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XX装饰公司文明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文明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一、施工中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管理规定,尽量减少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对周围居民的影响;

二、开工当日起,工地必须按规定悬挂统一《施工进度表》、《施工标识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严禁吸烟》,《垃圾堆放处》,《半成品堆放处》,《成品堆放处》,《每日巡检单》在工地门口张贴统一宣传标语。

三、工地必须按规定配制灭火器,摆放在明显位置,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四、施工人员必须按规定统一着装、严禁打赤膊、穿拖鞋施工。

五、工地严禁生火做饭、严禁家属、非施工人员进入,严禁使用未成年工人。

六、工地中严禁饮酒、聚众赌博、打架斗殴及其它违法乱纪活动。

七、施工用电要设立临时电箱,禁止违章乱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非施工大功率电器。

八、施工用水点只能固定一处,严禁长流水,保持地面干燥、无积水现象。

九、保持施工场地清洁,材料堆放整齐、集中(油漆材料除外)。

十、工地中应设立临时大小便设施,并由专人负责每日冲洗,保证无异味。严禁随地或利用排污管口大小便。

十一、施工中的施工人员必须在公司考核注册的,按规定配带工作牌,实行一人一证,临时施工人员可配带临时工牌,每工地不得超过三人。

十二、工地中所有施工图纸必须用夹板装订成册,并保持图纸完整,直到工地结束。 十三、高层施工严禁向外抛物,沿外窗、外阳台施工必须注意安全;严防物体坠落、严禁将工具、材料等物品放在可能跌落的位置。

十四、在施工中对成品和半成品要有相应有效的保护措施,严禁损坏污染成品、半成品、堵塞管道(包括门窗、洁具、电器、家具、木地板等)。

十五、收工后,必须由专人负责清扫垃圾,装袋后集中堆放,及时处理。

十六、施工中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及国家有关安全施工的管理规定,严禁不顾安全和设备的“野蛮施工”。

【施工队的考核考评方法】

一、 公司对工程队各方面和总体形象的考核。

二、 监理对工地的全面检查考评。

三、 工地形象、工程验收等级的计分考核。

四、 施工队与业主之间全面协作的评定。

五、 施工队与施工队之间相互合作的考核。

六、 完成公司和部门领导临时任务的考核。

【质量管理“六不准”】

一、 严格按图施工,不准随便更改。

二、 每一分项工程必须进行班前交底,不准无交底工程。

三、 各分项工程必须实行自检、互检、抽检、不合格者不准进入下一道工序。

四、 主要隐蔽工程施工时,项目监理必须现场跟班作业,现场监督不准随便离开。

五、 不合格的材料,不准运进施工现场使用。

六、 确保工程质量,不许野蛮施工。

【进场材料验收制度】

一、 材料进场,应与计划用量相符后验收,做到无计划、质量不合格、型号不符,不验收。

二、 主要面板材料,粘结材料,特殊材料在验收时应同时验收材料合格证,或使用说明书。

三、 防火板、地板按业主要求数量验收,同甲方签字。

四、 做好主体框架材料、木质的验收。

【质量管理制度】

为确保工程质量,制订下列管理制度:

一、 全体员工必须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共同把好质量关。

二、 严格按公司颁发的施工规范和验收评定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三、 建立“三检制”挂牌施工,项目监理严格班组质量检查。

四、 实行分项、分步评级奖罚制度,奖优罚劣。

五、 若发生质量投诉,按不同程度给予经济处罚。

六、 严格执行操作工序、不许违章作业,如发现立即停工,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七、 抹灰、地面、油漆等工程,应先计划做样,确定符合标准后,再统一全面施工,墙漆工程应自查达标后,再由质量检验组抽查。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一、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证者才准独立上岗作业。

二、 取得操作证的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复审。

三、 对违章作业及造成事故者,质检员有权扣证1-2个月,给予经济处罚,直接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注意条例】

一、 高空铺贴瓷片,要系安全带。

二、 严禁高空抛物,窗外扔东西。

三、 非电工严禁擅自装接电动工具和拉设电线。

四、 严禁在工地煮饭。(如有需要上报申请)

