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二语文教学

依法治教是指依据法律来管理教育,即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使教育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具体而言,就是用法律来规范教育管理,协调教育关系,指导教育活动,解决教育纠纷,保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依法治教的基本要求必须具备的条件:

1、具有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2、具有严格、公正的教育执法制度3、具有高素质的教育执法队伍。4、提高全社会的教育法律意识。具有健全的有关教育的民主与监督制度。 依法治教的的必要性。

1、依法治教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党的领导在教育领域的直接体现和必然要求。2、依法治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客观体现。3、依法治教是教育行政部门改变领导方式、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与水平的必然选择。4、依法治教是培养跨世纪一代新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

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1坚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2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3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4、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5、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

当前我国依法治教存在的这主要问题。

1、立法中存在的问题。A纵向层次的教育立法的问题分析:从下位法律滞后问题相当严重。地方性法规缺乏特色。B、横向层次的教育立法存在的问题分析。2、教育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分析:A教育法律意识淡薄。B教育执法的严肃性不够。C教育救济制度不完善。D教育司法制度不健全。 推进我国依法治教的具体措施:

1、提高教育法律意识,转变教育管理观念。2、依法治教的重要条件是有法可依。3、运用法律手段,推动促进、深化教育改革4、建立新的运行体制,不断提高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能力与水平5、继续推进教育法律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重要区别。制定的主体不同,表现的形式不同,实施方式不同,作用不同。 教育政策与教育法律的联系表现在:

第一, 教育法律、法规往往是把行之有效的教育政策规范化,所以说,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律、法规的依据。第二, 教育政策是指导教育以一定目的进行的原则,教育法律、法规是将教育政策具体化。第三, 教育政策和教育法律、法规都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都体现了国家的意志,都是为了实现国家教育管理职能,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依法治教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意义

(1)实行依法治教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它是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实施的必然结果,对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教育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所处的重要地位必然要求依法而治。教育关系到一个国家、民族的前途和命运,它必须用法律手段来保证教育事业的发展。(3)依法治教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发展教育事业的一条基本经验。现在许多国家都非常重视教育法制的强化和完善,以此来保障国家对教育要求的实现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4)依法治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管理教育的必然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管理必然由过去主要依靠政策和行政手段,逐渐转移到运用法律手段,教育行政管理范围的扩大和教育行政管理职能的转变也迫切需要实行依法治教。总之,实行依法治教是加强党对教育事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保证。

教育法的含义: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教育法定义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首先,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其次,教育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强制性是教育法的本质属性。最后,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法律性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教育法的特征: 1、 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2教育法的规定性具有强制性。3教育法具有多变性的特点。4在教育法之上没有统一的法典。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1、方向性原则,2公益性原则

3平等性原则,4终身性原则。

教育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的行为以及最终对社会生活的影响。1、教育法的规范作用。A指引作用B评价作用,C教育作用,D预测作用,E强制作用。2、教育法的社会作用:A保障我要教育的正确方向。B保障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C保障按教育规律办教育。D保障有关各方在教育上的合法权益E可以极大地提高教育管理的效率。

教育法律规范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一般行为规则。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是教育法律规范的三个构成要素。 法律规范是由法所确定的人们的行为规范。

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教育法律文件、教育法律条文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1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的区别。教育法是指由国家制定并且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活动中全部行为规则的总称。它除了教育法律规范外,还包括教育法的原则、立法目的、方针、适用范围、生效时间、解释权、修正等事项的规定。因此,教育法的外延要大于教育法律规范,二者在逻辑上是从属关系,即教育法的最一般特征,在具体的教育法律规范中得到体现。

(2)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文件的区别。教育法律文件包括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一般是若干个教育法律规范的集合体。即它除了教育法律规范外,还包括一些如立法目的、立法原则、适用范围、生效时间、解释权等内容。而这些内容,并不属于教育法律规范的。非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是指适用法律规范而产生法律效力的文件。包括判决书、处罚决定书等,它只是针对特定的对象、人和事具有法律效力,是适用法律规范的结果。而不是法律规范本身。 3.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条文的区别。

教育法律规范是构成教育法的基本要素,而教育法律条文是教育法内容的文字表述,是教育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有的教育法律条文可能包含一个甚至几个教育法律规范,也可能仅包含一个教育法律规范的部分,有的教育法律条文只是专门界定有关概念的条文,不具体设置权利和义务,这就不包含教育法律规范。

教育法的渊源是国家根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我国教育法的主权渊源有: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以及教育条约和协定。

法律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相互之间所形成的一定的社会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联系的社会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1教育法律关系是依教育法形式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碘化汞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2教育法律关系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并由教育关系和教育法律的性质和内容所决定。3、教育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社会关系,对违 反和破坏教育法律关系的行为,予以相应制裁。4、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为前提。

1.依法治校是指学校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文 件规定为依据,完善 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和纪律 ,使 学校管理的各个方面都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2. 《教育法》规定,国家建立以 财政拨款 为主、其 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3.《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 依法保障 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 合法权益的,可以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5.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营业性歌 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 未成年人禁止进入 的标志。

