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销售助理的三方协议书

关于派驻销售经理的三方协议书

聘用方:中山市广诚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受聘方: (以下简称:乙方)

需服务方: (以下简称:丙方)

为了切实贯彻“协同伙伴营销”模式,打造厂商一体化的发展平台。甲、乙、丙三方在平等、互利、自愿的基础上,本着共同发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就丙方向甲方申请派出乙方为其服务一事,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订立如下协议:

一、乙方的职位为销售经理,归甲方营销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并由甲方行政部进行电话考勤。

二、丙方申请甲方派乙方到其区域进行服务,应遵循由负责其区域的业务经理向甲方填写《销售经理派驻申请表》,经甲方审批同意的程序。如丙方区域暂无专人负责,则丙方直接向甲方填写《销售经理派驻申请表》,经甲方审批同意,方可派出乙方为其服务。

三、乙方的工作内容为:服务于丙方,协助区域经理和丙方进行市场基础工作的推广和服务。乙方在为丙方服务期间,须达到丙方销量提升 %的目标。

四、甲方派出乙方为丙方服务的期限为: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如乙方服务期限到期,丙方需乙方继续为其服务,则重新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审批同意后续签三方协议书方可。

五、乙方享受的待遇标准:

甲方给乙方提供的待遇为:月薪元,报销公司至丙方的往返长途交通费用,在为丙方服务期间,补助乙方10元/天的电话费。乙方在为丙方服务期间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短途交通费、吃住费用等由丙方承担,另外三方商定的乙方在为丙方服务期间,丙方为乙方提供的个人收入补助标准为: 。

六、甲方根据乙方在为丙方服务期间的综合表现(乙方的综合表现以丙方每月填写的对乙方工作评价表和公司内部每月的乙方工作评价表作为主要参考资料),进行升降级动态管理。如丙方连续两个月不向甲方递交乙方工作评价表,甲方可视为乙方工作不作为,有权将乙方调回公司另作安排或处理。

七、在本协议期间,乙方的工作职责:协助丙方开发市场,策划和组织促销推广活动等市场相关行为,每周向甲方营销总监提交本周工作计划和上周工作总结,乙方自行安排在各区域营管中心(原则上服务2-3个区域营管中心)的出差行程;丙方不得安排乙方职责外的工作,可行使监督权力。

八、在本协议期间,乙方按照甲方制定的人事管理规定,享有基本权力和承担相应义务。

九、在本协议期间,甲方有责任对乙方进行技能、业务知识培训以提高乙方业务水平。 十、1、在本协议期间,乙方应高度维护甲方利益,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和工作分配。在协议期间内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其后果由乙方本人承担。

2、乙方工作期间须洁身自爱,严禁赌博、嫖娼,否则,一切后果概由乙方本人负责,与甲、丙方无关。

十一、本协议期间,甲方将对乙方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督促,如乙方违反以下条例,公司一律按自动离职处理,且不办理离职手续:1、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2、不服从管理;3、违反公司书面汇报〈超过半个月(15天)未给公司书面汇报〉和短信、电话汇报〈每两天必须以当地座机致电公司行政部〉制度。

十二、乙方不得私自截留、挪用甲方货款,否则视为贪污处置,如发现类似情况且情节严重,甲方将交由广东省中山市司法机关处置。

十三、在本协议期间,乙方未履行完协议,不得随意辞职,确有特殊情况,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申请报告,报公司批准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十四、本合同有不完善处可参照甲方其它相关文件,且甲方拥有最终解释权。

十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经甲、乙、丙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注:乙方需向甲方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个人简历、健康证明。

甲方:(签章)年月日

乙方:(签章)年月日

丙方:(签章)年月日

 

第二篇:关于成立担保公司的合作协议书

关于成立担保公司的合作协议书 本次签订的仅为意向协议书,属于双方合作意愿和基本原则的框架性、意向性约定,意向协议书付诸实施和实施过程中均存在变动的可能性。

按照《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浙江省 与济宁化工区济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拟成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在济宁化工区共同投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达成意向协议。

一、意向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1)协议双方

甲方:济宁济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

(2)拟设立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为11600万元人民币,其中甲方3400万元的有效资产出资;乙方以货币7200万元人民币出资,分两次出资,首期 万元人民币于年月日前到位,另外 万元人民币自公司注册后一年内到位 ;今后如因合资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增资的,甲、乙双方按初始出资比例以货币增资;若甲方届时无力增资,则承诺由乙方单独增资。

(3)合资公司经营范围: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为企业提供小额融资担保,履约担保,投资风险担保,民间借款担保,工程担保,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房地产交易担保等担保服务,投资,企业托管,企业策划,委托收款,设备及厂房租赁,投资理

财,投资咨询,资信评审,咨询中介服务,担保培训。合资公司经营期限为年,经营期满后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以延长。

(4)合资公司先期投资担保公司。

(5)双方所持合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第三方。

二、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出资人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占公司注册资本额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权益。

(2)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出资人可以优先认缴出资。在公司盈利情况下,允许所占比例小的一方优先增加投资比例,但不能超过总投资的50%。

(3)出资人参与公司重大决策权、参与公司管理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

(4)出资人认为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可通过其组合股东对以上情况在本组合内进行讨论,形成表决意见,由股东在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的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会决议。

(5)出资人共同协商确定公司名称。

(6)如公司不能设立时,在承担发起人义务和责任的前提下,有权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7)出资人有权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人和故意或过失损坏公司利益的出资人提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及就公司经营情况向公司经营者提出质询的权利。

(9)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10)法律、行政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2、义务

(1)出资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2)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出资人应遵守《公司章程》。

(4)在公司核准登记后,不得擅自抽回出资。出资人如果想撤回在公司的投资,只能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允许的方式和程序撤回出资或退出公司。

(5)出资人的出资证明书不得私自交易和抵押,仅作为公司内部分红的依据。

(6)出资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故意或过失侵害公司利益的,应向公司或其他出资人承担赔偿责任。

(7)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权益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8)关心和支持公司经营管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9)对公司及其他出资人诚实信任,维护和保障公司出资人间良好的“人合”关系。

(10)因出资转让而涉及出资人及股东资格变更的,出资人须配合公司在工商部门的变更登记,因不配合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出资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11)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三、其他未尽事项参考公司相关制度并协商解决。

四、本协议签定于年月日,一式二份,合作双方签字后生效,合作双方各执一份。

五、该意向协议书不构成、也不应被理解为有约束力的承诺,或是双方之间的合同或协议。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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