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甲方地址:

乙 方:

文化程度:

性 别:

出生日期年月日

居民身份证号码:

邮政编码

家庭住址:

所属街道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 固定 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年月日,其中试用期 无个月。本合同年月日终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副总经理 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合法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8小时工作制。

执行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己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

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 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工作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加点的,甲方应支付加点工资。

第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 建立建全生产工艺流程, 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应按照国家或北京市有关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七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

第九条 执行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的的乙方为甲方工作,

甲方每月x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 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无元。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支付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由于甲方生产任务不足,使乙方下岗待工的,甲方保证乙方的月生活费不低于 人民币壹仟元。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北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职工养老、失业和大病医疗统筹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

甲方应为乙方填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按有关规定转移。

第十二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

执行。

第十三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按国家规定。

六、劳动纪律

第十五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十六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七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十八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二条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义务兵复员退伍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4.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第二十四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

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国家规定办理,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乙方离休、退休、退职及死亡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九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违反和解除乙方劳动合同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1.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乙方解除本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1.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第三十一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

以上三种情况,如果乙方被解除本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

甲方解除本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己方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三条 支付乙方经济补偿时,乙方在甲方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四条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还应发给乙方不低于企业上年月人均工资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一百。

第三十五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资培训和招接收的人员,应向甲方偿付培训费和招接收费。其标准为:国家规定执行。

九、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八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

第三十九条 甲方以下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四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 章) 乙方(签 章)

 

第二篇: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

 甲方:

 乙方:

一、劳动合同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工作内容

    1、甲方聘用乙方从事                   工作岗位;

    2、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及乙的工作能力,调整乙方工作岗位。

    3、乙应当按照岗位职责的要求,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的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保障乙方安全与健康。

    2、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工时制度,因生产经营需要加班的,甲方以项目绩效工资方式支付加班费。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甲方按国家规定为其提供应有的劳动保护。

四、劳动报酬

(一)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类方式支付劳动报酬:

第壹类:乙方愿意参加工作日考勤管理,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后,甲方根据乙方等级类别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核发乙方的固定工资和补贴、按月发放绩效工资,项目绩效提取条件以签订业务约定书、报告完成送达且收款完成为准,20##年初始工资类别为          ,基本工资为       元,以年度基本工资考评后升降。

第贰类:乙方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会议,可不参加工作日考勤管理(限注册资格人员),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后,甲方不核发乙方的固定工资、只根据乙方等级类别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绩效工资和补贴,项目绩效工资提取条件以签订业务约定书、报告完成送达且收款完成为准,20##年初始类别为      ,基本工资为      元,以后年度基本工资按考评后升降。

五、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1、甲方依法制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乙方有义务遵守;

    2、乙方应当遵守甲方的工作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六、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

    1、双方协商一致的;

    2、甲方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甲方不能安排乙方工作岗位,双方继续保留劳动关系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法律法规已修改,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5、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拒、不可预见的情况,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七、劳动合同的终止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2、双方同意,可以续签劳动合同,一方不同意续签,另一方不得强迫;

    3、劳动合同期满后,由于甲方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签劳动合同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签劳动合同,甲方应及时与乙方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签手续;

    4、乙方在医疗、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甲方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八、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

   (一)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即行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经济利益和社会声誉(受主管部门、客户通报批评或处罚)造成损害的;

    4、执业过程中没有保持中介机构人员的客观独立性收受钱物的;

    5、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的;

    6、执业过程中,忽视内险给客户或委托人许愿的;

    7、将公司的业务私自承揽或介绍给其他公司以获取收益的;

    8、以破坏公司形象为目的造谣中伤的;

    9、为自已私利满足客户过分要求,欺上瞒下篡改报告的;

    10、工作底稿超过报告装订日后120日仍未完成归档的;

    11、被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行政处罚的;

    12、被劳动教养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从事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甲方濒临破产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甲方调整乙方岗位,双方不能就岗位调整达成一致意见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工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乙方应征入伍的;

    4、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乙方因履行国家法定义务,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

    5、经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赔偿经济损失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由于甲方制定的劳动合同条款无效的;

    2、甲方未给乙方办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

    3、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承提赔偿责任:

    1、乙方违反《劳动法》规定条件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没有保持中介机构人员的客观独立性收受钱物,除及时清退钱物外,给甲方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责任。

   (二)支付违约金

    1、双方在对等、合理、合法的基础上约定违约金;

    2、支付违约金仅以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为条件,而不论是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

    3、违约金10000元。

   (三)经济补偿金

下列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当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1、甲方按照本合同第八条(一)项,主动提出解除乙方劳动合同的;

    2、甲方按照本合同第八条(三)项,解除乙方劳动合同的。

下列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可以不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1、乙方按照本合同第八条(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的;

    2、乙方按照本合同第八条(五)项,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3、乙方按照本合同第八条(六)项1款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甲方依据本合同第八条(二)项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乙方工作单位而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

十、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

    1、甲方采取了保密措施保护的商业秘密,乙方负有保密义务;

    2、有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乙方负有保密义务;

    3、乙方在执业中知悉客户的商业秘密,乙方负有保密义务;

    4、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当归还甲方的保密资料(包括不限于工作底稿和客户信息资料)。

十一、劳动争议的解决办法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另当事人也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二、附则

   (一)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合同,条款与劳动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照劳动法律法规执行;

   (二)劳动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三)本劳动合同共   页,涂改、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十三、其他约定事项

   (一)乙方承诺已与原来用人单位彻底解除劳动合同,因原劳动合同解除引发的纠纷和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完全责任;

   (二)双方约定试用期    个月,试用期月工资总额为     元。

附送:甲方营业执照,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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