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19xx年x月x日交通部[88] 交公路字577号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交通部门管理的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其他部门管理的公路工程可以参照执行。中外合资建设的公路工程按投资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 公路工程验收的依据为:批准的工程设计、概算、预算文件;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和图纸;批准或确认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上级机关对工程的指示文件;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标准、规范和国家有关规定等。

第五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后,施工和建设单位应编制全部工程竣工文件、图表、资料,并装订成册。

第六条 公路工程的验收程序分为交工验收(初验)和竣工验收。

小型项目或改建的简易工程项目。经主持竣工验收单位批准可合并为一次竣工验收。 初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报请竣工验收。

第七条 公路工程的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根据建设规模和投资隶属关系,由审批设计文件的交通主管部门或投资建设单位组织各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验收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八条 验收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对工程质量作出恰当的评价。对有争议的问题,要从全局出发,充分协商,合理解决。

第二章交工验收(初验)

第九条 当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及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并按规定编制好竣工资料,施工单位应提出交工验收申请。经建设单位核实确已具备验收条件,方可组织初验。

第十条 初验工作由主管部门或投资建设单位主持。接管养护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当地建设银行、质量监督站等单位的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参加组成初验领导小组,下设若干检查小组负责对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防护工程、沿线设施等以及施工资料和财务进行详细检测和检查。

第十一条 工程初验检查和评定按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进行。

受检的工程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三个层次进行评定和评分。

分项工程采用评分制:85分以上为优良,70分以上到84分为合格, 70分以下为不合格。

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和工程总评价采用“优良”和“合格”两个等级。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

第十二条 初验应按以下规定全面认真地检查:

一、路线:在路线中采用的最小平曲线半径、最大纵坡和坡长、最小视距的路段应逐一检查,其他路段的半径、纵坡、视距应检查总数的20%以上。

二、路基路面:高填深挖(填挖高度大于6米)和水文地质不良地段,对其稳定性、压实度、中心线、宽度、厚度、路拱、边坡、边沟、排水设施等,应逐一检查;其他路段每公里抽查1——2处,每种路面结构或同一类型路面结构和厚度、宽度每1——2公里要抽

查一个断面。

三、大桥和隧道要求对各部尺寸、标高、各部结构的施工质量、引道和导流、防护工程等应逐一检查量测;中桥应抽查总数的80%以上;小桥抽查总数的50%以上。必要时应进行静载试验。

涵洞、挡土墙及防护工程应抽查总数的30%以上。其中、高度在4m以上的挡土墙和孔径在2m以上的涵洞应抽查总数的50%。

五、检查沿线其他设施及路用房屋的施工质量和主要结构尺寸。

六、检查竣工文件资料,工程财务决算的情况。

第十三条 初验后,由初验领导小组提出初验报告,按投资隶属关系请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初验报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初验工作的组织情况;

二、工程概况及竣工工程数量;

三、工程检查情况及工程质量评定结果;

四、检查时发现的重大问题及处理意见;

五、遗留问题和未完工程处理意见以及建议竣工验收时应重点检查的部位;

六、附表: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汇总表。

第十四条 分段完成的路段或单项大桥工程,具有独立使用价值,可分段交工,经初验后交付使用,全部完成后统一进行竣工验收。经初验交付使用的分段工程,竣工验收可以从简进行。

第三章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工程经初验合格,施工单位编制好竣工资料并完成了初验中提出的有关工作,即可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可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设计文件批准单位主持验收并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或竣工验收领导小、组。参加竣工验收的人员,应包括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建设银行的代表;设计、施工、养护单位的代表;初验领导小、组、监理工程师、质量监督站及地方有关部门的代表。国防公路还应包括总后勤部和有关军区的代表。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组)应听取设计、施工单位的有关设计施工情况的汇报;监理工程师的监理报告;初验领导小组的初验情况汇报;全面掌握施工及质量情况。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组)对竣工工程应采用全面检查和重点检测与复量的办法。重点检测部分的检查内容,精度要求与初验相同。检查的要求如下:

一、对初验时有争议的工程、确定返工或补做的工程及曾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的工程应逐一检查,重点检测。

二、对于高填深挖、急弯、陡坡路段,应进行抽查和复量。抽查数量不小于上述工程总数量的20%。

三、大桥和隧道应逐一检查和复量;中桥视工程情况部分抽查和复量;小桥 、涵洞、挡土墙、一般构造物、路基、路面、排水和安全设施等,可抽查和复量总数的10%一20%。 第十九条 验收委员会(组)对整个工程质量应做出恰当的评价,按优良、合格、不合格评定工程质量等级。

