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依据编制指引

1.0 分类

1.1设计变更确认单:当每一份设计变更完成后,项目部应要求施工单位填写《设计

变更完成确认单》,报予相应监理工程师及业主确认。一般来说,工程师确认时只需要按照相应的设计变更文件确认完成或未完成的事实,而不需要确认具体的工程量。但当无法根据设计变更文件直接计算出工程量(如因变更引起的凿除工程量)或者相应设计变更文件的某条或某几条只完成了一部分时,监理工程师及业主也可以直接在《确认单》中签认相应的工程量。

1.2现场签证:对于施工现场的一些非设计变更类的合同外项目,项目部应当要求施

工单位填写《现场签证》报予相应监理工程师及业主确认。监理工程师及业主应签认工程量或者工日数、机械台班等,用于编制增加的补充预算。这些合同外项目大致有:项目部以《工程指令单》的形式发的零星小委托或者零星小变更、口头小委托或口头小变更、合同或委托书注明“按实测量”的工程量实测等。另外,原则上,监理公司只发不涉及造价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涉及造价的均由项目部发《工程指令单》。项目部发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文件,凡涉及造价的发《工程指令单》,不涉及造价的发《工作联系单》。

1.3补充预算:从造价的角度来看,补充预算可以分为工程造价增加的补充预算和工

程造价减少的补充预算。工程造价增加的补充预算的依据是经核准的《设计变更完成确认单》和《现场签证》单(均必须是原件)。而且,《设计变更完成确认单》还必须附有相应的设计变更文件原件;《现场签证》单来源于《工程指令单》时,《工程指令单》原件也须附在签证单后面。工程造价减少的补充预算参照上述方式进行处理。如有关施工单位未及时编制相应的减款预算,项目部应督促其及时完成,并在发生当月的粮单上预扣一定的款项;如施工单位仍不编制,项目部有责任自行编制,经审定后在出粮时扣款。从发生的原因来看,补充预算可以分为“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合同原因”三种。原则上,确认单、签证单应分别编制补充预算,而不能混编。编号时分别注明“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

对于合同规定一次性按实结算的项目,编制的补充预算(结算)书编号时应注明 “合同原因”予以标识。

1.4物资《甲供材验收证明》:为支付物资进度款和进行物资结算的基本依据。《甲

供材验收证明》上应有供应商、承建商、甲方、监理单位四方的签字才能生效。同时对于超出供应合同范围以外的甲供材,承建商在编制《物资申请计划》时应提供依据以及详细的材料量计算式,同时在应注明属合同外还是合同内内容。

1.5《甲供材料/设备月度调料统计表》:在每月末给供应商付款时,对《甲供材验收

证明》进行按承建商进行汇总而成。

1.6对于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中综合单价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相关规定执行,对于新增工作项目的综合单价,应由施工单位先填写《变更增加工程造价申请单》(附件2--7)报项目部,项目部QS编制《变更增加工程造价审核单》(附件2--8)按公司审批程序审批。

2.0时限

2.1项目部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填写确认单、签证单,并及时上报补充预算。一般来

说,当每一份设计变更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在一周之内或相应的工程内容隐蔽前填写《设计变更完成确认单》报监理工程师及业主确认;如无特殊理由,监理工程师及业主也应在一周内签署意见并返还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再据此在1周之内给项目部上报补充预算,即设计变更单在完成以后2周内必须上报补充预算,项目部一般情况下应在2周内审核完毕并上报合约部。《现场签证》的填写、审核、上报补充预算的时限参照上述过程。

3.0格式与内容

3.1确认单与现场签证:监理工程师在签证前必须认真核对签证工程的施工时间、工

作内容、发生原因、发生的工程量、工日数、机械台班数以及签证所发生的费用应由何方负担等。特别是对发生的原因以及责任单位的交代应详细、明了。工程师应避免签署类似“情况属实”或“工程量属实”等模糊性内容,而必须实测实量后签字确认完成或未完成的事实或者工程量、工日数、机械台班等。原则上监理工程师不准直接在签证上签认有关单价或总价。