五、 严禁穿拖鞋、打赤膀、赤脚作业。

六、 室内排水要流畅,不乱排污水,乱倒垃圾。

七、 电线作业必须排开易燃易爆物品。

八、 禁止擅自使用非生产性电加热器和电炉。

九、 严格执行现场文明管理规定。

【关于违规违纪的处罚制度】

一、 施工工地未挂“施工牌、进度表、现场文明施工牌”等牌,每牌50元。

二、 施工工地不穿工服、穿拖鞋每项罚款50元。

三、 现场材料不整齐,不按规定堆放,乱摆乱放,罚款50元。限期整改,不按期整改,罚款100元。

四、 乱动用业主的私自物品,未经业主同意罚款200元。

五、 脏水遍地,不按指定地点用水,罚款50元。

六、 装修垃圾不及时清理,不用袋装,罚款50元。

七、 施工现场禁止吸烟,违者(以发现现场烟头为依据)罚款50元。

八、 现场酗酒、赌博、打架斗殴,罚款100元。

九、 不准带小孩、妇女、朋友在现场过夜,违者罚款100元。

十、 墙面不许乱涂、乱写、乱划、违者罚款50元。

十一、 用自制电炉、加热器、烧水罚款100元。

十二、 高窗抛物,窗外扔东西,砸伤他人,除交由公安机关外罚款1000元。 十三、 根据劳动法用未成年人员做工罚款500元。

十四、 工地不按规定配制灭火器,罚款200元。

十五、 工地中施工图必须用夹板装订成册,并保持图纸完整,施工图纸丢失者罚款200元。

十六、 严格遵守有关国家《安全操作规定》对不顾安全和设备的“野蛮施工”罚款200元。

十七、 对领导下工地,不听从领导指挥恶语中伤者罚款100元。

十八、 施工工作人员不配带物业部门或本公司的上岗证、出入证,违者罚款50元。 十九、未按公司预算单中要求的品牌、规格购买材料,罚款500~1000元,并立即更换到位。

二十、未经验收确认的材料不得使用。违者罚款200元。

 

第二篇: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规定节选

中铁四局集团燕山湖发电厂铁路专用线项目部 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规定节选

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规定节选

1、安全生产监督制度

第一章 编制依据及目的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铁四局燕山湖发电厂铁路专用线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责任,保证国家和铁道部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的实施,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项目部各工区、外协劳务队伍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监督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及《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编制而成,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第二章 管理方针和目标

第三条 安全生产的管理方针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目标为:杜绝因工死亡事故;杜绝因工重伤事故;杜绝铁路交通一般D类及以上事故;杜绝汽车行车责任及以上事故;杜绝压力容器爆炸事故;杜绝机械设备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杜绝一般以上火灾事故。

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目标为:杜绝人身死亡事故;控制轻伤,不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杜绝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杜绝重大火灾事故;杜绝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杜绝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杜绝重复发生相同的事故;杜绝群体卫生健康事故。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 中铁四局燕山湖发电厂铁路专用线项目部建立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和安全保证体系共同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 安全保证体系应接受安全生产监督体系的安全监督,当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后,本着“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组织,并合理配置资源进行整改,以确保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和安全保证体系在工作中要互相理解和支持,对本单位第一责任人作出安全工作承诺,并对其负责,把工作做到现场,落到实处。

第八条 项目部安全监督责任部门为安质部,各工区必须设立专职安全员,外协劳务队伍必须设置兼职安全员,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项目部各级安全监督机构人员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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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从事安全监督工作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二) 配备人员数量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需要,专业搭配合理,分工明确,并有岗位责任规定。

(三)在调整安全生产监督人员时,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备案。

(四) 安质部、工区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常深入工地,指导兼职安全员开展工作。

第十条 项目部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分析会议,并将工作报告向主管领导汇报,对有关的安全问题积极向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各职能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十一条 安质部要及时组织对各工区的工程施工情况进行安全评价和风险评估工作,对有关的危险源进行分析或形成报告,报项目部负责人审阅。

第十二条 项目部安全监督工作职责

(一) 对项目部安全生产监督负全面管理责任。

(二) 贯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

(三) 定期召开项目部有关安全生产分析会议,总结和部署项目部安全工作。

(四) 制定和下发项目部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规定、安全监控方案,监督和监察工区安全生产工作。

(五) 检查和考核各工区的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项目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框图(见附表)

第四章 过程控制及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项目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必须坚持“责任明确,落实到人,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各负其责,自上而下的逐级监督管理”的方法。

第十四条 配备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二) 熟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行业安全管理标准和本单位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三) 有安全管理工作经验,业务能力强,身体素质好。