6.《刑法》是规范有关 犯罪 和 刑罚 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7.《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学生每天学习时间 (包括自习),中学不超过 8 小时,小学不超过 6 小 时。

8.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外,必须是 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 门。

9.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 废, 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10.学校对校舍、体育设施、消防设施、各种仪器设 备安全状况,应当 每月检查一次。

11.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 权利和义务 12.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 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 预防和矫治 13.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 受教育权 ,不得随 意开除学生。

14.《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 他组织之间的 财产关系 和 人身关系 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15.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 不停止 执 行。

16.《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学校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以 田径 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 17.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 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 , 惩罚为辅 的原则。 1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于 20xx年x月x日正式施行。

19.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包括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 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0.权利是以 法律形式规定 并加以保障的人们所应 当或可以享有的一种利益。

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教育法律关系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型,按性质分为: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与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一般包括物、行为与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等。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主要包括: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学生及其他爱教育者。

教育行政机关:是依照和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在教育方面的行政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 教育行政机关的职权:教育行政创制权、教育行政决定权、教育行政命令权、教育行政执法权、教育行政处罚权、教育行政监督权、教育行政奖励权、教育行政物质帮助权、教育行政复议权。

学校:是按照一定的社会的需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年轻一代进行培养和教育的场所。

学校与事业法人与企业法人的不同:学校设置的目的不同于企业,2学校的经费来源于不同于企业3、对学校的调节手段不同于企业。

学校具有三种不同身份与地位:1法律、法规制空权的行政主体。2法人3行政相对人。

我国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享有的具体权利: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教育方针、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为爱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情况提供便利,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

教师:履行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教师的权利:教师作为普通公民的权利。2、教师作为教育专业人员所特有的权利。A教育教学自主权B学术自由权C管理学生权D获取报酬权E参与教育管理权F培训进修权7申诉权。

教师的义务:遵纪守法义务B教育教学义务C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义务D尊重学生人格义务E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F提高思想业务水平义务。

教师的法律制度:教师资格或许可制度、职务或职称制度、任用制度、培训进修制度、奖惩制度、申诉制度等。

教师资格分类: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等教师资格、高级中等学校教师资格、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的条件:1、必须是中国公民。2、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3、必须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4、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

教师任职条件规定:1、具备各级各类相应教师的资格。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3、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水平、学术水平,具有教育科学理论的基础知识,能全面地熟练地履行现职务职责。4、具备学历、学位要求。5、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教师聘任的形式:招聘、续聘、解聘、辞聘。

教师考核的内容: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

学生:是指在依法成立或国家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规定条件具有或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

学生的权利:1、有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的权利。2、享有国家给予的物质帮助的权利。3、享有公正评价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权利。4有申诉权.5、享有人身权。

学生权利保护中存在的问题:1、校园法律程序的缺乏。2、值得注意的一种倾向。

学生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其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和规定。

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平等的关系。

教育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教育法律责任的特点: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2、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3、由违法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4、由国家专门机关或国家授权机关依法追究。

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 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1、有损害事实。2、损害的行为必须违反教育法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教育法律责任的形式、制裁与补救、强制。

教育法律责任主体承担的具体责任:1、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行政机关。2、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3、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学校与校长。4、教师、5、学生、6家长或其他监护人。7、其他负有遵守教育法义务的公民和法人。

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运动伤害、课余伤害与校外活动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原因:1制度不严,管理不善。2、设备陈旧老化、未及时修复或拆除。3、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不强。4、体罚或变相体罚。5、安全保护措施不力。6、学生体质特殊或疾病7、学生自尊心较强,心理承受能力低。

监护职责与教育保护职责的不同:1、监护和教育保护的主体和对象不同。2、监护和教育保护产生的根据不同。3、监护和教育保护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4、监护和教育保护职责的产生方式不同,5、监护和教育保护的内容不同,6监护和教育保护手段不同7、监护和教育保护责任不同。

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范围:A学生伤害事故必须是在学校负有教育管理职责的时间和窨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B、学生伤害事故必须是在校学生发生的伤害事故。学生伤害事故必须是人身损害事故。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社会生活中的纠纷,从而使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 人获得法律上的补救。

教育法律救济的特征:1、权利受到伤害是教育法律救济存在的前提,如果要得未受损害,就无所救济。2、教育法律救济具有弥补性。3、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合法并保证法定义务履行。

法律救济在教育中的作用:1、保护教育关系主体特别是教师、学生及学校在教育活动中合法权益的权利救济作用。2、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预防和控制其职务违法侵权行为的预防控制作用。3、标示教育法治,推进教育法制建设的作用 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诉讼渠道、行政渠道、其他渠道。

申诉制度:通常指贫民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国家机关申诉权利的一项制度。从其是否诉讼的角度看可分 为申诉上的申诉制度和非诉讼上的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特征:1、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的申诉制度。2、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3、教师申诉制度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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