3.2补充预算:补充预算必须附有:编制说明、总造价及造价汇总表、甲供材应供量

增减表、分部分项工程计价表、工程量计算式及相应依据,并附上确认单及相应的设计变更文件、签证单及相应的《工程指令单》等。在补充预算的适当位置,如编制说明、计价表或工程量计算式中,应指出编制此预算所依据的施工图纸、

合同条款、设计变更文件、确认单、签证单、所套用的计价依据等。

3.3甲供材验收证明:

本单应电脑打印,数量部分可手填写,但应字迹清楚不得有岐意;

4.0编号、审核与传递

4.1编号:

A、确认单及签证单:采用项目部编号方法。

B、补充预算: COBZS***☆☆☆-ZT(JT、ZD、JD、ZS、JS)★★★。***指项目

编号,☆☆☆指施工合约编号,★★★指补充预算的顺序号;ZT、JT、ZD、JD、ZS、JS分别指“土建增加”、“土建减少”、“电气增加”、“电气减少”、“给排水增加”、“给排水减少”。在补充预算封面,应按1.3的要求注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合同原因”等发生原因,以便于统计工程成本。

C、甲供材验收证明:COBZSW***☆☆☆-HT(ZC、JC)★★★。***指项目编号,

☆☆☆指物资合约编号,★★★指收调料单的顺序号;HT、ZC、JC分别指“合同内容”、“材料增加”、“材料减少”(退货)。

D、工程材料及清单:

4.2审核程序:

4.2.1 确认单及签证单:施工单位按照我司规定的时间准备好依据并填写好确认单及

签证单后,先报监理审核(现场监理工程师及总监),然后由监理报项目部审核(项目部QS及项目部负责人)。项目部QS主要负责根据合同及我司的相关管理制度判断签证的合理性、签证内容的有效性并把握签证的时效性。所有的确认单和签证单都需经项目部负责人核准后方为有效,且必须加盖监理公司及项目部的公章。

4.2.2补充预算:在补充预算的封面上,原则上按顺序分别是项目部初审、项目部核

准、合约部初审、合约部核准,各责任人均应签字并盖项目部及合约部章。

4.2.3甲供材验收证明。

4.2.4传递:补充预算经合约部核准后,原件返回项目部安排出粮。出粮时将该补充

预算原件随每月进度款申报表上报,补充预算项目部应复印留底;原件随粮单报到财务部再返回合约部后,合约部将补充预算封面原件随粮单一份交财务部

存档,补充预算(封面为复印件)随粮单在合约部存档。

5.0在上述补充预算按规定编制完成并完成审核程序后,项目部QS编写《工程/物资

结算报告》(附件2--16)按相关程序审批。

6.0当施工单位进场时,项目部QS应当以书面形式将上述与施工单位有关的程序向

其详细的交底。

 

第二篇:工程结算汇编

工程竣工结算程序的规定

施工单位送审的每项工程竣工结算必须附齐下列文件:

1、施工合同(原件);

2、工程竣工结算书(精装):书面一式二份(内附工程编制说明),电子文件一分;

3、竣工图纸一套(需经监理单位签字盖章认可及工程管理中心相关部门确认);

4、现场签证单及设计变更通知、工作联系单;

5、工程量计算书及钢筋计算书:包括软件算量版、结算软件套价版;

6、“甲指乙供”材料批价单、甲供材料表;

7、乙方购买材料和设备的合同及#5@p (正本审阅后退还,留下复印件),主材和设备须经专业工程师签证认可;

8、工程竣工资料一套;

9、其他与结算有关的文件资料;

10、竣工结算编制人的预算资格证书复印件;

工程结算的依据及优先解释顺序:

1、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签发的予以支付的有效变更及签证单及其预算、补充施工合同及协议(依后签订的时间为准);

2、本施工合同书(其中专用条款优先于通用条款)及施工单位承诺书;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3、下列资料或情况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1)、符合建设单位要求但施工单位超过7日未申报的变更签证费用;

2)、非标准格式的变更、签证或洽商通知;

3)、设计院、建设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标准格式签发、但签发人不全或未加盖建设单位变更章的签证通知;

4)、承发包双方任何级别人员签字、但未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相关施工合同、协议;

