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 字 书 法--张永金

题 字 书 法

张 永 金

近来常有首长问及,题字如何写才好看?一个字怎么写?两个字、四个字怎么写?竖写好还是横写好?为此,我细细想了一下,整理如下。

一、什么叫题字书法

汉语词典上说,题字是指为了留下纪念而写上的字。有需求者请人题写的(如报刊题字,公司题名等)也有自己题于别人留作纪念的(如在自己的出版物上亲笔题名、题字赠于友人)。

题字书法就是把题字的内容以书法艺术的要求和形式表现出来。是集实用性、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于一体的书法作品。

二、题字的形式

题字一般字数较少,通常可分横式或竖式两种形式。特殊情况下,也有斗方、扇面等其它形式的。

1、横式

在题字中横式使用较多,特别是门头匾额、报刊书名、公司名称等适用横写,为人题写名言警句挂在墙上的作品也常常使用横写。 传统的横写是将题字内容自右至左书写,在左边落款。现代的写法与传统相反,是自左至右排列书写,在右边落款。也有在题字下边落款的。在下边落款一般不要落在题字的正中央,若是自左

向右写的应略向右边一些,这样在视觉感上比较好看,比较舒服。

2、竖式

竖式是将题字内容自上而下书写的格式。内容为几个字的可用一行式,在题字左边落款。只有一个字的称独字式,如“寿”、“福”、“虎”、“龙”等,这种题字的落款一般在左边,也可落在下面。

字数较多一点,比如8个字以上,就可以设计排成两行。自上而下书写,自右至左排行。落款视情在题字正文的左侧或第二行的尾字的下边。

3、斗方

根据需要,题字也可使用斗方,独字或一句话,使用三尺对开或四尺对开作斗方较为合适。现代家庭装饰亦常常使用1.5尺或更小的斗方。

4、扇面

有时会遇到朋友请你题个扇面,或直接在扇子上题字。扇面一般是沿着扇面的弧度自上至下,自右至左书写的形式。

三、题字的内容

1、求字人自己提供的内容。如公司名称,报刊杂志的刊名及题头、书名、匾额、斋号等等。

2、求字人请题字人赐给。这种情况,通常是针对求字人的愿望,根据实际情况赐给较为适宜的字句。如年轻人一般都追求上进,可题些鼓励、勉励奋发向上的名言成语;老年人一般适合长寿、健康等内容。生意人喜欢自己的企业兴旺发达、生意兴隆、发展

有为的内容。学生以勉励勤奋读书、天天向上的内容为妥。国家机关公务人员可根据具体职业题些恰当的字语。总之要适合求字人的身份、愿望,以鼓励、勉励、尊敬的祝词贺词为宜。

四、题字的一般要求

1、内容要适合使用者的身份和要求。

2、字数不宜多,以少而精为宜。

3、字要写得端正大气,易认不潦草。特别是报刊名、书名、匾额及单位名称等既要稳重大方,又要流畅秀美。

4、选用合适的书体,形式上要美而合乎章法。题字字数虽少,但实用性很强,是供人观赏的,是实用性与艺术性的高度统一。在使用书体上一般以行书、楷书最为合适,隶书也好;但极少使用篆书和草书,因为过于高古和潦草,不易认识。

五、题字用笔

题字用笔,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通常情况下使用毛笔和软笔较宜,硬笔次之。

1、在书本上题字签名,常受环境条件所限可使用硬笔,如签字笔、圆珠笔、钢笔等。

2、在宣纸制作的签到本、题字本或宣纸上题字,适合使用毛笔。

3、用作挂在墙上观赏的题字作品,应使用毛笔,特殊条件下也可使用其它工具。

4、题写公司名称、报刊名称、匾额等应使用毛笔。

六、题字作品的规格

这里所说规格是指作品的形式和大小。

1、为报刊、杂志、书籍题写刊名、书名、栏目题头、文章标题,通常无一定规格要求,可根据情况酌定。

2、题写匾额、招牌,通常取原大,即1:1。有的牌匾太大,也可适当缩小,由使用者在制作时据情放大。

3、广告、展板题字,因需根据实际情况制作使用,所以题写时无一定规格。

4、为人题写贺语吉言,用于悬挂墙上的,应根据需要设计,如四尺整宣横式、三尺宣竖式、三尺对开斗方等。

 

