具体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从基本法理可以得知此条司法解释同样适用于我们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经营者,我们同样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信用社内曾经出现过类似案件,其责任问题不可一概而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是一般主要看双方在案件中的过错大小,即信用社尽到多少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客户自己是否存在一定的过错,由双方按比例承担。此外还存在不可抗力和第三人侵权的情况,在此不赘述。就下雪天路滑的问题,我的建议是尽量做到:

1、如果信用社有台阶,应及时清除台阶堆积的雪块和冰块,并在表层铺洒细沙;

2、将“当心地滑”的警示牌放置十分醒目的位置或者在多处放置警示牌;

3、有条件的信用社可在营业厅内铺上防滑地毯;

4、向每一位客户口头进行提醒;

5、若发生客户摔倒或其他人身伤害,应及时履行协助救助义务。

有很多信用社在营业厅内放置了“当心地滑”的警示牌,但以为有这个警示牌就够了,其实则不然。用警示牌对客户

进行提醒,确实表明我们尽了一定的注意义务,在事实上具有提醒客户注意的功能。但警示牌不是“免责金牌”,如果潜在的危险性很大,仅仅警示就不够了,我们还需进一步采取措施,来保证客户的安全。

当心地滑,不仅仅是信用社的一种防范法律风险的举措,更是一种对客户人情关怀的叮嘱,一种服务理念的体现。

目前,我们联社正在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赵理事长说过这并不仅仅是名称和牌子的改变,更多的是内在的东西,比如我们的服务。如果有一天我们可以做到:为重要的客户提供好的服务,为每一位客户提供同样好的服务;不仅是为少数人、少数时间做到好的服务,而且是对每个人、每一天都提供同样好的服务,这样我们才真正实现了向商业银行的转变。且撇开法律因素不谈,在雨雪天气中信用社对客户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更能体现我们信用社的服务。打扫冰雪,叮嘱每一位客户小心路滑,这无形拉近了客户与信用社之间的距离,更是一种细微、体贴的服务精神。

当心地滑,请您走好!

作者:金寨县联社全军分社 史奋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