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0612伊曼尔诉澳灵顿案摘要(报关代理人留置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率计算)

上海伊曼尔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诉上海澳灵顿电子有限公司货运代

理合同纠纷案

案 号:(20xx)沪海法商初字第470号,二审案号待查

审理法院:上海海事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 键 词:报关代理人、留臵货物、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费率标准、留臵集装箱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九十八条、第四百零六条 ,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

事实摘要:

原告受被告委托办理进口报关业务,原告支付了进口集装箱增值税、滞报金及港杂费,并支付了已完成报关手续的两个集装箱的暂落费和堆存费。因被告未支付上述垫付费用,原告将已完成报关手续的两个集装箱提离港区并支付了超期使用费。随后,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上述全部损失。

被告辩称:被告仅委托原告办理涉案货物的进口报关,并未委托原告进行提货和送货事宜。原告无权留臵货物,应自行承担将集装箱提离港区的费用、堆存费和超期使用费。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虽接受被告的报关委托,但其未能证明与被告就提货和送货事宜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原告在代理报关的过程中,并不能合法地占有和控制被告的进口货物,双方也并未就有关代理活动产生的费用约定具体的支付期限。原告未给被告合理的履行债务的期限,即凭其手中所持有的用于报关的货物单证,擅自将已完成报关手续的涉案货物从港区提出并予以扣留,缺乏法律依据,属非法留臵货物。因此,对于原告为留臵货物支付的运费、暂落箱费、堆存费以及超期使用费,法院不予支持。其中,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可参照船公司对外公布的费率标准进行计算。

二审法院基本同意一审法院观点。二审法院同时根据涉案集装箱编号从互联网上查明被留臵的集装箱之一为超高集装箱,遂按照船公司对外公布的超高集装箱费率标准计算超期使用费。

小结:

1. 报关代理人受其业务范围影响并不能合法地控制和占有货物,因此,其并无留臵货物的权利;

2. 鉴于集装箱编号的唯一性,可通过集装箱编号在网上查明其属性/型号。

3.对当事人就集装箱超期费费率标准合理性提出的异议,法院应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在无证据表明船公司对外公布的费率标准明显不合理的情况下,只要权利人证明系按照船公司的费率标准计算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用箱人就应如数予以支付。

撰稿人:洪浈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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