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层工作经历的权威认定

《关于公务员考录中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界定的意见》(人 社厅发[20xx]59号)界定。

关于公务员考录中基层工作经历

起始时间界定的意见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员考录工作,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现就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的界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基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二、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中央和地方基层就业项目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三、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

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视同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算起。

四、到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五、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营执照颁发之日算起。以灵活就业形势初次就业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六、本意见使用于公务员招考时确定基层工作经历的起始时间,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x月x日

(此件不公开)

 

第二篇:关于基层工作经历的说明

关于基层工作经历的说明

一、基层工作经历的界定

根据法律,年满18岁的中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基层工作经历指的是18岁及以后参加工作的经历。

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及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视同为党政机关),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或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这里所称的“县级及以下机关”指的是县或乡镇所辖机关及中央直管或省级直管部门的县级机关,并非指单位的行政级别(比如市农业局的行政级别为县处级,但其为市辖机关,属市级机关,而非县级机关。

基层工作经历特指在中国基层工作的经历,在境外无论从事何种工作,均不算为基层工作经历。

普通招生计划的大中专毕业生在校期间参与的社会工作,属于社会实践,不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已经离校尚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这里的单位指独立单位,内设机构不属独立单位)工作的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二、基层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在基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凭注明工作起止时间的相关证明(劳动合同、辞职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的文书、同意报考证明等)证明其基层工作经历。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还需提供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证明。

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凭工作协议证明其基层工作经历。

已经离校尚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凭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其基层工作经历。

到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凭劳动合同证明其基层工作经历。注:本处所称的“劳动合同”指的是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合法劳动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有: 1.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只要具备上述9项条款的劳动合同,即可视为合法劳动合同,不必经过劳动部门认证,不必按照劳动部门的合同样本格式设计(即:具

备以上9项条款的劳动合同,即使是手写的,也予认可。以上9项条款有时是在合同或者其他证明材料里分开表述,如保险有单独的保险单,也予以认可)。虽不完全具备上述9项条款但经过劳动部门认证的劳动合同,视为合法劳动合同。

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凭营业执照证明其基层工作经历。

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凭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劳动服务站(所)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材料证明其基层工作经历。

在村(社区)组织中任职的人员,由乡(镇、街道)党委或政府单位出具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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