(四)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时,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有权对特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现场抽查、调查,对提出的事故隐患不按期整改的,有权进行纠正和向上级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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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时,应文明执法,对现场发现的违章行为,在纠正可能带来的危害时,要当面解释清楚,不得简单粗暴,营造良好的企业安全文化,充分体现企业安全为文化是一个“良心”工程的要求。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接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险和调查,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对已发生事故进行调查时,要按照程序办理。在向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时,有为当事人保密的义务,对有隐瞒事故情节或处理不当时,应当重新组织调查取证。

第十八条 将安全生产保证措施作为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的一项内容,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总工程师签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 基坑支护与降水、基桩开挖、围堰、沉井工程;

(二) 高坡、陡坡土石方开挖工程;

(三) 模板工程;

(四) 起重吊装和钢结构安装工程;

(五) 脚手架工程;

(六) 拆除、爆破工程;

(七) 高空、水上作业;

(八) 高墩、大跨、深水和结构复杂的桥梁工程;

(九)跨既有线工程;

(十)铺架及轨道工程;

(十一)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第十九条 各级管理单位应向现场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作业人员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危害。

第二十条 工程部和外协队伍的工程技术人员在工程开工前应就有关安全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进行详细说明和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作业处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和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桥梁口、基坑边沿等危险部位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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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考核制度及评判标准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谁在岗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并实行逐级考核检查制度,即项目部负责对工区考核检查,工区负责对外协队伍进行考核检查,具体考核制度和奖惩办法详见《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中铁四局燕山湖发电厂铁路专用线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执行。

中铁四局集团燕山湖发电厂铁路专用线项目安全组织管理机构框图

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规定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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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项目部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及时排查整改事故隐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检查分为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专业检查和综合检查等。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三条 安全生产检查组织及实施

1、日常检查主要包括日常巡查及外协队伍检查、作业班组例行检查:

(1)日常巡查由各工区专(兼)职安全人员负责,每天对所管辖的施工区域进行巡回检查。

(2)外协队伍检查由各作业队长组织,对作业现场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3)班组检查由班(组)长负责组织,对当班作业面和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2、专项检查和专业检查,由项目部或各工区组织有关专业部门开展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

3、综合检查由项目部安质部、综合办、工程部、物机部、计划合同部、各工区负责人及外协队伍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进行的全面大检查。项目部每月举行一次综合大检查。

第三章 安全生产检查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日常检查主要是检查安全设施、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排查事故隐患、纠正违章及各类安全规章制度及规程的执行。

第五条 季节性检查主要包括冬季“三防”、夏季防暑降温、防汛、防泥石流、防台风及雨季检查等。

第六条 专项检查主要包括针对爆破、高边坡开挖、大型模板、脚手架、跨公路线施工等危险作业而进行的特殊检查。

第七条 专业检查主要包括设备、用电、危险化学品、防火、交通和起重作业等而进行的单项集中检查。

第八条 综合检查主要包括安全管理和施工现场两方面。

第九条 日常检查应按规定填写日常检查日志,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做好相关记录。

第四章 安全生产检查的基本要求

第十条 季节性检查、专项检查及专业检查宜事先编制安全检查表或制定检查计划,检查结束后应编写检查报告,并填写《安全生产检查登记表》(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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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项目部组织的综合检查,应当依据《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及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考评表进行考评,做出评价。

第十二条 项目部组织的综合检查应形成书面材料,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落实责任人、整改期限及检查验收人员年终综合检查应做出自查评价。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检查登记表》(附表1)由检查人员填写,检查负责人和被检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由组织检查的单位安质部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违章行为应立即纠正,对一般隐患应立即现场消除。

第五章 事故隐患整改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或评价为不合格或需停工整顿的,应以《隐患整改通知书》(附表2)的形式具体明确下达:

1、整改部位和内容;

2、整改措施建议;

3、整改日期;

4、经费来源;

5、整改责任人和验收人员。

第十六条 《隐患整改通知书》由检查负责人签字,整改责任人和验收人员签字认可,一式三份,各存一份。

第十七条 隐患整改后,经验收人员验收、签验收意见后报送检查负责人。《隐患整改通知书》由安质部和各工区分别进行存档。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检查要注重实效,避免走过场。检查人员和受检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做到既能查出隐患、发现违章,又能及时整改、立即纠正。对敷衍了事、走过场的检查造成事故和损失的,依据项目部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各工区应根据各自承担施工任务的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组织本工区人员进行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中铁四局燕山湖发电厂铁路专用线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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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书面告知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危险岗位管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危险相关信息的沟通及传递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铁四局燕山湖发电厂铁路专用线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所属单位及人员(包括外协队伍、劳务合同人员、临时用工人员等)应认真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 危险岗位