第二篇:金融法教材的书後课後题编选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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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就是人,是自己命運的主人 For man is man and master of his fate 金融法教材的書後課後題編選1.0

判断题只需判断无需改正

选择题考书上讲过的数字指标(如%等等),罚款数额不考

主要的数字、指标出自《公司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

可能会有资产负债,扣划存款方面的选择题(具体的记得不太清楚)

P131的有关数字值得关注

1.简述金融的含义及其要点p1

含义:金融是资金融通的简称,是各种社会经济成分之间以货币为对象进行的信用交易活动

要点:

①金融是信用交易

②金融是以货币为对象的信用交易

③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金融交易可以发生在各种社会经济成分之间。

2.简述中央银行的概念和职能p21

概念:

中央银行是在一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政策,调节和控制全国的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依法实施金融监管的特殊金融机构。

职能:

在传统归纳方法的基础上,将中央银行的职能归纳为五个方面: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金融调控的银行、金融监管的银行

①发行的银行

发行的银行,是指中央银行垄断通货的发行权,是国家惟一的通货发行机构。 ②政府的银行

是指中央银行与本国政府有密切关系,服务于政府,代表政府处理有关的金融事务。

③银行的银行

a.依法集中保管金融机构交存的存款准备金。

b.对全国金融机构承担最后贷款人责任

c.主持全国金融机构之间的清算事宜

④金融调控的银行

就是通过制定和执行货币信用政策,影响商业银行创造货币的基础和能力,实现货币供应总量的调节与控制,并引导资金的流向,促进产业和产品结构的合理化,为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稳定、协调发展创造条件

⑤金融监管的银行

通过依法制定金融业务规章,审批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检查和稽核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查处金融违法违规行为,来保证金融机构的合法、稳健经营,维护金融体系的高效、有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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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就是人,是自己命運的主人 For man is man and master of his fate

3.试述中央银行的法律性质p26

法律性质:

①中央银行是法人

②中央银行是国家机关法人

③中央银行是特殊的金融机构

*独立性与问责性的关系:(p27~30)

在20世纪的大部分时间内,世界范围内中央银行制度发展的基本走向,是提升和保障中央银行对于政府的相对独立性.但近20年来,一些国家在尊重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同时,日益重视赋予中央银行严格的问责义务,致力于构建完善的中央银行问责制度。

综观世界各国立法,对中央银行独立性的保证,主要落实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明确中央银行不隶属于政府或财政部

②限制或排除政府对中央银行决策的干扰和影响

③限制政府向中央银行借款

中央银行的问责制

问责制是指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机构用以说明其行为和报告其活动的方式、方法和程序

4.试述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及其调控原理p33

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工具,大致分为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存款准备金制度、再贴现政策和公开市场业务)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贷款额度限制、利润管制、消费信用控制)

①存款准备金制度

法律规定金融机构有义务从自己吸收的存款中,依照中央银行根据法律授权所确定的比例,提取一定金额的款项存入中央银行

存款准备金制度之所以能够调控货币的供应量,关键在于存款准备金率的变动。

中央银行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则商业银行的超额准备金减少,货币创造乘数变小,其创造派生存款的能力降低,银根得到紧缩;反之,中央银行降低存款准备金率,则商业银行的超额准备金增多,货币创造乘数变大,其创造派生存款的能力提高,银根得到放松。

②再贴现政策

简言之,就是中央银行以折扣购买普通金融机构所持有的未到期票据

再贴现政策的主要作用机制,是中央银行调整再贷款利率和再贴现率,影响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借款或贴现票据的成本,调控其超额准备金头寸,并间接带动市场利率的升降,进而实现对货币供应量的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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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就是人,是自己命運的主人 For man is man and master of his fate ③公开市场业务

公开市场是指价格完全由供求关系决定的市场,公开市场业务则是指中央银行在金融市场买卖有价证券或者其他金融资产,以此影响货币供应量和市场利率的行为。

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出售有价证券或者其他金融资产,实际上是回笼货币,减少商业银行用以创造派生存款的超额准备金头寸;反之,如果中央银行自商业银行购入有价证券或者其他金融资产,则是投放货币,增加商业银行用以创造派生存款的超额准备金头寸。