优良是指工程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规范各项规定的要求。经检查评定各单位工程合格率为100%,同时,优良率为80%以上。

合格是指工程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经检查评定各单位工程合格率为100%,同时优良率在80%以下时,工程评为“合格”。

通常情况下,当竣工验收检查的质量情况与初验检查的质量情况基本相符时,竣工验收委员会(组)可认定其初验单项工程的评定结果。再对整个工程评定质量等级。如与初验不

相符时,可将竣工验收中的重点检测数据加进初验质量检查评定表中,对工程重新评分和质量评定,确定质量等级。

第二十条 对所验收合格的工程,验收委员会(组)应提出竣工验收鉴定书,并提出对工程使用和今后管养的意见。竣工验收鉴定书由主持单位起草并报上级主管部门。竣工验收鉴定书主要内容如下(按附件格式填写):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包括主要控制点)。

3.建设依据(计划、设计、概算、施工各阶段批准文号)。

4.建设规模(全长、新建、改建)。

5.技术标准(包括主要技术指标)。

6.开工及竣工日期。

7.工程概(预)算情况及实际造价。

8.工程建设主要内容(包括主要工程数量)。

9.实际消耗主要材料。

(二)竣工验收委员会(组)对工程评价和鉴定:

1.设计与施工的优缺点。

2.竣工工程与设计文件的符合程度。

3.对竣工工程总造价及财务、材料方面的评价。

4.对工程质量的鉴定结论。

(三)竣工验收委员会(组)的有关决定和建议:

1.决定是否准予验收和交付使用。确定接管养护日期。

2.必须返工或补做的工程修竣期限及验收办法。

3.使用中接管养护单位应做的调查和观测工作。

4.施工单位在保修期内应负的责任。

5.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

(四)附件:

1.初验报告。

2.竣工验收质量评定汇总表。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20xx年交通部公布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篇: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计建设 [1990]215号

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建设项目(工程)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果,总结建设经验有重要作用。为了搞好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竣工验收范围: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二、竣工验收依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和设备技术说明书以及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及主管部门(公司)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等。 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三、竣工验收的要求:进行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能满足生产使用;

2.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

3.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

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5.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有的建设项目(工程)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亦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剩余工程,应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有的项目投产初期一时不能达到设计能力所规定的产量,不应因此拖延办理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

有些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实际上生产方面已经使用,近期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可缩小规模,报主管部门(公司)批准后,对已完成的工程和设备,尽快组织验收,移交固定资产。

国外引进设备项目,按合同规定完成负荷调试、设备考核合格后,进行竣工验收。其他项目在验收前是否要安排试生产阶段,按各个行业的规定执行。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工程),三个月内不办理验收投产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的,取消企业和主管部门(或地方)的基建试车收入分成,由银行监督全部上交财政。如三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四、竣工验收程序:

1.根据建设项目(工程)的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可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工程),应先进行初验,然后进行全部建设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规模较小、较简单的项目(工程),可以一次进行全部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

2.建设项目(工程)在竣工验收之前,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初验前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初验。

3.建设项目(工程)全部完成,经过各单项工程肿验收,符合没汁要求,并具备竣工图表、竣工决算、工程总结等必要文件资料,由项目(工程)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向负责验收的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五、竣工验收的组织: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由国家计委或国家计委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地方政府部门组织验收。小型和限额以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由项目(工程)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部门组织验收。竣工验收要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复杂程度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应由银行、物资、环保、劳动、统计、消防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建设单位、接管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参加验收工作。

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听取各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并实地察验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情况,并对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质量等方面作出全面的评价。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对遗留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意见,限期落实完成。

六、竣工决算的编制:所有竣工验收的项目(工程)在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必须对所有财产和物资进行清理,编好竣工决算,分析预(概)算执行情况,考核投资效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公司)审查。竣工项目(工程)经验收交接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

七、整理各种技术文件材料,绘制竣工图纸:建设项目(包括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前,各有关单位应将所有技术文件材料进行系统整理,由建设单位分类立卷,在竣工验收时,交生产单位统一保管,同时将与所在地区有关的文件材料交当地档案管理部门,以适应生产、维修的需要。

八、各部门(公司)、各地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道路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道路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名称:   孪照线至查汉艾木公路                                                   

工程地点:   孪井滩示范区镇区                                                   

建设单位:   孪井滩示范区交通运输局                                                    

验收日期:         年   月   日                                   

道路工程竣工验收表

注:此表格一式四份,建设单位执三份施工单位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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