第三条 根据本项目的部分岗位作业可能造成操作者本人及他人伤害的情况,列举其主要危险岗位有:

1、电工作业;电焊工作业;起重工作业;登高架设(架子工)作业;爆破作业;场内机动车辆操作;压力容器操作;悬臂模板操作;移动模架操作;旋挖钻机、冲击钻操作;小型旋转、碾压机具操作等均为危险岗位。

2、另外,跨铁路及铁路附近;跨公路及高速公路附近;高边坡、高墩浇筑等区域施工作业的岗位均为危险岗位。

第三章 操作规程

第四条 从事危险岗位的工作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 在危险岗位上作业前,应先熟知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施工工序、机械设备、作业环境存在的危险因素,掌握事故防范措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到应知应会。

第六条 在危险岗位上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安全职责,发现险情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手段或措施进行控制,或者采取避险措施,或者按照危险源监控制度或事故报告制度及时向上级和相关人员报告。

第七条 两个以上施工单位或队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可能危及对方施工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章 书面告知

第八条 按照施工技术(包括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制度,以书面形式(技术交底记录表)逐级进行交底,直至对操作者、施工作业人员,以及危险影响范围内相关人员进行交底。

第九条 针对危险岗位将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发给操作者、施工作业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操作者、施工作业人员进行重点学习,并形成学习及签到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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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以书面记录、签字的形式,向操作人员和相关人员告知施工工序、机械设备、作业环境存在的危险因素,以及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以班组为单位开展预知危险活动,由班组长向班组成员讲述当班有什么样的危险、应采取的对策、今天活动的目的,并征求意见,共同防范等。活动当中形成《班前教育记录》,主讲人、班组成员分别签名。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一条 建立危险岗位及操作人员台帐或清单,定期清查危险因素(危险源)解除或释放情况,确保全过程处于受控状态。

第十二条 搜索及辨识新的危险岗位,并将其列入危险岗位的管理范畴,定期对危险岗位进行风险评价,设置专人落实监控措施,在一定范围内发布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针对危险岗位制定应急预案或应急措施、防范措施等,跟踪其可行性,验证实施效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中铁四局燕山湖发电厂铁路专用线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执行。

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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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检查登记表

受检单位: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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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负责人: 受检单位负责人:

参加检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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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隐患整改通知书

签发部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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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人: 年 月 日 签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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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部所属各单位各种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施工作业。主要包括:

1、电工作业:电气安装、维修、维护等;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电焊、气割、气焊;

3、起重机械作业:门式、塔式、桥式、缆索起重机,其它移动起重机作业与安装、拆除、维修;施工升降机、安装、拆除与维修;起重指挥、司索等;

4、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场内运输汽车、轨道机车、铲车、叉车、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压路机、翻斗车等作业;

5、登高架设及高空悬挂作业:各种排架、平台、栈桥的架设拆除;悬挂设备安装维修;

6、制冷作业:制冷设备操作、安装、拆除与维修;

7、压力容器操作:空压设备,氧气、乙炔站设备操作、维修等;

8、爆破作业:爆破器材运输、储存、加工、使用、销毁等;

9、金属探伤检测作业:射线、超声波探伤;

10、其它国家或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明确的特种作业。

第二章 特种作业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满18周岁;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基本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4、经专业培训,参加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证件。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才能上岗作业。

第七条 特种作业证件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定期复审和换证。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才能安排上岗。对离开特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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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特种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按规定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及操作,遵守相关的安全规章制度,确保安全。

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现象、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处理,并报告有关负责人。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对特种作业证件已到有效期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提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复审申请。复审准备内容为:

1、健康检查;

2、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3、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4、安全知识考试。

特种作业证已失效的作业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对特种作业制定必要的安全生产作业指导书,监督检查,确保特种作业安全。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对特种作业人员建立档案,主要内容为:

1、特种作业证件、复审记录复印件;

2、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考核记录;

3、健康检查情况;

4、安全作业记录;

5、违章作业和事故记录。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对违背本办法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应加重处罚。 第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和作业人员进行处罚。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铁四局燕山湖发电厂铁路专用线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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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施工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项目部所属各生产单位安全用电管理,确保施工用电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施工生产现场用电应遵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项目部职能部门用电职责

1、综合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本部办公用电管理、检查;

2、工程部负责所属项目部施工用电技术、方案的制定,并进行检查、指导;