5.试述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p38

①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②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③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④负责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

⑤管理信贷征信业

6.我国《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是怎样规定的?p86

(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7.论述商业银行经营的原则p84

①守法经营原则

②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

③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原则

④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⑤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⑥公平竞争原则

8.简述对商业银行的接管p93

接管时当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由监管机构派遣人员进驻并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其经营管理权的制度。

①接管的前提和目的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实行接管的前提是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到存款人的利益。

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

②接管的性质

接管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特定商业银行采取的一种短期的、强制性的监管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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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就是人,是自己命運的主人 For man is man and master of his fate ③接管的实施

接管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组织实施

9.简述信托的概念及其要点p117

概念: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要点:

①信托关系的成立和存续,以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为基础

②委托人须将财产权移转给受托人

③信托本质上是为他人利益管理财产的一种制度

④与代理关系不同,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能以委托人或者受益人的名义

10.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应遵循哪些原则p120

①诚信原则

②报酬约定原则

③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原则

④亲自处理信托事务原则

⑤信息报告与保密原则

⑥有限责任原则

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

⑦共同受托人连带责任原则

11.简述金融租赁的概念及其与经营性租赁的区别p127

概念: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特定要求和对出卖人的选择,出资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租与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约定分期支付租金的信用活动

不同:

①金融租赁具有融物与融资双重功能,表面上为融物,实质上是融资,是出租人为承租人垫付资金,使后者得以使用所需要的设备和物品。

②在金融租赁中,出租人仅负提供购买租赁物所需资金及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作为租赁物所有人通常应负的义务和责任,一般由承租人承担

③金融租赁为全额回收租赁,出租人要在租期届满时回收购置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并实现其利润。

④金融租赁通常为中长期租赁,租期接近于租赁物的使用寿命或淘汰周期 ⑤为了保护出租人的利益,一般限制承租人中途解约。

⑥在金融租赁中,由买卖合同的出卖人直接向承租人进行交付,出租人一般不对承租人承担租赁物的交付延迟责任和瑕疵担保责任。

12.单位存款的查询、冻结、扣划p145

《商业银行法》第30条规定,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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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就是人,是自己命運的主人 For man is man and master of his fate 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3.简述贷款的概念和种类p152

概念: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处于债权人的地位,在定期或随时应偿还本息的条件下,将货币资金(现金或现金请求权)贷给他人的一种资产业务。

种类:

①自营贷款、委托贷款

②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③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④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

⑤单独贷款和银团贷款

⑥人民币贷款和外币贷款

14.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简述借款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p156

概念: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法律特征:

①贷款人须依法具有贷款资格

②借款合同的标的,只能是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和现金请求权

③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为实践合同;其他借款合同,均为诺成合同

④订立借款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单务合同

⑥贷款人以现金提供贷款的,自交付时起其所有权转移至借款人,借款人有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并承担损失风险

⑦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借款合同原则上为有偿合同,借款人除返还本金外,并须支付利息。

15.我国对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的管理有哪些主要制度p156

①授权、授信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应当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关键业务岗位进行授权,即对其开展业务的权限作出具体规定。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国家货币信用政策、各地区金融风险及客户信用状况,规定对各地区及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包括贷款、贴现承兑和担保。

②贷款利率管理制度

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降低利率以及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

③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制度

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业务,必须遵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关规定。

《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

(三)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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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就是人,是自己命運的主人 For man is man and master of his fate 分之十;

(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在本法施行后,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前款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④关联贷款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⑤不良贷款管理制度

贷款人应当建立和完善贷款质量管理制度,依法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登记、考核、催收和冲销。

16.同业拆借和民间借贷的基本规定p160~161* 同业拆借

同业拆借是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

同业拆借的基本规定:

①市场主体限制

可参加同业拆借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能参加同业拆借;金融机构内部分支机构之间不得进行拆借

②拆借期限的限制

同业拆借必须坚持短期原则。

《商业银行法》规定: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期限,拆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