5)、承发包双方任何级别人员的口头协议或口头约定;

其他规定:

1、为了保证结算工作准确性,便于结算审核,提高结算效率。要求施工单位送审结算时必须用广联达、英特系列软件(包括工程量计算、钢筋抽料、定额套价)。

2、工程竣工结算书中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管理项目部有权要求施工单位重新编制或补齐资料:

1)、封面不盖公章或盖错公章;

2)、本文第一条规定的送审文件不齐全;

3)、不按规定编制或字迹不端正的;

4)、项目混乱或难以阅览、理解的;

5)、没有工程预结算编制说明的;

6)、竣工后施工单位不及时对质量问题进行返修或不按期退场,甲方有权单方面暂停结算程序,一切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

3、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施工图及预算中的材料、设备品牌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的任何调整,都必须以建设单位要求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方式进行;否则,增加造价和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降低造价(按建设单位确定价计算)应在总结算价款中扣除;

4、工程完工、相关工程通过验收并完成整改7天内,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结算申请,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结算申请后15天内予以回复,依据回复意见施工单位应40天内向建设单位申报结算资料,如逾期不报,则建设单位可对施工单位承担的所有工程暂停付款。施工单位在提交结算资料90天内应与建设单位核对结算结果,否则,视同施工单位同意建设单位审定的结算结果。

(后附现场签证管理办法、工程变更制度)

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为了有效的控制工程造价,提高现场签证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强化约束机制,并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程现场签证内容的客观真实、数字准确,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原则

工程现场签证的办理应遵循四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单位、施工单位)签字及一事一签的原则。

第二条 现场签证的适用范围

不能按照图纸计算的且需现场测量工程量、零星修补、非乙方原因返工、拆除工程量、小型变更、合同范围以外的、图纸规定由现场确定的工程量等,凡是施工图或工程量清单不能读取的情形,均属于签证范畴。

第三条 工程现场签证的依据

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单位的书面通知书、工程设计变更单、建设单位确认的会议纪要以及相关的审批报告。

第四条 现场签证的报审

施工单位在工程现场签证内容的相关工作完成后7日内,施工单位组织监理、建设单位、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现场确认。如属隐蔽工程,必须在其隐蔽之前签字确认。施工单位根据确认的工程量,编制预算。然后将现场签证按规定的统一格式向监理单位报送。签证资料必须齐全才能上报,签证资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联系单、书面指令、图纸、设计变更单、收方记录、照片等资料。所有资料应有相关人员签字、部门或单位盖章及签字日期。施工单位填写的栏目必须统一打印清晰。

第五条 监理公司审核

监理公司应在收到施工单位报送现场签证之日起7日内按监理工作流程完成审核,应对签证资料完整性、签证内容、质量进行审核,在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签字并盖章后,报送工程造价单位及建设单位项目部审核。

第六条 工程造价单位审核

工程造价师对监理单位审核通过的签证内容的真实性、签证所涉及的计价依据、合同关系、扣款关系、结算关系等内容以及费用支出的合理性签署意见,并经工程造价单位复核签字盖章后报送建设单位。

第七条 现场收方

需要现场测量收方的签证,收方前施工单位应准备好相关资料后,报建设单位专业工程师、并组织造价单位专业工程师、监理单位专业工程师共同测量并四方共同签字确认。施工单位对原始收方进行整理后依次交监理单位、造价单位专业工程师、建设单位专业工程师复核,签字盖章。

第八条 工程现场签证的发放存档

工程现场签证应一式五份,生效后的工程现场签证建设单位存档二份,其余三份由监理公司一份、工程造价单位一份、施工单位一份。

第九条 现场签证的时效规定

施工单位在应办理或知道应办理签证7日内向监理单位报送相关资料。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签证,由签证引起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自理。各审核环节责任人若无充分理由不得超过规定审核时间。

1、签证单必须连续编号,严禁补办现场签证;

2、建立变减签证的台帐,明确变更原因及扣款工程项目及施工单位;