3、安质部负责所属项目部施工用电管理制度建立、实施的监督、检查,抽查现场施工用电管理状况。

4、项目部各工区为各自所管辖区施工用电安全主控部门,并履行相应用电管理职责。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四条 认真贯彻执行施工生产用电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五条 项目部根据施工项目特点配备相应的专职电气技术人员和专职电工,并配置、检查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

第六条 工程部组织编制施工用电安全技术措施;

第七条 安质部组织编制施工用电安全管理办法和施工用电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八条 专业电工必须定时、定员、定岗进行施工用电安全检查和整改,并形成记录。

第四章 施工用电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九条 施工用电应进行专门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十条 施工项目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时,应制定用电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一条 施工项目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时,应编制相应的施工用电专项施工组织设计。

第十二条 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应包括:

1、生产施工所配置的用电器具数量、规格、容量,分布位置、使用要求等;

2、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配电室、总配电箱、分配电箱等的位置及线路走向;

3、负荷计算;

4、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和电器的类型、规格的根据;

5、电气平面图接线系统图;

6、安全用电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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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用电工程图纸必须单独绘制。

第十四条 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后,必须经技术负责人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配电屏应装设短路、过负荷保护装置和漏电保护器。 严格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施工现场用于电动建筑机械或手持电动工具的开关箱内,除应装设过负荷、短路、漏电保护器外,还必须装隔离开关。开关箱均应有门可锁、能防雨。配电箱内多路配电每一路引出线都应有负荷标记。

第十六条 变压器周边须设安全围栏,并有醒目的安全警示牌。配电室、动力配电箱、接线开关箱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七条 现场照明:照明专用回路应加装漏电保护器;灯具金属外壳应接零保护;潮湿作业场所、洞内、井下和手持照明灯、室内线路及灯具安装高度低于2米必须使用安全电压。

第十八条 现场作业面使用的照明灯具、电动工器具(如振捣器、电焊机等)的电源线必须使用匹配的电缆线,不得使用塑料线。

第十九条 闸具、熔断器参数应与设备容量匹配,安装应牢固,符合要求。严禁使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断丝。

第二十条 电气器材、物资、材料的采购:电气器材、物资、材料的采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严禁购买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的物资。

第二十一条 移动用电设备前必须切断电源。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检修用电器具时,必须首先切断电源,在开关处悬挂检修警示标志,必要时设专人看守,以防他人误送电导致事故;严禁带电检修作业。

第二十二条 电气装置、盘柜处必须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配置相应数量,性质相适应的灭火器具。

第六章 施工用电安全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施工生产用电安全检查内容与要求可参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应根据季节变化对用电设备和线路、接地、防雷等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除综合安全检查必须检查施工用电,项目部责任管理部门(安全部)应根据项目规模、管理特点定期组织开展施工用电专项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应形成完整的隐患记录→整改通知→整改措施→整改实施→整改验证资料。

第二十五条 各责任单位对各用电单位用电安全按月进行考核,奖罚在当月综合奖中兑现;安质部对责任单位施工用电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考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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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四局集团燕山湖发电厂铁路专用线项目部 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规定节选

第七章 用电安全资料台帐

第二十六条 施工用电安全管理台帐是企业安全管理资料的组成部分,应认真记录、整理,保存备核。一般由生产管理部保存。

第二十七条 施工用电的安全管理台帐应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行业有关的规程规范和标准;用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等资料;

3、电气施工图纸和技术交底资料;

4、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表;

5、电气设备的试验、检验单和测试记录;

6、接地电阻测定记录表;

7、安全检查表;

8、电工维修工作记录;

9、用电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及演练、安全培训记录。

第二十八条 有关施工用电安全技术方面的资料应由主管现场的电气技术人员负责建立与管理。有关安全管理、检查整改方面的资料在用电工程拆除后统一交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归档。

第二十九条 对配电箱、开关箱定期检查情况记录应一式二份。一份由分管电工保管,一份张贴于相应的配电箱、开关箱门的背面,以便及时查看。

第八章 安全事故处置

第三十条 发生人员触电事故后,现场人员要积极组织抢救,使触电人员立即脱离电源,就地对触电人员进行人工呼吸,并立即通知或送工地医务室或附近医院进行救护。

第三十一条 用电事故按其性质分为:电气设备事故和人身触电伤亡事故。项目部发生较大电气设备事故由物机部调查处理。导致人员伤亡的责任性事故按项目部《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管理制度》调查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铁四局燕山湖发电厂铁路专用线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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