③资金来源的限制

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后的闲置资金,不得占用联行资金和中央银行贷款进行拆放。

④资金用途限制

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拆入资金,只能用于弥补票据清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不得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⑤拆借规模限制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参与同业拆借实行余额管理和比例管理

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直接发生的货币借贷。 民间借贷的基本规定

①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可以相互借贷;非金融企业之间除国家特别规定者外,不得直接借贷。

②自然人用于出借的,应为其合法所有的资金;非金融企业用于出借的,应为其根据财务管理规定可以自行支配的自有资金

③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④《合同法》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特别规定为实践合同,即自贷款人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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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就是人,是自己命運的主人 For man is man and master of his fate 提供贷款时生效,且允许当事人约定以口头形式签订借款合同。

⑤民间借贷,可以有息,也可以无息。

⑥民间借贷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有一些负面影响

17.何为封闭式基金?何为开放式基金?二者的主要区别是什么?p166(区别书上没有可不看)

封闭式基金:事先确定发行总额,在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总数不变,基金上市后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市场转让、买卖基金份额的一种基金。

开放式基金指基金发行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总数随时增减,投资者可以按基金的报价在国家规定的营业场所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的一种基金。

两种区别:受益凭证是否可以赎回

18.试述证券法的基本原则p169(重点掌握)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证券法》第三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公开原则又称信息公开原则,其核心要求是实现市场信息的公开化,保护市场具有充分的透明度。

公开原则具体包括两个方面,即证券信息的初期披露和持续披露。

公平原则是指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所有参与者法律地位平等,各自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

公正原则主要是针对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而言的,它要求证券监管机构在公开、公平的基础上,对一切被监管对象给予公正待遇

(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

集中体现:

①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

②明令禁止和严厉制裁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种证券交易行为

③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在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中用于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利益

(三)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

《证券法》第六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四)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我国《证券法》不仅对政府监管进行了规定,而且授权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依法实施自律性行业管理

19.证券交易禁止行为p191

证券交易禁止行为是指我国证券法律规定的各证券市场参与者在证券交易过程中不得从事的行为。证券交易禁止行为主要分为四类,即内幕交易行为、操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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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就是人,是自己命運的主人 For man is man and master of his fate 纵市场行为、欺诈投资者行为以及其他禁止性行为。

(一)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行为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进行证券交易,或者将该信息泄露给他人,或者根据该信息建议他人进行证券交易。

(二)操纵市场行为

操纵市场行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通过各种不正当的方式制造市场假象,人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引诱他人参与证券交易,以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

《证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三)欺诈投资者行为

欺诈投资者行为是指行为人故意传递虚假信息欺骗或误导投资者,或者实施其他欺诈行为侵害投资者的利益。

(四)其他禁止行为

20.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p194(特别注意)

概念: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购买某一上市公司(被收购公司或称目标公司)的股票达到一定的数量,或者通过协议方式受让该上市公司股东的一定比例的股份,以取得该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的一种法律行为。

法律特征:

①上市公司收购的主体为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人

②上市公司收购的客体是已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包括普通股、可转换成有表决权股份的公司可转换债券以及有表决权股份的派生形式。

③与一般证券交易以直接取得投资收益为目的不同,上市公司收购的目的,是获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也就是说收购人希望通过收购行为成为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种类:

①根据收购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协议收购、要约收购、间接收购、其他合法方式收购

②根据收购的意愿和态度划分,可分为善意收购和恶意收购

善意收购是指收购人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就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达成共识的收购行为,通常采用协议收购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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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就是人,是自己命運的主人 For man is man and master of his fate 敌意收购是指收购人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就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未达成共识而强行收购的行为,通常采取要约收购的方式。

③根据收购的支付方式不同可划分为现金收购、证券收购和混合收购。 现金收购是指收购公司已现金支付方式购买目标公司股东的股票。

证券收购有时又称为换股收购,是指收购公司新发行股票或债券等其他证券,同目标公司的股东所持股份进行交换,以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的收购方式。

混合收购,是指收购公司以现金、本公司股份、本公司债券以及其他证券等多种支付方式相结合来收购目标公司股份及其控制权的一种收购方式。

原则:

①保护公平竞争,禁止行业垄断原则

②股东待遇平等原则

③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④信息充分披露原则

⑤禁止内幕交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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