3、隐蔽现场签证必须在隐蔽前完成验收手续,工作量确认工作;建设单位项目部在办理施工单位报送的现场签证时,要特别关注不合理签证,如发现不合理签证,须做好记录,说明不予签证的原因,并完成正常的审批程序,存档备案。

不合理签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该签证已办理,又出现重复签证;

2)、该签证的工作内容已经包括在合同中的,无需再办理的签证;

3)、属于施工单位工作失误造成的现场签证,如:施工单位前期进度耽误造成后期赶工费用增加的;施工单位因质量问题造成的工程返工,费用增加的等;

4)、签证所列的工程量内容从工程预算角度不应该单独列项,其已经包含在其他工程预算子目中。

4、现场签证中的签证内容应电脑打印,不应手写。签证内容应描述清楚,签证原因、部位、材料名称、规格、做法、数量、工程量计算式等应齐全。

5、签证单附件包括:工作联系单、原设计图纸、变更后图纸、收方测量记录、工程量计算书等配套资料。签证单附件应齐全,签署意见明确。经办单位、经办人、经办部门负责人签署日期齐全。

工程变更制度

为了有效控制项目的工程变更,规范工程变更程序,控制工程变更的费用,保证建设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保证变更工程的质量和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工程变更的分类和变更原则

1、工程变更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工程项目自身的性质和特点,或设计图纸的深度不够,或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与环境情况的变化,对第三方的干预和要求或合同双方当事人处于对工程进展有利着想,对合同中部分工程项目进展形式、工程数量、工程质量要求及标准等方面的变更。

2、根据提出变更申请和变更要求的不同部门,将工程变更划分为三种。即建设单位变更、施工单位变更、监理单位变更。

1)、具体情况如下:

(1)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仔细研究施工图纸,提出设计图纸中不合理和今后总包施工必须修改设计图纸部分的建议,经建设单位采纳确认后,对该部分引起的工程量变更予以认可;若在施工前未发现图纸存在问题影响工程质量、进度或造成损失、变更,今后一旦发生,费用不予支付,工期不予顺延。

(2)在各专业分包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并配合建设单位和各专业分包工程施工单位会审施工图纸,清理可能出现的施工碰管、交叉等情况并确认。如发现需对总包单位施工范围设计图纸内容进行修改的,该类设计变更予以认可,认价及支付方式同设计变更。

(3)各专业分包工程施工时发生非建设单位原因引起的施工方案调整、设计变更,工期不予顺延,由此导致的费用由分包单位承担。

3、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有权指令施工单位进行下述变更、增加或取消:

(a)增加或减少施工合同中的任何分部分项工程的数量;

(b)增加或取消施工合同中的任何分部分项工程;

(c)改变施工合同中的任何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种类;

(d)改变本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线形、位置和尺寸;

(e)完成本工程所必需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

(f)改变本工程任何分项工程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上述变更不应使施工施工合同作废或无效。所有这类变更(如果有)的结果应该根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31.1条和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23.1条规定予以作价。但是,如果发出本工程的变更指令(简称变更令)是因施工单位过错、施工单位违反施工合同或施工单位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施工单位承担。

4、 变更的指令:

没有建设单位的审核、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施工单位不能进行任何工程变更。

第二条 工程变更后单价的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按合同已有价格确定变更价格。

2、合同中已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此价格确定的变更价格。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遵照本工程招投标时确定的费率、价格,由施工单位通过单价分析计算后上报变更单价,由造价咨询单位造价人员按审核并报送建设单位相关人员按审批权限批准。

4、由于工程变更原因造成工程实体消耗量发生变化时,其工程实体消耗量增减造成的施工合同价款变化,其变更价款的确定执行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31.1条,但措施费不得调整。

第三条 工程变更的变更程序

1、项目变更管理实行工程变更申请审批制度和工程变更令申请审批制度,所有工程变更项目都要执行工程变更令申请审批制度,两种审批制度均采用书面审批,所有工程变更令申请进行统一编号管理。

2、所有工程变更文件均为一式5份,建设单位保留2份,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各保留1份,所有工程变更文件均为监理单位转发。

3、所有工程变更令申请单未经审批的均不予批准。

4、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申请不同意的,应以书面开工通知申请变更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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